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天健

[拼音]:jibiehun

[英文]:marriage of classes

原始社會群婚的低階形式。一個部落劃分為若干婚姻級,嚴格按照一定的規例通婚,通婚級別以外的性關係受到禁止。其作用在於進一步阻止近親婚配。根據這種婚姻規例,一個部落的男子到遠方的部落去,可以同屬於自己的通婚級別的女子有性關係,而對方也得委身於他。至19世紀,此婚姻規例還廣泛流行於澳大利亞土著居民中,如維多利亞州南部的芒特甘比爾地區,整個部落分為兩個外婚制級別,每個級別內部嚴禁通婚。一級別的每個男子生來就是另一級別的每個女子的丈夫,而後者生來也是前者的妻子。東南部新南威爾士的卡米拉羅伊部落劃分為四個婚姻級,規定每一級別的全體成員與某一個一定級別的異性通婚,子女屬於母親的氏族,但轉入與父母不同的婚姻級,即第一、二婚姻級的男女互相通婚,所生子女屬於第三、四婚姻級,後兩個婚姻級通婚,其子女又屬於第一、二級別。實行四個婚姻級的制度,排除了父母和子女之間以及兄弟姊妹之間的性關係。澳大利亞中、北部地區的部落如狄埃裡,實行八個婚姻級的制度,通婚的次序和所屬級別的計算與四級別制類似,但更為複雜。它進一步禁止了兄弟的子女與姊妹的子女之間的婚配。可見婚姻級劃分愈多,禁婚的範圍愈擴大,通婚的範圍愈縮小。有的研究者否定級別婚制度可以對婚姻起調節作用,認為只是一種包括不同親屬範圍的稱謂制度,其作用是使一個人可以在有關集團中辨別出自己和他人的關係。有的對群婚理論持否定看法的人認為,級別婚是一種“不牢固的個體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