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業社會實踐報告(通用10篇)

法律專業社會實踐報告(通用10篇)

  在生活中,報告的適用範圍越來越廣泛,我們在寫報告的時候要注意語言要準確、簡潔。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寫報告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法律專業社會實踐報告,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法律專業社會實踐報告 篇1

  第二次來到XX中院了,但感覺跟以前的很不同。

  首先,可能是剛剛學完刑事訴訟法的緣故吧,接觸到刑庭的卷宗檔案的時候有一種“親切感”,不如上年在執行庭面對檔案的一臉茫然。因為已經是大二的學生了,很多訴訟的程式也都比較熟悉,到哪一步應該做什麼也算是心裡有數。這樣的感覺特別好,覺得自己學到的知識在實踐中有用武之地了。另一方面也在檢測我這個學期的刑訴法和以前的刑法學的效果如何。不過說來真有點慚愧。那一次把中級法院的受案範圍和指定辯護人的情況混淆了就暴露出我對刑訴法法條的熟悉程度還不夠。中院的受案範圍其中一點是“可能判死刑或無期徒刑的”,而指定辯護的情況只是“可能判死刑的”的犯罪嫌疑人才有權利,並不包括可能判處無期徒刑的。由於我的誤解,差一點將一件案子中那可能判無期的犯罪嫌疑人的指定辯護函發到廣州市法律援助處去,幸虧發現得早,並得到書記員的提醒。

  第二,今年接觸司法文書的機會明顯比去年要多,而且由於不再是表面的感性認識,我逐漸瞭解到各種文書的用途性質和填寫步驟。法院工作的最大特點是按部就班,每一項操作都需要依據並留底歸檔。這就產生了大量的司法文書,稍有差漏就必須重做或艱難地複查改正。要知道,檔案是清一色的白紙黑字,大小質量也都完全相同,除了逐份檢視,並沒有別的方法可以儘快找出想要的資料。一件稍複雜的案件就有堆得像小山似的卷宗,案件的原始材料還比較好辦,因為可以對著正卷和副卷的目錄表分揀整理。整理好兩大沓就可以裝訂成冊了。最麻煩的是後續的執行過程的變化,例如罪犯接受教育後悔改表現好,就可能得到減刑或假釋。本著改造為目的,懲罰為手段的宗旨,公安局每次都有大批的減刑假釋申請書提請中院批准。大批的這類情況關乎到服刑人員的人身自由這個基本的人權,中院在審批時候當然不能有一點的鬆懈。由一次減刑產生的文書就多達四五份,申請書、裁定書或決定書、宣判筆錄等,在看守所要經過看守人員、駐所檢察員的簽字,然後送報公安局有局長決定是否批准,送上法院後要請經辦人和審判長簽名,經過重重稽核才可以得到最後結論。結論有了就必須儘快到看守所在服刑人員前宣判。該放人的要求看守所辦好相應的出監程式至完成,才算是完成了這一項工作。程式的嚴謹和細緻化體現了保障罪犯人身權利的重要性,但也同時考驗著每一位司法工作者要有緊迫的時間觀念,特別是刑事案件的經辦人員,要把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羈押時間列明並記下,因為限制他們的人身自由僅次於剝奪他們的生命權利,在牢房的一天也不遠不能用在監外的一天來衡量。儘管在整理和書寫同一樣的大量減刑假釋檔案的時候顯得很枯燥乏味,在計算他們的已服刑期和剩餘刑期的時候頭腦會很機械並容易出錯,但是可知道他們的希望就緊緊地被經辦人員手中快速的敲打鍵盤中捏著,就如生命垂於一線的感覺。當我的工作有所鬆懈的時候,我就會這樣提醒自己,計算刑期一定要多留點心眼,否則,正義和公平就會在這不經意的一剎那間被抹煞。這只是一個例子用以說明法院程式的嚴謹和細緻。為了提高辦案結案的效率,往往是批次處理。即同類型的司法文書在同類案件積累到一定程度時一起出具,流水作業。這種定勢思維的工作方式確實可以快速不少,且差錯率也會適當降低。但這也並不是萬能的。根據我的經驗,這考驗著我的耐性和條理性。面對一大疊類似的文書需要填寫列印,一是要“冷靜沉著”有積極的工作態度,熱情能使促使事半功倍,收效較佳。二是就是細心,不放過任何要填寫的地方,因為模板中的字眼有時候會因為具體案件的變化而變得不適用的,這就要修改。以為模板萬能的心態不要得。萬一寫錯了雖然可作後期的改寫和補救,但若該文書是送達給當事人,改寫就未免有損法院的權威和尊嚴,嚴重的可能惹來笑話。法律在每個人心目中應該是至高無上的,法院出具的文書又豈能馬馬虎虎呢?司法機關這個社會的安全閥、權利救濟的最後防線的作用又怎麼最好地發揮呢?對法律文書的斟酌對較就是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負責、更是對全社會的安定和繁榮打下一支強心針。三是就是要有條理,思路清晰。因為每個人同時處理的不可能只是一兩單案件,往往達數十數二十件。每一件案子去到哪一個階段,哪些檔案未處理好,哪些即將到審理期限,哪些需要延長審期……都需要十分清楚,不能有混淆或模糊。再者刑事案件的審結期限只有一個月,開庭、宣判的時間都十分緊迫,這就要求刑事案件的法官們具有更大的魄力並能果斷,還雙方當事人一個公道,而不能久拖不決。

  第三,去年在執行庭的時候到外面跟法官們出差的機會比較多,令我感受到法院執行工作的艱難以及對法官們處理當事人糾紛矛盾的實際能力要求之高。面對有能力支付卻無賴的被執行人應如何採取強硬的措施執行,面對狡猾轉移財產的當事人怎樣查出他們財產的真正去向並與他們在語言的交談中鬥智鬥勇等等,都需要極強的應變能力和處事技巧。因為從“達官貴人”到“三教九流”各種型別的人都具有不同的特點,抓住他們的特點並加以利用,因地因時制宜才能收到理想的效果。今年在刑一庭可大不一樣。刑一庭處理的主要是暴力案件,其中以故意傷害、殺人,以及搶劫和販毒的居多。可謂是人們心目中最“十惡不赦”的“罪人”。他們的人身危險性確實是比較高的。這幾個星期裡我跟著法官跑過廣州的很多間看守所。深入牢房區,面對面地接觸過一些犯罪嫌疑人和短期刑的罪犯。看守所環境依地點的不同也大有差異,其中可能跟該區政府的財政和監所建成的時間有關係,但我竊認為這樣是對在押人員的不公平對待。(涉嫌)犯了同樣的罪行,就因為“選擇”犯案的地點不同,就會被關押在衛生和勞動環境相差十分之大的看倉。就那全廣州市牢房環境幾乎最差的白雲區看守所為例,據我瞭解那裡在整個走廊上也充滿了刺鼻的臭氣,倉內的空氣更是溷濁不堪。但這裡卻是困有最多在押人員的地方。而番禺區看守所的衛生和伙食情況就明顯改善,且每個倉內還有獨立的陽臺。這樣空氣的流通和在倉內人員的精神面貌會提高很多。致力於改善監所的環境,有利於保障在押人員的基本生存權利,對於提高改造的效果會有積極的影響。當然由於時間先後等的原因,不可能要求所有看守所在他同一時間內都改善得一樣地好,但統一的設施和衛生標準的落實確是刻不容緩的,在押人員也是社會中的人,不能因為身份的差異而置這種差別的對待於不顧,剝奪他們的正當權利,違背法律公正平等的精神。在看守所的日子實際上也是對他們的考驗,對於那些因“疑罪”被暫時關押的人來說更是一種痛苦的煎熬。無可否認,公安機關還存在著重口供,輕實物證據的情況。對犯罪嫌疑人也是多采取“關了再說”的措施,防止他們潛逃。也許這是打擊罪惡的需要,但由此也產生許多運用嚴刑逼供,“轟炸式”盤問等強迫手段獲取被告人供述的情形。在實物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如兇器上並沒有被告人的指紋,被害者的傷痕並不必然是該兇器造成的等,公安人員可能會在向檢察院提交證人證言時候避重就輕,“想法設法”連成“證據鏈”去支援對被告人的控訴。與家人和朋友的隔離,孤獨和絕望的心情滿溢,這種狀態下的人最為脆弱,他們在看倉內正焦急地等待著法院公正的判決——有罪服刑,無罪釋放,了結心頭的大事。在法院未作出判決之前,每個人都是無罪的,他們為什麼又不能得到公平的對待呢?

  法院的每一項工作都牽動著雙方當事人及其利害關係人的心,他們每一雙注視焦急的眼睛都注視著事態的進展。作為一名法院的工作人員,包括我這樣的實習生,都深深地感到身上肩負起的責任。面對一件案情簡單的案件要作出一個判決或者裁定也許並不難,在電腦上修改的時間可能只消十來分鐘,但我們保證的是判斷的正確,符合“內心的確信”、法律的規定。法院的責任在於重新分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的角色是中立的,一方當事人不管是被害者還是加害人,應該承擔的需要承擔,不需要的不能強加。主觀臆斷或者有感情傾向都不是一位裁判者應該具有的。還記得看守所一位在押的婦女向我們下跪的那一幕:她等待多時的判決終於宣判了,她覺得多時的壓抑得到釋放,儘管她因故意殺人被判了死緩,但她仍然感謝我們,還說早離開不用再連累家人,對得起死者。一見到法院的人來了她就彷彿看到了救星,滔滔不絕地向我們哀求起來。每件案子的情況有不同,但當事人祈求這個社會紛爭的最終解決途徑——司法能給予他們一個合理的答案。人民群眾傾注的希望和信任都使法院的工作更神聖和莊嚴。

  法律專業社會實踐報告 篇2

  大學的最後一個假期,我去區檢察院,時間是從二00二年七月十六日至八月九日。期間努力將自己在學校所學的理論知識向方面轉化,儘量做到理論與相結合,在期間能夠遵守工作紀律,不遲到、早退,認真完成領導和檢察人員交辦的工作,得到院領導及全體檢察干警的一致好評,同時也發現了自己的許多不足之處。

  此次,主要崗位是審查起訴科,因此主要科目是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也涉及一些其他私法科目。在中,我參加了幾起案件的開庭審理,認真學習了正當而標準的司法程式,真正從課本中走到了現實中,從抽象的理論回到了多彩的實際生活,細緻的瞭解了公訴起訴的全過程及法庭庭審的各環節,認真觀摩一些律師的整個舉證、辯論過程,並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適用及適用範圍。跟隨幹警提審,核實犯罪事實,探詢犯罪的心理、動機。真正瞭解和熟悉了我國的公訴程式及法庭的作用和職能,同時還配合公訴人員做好案件的調查筆錄和庭審筆錄,做好案卷的裝訂歸檔工作。

  期間,我利用此次難得的機會,努力工作,嚴格要求自己,虛心向領導和檢察干警求教,認真學習政治理論,黨和國家的政策,學習法律、法規等知識,利用空餘時間認真學習一些課本內容以外的相關知識,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從而進一步鞏固自己所學到的知識,為以後真正走上工作崗位打下基礎。

  “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暫的過程中,我深深的感覺到自己所學知識的膚淺和在實際運用中的專業知識的匱乏,剛開始的一段時間裡,對一些工作感到無從下手,茫然不知所措,這讓我感到非常的難過。在學校總以為自己學的不錯,一旦接觸到實際,才發現自己知道的是多麼少,這時才真正領悟到“學無止境”的含義。這也許是我一個人的感覺。不過有一點是明確的,就是我們的法學教育和的確是有一段距離的。法學是一門性很強的學科,法學需要理論的指導,但是法學的發展是在中來完成的。所以,我們的法學教育應當與結合起來,採用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辦學模式,具體說就是要處理好“三個關係”:即課堂教育與社會的關係,以課堂為主題,透過將理論深化;暑期與平時的關係,以暑期為主要時間段;社會廣度與深度的關係,力求內容與規模同步調進展。

  在過程中,也發現法律的普及非常重要。我國政府為推進法治建設而進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動,取得了很大成就。人們的法制觀念、法律意識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普法的深度與廣度上還有一些不足。比如有些時候,人們對有些法律條文是知道的,但卻不知道如何適用它,以至於觸犯法律;有時候人們對兩個以上不同法律對同一問題的規定不明白,不知道該適用哪一部法律,有一個案件就是這樣的,被告人原是某村會計,後來在改選中落選,這樣一些會計帳簿、會計憑證需要移交,但是他一直認為《會計法》是規定的要等帳目清算後再移交,所以就堅持不交出,結果被以隱匿會計帳簿、會計憑證罪逮捕。這一個案例就說明我們的普法活動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實際,真真正正的讓人們瞭解法律、法規的含義。並在這個基礎上,逐步確立人們對法律的信仰,確立法律神聖地位,只有這樣法治建設才有希望。

  再有一個問題就是青少年犯罪。在中所接觸的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後出生的,甚至有兩個犯有搶劫罪的被告人是八七年的。不考慮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從社會大環境來說,我覺得社會也有一些責任的。從八十年代初改革開始到八十年代末,這是一個重大變革的時期。這一段時間對精神文明建設有些放鬆,也就是說,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時期就有可能已經沾染上了一些不良習氣。所以說,教育從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個口號,要真正落到實處。

  “千里之行,始於足下”,這近一個月短暫而又充實的,我認為對我走向社會起到了一個橋樑的作用,過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經歷,也是一個重要步驟,對將來走上工作崗位也有著很大幫助。向他人虛心求教,遵守組織紀律和單位規章制度,與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處世的基本原則都要在實際生活中認真的貫徹,好的習慣也要在實際生活中不斷培養。這一段時間所學到的經驗和知識大多來自領導和幹警們的教導,這是我一生中的一筆寶貴財富。這次也讓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關係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學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與人相處是現代社會的做人的一個最基本的問題。對於自己這樣一個即將步入社會的人來說,需要學習的東西很多,他們就是最好的老師,正所謂“三人行,必有我師”,我們可以向他們學習很多知識、道理。

  學習法律的最終目的是要面向群眾,服務大眾,為健全社會法治,為我們的依法治國服務的。高等法學教育在推進法治建設過程中擔當著重要的角色,其培養的具備一定基本理論知識,技術應用能力強、素質高的專業技能人才,將在社會上起到重要作用。現代的社會是一個開放的社會,是一個處處充滿規則的社會,我們的國家要與世界接軌,高素質法律人才的培養必不可少。因此,對人才的培養,應當面向實際,面向社會,面向國際。法學教育本身的實踐性很強,所以採用理論聯絡實際,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辦學模式是比較可行的,大學的法學院應當與公、檢、法、律師事務所等部門建立良好的關係,定期安排學生見習,讓學生更好的消化所學的知識,培養學生對法學的興趣,避免畢業後的眼高手低現象,向社會輸送全面、合格、優秀的高素質法學人才。

  法律專業社會實踐報告 篇3

  這是我邁入大學校園的第一個暑假,一年的法律專業的學習為我打開了一扇通向法律殿堂之門,但法院對我們這些還生活在象牙塔裡的大學生來說還是既神秘又好奇。而今年暑假我有幸來到家鄉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實踐,在近一個月的實踐過程中,讓我深深感到作為一名法官是多麼令人驕傲。在這裡我不僅找到學術理論體現和驗證,更找到了一種神聖的使命感。

  進大學校門,就接受了這份新鮮而有挑戰性的社會實踐;活動,感覺到很能鍛鍊自己的能力和增強自己的勇氣,畢竟己經;開始嘗試著用天真的思想去觸控這個社會。儘管有些思想和觀點;還比較稚嫩和單純,但畢竟已經邁出了第一步。

  進法院實踐後,我虛心地向法官們學習,並與他們建立了;良好的關係,積累了一些社會經驗,這是在學校和課本上學不到;的,讓我終生受益。與此同時,我也看了許多實際案例和一些專;業書籍與雜誌,讓我初步地進入了角色。

  一開始實踐的時候,我就旁聽了庭審,瞭解到法庭審判的;大致流程;透過整理卷宗、翻閱案例、合議庭筆錄;等都讓我逐漸熟悉了法院的實務操作。透過實踐,讓我瞭解了本;專業在實際中的應用,將理論用於實踐中,這樣才能使我今後更;好地掌握基礎理論知識,加深對本行業的瞭解,為以後的學習和;工作打下較好的基礎。不久我還很幸運的有機會同法官去豫章監獄處理一起離婚案的調解,第一次走進高牆之內,僅僅一道鐵欄之隔,卻是兩個不同的世界,看著他們眺望遠方的眼神,那是一群嚮往自由的靈魂。

  而實踐中整理卷宗是我們一項很重要的工作,這個是我在以前的學習中沒有接觸過的,;鑑於卷宗將成為永久性的檔案,在整理前我都問得很仔細,然後;做得很認真,整理完後覺得自己很有成就感。儘管做的事情都;比較微小、繁雜,而且第一次上手,但每一件看似平凡瑣碎的小;事都蘊藏著豐富而深刻的學問,特別對於法律這門彰顯公平與正;義的學科,每一個細微的環節都事關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我;在處理每個細節時都抱著“處處小心,時時留意”的態度,虛心;地向法官們請教,他們也不厭其煩地對我進行傳幫帶,使我從中;受益匪淺,同時我也深深地明白了作為一名法律人身上所肩負的;崇高使命與社會責任,我為將來能成為其中的一員而感到無比地;驕傲和自豪,但更感到重任在肩,任重而道遠……

  旁聽庭審也是一個學習的好方法,莊嚴的國徽下,現實中並非我們想象的那樣嚴肅,因為民一庭處理的很多案件是婚姻家庭案,而當事人也基本上是第一次參與庭審,有時雙方會激烈的爭吵,這時總要法官一遍遍講訴法庭紀律。甚至有當事人因為不肯離婚差點在庭上服敵敵畏自殺。而法官就必須馬上控制局面,安撫當事人。

  我深刻地體會到:法律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它僅有基本的專業知識是遠遠不夠的,它更需要;的是實務操作、辦案經驗和社會閱歷,作一名法官不僅需要有獨;立的法律人格,更需要有崇高的法律素養。作為剛跨入法律門freshman,我們有激情、有幹勁,但是我們在擁有這些年輕財;富的同時,缺乏經驗與理性是我們的致命弱點,我們有時對於案;件的庭審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擾,有時過於感性和頭腦發熱,甚至;會因為當事人情緒的波動而產生惻隱之心,這些都是我們在法律;職業化的過程中需要克服與避免的我們還需要一個冷靜的頭腦和一顆正直的心,我們的心中;必須時時都有一杆天平,公平與正義是我們不可推卸的責任,也;是我們永遠的精神目標和價值追求!

  有人說民一庭處理的都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案子,每天都是家長裡短的。而且人少案子多,可我看到的是民一庭的法官們任勞任怨的敬業和實幹精神,他們常說關乎百姓的事就無小事。法律追求正義,有些人一輩子也就進這麼一次法院,我們需要做的就是讓他們儘量的感受到法律是公平的,是他們權益的捍衛者。只有這樣這種法制的觀念才會不斷地傳播下去。

  在實踐期間,我能主動配合實踐部門開展有關法律業務的;工作,認真收集和整理有關資料,作好實踐日記。在這兩個星期;的實踐過程中,我對法院的業務有了初步的瞭解,對促進今後專;業課程的學習起了一個很大的作用。然而,由於我們的專業課程;才剛剛開始,許多專業知識還沒有學到,但我相信,在今後的學;習過程中,在老師的指導下,這些問題都能迎刃而解。

  實踐結束了,但我感覺並不是那麼輕鬆似的,我覺得自己;面臨著更多的壓力與挑戰。一切都得從頭開始,一切還得靠自己。;實踐時曾不斷告訴自己:在今後的大學生涯中必須要更加努力讀;書,學好一些實實在在的本領,塑造好自己的法律人格和法律修;養,這樣才有資格立足於法律事業中。

  我一直很喜歡這樣一句話:人生因為經歷而美麗。我想在;法院實踐的這段工作經歷將永遠成為我記憶中一抹靚麗的色彩,;因為它教我懂得了如何獨立地生活,如何憑藉法律人的智慧和真;誠贏得他人的尊敬和信賴,如何盡己所能關心需要幫助的人……;我成長了,也成熟了,這裡包含了我的努力與付出,但我更要感;謝我們西湖法院,因為她給了我這次機會;還要感謝民一庭的所;有前輩們,因為他們給予了我很大的信任、幫助與肯定;感謝我;所遇到的所有好心人,因為他們的鼓勵與幫助。

  法律專業社會實踐報告 篇4

  首先,我想向所有為我的實習提供幫助和指導的XX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和我的指導老師致謝,感謝你們為我的順利實習所作的幫助和努力。

  我的實習是由南開大學法律系和XX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透過實習,我在我的第二專業法學領域獲得了實際的工作經驗,鞏固並檢驗了自己兩年本科學習的知識水平。實習期間,我瞭解並參與了大量民事訴訟的庭審過程,在一些案件的審理中還擔任了書記員的工作,並且對部分參與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間,我進一步學習了民法及民事訴訟法,對程式問題有了更深的理解,將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起來。我的工作得到了實習單位充分的肯定和較好的評價。

  實習期間我主要對關於郭繼魁與XX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XX市中興建築公司、XX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尹傑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參加了案件審理的全過程,並被特許參加合議庭評議。案件具體情況如下:

  一、案件的由來和審理經過

  郭繼魁與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中興建築公司、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尹傑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由XX市XX區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號民事判決。宣判後,郭繼魁不服,提出上訴,XX市中院於20xx年7月4日立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郭繼魁、委託代理人蓋如濤,被上訴人XX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委託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訴人XX市中興建築公司(以下簡稱建築公司)委託代理人蘇軍,被上訴人XX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委託代理人付佳賓,被上訴人尹傑、委託代理人竇樹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情況

  上訴人(原審原告):郭繼魁

  委託代理人:蓋如濤。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經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連貴

  委託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建築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連貴

  委託代理人:蘇軍,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孝貴

  委託代理人:付佳賓,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尹傑,

  委託代理人:竇樹法

  三、原判要點和上訴的主要內容

  原告郭繼魁訴稱:1999年6月7日原告與被告XX市中興建築公司簽訂商品房出售協議書,將中興二期工程⑥-⑦,2/0a-b軸約86平方米商網出售給原告,原告按合同約定交房款30萬元,後又於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兩筆交增面積款13萬元。但被告XX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於20xx年5月被被告XX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賣給第三人尹傑,是重複買賣,這種行為是無效的。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XX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並承擔訴訟費。

  被告XX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辯稱:原告所述無異議。被告XX市中興建築公司與原告所籤的合同是受經貿公司的委託,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買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應予以保護。第三人與XX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所籤購房合同是重複買賣行為,開發公司發現重複出售後,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現金,是用一輛車折抵了20萬元房款,是無效合同,經貿公司可以按照規定賠償第三人損失。

  被告XX市中興建築公司(以下簡稱建築公司)辯稱:被告建築公司與原告簽訂的購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約定交納了全部房款,第三人與XX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購房合同屬於重複買賣,是無效合同,不應支援。

  被告XX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做答辯。

  第三人尹傑訴稱:第三人於20xx年4月6日與被告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經貿公司已確認了第三人的買賣關係;他們之間是惡意串通,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審法院認為:與原告籤合同的被告建築公司不具有銷售房屋主體資格,與第三人籤合同的被告開發公司具有銷售房屋的主體資格,雖然原告購房時間早於第三人買房時間,但原告與第三人的各自買受行為不是建立在同等條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買受權問題,原告與被告建築公司簽訂的《購房協議書》無效。但被告建築公司明知不具有預售商品房條件就與原告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經貿公司在同意此房賣給原告之前,就已給第三人換了房款收據,因此二被告的行為對原告是一種欺詐行為。被告經貿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許可證》為由,願將爭議房屋賣給原告,但《許可證》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對抗以前的買賣行為。被告開發公司發現該商網重複出售後,於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發出通知,因無權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經貿公司於20xx年5月17日給第三人更換了交付房款的收據,換收據的行為就是被告中興經貿公司同意將此房出售給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單方行為,是無效的。因此,第三人與被告開發公司所籤購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判決:被告XX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與第三人尹傑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其買賣關係成立;被告XX市中興建築公司與原告郭繼魁簽訂的合同無效,被告XX市中興建築公司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還原告郭繼魁購房款43萬元,並給予房款43萬元一倍的賠償損失,兩項合計86萬元。被告XX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上訴人郭繼魁請求撤銷原審法院判決,依法重新判決郭繼魁與建築公司買賣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護上訴人的初始買受權。其理由概括為:建築公司是該房屋的施工單位,出賣此房是該樓房投資人經貿公司委託同意的,賣房款由經貿公司用於支付工程款。此後經貿公司於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又對建築公司買房行為再次予以確認。郭繼魁買房是1999年6月7日,尹傑重複買該房合同是二年後的20xx年5月,同尹傑算帳“換據”是20xx年6月,均在經貿公司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之前。但尹傑的購房合同,此前賣房人已宣告廢止,而對上訴人購房協議,賣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又予確認。據此應認定初始購房合同有效,此後重複購房合同無效。

  被上訴人經貿公司、建築公司、開發公司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無異議,經貿公司同意按照規定賠償第三人的損失。

  被上訴人尹傑辯稱:原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郭繼魁與經貿公司、建築公司、開發公司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購房款已按合同約定全部交齊。且被經貿公司以開具購房款收據的形式予以確認,因而尹傑的合法權益應受到保護。

  四、對事實和證據的分析及認定

  1996年9月XX市計劃委員會批准開發建設座落於XX市XX區英雄大街20號:0204-39的站前批發市場專案。專案開發人是開發公司,投資並組織建築施工管理人是經貿公司,建築施工是建築公司。工程於1998年6月開工。

  1999年6月7日郭繼魁與建築公司簽訂了《購房協議書》(建築公司對外銷售商品房是由經貿公司委託),郭繼魁購買中興在建二期工程一層商網⑥-⑦,2/0a-b軸,建築面積約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萬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積款13萬元,因該商網內部裝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20xx年4月25日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了《商品房銷(預)售合同》,尹傑購買中興在建二期工程一層商網⑥-⑦,2/0a-b,軸建築面積89.5平方米,按合同約定交付房款34.5萬元,建築公司開據了收據,經貿公司又自自己名義予以換據。該建築面積與郭繼魁購買的建築面積均為商網一層同一處房屋。起訴前,尹傑在未取得進戶手續,未經賣方同意的情況下,對該房屋自裝防盜門上鎖,予以佔有和控制。

  20xx年9月25日,在吉林揚信律師事務所律師(經貿公司法律顧問)胡振儒的見證下,由中興企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經貿公司、開發公司三家相互關聯、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代表,對站前批發市場新建樓房(中興二期工程建築樓房)的所有權進行了確認。三方協商一致,確認該新建批發市場樓房為經貿公司所有,該公司對此批發市場樓房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20xx年7月29日經貿公司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對過去委託建築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築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購房協議再一次進行確認。20xx年9月6日開發公司以無權出售商網房屋為由,向尹傑送達瞭解除商品房銷售合同通知,並要求解決善後事宜。後因尹傑強行佔有了合同約定房屋,20xx年10月23日郭繼魁向XX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取得協議約定商品房。

  證據:

  1、郭繼魁與建築公司簽訂的購房協議書及建築公司出具的購房款收據。

  2、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及建築公司出具的購房款收據和經貿公司換據收據。

  3、批發市場新建樓所有權確認書。

  4、商品房預售申報表和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

  5、開發公司給尹傑送達的通知。

  6、經貿公司確認書。

  7、國有土地使用證。

  8、產權確認書及移交收據。

  9、施巍證言材料。

  10、王金榮的證言材料。

  11、其它相關證據材料。

  五、解決糾紛的意見和理由

  根據原審判決,上訴人上訴請求及理由,被上訴人的答辯,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郭繼魁與建築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書和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哪一個合同有效,買賣關係應受法律保護。

  經二審開庭審理合議庭評議認為:

  1、郭繼魁與建築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有效,其買賣關係應受到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又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當時建築公司作為施工方,受投資人經貿公司的委託與買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以及經貿公司作為投資方、開發公司作為專案開發方與買方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均處於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狀態。它需要這一專案明確產權所有人,並由產權所有人申領《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對這些合同進行確認,才能生效。因而郭繼魁與建築公司當時簽訂協議時,其效力並未確定。但後來專案投資人經貿公司成為產權所有人,並取得了《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他對建築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再次進行了確認,使該協議由效力待定狀態,轉變成了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協議雙方當事人的買賣關係受法律保護,因而,商品房理應由郭繼魁所有。

  2、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無效,尹傑受到的損失按規定應得到賠償。

  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時,由於產權所有人沒有確定,《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處於待定狀態。但專案投資人經貿公司成為產權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沒有對開發公司與尹傑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予以確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這一合同的性質就發生了質的變化,由效力待定狀態,成為無效合同。雖然當時籤合同時的收款人是建築公司,後來還由經貿公司予以換據,但由於經貿公司當時既不是產權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持有人,其換據行為只能是屬於收款行為。所以,經貿公司成為所有權人,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開發公司向尹傑下發瞭解除合同通知。而且,開發公司與尹傑簽訂的合同,發生在建築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協議兩年之後,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也屬侵害了初始買受人郭繼魁的合法權益,郭繼魁的初始買受權也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合議庭評議時還認為,造成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無效,其責任完全在於開發公司、經貿公司和建築公司。開發公司與尹傑簽訂合同時,購房款由建築公司收取並出具發票,後來又由經貿公司換髮了購房款收據,因而這三家企業對房屋重複出售是明知的。而尹傑對開發公司的重複出售行為當時是不知道的,買受行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損失理應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三項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賣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依據這一規定,開發公司應返還尹傑購房款345,220.78元,並給予購房款一倍的賠償損失。經貿公司、建築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由於案件牽涉關係複雜合議庭將該案提交審判委員會,其中包括我個人的意見在內的合議庭意見一併提交。審判委員會對合議庭意見大部分予以支援,但由於對於法律條文理解不同以及考慮多方客觀因素,對第三人獲賠問題經激烈討論採取了其他觀點,即由於尹傑在本案中沒有向法院請求返還和賠償,應另求法律途徑予以解決。

  綜上,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有誤,適用法律不當,上訴人郭繼魁上訴有理,應予支援。經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第39次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二、三項的規定,判決:

  一、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號民事判決;

  二、中興建築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有效,買賣關係成立;

  三、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與尹傑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無效。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22,220.00元,由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中興經貿公司、中興建築公司負擔。

  透過對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認為XX市中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公正。但是,其中對於第三人尹傑的賠償問題我仍堅持在合議庭中我提出的意見:1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訴請求的範圍進行,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但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2中興建築公司與第三人

  尹傑簽訂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對於無效合同依法律規定應恢復原狀、返還原物、賠償損失。基於以上兩點原因,我認為,法院應對第三人利益予以保護,即開發公司應返還尹傑購房款345,220.78元,並給予購房款一倍的賠償損失,經貿公司、建築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而不應該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徑解決。這樣,對善意第三人利益沒有有效保護,而且增加訴累,浪費司法資源。

  本次實習是我大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經歷,其收穫和意義可見一斑。首先,我可以將自己所學的知識應用於實際的工作中,理論和實際是不可分的,在實踐中我的知識得到了鞏固,解決問題的能力也受到了鍛鍊;其次,本次實習開闊了我的視野,使我對法律在現實中的運作有所瞭解,也對法言法語也有了進一步的掌握;此外,我還結交了許多法官和律師朋友,我們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進。作為一個南開學生,我竭力成為一名南開文化的使者,向社會各界的朋友們介紹南開,使他們走近南開,瞭解南開。

  法律專業社會實踐報告 篇5

  這個寒假,我走進了xxxx刑庭,進行了為期不長的兩週的實習。

  雖然以前在專業老師的帶領下也參加過刑審,但這一次,卻是如此真實地深入到庭審的背後,期間,我的實習主要有以下內容:旁聽;填寫公安卷;傳送達回證及判決書;裝訂檔案;打執行通知書及結案審結表;幫助書記員整理卷宗;查閱及複核卷宗。

  下面我來分享一下我的實習收穫及感悟:

  一、無論所做的事情輕重緩急,到要做到謹慎細微

  我到刑庭的第一天,是跟書記員。由於她所負責的法官的執行通知書及結案審結表比較急用,讓我也加入了其行列中。其實打這些文書,模版已經擬好了,關鍵是運用的計算機操作技術將犯罪嫌疑人的檔案資料填入其中。書記員把需要注意的問題講述了一遍,如刑號、出生地、戶籍所在地、學歷、是否有前科、犯罪事實等等,最關鍵的是刑期了,若稍有鬆懈,正義和公平就會在這不經意的一剎那間被抹煞。這關乎當事人的切身的人身權利也將因自己的疏忽遭受了損害。本以為這是簡單的手腳功夫,但真正做起來時,才發現,必須逐一校對,細緻入微,方可保證無錯。而且,要真正地做到快、準、狠,還需些時日來訓練埃

  同時,我還發現,刑庭的電腦裡面存有很多法律條文以及對應案件的資料,這在法庭是很方便的,真的大大提高了法庭工作的效率。並且在以後的工作中這個“作戰武器”是大有裨益的。

  二、法院工作者人員應該樹立的中立地位

  法院的每一項工作都牽動著雙方當事人及其利害關係人的心,他們每一雙注視焦急的眼睛都注視著事態的進展。作為一名法院的工作人員,包括我這樣的實習生,都深深地感到身上肩負起的責任。面對一件案情簡單的案件要作出一個判決或者裁定也許並不難,在電腦上修改的時間可能只消十來分鐘,但我們保證的是判斷的正確,符合“內心的確信”、法律的規定。法院的責任在於重新分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的角色是中立的,不可偏袒,一方當事人不管是被害者還是加害人,應該承擔的需要承擔,不需要的不能強加。主觀臆斷或者有感情傾向都不是一位裁判者應該具有的。

  還記得第一次庭審的旁聽,是七位犯罪嫌疑人涉嫌綁架罪。其中年紀最小的初中未畢業,而父親,作為他的辯護人,在法庭上,竟難過得激動地流下了淚,或許是痛苦又心疼的淚吧。看著淚痕印在他那滄桑的臉上,同情之情立馬燃起。他兒子年紀如此的小,肯定是被騙過去的了。然而,當看到法官那義正嚴辭的方臉時,心中警鐘即時敲響,作為法學人員,扶弱之心需有,但追求正義公平更需有一顆中立之心!

  三、關於簡易程式審理刑事案運用

  這是我第一次看見簡易程式在審理案件中的具體運用。這些案件案情清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爭議不大,基本與課本的條件要求符合。並且花都區法院也屬基層法院,符合簡易程式的條件。在整個審理過程中,審理時限很短,而且感覺開庭審理只是走下過場,法官對於此案如何判也早有結論。

  然而,透過這幾起適用簡易程式的刑事案的審理,我看到雖然審理時限很短,必備的程式卻很完備的,準備工作也是不容疏忽的,而且法院在這方面控制得很好。幾件的案件在同時審理宣判,也大大地節省了法院資源,也提高了工作效率。

  四、關於綁架罪的認定

  在書上學習時,只是抽象地認為,綁架罪就是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當然必須考慮的是構成要件。而在實踐中,需做到實際的運用。如以勒索財物為目的,以強制手段違背被害人意志威脅及其他暴力手段來所取財物就是勒索財物了嗎?當然不是。如果只是甲騙取了乙的手機,乙不平,以暴力手段實際控制甲,威脅其返還。這並不構成綁架罪,而為拘禁罪。只有當乙索取超過手機價值以外更多的財物才有可能構成綁架罪。

  理論的知識真的需要透過實踐的運用,才可以說是屬於自己的。

  五、關於社會人員的法律意識問題的認識

  在實習過程中,從接觸到的案件中,發現有較多的犯罪嫌疑人都是因缺乏正確的法律意識才導致了犯罪。看來依法治國的方針,法律意識入人心的措施還未貫徹得好,公民的法律意識有待進一步的提高。特別是教育水平對法律意識的影響最大。有很多的犯罪嫌疑人的學歷都是中小學的,還有就是未成年犯罪也越來越成熟,這些問題都不容忽視,需要深入思考。就目前而言,普法宣傳還需進一步地擴大深入。

  實習的時間或許不長,但是卻讓我接觸並初步瞭解到實際的刑事審判工作及其程式,也透過理論與實踐的結合,進一步學習了相關法律知識,鞏固了理論知識。同時也由此看到了自己需要努力的方向。希望能夠抓緊每一次的社會實踐機會,使得學習到的理論在實踐中得到檢驗,全面提升專業能力。

  法律專業社會實踐報告 篇6

  實踐,就是把我們在學校所學的理論知識,運用到客觀實際中去,使自己所學的理論知識有用武之地。只學不實踐,那麼所學的就等於零。理論應該與實踐相結合。另一方面,實踐可為以後找工作打基礎。透過這段時間的實習,我們學到一些在學校裡學不到的東西。因為環境的不同,接觸的人與事不同,從中所學的東西自然就不一樣了。要學會從實踐中學習,從學習中實踐。

  第一次參加社會實踐,我明白大學生社會實踐是引導我們學生走出校門,走向社會,接觸社會,瞭解社會,投身社會的良好形式;是培養鍛鍊才幹的'好渠道;是提升思想,修身養性,樹立服務社會的思想的有效途徑。透過參加社會實踐活動,有助於我們在校大學生更新觀念,吸收新的思想與知識。不同的時間的社會實踐,一晃而過,卻讓我從中領悟到了很多的東西,而這些東西將讓我終生受用。社會實踐加深了我們與社會各階層人的感情,拉近了我與社會的距離,也讓自己在社會實踐中開拓了視野,增長了才幹,進一步明確了我們青年學生的成材之路與肩負的歷史使命。社會才是學習和受教育的大課堂,在那片廣闊的天地裡,我們的人生價值得到了體現,為將來更加激烈的競爭打下了更為堅實的基礎。我在實踐中得到許多的感悟!

  在這次實踐中,讓我們很有感觸的一點就人際交往方面,大家都知道社會上人際交往非常複雜,但是具體多麼複雜,我們想也很難說清楚,只有經歷了才能瞭解.才能有深刻的感受,大家為了工作走到一起,每一個人都有自己的思想和個性,要跟他(她)們處理好關係得需要許多技巧,就看你怎麼把握了.我們想說的一點就是,在交際中,既然我們不能改變一些東西,那我們就學著適應它.如果還不行,那就改變一下適應它的方法。讓我們在各自的社會實踐活動中掌握了很多東西,最重要的就是使我們在待人接物、如何處理好人際關係這方面有了很大的進步。同時在這些社會實踐中使我們深深體會到我們必須在工作中勤於動手慢慢琢磨,不斷學習不斷積累。遇到不懂的地方,自己先想方設法解決,實在不行可以虛心請教他人,而沒有自學能力的人遲早要被企業和社會所淘汰。

  透過這段時間的實習,學到一些在學校裡學不到的東西。因為環境的不同,接觸的人與事不同,從中所學的東西自然就不一樣了。要學會從實踐中學習,從學習中實踐。我們不只要學好學校裡所學到的知識,還要不斷從生活中,實踐中學其他知識,不斷地從各方面武裝自已,才能在競爭中突出自已,表現自已。

  法律專業社會實踐報告 篇7

  羅馬法學家塞爾蘇斯曾說過:“法乃善與正義之科學。”然而對於善與正義的把握卻離不開經驗的積累。甚至有人毫不誇張地說: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

  對於一個研讀法律的學生來說,只是具備了一定的理論功底還是遠遠不足以解決實踐中出現的許許多多法律問題。法學不僅僅是一門科學,它更是一種技巧,一門藝術,需要我們在實踐中不斷地摸索與積累經驗。因而,對於我們這些整天呆在象牙塔的大學生來說,暑假的實踐活動就顯得猶為重要了。

  正是抱著這樣的信念,我於今年的暑假在揭陽市榕城區檢察院開始了為期一個月的實踐之旅。

  一個月的實踐生活,說長不長,說短不短,雖無承擔過什麼重要的工作,但卻也堅守本職,勤於學習,在平平淡淡的忙碌之中學到了許多書本上學不到的東西與做人的道理。

  謹小慎微——閱卷篇

  還記得剛去檢察院公訴科實踐那會兒,科長曾經送了四個字給我,即“耐心、謹慎”,並希望我能夠在這一個月內跟隨檢察官們熟悉業務並學有所獲。我把這四個字牢牢地記在心中,也從中獲益良多。

  我們知道,按照我國的法律,刑事訴訟可以劃分為偵查、起訴、第一審、第二審和執行等階段,此外還有死刑複核與審判監督等特殊程式。可以說,刑事訴訟從開始到結束,是一個不斷向前運動,逐步發展的過程。而在這些階段中,審查起訴階段可謂是一個承前啟後,對於刑事案件正確處理起著極為重要作用的階段。

  在審查起訴階段,偵查機關會將在偵查階段中調查、蒐集得到的各種證據材料和其他證明檔案、文書製作成案卷移送到檢察院。而這些案卷又會由公訴科的其中一位檢察官進行專人審查,然後再進行集體討論,最後由檢察長決定是否起訴。在審查起訴這一短短的一個月期限中,主辦檢察官要承擔閱卷、提審、製作起訴書、公訴書等許多的工作,所以非常地忙碌。而所有的工作都需要有足夠的耐心與謹慎,不能出一點差錯,特別是閱卷這一道工作,更是如此。

  閱卷是整個審查起訴階段的基礎,它是主辦檢察官全面深入地瞭解案情,弄清案件性質的前提。每一個案卷的全面審閱都要花費主辦檢察官大量的精力與時間。

  正因為這工作的繁雜,所以更需要使工作有條不紊地進行。在這個階段我主要的工作就是填寫每一個送到公訴科案件的案卡,總結每個案件的案情,而這些要根據偵查機關製作的起訴意見書以及犯罪構成四要件來填寫。我的另一個工作就是在檢察官閱卷之後確定移送法院的主要證據的清單後,按照清單的要求影印案卷。這兩件工作,對於我們這些實踐生來說,都不算很難,但卻很容易會產生厭煩的情緒,因此這個時候更需要耐心與謹慎。為了不加重檢察官們繁重的工作以及為了使工作不致出錯,我每一次做這些工作的時候,都會很小心謹慎地去完成,並在工作的過程中向檢察官學習對案件的定性與對主要證據的把握,從而加深對我國刑法以及刑訴法的學習與理解。

  也正因為我工作的認真與負責,使檢察官們對我的信任與日俱增,從而也使我能夠更多地參與到審查起訴的工作中,學到更多的知識與經驗。

  審訊的藝術——提審篇

  我們常說,要和犯罪分子鬥智鬥勇。當檢察官面對形形色色的犯罪嫌疑人時,一場對峙就這樣無聲無息地拉開了序幕。正所謂人心莫測,在檢察官們看來,每一場對峙就是一次心靈的較量。而善於把握人心,在心理碰撞中佔據主導優勢,善於設定有效的審訊提綱則是審訊的關鍵所在。這是一種審訊的藝術,沒有定式卻有規律可遁。

  與偵查階段的審訊不同,審查起訴階段的訊問重點在於透過訊問直接聽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從而進一步核實他在偵查期間所作的口供的可靠性,分析其口供與證據有無矛盾,查清案情,瞭解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動態和認罪態度等等。而犯罪嫌疑人的訊問筆錄將為檢察官正確認定案件性質、起草起訴書與出庭支援公訴提供非常重要的參考。

  但是一般說來,犯罪嫌疑人總會存在著一種僥倖的心理,認為只要自己什麼都不說或者把什麼責任都推給別人,自己就不會被判刑,所以犯罪嫌疑人口供不穩定或者翻供的情況其實很常見。

  我記得我就曾遇到過一個姓陳的涉嫌職務侵佔罪的犯罪嫌疑人。其主要案情是這樣的:陳某是某五金塑膠廠的倉庫管理員,他利用自己持有倉庫鑰匙之機,夥同黃某、沈某二人經事先密謀,於某日凌晨一點多竄到該五金塑膠廠盜走該廠倉庫庫存的30包塑膠粒,價值人民幣1萬多元。後又偽造被盜現場,試圖掩人耳目。經過公安機關的偵查,查明被盜現場繫有人偽造,而且在黃某與沈某二人的家中發現被盜走的30包塑膠粒。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將持有倉庫鑰匙的陳某作為犯罪嫌疑人,並對其進行了訊問,但陳某一直否認自己有參與其中,並時翻時供。在送到檢察院的時候,曾被退回補充偵查一次。

  在我們剛訊問他的時候,陳某一直持著一種不合作的態度,把什麼責任都推得一乾二淨,推說自己與黃某與沈某不相識。這時方檢察官(本案的主辦檢察官)並沒有為犯罪嫌疑人不合作的態度而感到不耐煩,反而不動聲色地問道:“當天晚上案發的時候,你在何處,做些什麼?”

  答:我在家裡睡覺。

  問:失竊之後你第二天回到廠裡為什麼在沒有人告訴你之前你就知道失竊的是塑膠粒?

  答:我估計的,因為倉庫存放的大多為塑膠粒。

  問:根據我國的法律,即使沒有被告人的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也是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的。所以希望你慎重考慮一下你說的話。

  答:清楚。

  問:那該廠值班保安在當晚案發時見到你與黃、沈二人匆匆離開該廠又是怎麼回事?

  答:……(陳某沉默)

  問:現在偵查機關透過勘查證實倉庫的窗戶鐵桿繫有人從倉庫裡面用工具弄斷的,而倉庫的門卻沒有被撬的痕跡,能夠這樣做的只能是擁有鑰匙的人,否則是很難的。你又怎麼看待的呢?

  ……

  一連串的發問,問得犯罪嫌疑人啞口無言,在經過激烈的心理鬥爭之後,陳某終於不得不低頭認罪,承認了自己夥同黃某、沈某作案的事實。

  一場沒有硝煙的鬥爭就這樣以代表國家公訴機關勝利而告終,而作為代書記員的我也終於舒了一口長長的氣。

  寶劍鋒自磨勵出——法庭辯論篇

  19世紀美國著名律師威爾曼曾說過:從事法庭辯論的律師需要有出眾的天賦、邏輯思考的習慣,對廣泛常識的清晰排氣、無窮的耐心和自制力,對與案件相關知識的精湛理解、極度的謹慎以及最重要的——質證過程中敏銳地揭露證詞弱點的能力。

  威爾曼這些話雖然是對律師來說,但其實對於同在法庭上辯論的公訴人(即檢察官)與辯護律師都是同樣適用的。

  是的,在法庭辯論中,公訴人與辯護律師往往會就案件中存在的事實和法律問題展開激烈的辯論。面對辯護律師的步步緊逼,面對法庭上的風雲突變,公訴人如何練就處變不驚,沉著應戰的硬功夫?

  正所謂萬丈高樓從地起,臺上一分鐘,臺下十年功。在跟隨檢察官辦案出庭的這段時間裡我深深地體會到了經驗積累與全面熟悉案情充分準備的重要性。

  對於每一個接手的案子,檢察官都要對其進行全面地審查、把握好案件的事實關、證據關、定性關,弄清每個案件的起因,犯罪嫌疑人的動機、目的、手段,犯罪行為的危害、後果。

  當做完這些工作之後,檢察官還要精心地製作起訴書和公訴詞。起訴書是公訴人出庭活動的基礎和根據,而公訴詞則是公訴人在法庭辯論階段的先行發言,是對起訴書的補充,起到深入揭露和控訴犯罪的作用。

  公訴人在出庭支援公訴,提出證據,控訴犯罪,進行法庭辯論無不緊緊地圍繞著起訴書和公訴詞有條不紊地展開。

  再次,在出庭之前,公訴人還應根據提審時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動態和認罪態度作好庭前預測,將引用的法律條款準備齊全,做到有理有據,準確無誤。

  做完以上的準備工作以後基本上就可比較自信地出庭了。但是庭審情況風雲突變的情況還是時有發生的,如被告人突然翻供,證人改變證言,辯護人提出了預想以外的問題和證據等等預料不到的情況。這個時候,公訴人的長期經驗積累以及對案情的熟悉就顯得非常重要了。

  我記得當時一位經驗豐富的主訴檢察官曾說過這樣的一句話:膽是練出來的,只有作好充分準備,全面深入地把握案情,才能逐漸克服怯庭心理。這就是從實踐中總結出來的真知灼見,值得我們深思。

  閱卷時的耐心與謹慎,審訊時的巧妙與邏輯,庭審時的充分準備與冷靜機智,這已不單單是法律知識的簡單運用,更是心理與智力的雙重考驗。

  一個月的實踐,使我積累了寶貴的實踐經驗;一個月的實踐使我認識了自己的不足;一個月的實踐更使我堅定了自己前進的步伐……

  法律專業社會實踐報告 篇8

  2007年2月22日,我旁聽了一路民事經濟膠葛案件的審理。

  早8點在縣級人民法院開庭,去了在一件平凡的辦公室內裡見到了法官和原被告兩邊。佈告員還異國到之前,法官再細緻的明白點關於膠葛的細緻內容,並試圖調整兩邊(這類竭力自始至終都沒中斷)。

  佈告員到後正式開庭,先有原告報告案情:在保險公司工作期間為被告墊付保險費,一年後被離職保,違約吃虧卻不予補償給原告。並拿出保險公司開具的被離職包管明。有法官檢視,佈告員記錄後,被告講話:投保乃被原告膠葛無奈,退保時又異國細緻闡明吃虧額度,不相信會有近萬的差距,要求原告拿出保險公司的細緻賬目材料以及正式法律表明。

  保險公司不屬於國度機構,其資金細緻謀劃方法便利隨便對外果然,所以原告沒法出具更有效表明,法官立刻給該保險公司客服打德律風,卻被告知:除非本人親至,不然難以供給細緻賬目。

  法官發起由兩邊到處3百包管金,然後僱車去該保險公司(在外埠)查賬,再根據原告出具證據的是不是有效來決議退還誰的包管金。被告不肯意,說自始自終都異國見過一分錢,一分實利,如今反而要投錢進去,他是無辜的,怎樣大略還要吃虧呢?不明白之,等法官庭下詢問相干專業人士後再擇日開庭……

  全部審理程序兩邊隨未其爭論,但長達五年的兵戈已經使其冰臉相對。導致審理程序也富裕了火藥味,法官在明知被告理屈環境下,自動公正,為的便是在本地好做人——中國人情味在這裡表現的極盡描摹。

  別的因為原被告的法律知識差別程度的缺失,導致很多地方法官都要連續的給兩邊遍及法律知識,比方“誰反對誰舉證”甚麼的,這應當與國人教誨程度,以及法律意識稀薄有關。

  原被告在審理程序中都有些許無奈和慚愧感,啟事不過是把上法庭辦理題目當作了很羞恥,丟人的事,畢竟“打官司”這有悖於中國死板見解風俗,很沒美觀的。

  緊張的法律核心:

  一,我們應當如何做才華禁止如許的經濟膠葛案件?

  本案入手下手時被告因為人情干係才“被動”購買了原告推銷的保險,如許就產生了膠葛的隱患。如果我們辦事變都能夠順著本身的心思,那今後出了題目也不太會從他人身上找因為,縱使懊悔也就不必要去打官司來辦理。所以我們的法律是不是是可以把人情味給思慮進去呢?這裡說的“人情味”本來有點像是中國古代的那種“人治”——他們一個縣城也就靠十幾個衙役來辦理,說到底也便是伶俐應用法律,依靠上位者(便是如今的公事員)來判別詳細環境。向我上文所說的法官為甚麼要一貫試圖調理原被告兩邊呢?判案必定會使有一方受損,如果能調理告成,那他所受的責怪就大略少一點,起碼本鄉本土的不會太惹人,大家抬頭不見垂頭見的。可像是美國的法律在應用上比較伶俐,並且重案例,但這類環境本來就簡單產生自相矛盾的環境,可是如果像如今法律那樣把掃數的罪行以及懲罰都法則得死死的那樣死板的條律生怕也不能對伶俐中國人產生充足好的結果。如許的法律題目生怕還得專家來把握這個“人治”與“法治”的度量。

  二,在審理程序中如何做到剛正和有效?

  所謂剛正,也只不過是以大大都的長處來思慮的,所以如許一來,必定會有屬於少數派的不親信,被責怪也在所不免,“清官難斷家務事”生怕說的便是這類環境下的極度例子。這起案件中法官試圖採取一種“和稀泥”的方法來“善了”此事,雖未告成,但好像給我們指出了一條現行的門路:儘量裁減直接辯論,有題目以會商辦理——法院在怎樣說也是第三方,給出的結果必定不如當事人兩邊本身和諧出來的完滿。

  而有效則是指像上文講述中,很小,很大略的一點事變,就佔用了四人(“法官,佈告員,原告和被告)的一上午時間——華侈之極!據我檢視此中很大一部分時候用於:1,當事人反覆講述案情,計劃博得法官好感;2,兩邊堅定,乃至有起辯論的大略,緊張是因為文化本質,以及當時情急,都很激昂的原因;3,法官連續給兩邊“普法”——法律知識教誨還異國完全遍及;4法官個人身分——一本性情比較懦弱的人作為法官不免有點婆婆媽媽,這個與國度選擇公事員測驗的時候的評價標準有異國觸及個人情商有干係。針對以上四點,我想完全可以把該審理程序緊縮到一小時以內!

  中國法律屬於“大陸法系”,有這很細緻的針對性條則,講究“天理輪迴,報應不爽”——即“採納惡人以懲罰”,計劃以此打單其他人不再行惡。但真正能夠做到這一點嗎?舉個大略的例子,開車闖紅燈家常便飯,為甚麼?被逮著必定異國好果子,但馬路那麼多,交警能夠逮住幾個,就像開彩票一樣,誰都不會相信本身就那麼“慶幸”能夠中到頭獎!一樣雷同的題目比方說盜竊,偷稅等等,很令人頭痛。

  對付這類法不達人的環境,我們一是盼望技巧進步,讓國度呆板的監控力度能夠觸及到各個方面——可如許以來,百姓個人的隱私權又如何去包管?二則是加大懲罰力度,像秦朝法律:隨便在馬路上傾倒廢料——斬!隨便砍伐屋前樹木——斬!真正震懾了保有僥倖心理的人!我們固然無需如此殘酷,但完全可以“量出為入”,比方說把握闖紅燈的本錢完完好整載入在犯事之人身上。這個謀劃起來就比較紛亂了:每一年國度為此必要投入多少人力物力,而又能夠抓到多少闖禍之徒——以機率來均勻結果,最終大略可以得出一個在長處方面使國度不受損,而百姓又會完全遭到威懾的謎底!

  法律專業社會實踐報告 篇9

  春華秋實,歲月瀟湘。轉眼期盼許久的為期一個月的社會實踐就過去了。記得羅馬法學家塞爾蘇斯曾說過:法乃善與正義之科學。然而對於善與正義的把握卻離不開經驗的積累,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為了拓展自身的知識面,擴大與社會的接觸面,增加個人在社會競爭中的經驗,鍛鍊和提高自己的能力,以便在以後畢業後能真正走入社會,在父親的介紹下,我去到了我市的湖北橫空律師事務所,開始了我這個假期的社會實踐。

  在實習的這段時間內,由於我的專業知識還很不完善,主要工作是幫忙接待前來諮詢和辦理案件的群眾,整理檔案,列印各種法律文書以及跟隨我們的楊雄剛、趙海濤律師學習辦案的技巧,感受法律工作的氛圍,等等。這些都是在學校裡無法感受到的。在學校,只有學習的氛圍,畢竟學校是學習的場所,每一個學生都在為取得更高的成績而努力。而這裡是工作的場所,每個人都會不斷努力學習和工作提高自已的能力,以適應競爭激烈的社會需要!

  在從7月14日到8月14日實習的這一個月時間裡,讓我學習也感受到了很多之前所沒有想像到的東西,讓自己對法律工作的性質和環境,也有了進一步的認識瞭解。相信這些見識對於將後來無論是否會成為一名法律工作者的我來說,都是受益匪淺的。

  一、實習過程中的認識與所得

  (一)、市民法律意識顯著提高

  之前在還未到橫空律師事務所實習時,猜想在我們這樣的一箇中小城市,應該沒有很多案件糾紛需要處理。在律師事務所的工作也僅僅只是在辦公室翻翻報紙,聊聊天而以。等真正到了辦公室的那天,才發現原來在辦公室每天都會有很多的案件需要辦理。實習的第一天,我所在的辦公室的趙海濤律師就忙於辦理在孝感的一起案子而出外。

  每天從早上到下午的實習,一直都不斷會有人到辦公室來,他們或諮詢自己身邊發生的事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識,或詢問自己案件的辦案程序,提供案件線索證據等。在這一個月裡,有關工傷、意外事故、交通事故的賠償,因家庭暴力而訴訟離婚等等案件一直有發生。其中,在這些案件的原告當中不乏有年過半百的老年人、在世人眼中法律意識還不夠完善的農民。每天接待這些案件的當事人,雖然自己不能給他們提供很多的法律知識的幫助,但是在與他們的交談中,我能夠深切的感受到他們已經能勇於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管是從辦理的案件的數量,還是從群眾的思想變化來說,我市市民的法律意識都正在不斷提高。

  當然,在我國社會各方面還不發達的今天,我市乃至我國公民的法律意識還需進一步的提高。我國在改革開放之後,尤其是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之後,黨和國務院提出"德治",號召全國人民大力加強思想道德建設,從目前的實際情況看,僅僅靠社會輿論的譴責是無法實現這一目標的。而只有透過法律手段,透過比社會輿論手段更為強制的手段,迫使公民遵守規則、履行義務,並能夠強化這種履行義務遵守規則的法律意識,方可實現。

  我們知道,一個法治的社會,必然需要知法、懂法、維法、護法的現代公民。遵守法律從根本上說,是符合絕大多數公民的願望和利益的。廣大公民是法治建設的主體。即便是以政府為主導的法治發展,政府也是代表公眾利益行使職權,建設法治國家依然是廣大老百姓的事情,自然要依靠老百姓,有賴於公眾權利意識和法律意識的提高。因此,相信我市市民法律意識的增強,對於我市乃至全國的法制建設都將產生深刻的長遠的良好影響。

  (二)、有關工傷、交通事故索賠的案件多

  在這一個月實習所接觸的案件中,類似於工傷索賠,交通事故賠償的案件佔多數。天有不測風雲,務工者在勞動的過程中,難免有人身傷害事故發生,即所謂的工傷。工傷得不到賠償,與老闆發生糾紛等事也時有發生。特別是農民工在私人承接的工地上工作,在無任何保護和防護措施的情況下極易發生各種傷害因而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在這一個月中,我所知道的類似案件就有:一孝感中年婦女楊某在其務工的工地上因安全防護措施不當而造成左手四手指被截斷,被堅定為九級傷殘,要求其負責人賠償醫療費及各種損失費;我市黃灘鎮一從四川隨工作隊來完成工程的男子範某,也是因為工作時造成右眼失明,要求賠償等等。

  這類案件發生之多,應引起我們的深思。在這些案件中,原告往往是在社會最底層的勞動者,發生如此之大的人身傷害對於自己的家庭環境而言,顯然是不能夠承受的。但是,越是如此,在發生傷害事故後,這些工程的負責人很多的卻都是一味的推卸責任,使這些受害人不得不進行法律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看到這些受盡歲月洗禮的農民,為自己本應得到的賠償、保護而奔走的時候,會覺得我們社會對於他們的社會保障還是很不完善的,他們的合法利益應該受到全社會的更大重視。他們是活躍在城鎮和鄉村中最積極、最能幹、最可敬的新生力量,他們在創造社會財富的同時也在塑造自己,已經與城市發展和居民生活、與農村繁榮和文明進步密不可分。我們的政府要切實加強和改善對他們的領導,真心實意地為他們辦實事、解難事、做好事。在全社會上下建立和諧社會的今天,如何協調好他們與各階層的關係,進一步保護他們的權益不受侵害是我們亟需解決的問題。

  結合自己所瞭解的法律知識,考慮到農民工勞動關係的複雜性和特殊性,隨著工業化、城市化程序加快,農民工已成為中國社會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我們在抓好《勞動法》、《工會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貫徹的同時,應對農民工適當做出特別規定;還可以制定適用於農民工的單項條例、地方性法規和行業性、區域性勞動標準。由於城鄉結構和農民工自身文化、知識、法律素質的侷限,他們在城市生活中處於弱勢地位,權益屢屢受到侵害,因此,儘快制定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顯得尤為重要。

  這一個月的實習,每當看到這樣的案件的當事人進到辦公室來時,心裡都會有一種說不出的感覺。在我國法制日益完善的今天,對於他們的合法利益的保護顯然國家還需做很多的努力。

  (三)、遇事要注重問題本身的解決

  在實習的過程中,不管對於自己將後來的繼續學習,還是進入社會,從兩位律師身上看到的解決問題的方法對自己是很受益的。大多數的案件當事人,在前幾次進到辦公室時都習慣於把自己的案件從頭到尾一味的講述,特別是會反駁對方提出的各種說法。每當這個時候,楊律師和趙律師都會的耐心告訴他們:現在事情已經出來了,對方肯定會找各種藉口來為自己開脫反駁,最重要的不是這些,而是我們怎麼來解決這些問題。當時聽著他們講這樣的話,確實很實際。我們要的不是事實的再現,而是怎樣很好的解決案件,最大限度的尋求自身的利益。

  當然,在實習的過程中我不僅僅學到了這些。對於如何與人相處,如何和不同身份的人交流,如何提高自己說話處事的技巧,自己將後來的專業學習還需怎樣的努力等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受益。在這裡要感謝兩位律師對我的幫助,相信透過這次實習,更加堅定了自己學習法律的信心,增強了對法律的興趣,對以後的學習也將起到很大的促進作用。

  二、實習過程中的看法與思考

  (一)、加快我市律師辦公的現代化步伐

  一個月的時間,除了讓自己對各種法律常識有了更深的認識外,自己對於我市法律工作者的工作環境也有了一定的瞭解。雖然我市是一個還需不斷髮展的中小城市,但是,我覺得就我所實習的橫空律師所而言,他們的辦公環境還應進一步改善。現在生活和工作的快節奏,要求我們提高工作效率,以在儘量短的時間內完成更多的工作。對比我實習的兩位律師的工作,我覺得他們應該實現案卷、資料的電子化,以方便以後的查閱。計算機不應流於一種擺設,而應切實服務於自己的工作。在和楊律師、趙律師提到這點的時候,他們也談到自己這反面知識的缺乏,以後要不斷學習。相信在不久後的幾年裡,不僅我市律師業的辦公會實現現代化,其他行業的發展也會跟上時代的發展的步伐。

  當然,要實現律師辦公更加現代化的要求,並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這需要上至國家各機關組領導,下至全體律師的共同努力,營造一個以科技提高工作質量、以科技提高審判效率、以科技增強綜合實力的環境。因此也真正為辦理好自己的案件服務。

  (二)、律師應真正做到以維護法律的尊嚴為己任

  另一方面,讓自己引起思考的是:在我國建設法制社會的今天,法律工作者要成為為民伸張正義,弘揚法治精神的使者,還有很長的路要走。由於國家關於律師對犯罪嫌疑人提取審問的制度還不完善,律師在辦案的過程中還依賴於公安機關及檢查機關的協助,因而當案件涉及到他們的利益的時候,極少數律師就很感到很為難了。在這一個月中,我也悉心觀察了我所在辦公室的兩位律師的工作,總的來說覺得他們在原則立場上對事的看法觀點還是很值得學習的。但是,記得在關於一個何姓青年起訴自己曾工作的市檢查院的案件中,在何某諮詢楊律師時,他講了一段讓還未踏入社會的我所不能理解的話。他說他不想因為這個案子而和檢查院的人特別是領導有過多的接觸,他還想繼續從事他的律師工作。當時聽到他對當事人講這些話的時候,讓自己產生了很大的震撼。難道就連律師這個為民伸張正義的職業,也不能有最後一點的堅守嗎?

  律師不是拿人錢財替人消災就算完事的,他們看似在來往於天堂和地獄之間,但最重要的是維護法律的尊嚴。我個人認為在這點上,廣大律師從業者更應該嚴格要求自己,以為人民服務為宗旨,切實維護好法律的尊嚴,而不是象某些拜金主義者樣,處處朝錢看齊。我相信大多數律師在思想上都還是保持著絕對的先進性的,我也希望廣大的律師都能真正做到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證法律的公正有效實行。相信在這樣的一個環境下,我國才能更快實現國家治理的民主化,法制化。

  三、一個月實習對自身的影響

  俗話說得好:經一事長一智。透過這短短的一個月實習,耳濡目染律師辦案的環境,讓自己懂得和學到了更多的東西。首先,我從之前的一名在校學生轉變成為一名實習的工作人員,這是在角色上發生了轉變。在現在這樣一個多元化的社會中,我們所扮演的角色不是一層不變的,而是在不斷變化中。我們需要在這種不斷轉換自己角色的過程中,努力適應這種環境的改變,並扮演好不同的角色,從而學到更多的不同的東西。其次,深感國家實現我國法制化社會目標的艱難。雖然最近幾年,國家不斷加大普法宣傳的力度,人民的法律意識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作為國家一些最根本的制度還不是很完善,各單位由於相互的制約和利益的牽扯,致使一些法律法規不能落到實處,嚴重阻礙了我國的法制化程序。最後,透過這次短暫的實習,讓我對法律工作有了更進一步的認識,讓自己更加明確了今後學習的目的和方向。雖然這一個月的實習結束,相比自己對探求法律興趣的增加更多的是一種不解和思考。但是,我相信我會以此為起點,更加努力的學習理論知識,為將來走上社會工作的實踐打下堅實的基礎。

  一個月的實習生活,說長不長,說短不短,雖未承擔過什麼重要的工作,但卻也堅守本職,勤於學習,在平平淡淡的忙碌之中學到了許多書本上學不到的東西與做人的道理。社會實踐加深了我與社會各階層人的感情,拉近了我與社會的距離,也讓自己在社會實踐中開拓了視野,增長了才幹,進一步明確了我們青年學生的成材之路與肩負的歷史使命。社會才是學習和受教育的大課堂,在那片廣闊的天地裡,我們的人生價值得到了體現,為將來更加激烈的競爭打下了更為堅實的基礎。希望以後還有這樣的機會,讓我從實踐中得到鍛鍊。實踐,不僅鍛鍊著我們的意志,它更大的作用是豐富著我們的知識,讓我們在實踐中鍛鍊成長、磨練成才。

  我們說我們今天的學習,不僅僅是為自己,更是為千千萬萬個親人,透過一段時間的社會實踐肯定是可以激發自己學習的積極性,增強建設祖國、振興中華的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堅定了跟黨走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決心和信念。還讓我們認識到我們應該振奮精神,勤奮學習,開拓進取,努力把自己培養成為"四有"人才,才能不辜負黨和人民的期望,不辜負時代的要求。

  大學是一個小社會,我們不再是象牙塔裡不能受風吹雨打的小花了,透過這一個月的社會實踐的磨練,我深深地認識到社會實踐是一筆財富。在實踐中可以學到在書本中學不到的知識,它讓你開闊視野、瞭解社會、深入生活、回味無窮。社會就是一所更能鍛鍊人的綜合性大學,只有正確的引導我們深入社會,瞭解社會,服務於社會,投身到社會實踐中去,才能使我們發現自身的不足,為今後走出校門,踏進社會創造良好的條件;才能使我們學有所用,在實踐中成才,在服務中成長,並有效的為社會服務,體現大學生的自身價值。

  一片葉子屬於一個季節,年輕的我們擁有絢麗的青春年華。誰說意氣風發,我們年少輕狂,經受不住暴雨的洗禮?誰說象牙塔裡的我們兩耳不聞窗外事,一心只讀聖賢書?走出校園,踏上社會,我們也會努力為自己書寫一份滿意的答卷。也許在今後走上工作崗位的我,不會從事法律工作,但這樣的實習經歷肯定會對自己產生深刻而長遠的影響。

  法律專業社會實踐報告 篇10

  這一次的暑期社會實踐確實讓我增長了不少見識,讓我認識到了社會的一面,認識到了自己的渺小,短短的兩個星期對我來說真是受益匪淺啊。

  我所實習的單位是我家鄉的一個濱湖區人民法院所屬的一個基層法院——太湖人民法庭。在實踐老師的教導下,讓我深深感到作為一民法官是多麼的令人驕傲,在這裡我不僅找到學術理論體現和驗證,更能找到一種神聖的使命感。

  透過實習,我在我的專業領域獲得了實際的工作經驗,鞏固並檢驗了自己2年來來本科學習的知識水平。實習期間,我瞭解了大量庭審案件從立案到結案的全過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過程中我還擔任了具體的案卷整理工作,並且對部分參與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間,我進一步學習了相關法律知識,對立案的程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時注意在此過程中將自己所學理論與實習實踐有機結合起來。實習結束時,我的工作得到了實習單位充分的肯定和較高的評價。

  實習期間我主要對以下案件進行了深入研究,參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審判的過程,並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見。

  一、買賣合同起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

  這是我第一次看見簡易程式在審理案件中的具體運用。這個案件案情清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爭議不大,太湖人民法庭屬基層法院,符合簡易程式的條件。在整個審理過程中,只有一名審判員,我們趁之為法官,原告和被告的當事人都沒有到場,雙方都由各方的代理律師出席,法庭還有一名書記員,負責記錄法庭審理整個案件過程。我便出席了這一場法庭審理。先讓我敘述一下案件的梗概。

  原告:製造機動車公司(公司名稱不是記得很清楚,下面只好用原告被告來代替了)

  被告:代理銷售機動車公司

  原告與被告系合作伙伴關係,在去年就將原告公司製造的機動車運輸給被告,被告訴稱資金週轉不靈,希望原告能晚些要求付清貨物的全部貨款,可是直至今年,被告還未將貨款付清,幾經原告的追討,被告仍然沒有全部償還,還有1萬6千元的貨款,原告認為被告沒有合作誠意,便提起訴訟。

  雙方爭論的焦點是,被告曾還了2000元給原告,原告稱沒有收到。被告還提出原告的貨物不符合雙方訂立合同的質量標準,所以才遲遲未將貨款付清。

  經過法庭的審理:被告所稱曾匯款給原告2000元,事實上,收款人的姓名不是原告並且是一個與原告素不相識的人,可見被告提供的證據並不符實。第二個焦點是產品的質量問題,在這件事情上,被告拿出了許多信件稱是客戶反映質量出現問題,要求退在整個審理過程中,審理時限很短,而且感覺開庭審理只是走下過場,法官對於此案如何判早有結論。

  透過這起適用簡易程式的刑事案的審理,我看到雖然審理時限很短,必備的程式卻很完備的,法院在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是,另一方面了我認為法院在庭審制度方面還是存在一些缺陷的,就拿這起案件來說,被告拿出的證據並不充分,法官亦認為如此,這樣的民事經濟案件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雙方調解的,並不必弄得要上法庭,在場的兩為律師也希望雙方當事人能夠各退一步。儘管這次法官沒有作出判決,但是後來的一些場面上的事情還要繼續下去,也就是我上面所說的走下過場。不過從案件的側面來說,我發現現在的人都懂得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利益,說明現代社會的文明程度高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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