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德沃爾,J.

[拼音]:geming lieshi

[英文]:revolutionary martyrs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在人民革命鬥爭、保衛祖國或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中壯烈犧牲者的尊稱。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1950年10月15日《關於革命烈士的解釋》,凡辛亥革命以來,確係為革命及抗日而陣亡和死難的人員,稱為烈士。同年12月11日,內務部發布《革命軍人犧牲、病故褒恤暫行條例》、《革命工作人員傷亡褒恤暫行條例》和《民兵、民工傷亡撫卹暫行條例》規定:凡中國人民解放軍及人民公安部隊因參戰、公幹犧牲者(被俘不屈、 慷慨就義或被特務暗殺等),革命工作人員在對敵鬥爭中犧牲者或因公犧牲者,民兵、民工因參戰犧牲者,均稱烈士。1980年6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重新發布了《革命烈士褒揚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批准為革命烈士:

(1)對敵作戰犧牲或對敵作戰負傷後因傷死亡的;

(2)對敵作戰致殘後不久因傷口復發死亡的;

(3)在作戰前線擔任嚮導、修建工事、救護傷員、執行運輸等戰勤任務犧牲,或者在戰區守衛重點目標犧牲的;

(4)因執行革命任務遭敵人殺害,或者被敵人俘虜、逮捕後堅貞不屈遭敵人殺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5)為保衛或搶救人民生命、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壯烈犧牲的。因戰犧牲稱為烈士的,現役軍人由部隊團級以上政治機關批准,其他人員由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批准。因公犧牲稱為烈士的,現役軍人由軍級以上政治機關批准,其他人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上述規定以外的犧牲人員,事蹟特別突出,足為後人楷模的,現役軍人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批准,其他人員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也可稱革命烈士。凡稱革命烈士的,由民政部向其家屬頒發《革命烈士證明書》,併發給一次撫卹金。為褒揚革命烈士,啟迪後代,《條例》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要蒐集、整理、陳列革命烈士的遺物和鬥爭史料,編印《革命烈士英名錄》,宣揚革命烈士的高尚品質。

參考文章

濟南革命烈士陵園的簡單介紹建築與名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