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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beichao fagui

指東晉以後,相繼統治中國北部的北魏(386~534)、北齊(550~577)、北周(557~581)等幾個封建王朝的法規。北朝法規特別是北魏和北齊法規,上承漢、魏,下開隋、唐以至明、清,在中國古代法制史上起著承先啟後的作用。

北魏法規

北魏又稱後魏、元魏或拓跋魏,是中國古代北方的鮮卑族建立的王朝。《魏書·刑罰志》載:“魏初禮俗純樸,刑禁疎簡”,宣帝南遷後,設“四部大人”坐王庭處理辭訟。此時魏尚無監獄和考訊的辦法,犯罪案件都是由部族首領臨時共同商議處理。東晉建興三年(315)猗盧自稱代王,拓跋鮮卑社會內部發生了顯著變化,階級矛盾和階級壓迫加劇,於是“乃峻刑法,每以軍令從事”。東晉鹹康四年(338)什翼犍即代王位,年號建國,第二年(339)制定法律:“當死者,聽其家獻金馬以贖;犯大逆者,親族男女無少長皆斬;男女不以禮交皆死;民相殺者,聽與死家馬牛四十九頭,及送葬器物以平之;無系訊連逮之坐;盜官物,一備五,私則備十”,明顯地表現了封建法律鎮壓人民反抗活動、維護貴族專政和財產私有制的階級實質。 東晉太元十一年(386)拓跋珪統一拓跋舊部,即代王位,建元登國,不久改稱魏王。登國十一年(396)拓跋珪建天子號,改元皇始。皇始三年遷都平城(今山西大同市東)即皇帝位,改元天興。此後,鮮卑族入主中原,成為與南朝對峙統治中國北方的王朝。北魏統治者入主中原以後,十分注意運用法律作為統治手段,他們籠絡、重用精通律學的漢族儒士王德、崔浩、高允、遊雅、常景等人,編定律令,傳授律學,形成北朝律學興盛的局面。

北魏法規主要有律、令、格三種形式。

《北魏律》

根據漢律,參酌魏、晉律,經過多次編纂,最後在孝文帝太和十九年(495),由律學博士常景等撰成,共20篇。以後雖續有纂修,但變化不大。《隋書·經籍志》有《後魏律》20卷的記載,到唐代這部法典已亡失。其篇目從《唐律疏議》中可以看出是:刑名、法例、 宮衛、違制、 戶律、廄牧、擅興、賊律、盜律、鬥律、系訊、詐偽、雜律、捕亡、斷獄,僅存15篇。其內容在刑法原則方面有:八議、官當、老小殘廢減罪或免罪、公罪與私罪、再犯加重等。在刑名方面有:死刑(處決方法有、梟首、斬、沉淵、門房之誅);流刑;宮刑;徒刑(有一歲、二歲、三歲、四歲、五歲之差);鞭刑(有四十五、五十、六十、八十、一百,凡五等);杖刑(有一十、三十、五十、一百,凡四等)。在罪名方面有:大不敬、不道、不孝、誣罔、殺人、掠人、盜竊、隱匿戶口,以及官吏貪贓枉法等。

《北魏令》

《唐六典》卷六注說:“後魏初,命崔浩定令,後命遊雅等成之,史失篇目。”此令及其後續頒之令,在唐代即已散失。從史書中尚可見到有:品令、 職令、獄官令、田令等。其中太和九年(485)頒佈的“田令”,是以封建國家的名義對土地實行分配和調整,推行“均田”制度的法令。此令在當時對限制豪強地主兼併土地以及爭取勞動人手、開墾荒地、提高農業生產力,都起到一定作用,對後世影響較大。

《北魏格》

“格”作為一種法律形式是北魏末年出現的。《魏書·出帝紀》載,太昌元年(532)五月丁未詔曰:“可令執事之官四品以上,集於都省,取諸條格,議定一途,其不可施用者,當局停記。新定之格,勿與舊制相連,務在約通,無致冗滯。”“格”是從魏晉的“科”發展而來的,是魏晉以來法律形式的一大變化。《唐六典》卷六注說:“後魏以格代科,於麟趾殿刪定,名為《麟趾格》。”《麟趾格》撰成於東魏孝靜帝興和三年(541),同年班於天下。

北魏時,作為獨立法規形式的“式”也已出現。西魏文帝時,宇文泰輔政,於大統元年(535)主持編定二十四條新制,大統十年魏文帝以其“前後所上二十四條及十二條新制,方為中興永式,乃命尚書蘇綽更損益之,總為五卷,班行天下”(《周書·文帝紀下》),謂之《大統式》。

北齊法規

北齊取代東魏而建立。其法規主要有律、令、格。

《北齊律》

北宋天保元年(550),命群官議造《齊律》。 至武成帝河清三年(564),由尚書令高叡等撰成,分名例律、禁衛律、婚戶律、擅興律、違制律、詐偽律、鬥訟律、賊盜律、捕斷律、毀損律、廄牧律和雜律12篇,共949條(《唐六典》卷六注婚戶律作戶婚律,賊盜律作盜賊律)。《北齊律》確立了重罪十條,即反逆、大逆、叛、降、惡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義和內亂。犯此十罪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隋書·刑法志》)。隋律“十惡”即由此發展而來。《北齊律》是在總結歷代定律經驗的基礎上制訂的,又經過當時的律學家封述、封隆長期編纂,因而“法令明審,科條簡要”(《隋書·刑法志》),是一部較成熟的律典。後來隋代修律,不沿用《北周律》,而多采用《北齊律》,是有道理的。

《北齊令》

分“令”與“權令”。《唐六典》卷六注說:北齊“令趙郡王叡等撰令五十卷,取尚書二十八曹為其篇名。又撰權令二卷,兩令並行”。《隋書·刑法志》稱:權令即“不可為定法者,別制權令二卷,與之並行”。可見“權令”具有暫時作為律令補充的性質。

《北齊格》

除一般曹司格以外,還有“權格”。《唐六典》卷六注說:“北齊因魏立格,撰權格與律令並行。”於二十八曹以外,針對某一事件臨時頒佈的,不便編立篇名,故稱“權格”,又稱“別條權格”。

北周法規

北周取代西魏而建立。其法規包括制詔、律、令和刑書要制。

制詔

宇文泰輔政西魏時, 於大統元年(535)三月“命所司斟酌今古,參考變通,可以益國利民便時適治者,為二十四條新制”(《周書·文帝紀》)。大統七年(541)十一月,又定新制十二條。大統十年七月,命尚書蘇綽在三十六條制的基礎上,總為五卷;蘇綽又制定“六條詔書”,頒行全國,並令百司習誦,非通“六條”,不得為官。詔書第五條“卹獄訟”的內容是:主張刑罰得中,對犯罪案件要按理求情,有疑問就從輕,未弄清案情不隨意科罰;隨事斷理,不積壓訟案等。北周初年繼續沿用上述制詔。

《大律》

周武帝時,命趙肅、拓跋迪等撰定法律,至武帝保定三年(563)三月完成,仿《尚書·大誥》,謂之《大律》,計有刑名、法例、祀享、朝會、婚姻等25篇,共1537條,比《北齊律》增加588條。原文早已亡失,在《隋書·刑法志》中有簡略記載。例如:不立十惡之名,但重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義、內亂之罪;再犯徒罰,三犯鞭罰,一身永配下役等。《北周律》模仿《尚書》、《周禮》, 雜採魏、晉, 篇章、條目繁多,《隋書·刑法志》說它“比於齊法,煩而不要”。

《北周令》

編纂年月不詳,《唐六典》卷六注說:“後周命趙肅、拓跋迪定令,史失篇目。”《隋書·食貨志》中儲存了《北周令》的部分內容,如“司均掌田裡之政令,……司賦掌功賦之政令……司役掌力役之政令”。

《刑書要制》

據《周書·武帝紀》載:武帝建德六年(577), 初行《刑書要制》,宣帝時,又加以增補,“為《刑經聖制》,謂之《法經》。”這兩個法規是律外的特別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