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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tudi gaige

[英文]:land reform

封建土地所有制的變革。土地改革在世界上大體有兩種型別:一種是資產階級掌握政權的國家,通過規定地主擁有土地最高限額、土地贖買等手段,對封建土地所有制進行的改革,其目的是為資本主義的發展掃清道路。另一種是無產階級領導勞動農民徹底消滅封建土地所有制的革命,其目的是為國家的社會主義工業化和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準備條件。

中國的土地改革

在中國歷史上綿延達二千餘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是20世紀50年代初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被徹底消滅的。在此之前,黨在領導新民主主義革命的過程中,曾經領導農民進行了反對封建剝削制度的長期鬥爭。這一斗爭是幾千年來農民反封建鬥爭的繼續。

歷史背景

中國農民為了反抗地主階級殘酷的經濟剝削和政治壓迫,從秦代的陳勝、吳廣起,直至清代的太平天國,曾經舉行過大小數百次的革命;而反對封建土地所有制,始終是農民革命的主要動因。太平天國宣佈“凡天下田”由“天下人同耕”;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孫中山,也先後提出“平均地權”和“耕者有其田”的口號,但由於歷史的和階級的侷限性,都未能真正解決土地問題。直至20世紀中期以前,中國廣大農民仍處於封建地主階級殘酷的經濟剝削和政治壓迫之下。不足農村人口10%的地主、富農佔有全國耕地面積的70~80%,而佔農村人口90%以上的僱農、貧農、中農及其他階層,只佔有不到30%的土地。地主階級通過收取地租包括實物地租或貨幣地租(錢租)和勞役地租以及高利貸剝削農民。他們每年從農民的收穫物中,榨取五成以至七八成的高額地租;錢租則多超過地價的1/10。這不僅剝奪了農民的全部剩餘產品,甚至侵佔了農民的必要產品。貸款利率一般月利在三分以上,甚至高達十分,加以商業資本的剝削和苛捐雜稅的負擔,就使農民終年勞動而不得溫飽,根本無力採用合理的生產技術,以發展農業生產。這種封建土地所有制受到帝國主義和官僚買辦資本的維護,成為中國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支柱。正因如此,中國共產黨消滅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綱領,得到了農民群眾和廣大人民的擁護。這是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取得勝利的一個重要原因。

過程

中國共產黨在革命發展的各個階段,制定了與各階段的具體革命任務相應的土地政策,領導農民進行了各種形式的鬥爭。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開展了減租減息、打擊土豪劣紳、懲辦不法地主、反對貪官汙吏和反抗苛捐雜稅的鬥爭。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黨在1927年8月7日中央緊急會議上確定了實行土地革命的方針,並於11月中央擴大會議上決定在革命根據地沒收地主土地。抗日戰爭時期,為了團結一切可能團結的力量共同抗日,停止了沒收地主土地的鬥爭,實行減租減息政策(按原有租額減少25%,利率減到月息分半即年息18%);對漢奸地主的土地則實行沒收,分給農民。第三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由於國內階級矛盾重新上升到主要地位,中共中央於1946年5月4日釋出了《關於清算、減租及土地問題的指示》,由減租減息改為清算、沒收地主階級的土地分配給農民。1947年9月在全國土地會議上通過的《中國土地法大綱》,明確規定消滅封建和半封建性剝削的土地制度,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央人民政府根據新的歷史條件,於1950年6月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在全國新解放的地區有步驟地開展了大規模的土地改革運動。土地改革法明確規定了土地改革的基本任務和目的,是廢除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制,藉以解放農村生產力,發展農業生產,為社會主義中國的工業化開闢道路。在土改過程中,中國共產黨制定了依靠貧農、僱農,團結中農,中立富農,有步驟,有分別地消滅地主階級的階級路線,並作出了有關儲存富農經濟、保護工商業、正確劃分階級成分等具體規定,保證了土地改革運動的健康發展。到1952年冬,除臺灣省和一些少數民族地區外,全國土地改革基本完成。

土地改革的勝利,徹底摧毀了封建剝削制度,使全國3億多無地、少地的農民分得了約7億畝土地,免除了每年要交給地主的約 350億千克糧食的地租。貧農、僱農成為土地的主人,中農也解除了破產的威脅,生產積極性空前高漲。以1952年和1949年相比,全國平均糧食生產增長44.8%,農民購買力提高一倍,不僅根本改變了農民的經濟條件和政治地位,而且為鞏固工農聯盟,實現國家的社會主義工業化和農業合作化,奠定了政治、經濟和思想基礎。

臺灣省的土地問題原也十分尖銳。全省77.6%(63.3萬公頃)的土地掌握在地主手裡;而佔全省人口88.3%的農戶只佔有22.4%(18.3萬公頃)的耕地。臺灣當局為了緩和農民和地主之間的矛盾,在不損害地主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對原有的土地制度進行了改革。先是於1949年實行“三七五減租”,即規定地主向佃農收取的地租額不得超過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量的千分之三百七十五。繼而將日本統治時期日偽所佔土地沒收,售給缺地或無地的農民,自1951~1957年先後通過九期“公有土地放領”,將13.9萬公頃公地售予28.5萬農戶。1953年開始收購地主限額以上的土地售給農戶,地價分10年攤還。由於以上一些措施,自耕農由1952年的159.8萬人增加至1980年的435.3萬人,而佃農所佔比重則由1952年的36%下降到1980年的7%。

其他國家的土地改革

資本主義國家的土地改革

資本主義國家中土地關係的變革是與資本主義在農業中的發展密切結合進行的。發生在15~16世紀的英國的“圈地運動”,實際上構成了資本原始積累的基礎。當時貴族地主為了擴大牧場、發展綿羊飼養業,以適應毛紡工業發展的需要,用暴力把農民從他們的小塊土地上趕走,而將土地圈圍起來租給農業資本家或由自已直接經營。到19世紀70年代,由貴族地主佔有的大土地所有制同資本主義租賃制相結合的土地制度已在英國佔統治地位,農民則絕大部分淪為僱擁工人。

18~19世紀發生在歐洲和北美的土地改革,基本上有兩種型別。一類是在資本主義發展的過程中,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摧毀或農民土地所有制的建立都比較徹底的國家,可以法國和美國為代表。法國在1789~1794年的資產階級革命中,封建貴族的土地大部分被劃分成小塊,以10年分期付款的方式賣給農民。因此直至整個19世紀期間,法國農業中一直保留著農民的小土地所有制,每個農戶佔有的土地面積大多為1~2公頃。這種小農經濟是法國農業中資本主義發展較為緩慢的主要原因。美國原來封建勢力很弱。獨立戰爭勝利以後,部分貴族的領地即被分成小塊售給農民。南北戰爭後,又廢除了南方的奴隸佔有制。1862年頒佈的“宅地法”,規定移民交納10美元手續費就可從西部獲得160英畝(約合65公頃)的公有地,墾種5年即歸移民所有,這一政策措施更大大加速了農場主經濟和農業中資本主義的發展。

另一類是在基本保留地主所有制情況下進行的土地改革,以普魯士為代表。19世紀初期普魯士頒佈的法令規定農民要交納鉅額贖金或把自己份地的一部分讓給地主,才能成為土地所有者。其結果是農民因支付贖金和出讓份地而赤貧化,大批土地轉入貴族地主手中,其中一部分地主轉變成經營地主。到19世紀60年代末,佔農戶總數28.6%的大、中農戶擁有耕地面積的91%。地主的大土地所有制的擴大和農業中資本主義發展緩慢是普魯士道路的特徵。19世紀60年代日本的明治維新也只是使土地愈加被集中到地主、富農和高利貸者手裡。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後,美國佔領軍為緩和日本國內階級矛盾,於1946~1950年進行了“農地改革”,規定不在村地主的全部土地以及在村地主 1公頃以上的出租地由政府以低價強制收購後,轉賣給佃農;自耕農超過規定面積(一般為3公頃)以上的土地原則上也收購轉售,同時規定地租的最高限額。結果才使地主所有制被基本消滅,95%的農戶成為自耕農。

蘇聯和東歐國家的土地改革

沙皇俄國於1861年廢除農奴制,1908年開始斯托雷平改革,結果都使地主、富農獲得了更多土地。列寧認為只有土地國有,才能徹底摧毀封建土地所有制,並有利於向社會主義過渡。1917年11月8日,全俄蘇維埃第二次代表大會根據列寧的報告,通過了《土地法令》,宣佈一切土地國有。將原來屬於地主、皇室、教堂、寺院和官僚的土地共 1.5億多俄畝(合1.635億公頃)沒收並無代價分給農民使用,使農民免除了原來每年向地主交納的約 7億金盧布的地租和土地債務。富農的8000多萬俄畝(合8720萬公頃)土地收歸國有,後仍由富農經營。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由於存在不同的歷史條件,它們在建國以後未實行土地國有化,而是沒收地主土地,分歸無地、少地的農民和農業工人所有,僅將一部分大地主的成片土地和森林、礦藏、河流等收歸國有。

發展中國家的土地改革

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因長期受外國殖民統治,前資本主義經濟成分佔統治地位,非洲很多國家甚至還存在氏族部落經濟。這些國家在取得獨立後進行的土地改革,有的是在保留封建土地所有制前提下,將從大地主手中贖買的土地出售給農民。如印度於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廢除“柴明達爾”制度(原指由殖民者指派向農民徵稅的中間人,後成為法定地主),規定擁有土地的最高限額,並有補償地徵收超額土地轉賣給無地、少地農民。多數拉美國家的土改,也採取類似方式。還有一些國家進行了限制地租數額的租佃改革等。有的是實行土地國有。如阿爾及利亞等將原殖民主義的種植園收歸國有;少數國家如緬甸等,對大地主(擁有土地超過50英畝,約合20公頃)的土地收歸國有(通過贖買),賣給或租給佃農耕種。古巴和蓋亞那等也採取類似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