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人勵志座右銘

[拼音]:chengshi zongti guihua

[英文]:urban overall planning

城市各項發展建設的綜合佈置方案。規劃的空間範圍,一般必須綜合考慮與該城市發展有關聯的地區。規劃的期限根據中國有關規定,遠期一般為20年,近期一般為5年。

作用

在中國,城市規劃工作一般分為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詳細規劃兩個規劃設計階段。城市總體規劃的內容是較長時期內整個城市發展的綜合佈局;城市詳細規劃的內容是在城市總體規劃的基礎上,就城市中一個區域性地區(如近期建設地區)具體地安排各項建設。

內容

一般包括:

(1)論證城市發展依據,確定城市性質和發展方向,預測城市人口規模,選定有關的城市規劃定額指標;

(2)進行城市用地選擇,確定規劃區範圍和城市用地發展方向;確定城市佈局形式和城市功能分割槽;

(3)制定城市道路系統規劃和城市交通規劃;

(4)制定給水、排水、防洪、供電、供熱、燃氣供應、郵電和城市用地工程準備措施等各項工程規劃,並制定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設計的規劃;

(5)制定城市活動中心和主要公共建築位置的規劃方案;

(6)制定城市園林綠地系統規劃;

(7)制定城市郊區規劃;

(8)地震設防城市應制定城市防震規劃;

(9)改建舊城區的城市,應制定城市改建規劃;

(10)確定近期建設地區範圍,制定城市近期建設規劃;

(11)估算城市近期建設總投資;

(12)擬定實施規劃的步驟和措施。

總體規劃中應附有圖紙和相應檔案,例如:

(1)城市現狀圖;

(2)城市用地評價圖;

(3)城市環境質量評價圖;

(4)城市規劃總圖;

(5)城市各項工程系統規劃圖;

(6)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圖;

(7)城市郊區規劃圖;

(8)總體規劃說明書(包括投資估算)。

根據城市的不同規模、性質和特點,規劃圖紙可以適當合併或增減。圖紙一般為1∶5000或1∶10000的比例尺,城市郊區規劃圖用較小的比例尺。

規劃原則

城市總體規劃要因地制宜地、合理地安排和組織城市各建設專案,採取適當的城市佈局結構,並落實在土地的劃分上;要妥善處理中心城市與周圍地區及城鎮、生產與生活、區域性與整體、新建與改建、當前與長遠、平時與戰時、需要與可能等關係,使城市建設與社會經濟的發展方向、步驟、內容相協調,取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要注意城市景觀的佈局,體現城市特色。

方法和步驟

根據中國有關規定,為使城市規劃編制工作有所依據,城市政府部門應先提出城市總體規劃綱要,就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佈局結構、規劃標準、各項工程系統的規劃等重大問題提出原則意見,再據以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資料調查

城市總體規劃需要蒐集、調查的主要基礎資料有:

(1)城市自然條件和歷史資料。如地形、氣象、水文、地質、地震、城市歷史沿革等資料。

(2)技術經濟資料。如礦藏、水資源、燃料動力資源、農副產品等資料;城市人口資料,土地利用情況;工礦企業、對外交通運輸、文化、教育、科學研究、衛生、金融、商業服務業等部門的現狀和發展資料。

(3)城市現有建築物和工程設施、園林綠地、名勝古蹟等資料。

(4)城市環境及其他資料。如環境監測成果,廢氣、廢水、廢渣、城市垃圾等及其他影響環境的因素(放射性汙染、噪聲、振動等),地方病及其他有害居民健康的環境資料等。

方案比較

在研究論證城市發展依據和選用適宜的各項城市規劃定額指標的基礎上,從城市與區域的有機聯絡、城市幹道系統和空間佈局的協調合理等方面著手,結合工程系統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因素,對城市總體佈局進行多方案的比較,以便就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作出綜合評價,選擇符合實際條件的最優方案。

徵詢意見

規劃編制過程中,可採取調查會、展覽會、評議會等形式聽取人民群眾、專家和有關部門的意見,作為抉擇的參考。

審批

按照中國的有關規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完成後,在上報審批之前,必須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城市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直轄市的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 100萬以上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所在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所在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市轄的縣城、鎮的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城市總體規劃一經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任意改變。如確需修改,應報請原審批機關同意。

國外新發展

20世紀60年代以來,西方國家的城市總體規劃內容,側重於研究城市發展的戰略性的原則問題,並對此作出長遠性、輪廓性安排,另以分割槽的規劃指導區域性的具體的建設。如英國自60年代後期起,以結構規劃與區域性規劃代替傳統的總體規劃;美國在60年代後採用綜合規劃。這些規劃主要是規定城市發展的目標和達到目標所採取的方針政策與途徑,包含社會、經濟、建設、環境等方面的內容,並以“區劃”來指導土地使用。聯邦德國1976年起則採用戰略性的城市發展規劃和較為具體的建設指導規劃(包括城市土地利用規劃和分割槽建設規劃)相結合的規劃體系。在方法上,系統工程等現代科學技術方法已開始應用於城市總體規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