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情報

[拼音]:Lading Meizhou Jinzhi Hewuqi Tiaoyue

[英文]:Treaty for the Prohibition of Nuclear Weapons in Latin America

又稱《特拉特洛爾科條約》。1967年2月14日由拉丁美洲14個國家的代表在墨西哥城特拉特洛爾科區簽署。1969年5月開始生效。

條約包括序言、31條正文和 2個附加議定書。條約主要內容是:締約國的核材料和核裝置只能用於和平目的;禁止在各自領土上試驗、使用、製造、生產或取得任何核武器;禁止它們接受、儲存、安裝、部署或以任何形式擁有任何核武器。第1號附加議定書要求在拉美擁有領土或屬地的國家承擔條約規定的有關義務。第 2號附加議定書要求擁有核武器的國家充分尊重該條約,不向締約國使用或威脅使用核武器。到1983年底,簽署該條約的國家共有26個:安地卡及巴布達、阿根廷、巴貝多、巴哈馬、玻利維亞、巴西、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智利、厄瓜多、薩爾瓦多、格瑞那達、瓜地馬拉、海地、宏都拉斯、牙買加、墨西哥、尼加拉瓜、巴拿馬、巴拉圭、祕魯、多明尼加共和國、蘇利南、千里達及托巴哥、烏拉圭和委內瑞拉。除阿根廷尚未履行批准手續外,其餘25國均已批准該條約。

根據條約規定,締約國又於1969年9月2日在墨西哥城特拉特洛爾科區成立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組織,作為監督條約實施的執行機構。至1981年12月底,與第 1號附加議定書有關的英國、荷蘭、美國和法國均已在該議定書上簽字。1973年8月21日,中國政府在第2號附加議定書籤字,並於1974年4月23日批准。在此之前,與第2 號附加議定書有關的英國、美國和法國已簽署並批准該議定書,但美國簽署時宣告:“一旦締約國遭到某一核大國支援的一個拉美國家攻擊時,議定書將失效。”蘇聯直到1978年5月才簽署第2號附加議定書,但同時發表宣告,宣稱如締約國“採取同其無核地位不相容的任何行動”,蘇聯“保留重新考慮自己義務的權利”。古巴表示原則上支援建立拉美無核區,但認為條約不能使古巴免除美國的核威脅,故一直拒絕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