哈特曼·封·奧埃

[拼音]:fengjian hunyin zhidu

中國封建社會婚姻關係成立與解除的制度。封建婚姻關係是建立在封建經濟基礎之上、男女兩性間的一種社會關係,其性質和特點是由封建生產關係所決定的。

違律婚

封建法律規定:

(1)同宗共姓不準通婚。唐律規定:“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二年,緦麻以上,以奸論”(見服制)。明、清律都有同樣的規定。

(2)嚴禁良賤通婚。封建社會的所謂賤民名稱歷代並不劃一,唐代主要包括部曲、客女、樂人、雜戶、官戶、奴婢。清代以士、農、工、商四民為良,“奴僕及倡優隸卒為賤”(《清會典·戶部》)。良賤通婚為違律婚。按唐律,“諸與奴娶良人女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減一等離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為婢者,流三千里。即妄以奴婢為良人,而與良人為夫妻者,徒二年,各還正之。”良賤不能通婚,是封建等級制度在婚姻關係上的反映。

婚姻的締結

主要是家長包辦婚姻。《詩·齊風·南山》載:“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即必須是“父母之命”。封建婚姻的成立還要經過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六道程式,即所謂“六禮”。納采是男家請媒人到女家提親,女家同意議婚後,男家備彩禮前去求婚;問名是男家請媒人問女方的名字和出生的年月日時;納吉是男家根據雙方的出生年月日時,卜得吉兆以後,通知女家,決定締結婚姻;納徵也叫納幣,是由男家送聘禮給女家;請期是男家擇定婚期,請求女家同意;親迎是新郎至女家迎娶。歷代法典都有類似“六禮”的規定。後世締結婚姻時,男方付給女方一定的財物作為“聘財”,就淵源於“六禮”中的“納采”和“納徵”。這實際上是買賣婚姻,即所謂“賣女納財,買婦輸絹”,“計較錙銖,責多還少,市井無異”(《顏氏家訓·治家》)。封建法律確認聘財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條件。唐律規定:“雖無許婚之書,但受聘財亦是。”《唐律疏議》說:“婚禮,先以聘財為信,故禮雲:聘則為妻”。

媵妾制

中國古代法律不準多妻,但允許納妾。皇帝、貴族在正妻之外還娶媵,媵是隨同皇后、夫人陪嫁之妾,其地位比一般的妾高,也叫“貴妾”。一般地主官僚可以蓄妾。法律上妻妾的界限極嚴,這是因為宗法制要求有嫡庶之分,妻所生子女為嫡出,妾所生子女為庶出,嫡子的社會政治地位高於庶子,在財產繼承上優先於庶子,皇室的王位也由嫡子繼承。妻、媵和妾的地位不同,在法律上的刑事責任也有差別。唐律規定:“媵犯妻者,減妾一等,妾犯媵者,加凡人一等。”封建法律為了維護宗法統治,規定妻只能有一個,而媵、妾則可以有幾個,以至數十百個,所以媵妾制實際上是封建社會一夫多妻制的表現。

婚姻的離異

七出

封建法律規定的丈夫休棄妻子的七種理由,又稱“七去”或“七棄”。《儀禮·喪服》賈公彥疏所指“七出”就是無子、淫泆、不事舅姑、口舌、盜竊、妒忌和惡疾。《大戴禮記·本命》所指“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七出”的內容具體反映了男尊女卑和夫權制度。封建法律為了維護封建婚姻關係的穩定性,還規定“妻無七出及義絕之狀而出之者,徒一年半”(《唐律疏議》·戶婚)。

三不去

即妻雖有“七出”之因,但在下列三種情況下,夫亦不得休棄:“有所娶無所歸(休棄時無孃家可歸),不去;與更三年喪(曾為公婆守孝三年),不去;前貧賤後富貴(婚後曾與夫同甘共苦,後來夫富貴者),不去”(《大戴禮記·本命》)。唐律規定,“雖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還合”。這種規定固然是從維護封建倫理道德出發,但在穩定封建婚姻關係方面也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義絕

封建法律規定的強制離異。按唐律是指夫妻任何一方,對另一方一定範圍內的親屬有毆、殺等情事,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強制離異,違者判處徒刑一年。但義絕的條件對夫妻雙方並不平等。如“欲害夫者,雖會赦皆為義絕”,但卻無“欲害妻”的規定。妻對夫一定範圍內的親屬除有毆、殺等情事為義絕外,即使僅有詈、傷等情事,亦構成義絕,而夫只在具有毆、殺等情事時才構成義絕,如僅有詈、傷等則不構成義絕。

總之,建立在封建經濟基礎之上的婚姻制度,是從婚姻關係方面維護封建的宗法制、等級制和家長制,維護男尊女卑、夫權制度和封建倫常關係,以鞏固封建統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