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波拉斯,J.R.

[拼音]:nulizhifa

[英文]:law in the slavery society

奴隸制國家制定和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範的總和。是維護奴隸主階級專政的重要工具,奴隸主階級利益和意志的表現。其內容由奴隸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其目的在於確認、鞏固和發展有利於奴隸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

奴隸制法是人類歷史上最早的法。和奴隸制國家一樣,它隨著原始社會的解體和奴隸社會的形成而誕生,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和表現。

世界上大多數民族都經歷了奴隸制社會這個發展階段,也都存在過奴隸制法。中國奴隸制法到了殷商時期(約前16~前11世紀),由於階級鬥爭的激化而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即所謂“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左傳·昭公六年》),“刑名從商”(《荀子·正名》)。到西周(約前11世紀~前771)穆王時,令呂侯製作刑書,史稱“呂刑”,可見中國奴隸制社會已有成文法。

在人類歷史上,最先進入奴隸制社會的,除中國外,還有埃及、巴比倫、印度等國。它們都有各自的法。其中古巴比倫《漢穆拉比法典》共282條,是一部涉及刑法、民法和訴訟法等各方面的初具規模的法典。公元 6世紀拜佔廷帝國皇帝查士丁尼下令編纂的法典更是一部比較完善、影響比較深遠的奴隸制法(見羅馬法),對於後世資本主義立法有重要影響。

奴隸制法在不同的奴隸制國家和不同的發展階段,都各有其自己的特點;但是,由於它們的經濟基礎和階級本質相同,又具有不同於其他型別法的共同特點:

確認並用極其殘酷的刑法維護奴隸主的私有制

特別是維護奴隸主佔有生產資料和生產者──奴隸。奴隸主不僅直接掠奪奴隸的勞動成果,而且完全佔有奴隸的人身。在法律上,奴隸不是權利主體,而是權利客體──物。奴隸主可以任意處置奴隸,就像處置自己的所有物一樣,可以買賣、贈與、繼承,甚至屠殺和充作殉葬品。主人殺傷奴隸,不僅不負任何法律責任,而且是奴隸制法所確認和保障的重要權利。如果他人殺死或傷害奴隸,不認為是犯罪,不負刑事責任,只對其主人負責賠償財產上的損失(《漢穆拉比法典》第219、220條)。如果盜竊或藏匿奴隸,協助奴隸逃跑,或者去掉他人所有的奴隸的標誌者,則認為是犯罪,處以重刑,甚至可以處死(《漢穆拉比法典》第15、16、19、226、227條)。除奴隸外,奴隸主的其他私有財產,如土地、房屋、牲畜等,奴隸制法也都有極其嚴格的保護條款。如果奴隸侵犯奴隸主的財產,要處極刑。在《漢穆拉比法典》的282條中,保護私有財產的條文就有100多條,侵犯私有財產被處以死刑的條文就有30多條。羅馬的《十二銅表法》規定,債務人如果不償還債務,債權人可以將他拘捕,帶上足枷或手銬出售於國外,或處以死刑,乃至砍切成塊(《十二銅表法》第3表第2、3、5、6條)。

公開規定自由民之間的不平等地位

奴隸制法不僅明確規定了奴隸的無權地位,也明確劃分了自由民內部的不同等級以及他們在法律上的不同地位。中國古代的禮,嚴格劃分了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界限,維護著奴隸主貴族的特權地位和奴隸主內部上下等級之間的關係,即所謂“別親疏貴賤之節”(《禮記·三年問》),“序爵所以辨貴賤也”(《禮記·中庸》)。為了達到這個目的,統治者採取了“親親”、“尊尊”(《禮記·喪服小記》、《穀樑傳·成元》)等措施。“親親”就是按照宗法關係來區分貴賤,使親者貴,疏者賤,任命官吏則任人唯親。“尊尊”就是所有的平民和奴隸,都必須尊敬奴隸主貴族,不得違抗;下級奴隸主也要尊重上級奴隸主,不許“犯上”;還有“禮不下庶人,宵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4/267466.html' target='_blank' >灘簧洗蠓頡鋇墓娑ǎā獨竇恰で瘛罰U廡┒妓得髁酥洩ブ品ㄊ且桓齙燃渡系摹⒐慕準恫黃降鵲吶ブ髯ㄕ姆ā!妒矸ā坊乖詰?1表以最殘忍的法律規定禁止平民與貴族通婚。另外,在婚姻家庭關係上,婦女的無權地位以及父權支配家庭的絕對權力,在奴隸制法中也表現得十分突出。中國西周的禮規定“男帥女、女從男”(《禮記·郊特牲》),確保丈夫統治妻子、妻子從屬丈夫的男女不平等地位。子女的命運也要完全聽從家長的擺佈,甚至父親對子女有生殺予奪的大權。《漢穆拉比法典》第117條規定:“倘自由民因負有債務,將其妻、其子或其女出賣,或交出以為債奴,則他們在其買者或債權者之家服役應為三年;至第四年應恢復其自由。”古希臘、古羅馬等國也有類似的法律規定。

大多保留了適合於奴隸主階級利益的原始社會的某

些行為規範的遺蹟

如埃及、巴比倫、中國等古東方一些國家較長時期地保留著以國王為代表的奴隸主集體佔有土地和奴隸的公有制;在刑法方面,原始社會的同態復仇,即以命償命、以傷抵傷的痕跡在奴隸制法中也有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