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祖壇經

[拼音]:jiazhi guilü

[英文]:law of value

商品生產的基本規律。其基本內容或客觀要求是:商品的價值量決定於生產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商品必須按照價值量相等的原則進行交換。在貨幣出現以後,一切商品的價值都由貨幣來衡量,表現為價格。價值規律所要求的等價交換,也就表現為商品的價格應該與價值相符。價值規律的這一客觀要求,作為不以人們意志為轉移的必然趨勢,支配著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運動,調節著社會勞動在各生產部門間的分配,刺激著商品生產技術的進步和決定著商品生產者的優勝劣敗。

客觀要求及其表現形式

商品是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不同的商品生產者,由於主客觀條件的差別,生產同一種商品所耗費的個別勞動時間是千差萬別的。不等的個別勞動時間形成不等量的個別價值。但是,商品是用來滿足社會需要的產品,社會對於使用價值相同的商品,只承認同一的價值,所以商品的價值不是個別價值而是社會價值。商品的價值量不是決定於個別勞動時間,而是決定於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即在社會現有的正常生產條件下,在社會平均的勞動熟練程度和勞動強度下製造某種使用價值所需要的勞動時間。

商品交換實際上是商品生產者之間互相交換自己的勞動。各種商品都按照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的價值量進行交換,才能使交換成為互利的事情。從個別的商品交換來看,交換雙方的商品價值恰好相等,它們的價格恰好都與其價值相符,是不常見的。但從長期的趨勢來看,商品交換必然趨向於等價交換,商品的價格必然趨向於與其價值相符。價值規律的這種客觀要求,在以私有制為基礎的商品經濟中,是通過商品生產者之間的競爭,在生產無政府狀態中自發地貫徹它的作用的。

在以私有制為基礎的商品經濟中,每個生產者在進行生產時,並不確切知道究竟有多少人在生產同類商品,不知道有多少同類商品進入市場,也不知道市場對這種商品需求多少。在這種條件下,市場上商品的供給與需求恰好相等的情況是極其偶然的,多數的情況是商品有時供過於求,有時供不應求。當某種商品的供給超過需求時,商品生產者為了賣出自己手中的商品,不得不削價競爭,導致商品的價格跌到價值以下。當某種商品的供給不能滿足需求時,商品的購買者為了獲得那種商品,也不得不互相競爭,在市場上抬價收購,導致商品的價格上升到價值以上。但是,商品的價格高於或低於價值,都是不能持久的。當商品價格高於價值的時候,從事那種商品生產可以獲得較大的收益,必然導致那種商品生產的擴大和供應量的增加。而隨著市場上商品供應量的增加,商品的價格就要下跌,逐漸與價值接近。同樣地,當某種商品的價格低於價值的時候,從事那種商品生產獲利降低,甚至無利可圖,必然導致生產縮小和供應減少,促使價格回升,逐漸與價值接近。市場上各種商品的價格雖然漲落不定,但價格的漲落總是環繞著一箇中心來進行的。這個中心就是商品的價值。價格背離價值,價格受供求關係的影響自發地圍繞著價值而上下波動,這種現象正是私有制商品經濟中價值規律強制貫徹其作用的表現。F.恩格斯在闡述K.馬克思的價值規律理論時說:“商品價格對商品價值的不斷背離是一個必要的條件,只有在這個條件下並由於這個條件,商品價值才能存在。只有通過競爭的波動從而通過商品價格的波動,商品生產的價值規律才能得到貫徹,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商品價值這一點才能成為現實”(《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215頁)。

理論形成和發展過程

價值規律既然是商品生產的基本規律,所以,凡是有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地方,就必然會有價值規律。在人類歷史上,原始社會後期就開始出現了偶然的商品交換。隨著社會生產力和社會分工的發展,商品交換日益頻繁,交換的範圍逐漸擴大,並且出現了以交換為目的的商品生產。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已存在了幾千年。但是,只有進入資本主義時期,當商品生產已成為社會生產的佔統治地位的形式以後,人們才有可能透過現象認識本質,逐步地發現價值規律。

第一個對價值規律作出比較系統的論述的,是資產階級古典政治經濟學的創立者A.斯密。他在《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一書的第1篇第7章《論商品的自然價格和市場價格》中,論述了自然價格與市場價格的關係,指出市場價格會受供求影響而上下波動,但自然價格起著“中心價格”的作用。各種意外的因素會把商品的市場價格抬到自然價格以上或強抑到自然價格以下,但不管有什麼障礙,市場價格終究會被吸引趨向於接近自然價格。斯密的這些論述,已經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價值規律的作用。但是,他的自然價格雖然實際指的是價值,但在說明自然價格時,卻離開了勞動價值論,不用勞動耗費來說明,而認為由生產費用所決定,即由按自然率支付的地租、工資和利潤所決定。所以,斯密並沒有在勞動價值論的基礎上弄清楚價值與價格的內在聯絡,因而不能對價值規律作出科學的闡述。

資產階級古典政治經濟學的完成者D.李嘉圖批判了斯密的二元價值論,進一步發展了勞動價值論。他在《政治經濟學及賦稅原理》第一章《論價值》中說:“商品的價值或這個商品所能交換的任何其它商品的量,取決於生產這個商品所必要的相對勞動量,而不取決於付給這一勞動的報酬多少。”他否定了斯密的價值決定於生產費用的錯誤觀點,堅持商品價值僅僅由生產商品所耗費的勞動量決定的原理,並且第一個提出了必要勞動的概念。但是,李嘉圖不能明確分清價值與交換價值的區別,不懂得勞動的二重性,並且錯誤地把社會必要勞動量說成是在最不利的生產條件下的勞動耗費量,所以他不能在價值規律的基礎上說明資本和勞動的交換怎樣能產生剩餘價值。

馬克思繼承、批判和發展了斯密和李嘉圖關於勞動價值論和價值規律的理論。他創立了勞動二重性的學說,論證了價值是凝結在商品中的抽象勞動。他研究了商品價值量形成的規律,對於決定商品價值量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內涵作了精確的論證,並且指出,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商品價值,調節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如同萬有引力一樣是不以人們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律,價格圍繞價值波動,正是價值規律為自己開闢道路的表現形式。他科學地區分了勞動和勞動力,從而在價值規律的基礎上闡明瞭剩餘價值的來源,揭示了資本主義剝削的祕密。他深刻地研究和周密地闡明瞭價值規律在以私有制為基礎的商品經濟中的作用,並且研究了價值規律在資本主義條件下的轉化形態,揭示出:隨著平均利潤率的形成,價值轉化為生產價格,價值規律也以生產價格規律的形式發生作用。總之,有關價值規律的科學理論體系,是由馬克思最終地確立的。

在私有制商品經濟中的作用

商品價值決定於生產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商品必須等價交換這一客觀規律,對於以私有制為基礎的商品經濟,起著以下三個方面的作用。

自發地調節著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

也就是調節著社會勞動在各生產部門之間的分配。私有制經濟條件下的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是在無政府狀態中進行的。因此,社會生產和社會需求之間的脫節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從長遠和整體來看,社會生產和社會需要之間仍大體上能保持平衡,好象有一隻“無形的手”在指導著社會生產,調節著生產資料和勞動力在各個生產部門之間流動。這隻“無形的手”就是價值規律。價值規律作為調節商品生產的內在規律,是通過商品生產者之間的競爭來強制地貫徹它的作用的。每一個商品生產者都企圖儘可能使自己的商品賣得一個好價錢,得到較多的收益。商品生產者之間的競爭,使生產資料和勞動力流向供不應求、價格高於價值的部門,導致這些部門生產的擴大和供應的增加;同時,又使生產資料和勞動力退出供過於求、價格低於價值的部門,導致這些部門生產的縮小和供應的減少。商品生產者的競爭,使商品價格自發地環繞著價值而上下波動,從而調節著社會勞動在各部門之間的分配,使供給與需求的各種偏離得以互相抵消,在生產的各種偶然變動中,維持著生產的社會平衡。價值規律正是這樣作為一種在生產者背後發生作用的力量,自發地調節著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的。

刺激商品生產者技術的改進和勞動生產率的提高

價值規律調節社會生產的作用,是通過不同生產部門的商品生產者之間的競爭來實現的。而它刺激商品生產技術改進的作用,則是通過同一生產部門各不同生產者之間的競爭來實現的。同一生產部門的各個商品生產者,由於生產工具、勞動物件等客觀條件和生產者本身的勞動技能和勞動熟練程度等主觀條件的差別,生產同一使用價值的勞動量即個別勞動時間是不等的。但商品的價值不決定於個別勞動時間而決定於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個別勞動時間低於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商品生產者,可以獲得較大的收益。個別勞動時間高於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商品生產者,則不僅收益少,甚至會入不敷出,導致破產。商品生產者為了取得較多的收益,使自己在競爭中站得住腳,都力求提高勞動生產率,減少個別勞動時間的耗費。為此,就競相革新生產工具,改進生產方法,提高勞動熟練程度。價值規律正是通過商品生產者之間的這種競爭,刺激了整個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但是,私有制商品經濟中的這種競爭,也包含著不利於生產技術發展的消極因素。處於先進地位的生產者,為著保持自己在競爭中的有利地位,必然要實行技術保密,力圖阻礙其他商品生產者趕上和超過自己。

促使商品生產者兩極分化

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商品價值,使主客觀生產條件不同的商品生產者,由於個別勞動時間同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存在不同方向、不同程度的背離而趨向於貧富兩極分化。所有的商品生產者都想通過改善生產條件和擴大生產規模使自己處於有利的競爭地位,但是,有些人受主客觀條件的限制,沒有力量添置新的技術裝備,無法改進自己的生產條件跟上先行者的步伐,處境越來越困難,最終導致破產。那些生產條件優越、收益豐厚的生產者,則可以逐漸擴大生產,越來越富。商品生產者的這種兩極分化,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會導致資本主義生產關係的產生。在封建社會瓦解時期,很多破產的手工業者喪失獨立生產者的資格,淪為出賣勞動力謀生的僱傭工人。同時,有些生產條件優越的手工作坊主,則添僱幫工和學徒,擴大作坊規模,自己逐步脫離生產勞動,變為剝削僱傭勞動為生的資本家。在資本主義制度確立以後,價值規律通過它的轉化形態即生產價格規律,仍然自發地起著調節社會生產、刺激技術進步和促使商品生產者兩極分化的作用。所不同的,就是這裡的商品生產者都是資本家。在生產價格規律的作用下,得不到平均利潤的資本家處境困難,甚至破產倒閉。而獲得超額利潤的資本家,則可以加速資本積累,擴大生產規模,佔領更大的市場。價值規律促進了資本的積聚和集中,促使資本主義從自由競爭階段向壟斷階段過渡。

社會主義制度下價值規律的作用

社會主義經濟是公有制基礎上的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在這裡價值規律仍然發生作用。但是在社會主義制度下,由於同商品經濟相聯絡的經濟條件已與資本主義制度下大不相同,因此,價值規律發生作用的範圍、程度和形式也和資本主義制度下有著很大的區別(見社會主義制度下的價值規律的作用)。

有關價值決定的爭論

價值規律最核心的內容是商品的價值量決定於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但是,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有兩種不同涵義的必要勞動時間。第一種涵義的必要勞動時間,是相對於個別勞動時間而言的,也就是生產某一單位商品所需要的社會平均勞動時間。這是馬克思在《資本論》第一卷中提出來的。第二種涵義的必要勞動時間,是相對於社會總勞動量來說的,是社會總勞動量中的這樣一個構成部分,即為生產滿足社會對某種商品的需要所必要的勞動時間。這是馬克思在《資本論》第三卷中提出來的。學術界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兩種必要勞動時間都決定商品價值。第一種涵義的必要勞動時間所決定的是單個商品的價值量,第二種涵義的必要勞動時間決定的是某種商品總量的價值量。另一種意見認為,決定商品價值量的是第一種涵義的必要勞動時間,至於第二種涵義的必要勞動時間,隻影響商品價值的實現,決定商品的價格與價值的一致或背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