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耜

[拼音]:guoying qiye lirun fenpei

[英文]:profit distribution of state enterprise

指中國社會主義國營企業實現的利潤,按照國家財政制度的規定,在國家、企業、職工之間進行的分配。社會主義國營企業屬於國家所有,是具有相對獨立地位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國家必須把企業實現的大部分利潤集中起來,用於社會擴大再生產和社會集體消費;企業也必須留用一部分,用於企業生產的發展、職工的集體福利和獎勵。合理分配國營企業利潤,對於保證國家整體需要,促進企業和職工從切身利益上關心自身的經營成果和勞動成果,發展有計劃的商品經濟,有著重要作用。

利潤分配原則

總的要求是:要適應國家計劃管理下國營企業的相對獨立地位,正確處理國家與企業、企業與職工之間的關係,既把經濟搞活,又加強巨集觀調節。具體要求是:

(1)合理確定企業利潤分配中國家、企業、職工三者之間收入分配的數量界限,對企業的原有利潤和逐年新增長的利潤,堅持國家得大頭、企業得中頭、個人得小頭的原則。

(2)採用的分配形式,要能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並能有計劃地調節企業利潤,促進企業認真提高經濟效益。

(3)促進建立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使職工的所得與企業的經濟效益和自身的勞動成果聯絡起來,多勞多得。

利潤分配製度的發展變化

在1978年以前的很長時期內,採取統收統支的國營企業利潤分配製度。企業實現的利潤,一般全部上繳國家財政,只在有些年度實行了企業基金和利潤留成辦法,但留給企業使用的利潤很少。從1979年起,逐步採取了各種利潤分成辦法,特別是1983年以後,實行了國營企業利改稅,企業留利增加。在各個時期,企業留用利潤的情況如下:

(1)1952~1957年,實行企業獎勵基金和超計劃利潤分成制度。企業根據國家規定的條件,可以分別從計劃利潤和超計劃利潤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企業獎勵基金,用於職工獎金和集體福利事業。從1954年起,企業主管部門可在所屬企業的超計劃利潤中留用40%,用於發展生產。

(2)1958~1961年實行利潤留成辦法。即根據國家規定的條件,企業可從實現的利潤總額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留成,用於發展生產、改善職工集體福利和獎金。

(3)1962~1968年停止利潤留成制度,恢復企業獎勵基金制度。即按國家規定的條件,企業可按工資總額的 3.5%從利潤中提取企業獎金。超額完成國家計劃的,還可從超計劃利潤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企業獎勵基金。企業獎勵基金主要用作職工獎金和集體福利。

(4)1969~1977年,取消企業獎勵基金制度,把原來從利潤中按工資總額的 3.5%提取的企業獎金併入職工福利基金,從費用中核銷,不再同利潤掛鉤,企業利潤全部上繳國家。

(5)1978~1982年,對國營企業利潤分配製度進行了各種形式的改革試點,以擴大企業自主權。1978年11月起,國營企業全面恢復了企業基金制度。1979年7月開始試行利潤留成辦法,由企業根據核實的留成比例,在實現利潤中提取。有全額利潤留成、增長利潤留成、基數利潤留成、超計劃利潤留成等多種形式。1981年以後,在部分企業中試行定額包乾、遞增利潤包乾等形式。

(6)1983年,進行了國營企業利改稅第一步改革,對國營企業實現的利潤徵收一定比例的所得稅,稅後利潤再通過利潤分成等在國家與企業之間進行合理分配。從1984年10月起進行的國營企業利改稅第二步改革,主要是通過發揮稅收的槓桿作用,調節企業的利潤水平,緩解價格不合理帶來的矛盾,用法律形式把國家和企業之間的分配關係固定下來,實行國家徵稅後剩餘利潤全部歸企業支配的制度。企業可以按國家規定,用稅後留用的利潤建立新產品試製基金、生產發展基金、後備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從而為企業獨立經營、自負盈虧創造條件,推進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促進企業努力改進生產經營,提高經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