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威特人

[拼音]:baoguan hetong

[英文]:contract of deposit

通常又稱寄託合同,即保管人一方有償或無償地保管寄託人交付的寄託物,並在期限屆滿或依寄託人請求時將原物返還寄託人的合同。它的法律特徵是:

(1)以臨時轉移寄託物佔有為內容的合同。保管人只能在保管有效期內佔有寄託物,但不得使用,更不得加以處分。

(2)一般的保管合同屬於實踐合同,從寄託人將寄託物交給保管人起,保管合同才能成立。

(3)一般是以特定物為標的物的合同。當保管人在合同期滿或寄託人請求取走寄託物時,應將原物交還寄託人。

(4)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保管人保管寄託物品是否收取費用,依法律、規章或雙方協議確定。

保管合同與買賣合同、承攬合同、運輸合同中規定的保管義務不同,在這些合同中,出賣人、承攬人、承運人承擔的保管義務,只是為完成買賣、承攬、運輸等主要目的的從屬性義務,而保管合同的保管義務則是主要義務。

倉儲保管合同是保管合同的一種重要形式,並且不同於一般的保管合同,它具有計劃合同和有償合同的性質(見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22條規定:“倉儲保管合同,根據存貨方委託儲存計劃和保管方的倉儲能量由雙方協商簽訂。零星貨物的儲存根據有關倉儲規定簽訂。”合同應明確規定儲存貨物的品名、規格、數量和保管方法,驗收專案和驗收方法,入庫出庫手續,損耗標準和損耗的處理,費用負擔和結算方法約,違責任等條款。

保管人的主要義務

(1)應依約驗收並妥善保管寄託物。如因保管不善而發生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汙染、損壞等情況,保管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只有在由於意外事故、不可抗力、寄託物無法預防的自然變化和損耗或寄託人的過錯等原因造成寄託物滅失或毀損時,才可免除責任,不予賠償。對於自然人之間的無償保管,通常只要保管人對標的物的保管象對待自己的東西一樣注意,就可以免除責任。

(2)應親自保管寄託物。保管合同的訂立往往是與寄託人對保管人的信任分不開的,因此,在一般情況下,保管人不能將寄託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否則給寄託人帶來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3)保管人只有保管寄託物的義務,除經寄託人同意外,不得使用寄託物。

(4)保管人在保管期滿或寄託人提出請求時,一般應將原寄託物交還寄託人。

倉儲保管合同的保管人,除上述義務外,還有以下義務和責任:

(1)應按約定提供倉庫;由於保管人的責任造成退倉或不能入庫時,應按約定賠償運費和支付違約金(見債的不履行)。

(2)由保管人負責發運的貨物,應按期往約定地點發貨;否則,應賠償存貨方逾期交貨的損失,錯發到貨地點的,除須無償運達外,並須賠償損失。

寄託人的主要義務

(1)在將寄託物交給保管人時,應講明寄託物的特性,特別是在倉儲保管中,寄託人有義務把寄託物品的易燃、易爆、易碎、易腐、有毒等特性告知保管人,並提供必要的資料。否則造成保管人或第三人的財產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2)應按規章或約定向保管人交付保管費(倉租或寄託費)以及為妥善保管寄託物所開支的必需費用(如整修包裝費),否則保管人對寄託物有留置權(見擔保物權)。

(3)在定期保管合同期滿或不定期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提出終止保管請求時,應及時領回寄託物。過期領取的應向保管人加付保管費,並償付違約金。過期不領的寄託物發生滅失、毀損,只有在由於保管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時,寄託人才可請求賠償損失。寄託人在催告後仍不領取或無人領取的寄託物,經過一定期限後,保管人有權變價處理,所得收入在扣除保管等費用後交給寄託人;無人領取的,在中國則上繳國庫。

在倉儲保管合同中,存貨方超過議定儲存量儲存時,除應交納保管費外,還應償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