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局行政處罰清理情況報告

審計局行政處罰清理情況報告

  我們眼下的社會,我們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觸到報告,其在寫作上具有一定的竅門。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寫報告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審計局行政處罰清理情況報告,歡迎大家分享。

  一、被審計單位違反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

  (一)處罰種類:通報批評、警告、罰款

  (二)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三條: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的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追究責任:

  (一)對被審計單位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被審計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向有關部門、單位提出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建議;

  (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法律責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五十二條: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翫忽職守或者洩露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翫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

  (一)處罰種類:通報批評、警告、罰款

  (二)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六條: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區別情況採取前條規定的處理措施,並可以依法給予處罰。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由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依照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對違法取得的資產作出處理;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被審計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向有關部門、單位提出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建議。

  法律、行政法規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另有處理、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法律責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五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

  三、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設立財政收入專案

  (一)處罰種類:通報批評、警告

  (二)法律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三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設立財政收入專案;

  (二)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財政收入專案的範圍、標準、物件和期限;

  (三)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或者降低標準的財政收入專案,仍然依照原定專案、標準徵收或者變換名稱徵收;

  (四)緩收、不收財政收入;

  (五)擅自將預算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三)法律責任: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財政收入專案的範圍、標準、物件和期限

  (一)處罰種類:通報批評、警告

  (二)法律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三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設立財政收入專案;

  (二)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財政收入專案的範圍、標準、物件和期限;

  (三)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或者降低標準的財政收入專案,仍然依照原定專案、標準徵收或者變換名稱徵收;

  (四)緩收、不收財政收入;

  (五)擅自將預算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或者降低標準的財政收入專案,仍然依照原定專案、標準徵收或者變換名稱徵收

  (一)處罰種類:通報批評、警告

  (二)法律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三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設立財政收入專案;

  (二)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財政收入專案的範圍、標準、物件和期限;

  (三)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或者降低標準的財政收入專案,仍然依照原定專案、標準徵收或者變換名稱徵收;

  (四)緩收、不收財政收入;

  (五)擅自將預算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三)法律責任: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處罰種類:通報批評、警告

  (二)法律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三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設立財政收入專案;

  (二)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財政收入專案的範圍、標準、物件和期限;

  (三)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或者降低標準的財政收入專案,仍然依照原定專案、標準徵收或者變換名稱徵收;

  (四)緩收、不收財政收入;

  (五)擅自將預算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三)法律責任: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擅自將預算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

  (一)處罰種類:通報批評、警告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三)法律責任: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財政收入執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一)處罰種類:通報批評、警告

  (二)法律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四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三)坐支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四)不依照規定的財政收入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入庫;

  (五)違反規定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

  (三)法律責任: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財政

  (一)處罰種類:通報批評、警告

  (二)法律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四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三)坐支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四)不依照規定的財政收入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入庫;

  (五)違反規定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坐支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一)處罰種類:通報批評、警告

  (二)法律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四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三)坐支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四)不依照規定的財政收入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入庫;

  (五)違反規定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三)法律責任: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處罰種類:通報批評、警告

  (二)法律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四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三)坐支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四)不依照規定的財政收入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入庫;

  (五)違反規定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三)法律責任: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二)法律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四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三)坐支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四)不依照規定的財政收入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入庫;

  (五)違反規定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三)法律責任: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財政部門、國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延期、佔壓應當上解的財政收入

  (一)處罰種類:通報批評、警告

  1 2 3 4 5 6 7 8 9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五條:財政部門、國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延解、佔壓應當上解的財政收入;

  (二)不依照預算或者用款計劃核撥財政資金;

  (三)違反規定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四)將應當納入國庫核算的財政收入放在財政專戶核算;

  (五)擅自動用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

  (三)法律責任: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財政部門、國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依照預算或者用款計劃核撥財政資金

  (一)處罰種類:通報批評、警告

  (二)法律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五條:財政部門、國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延解、佔壓應當上解的財政收入;

  (二)不依照預算或者用款計劃核撥財政資金;

  (三)違反規定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四)將應當納入國庫核算的財政收入放在財政專戶核算;

  (五)擅自動用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財政部門、國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一)處罰種類:通報批評、警告

  (二)法律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五條:財政部門、國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延解、佔壓應當上解的財政收入;

  (二)不依照預算或者用款計劃核撥財政資金;

  (三)違反規定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四)將應當納入國庫核算的財政收入放在財政專戶核算;

  (五)擅自動用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

  (三)法律責任: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財政部門、國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將應當納入國庫核算的財政收入放在財政專戶核算

  (一)處罰種類:通報批評、警告

  (二)法律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五條:財政部門、國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延解、佔壓應當上解的財政收入;

  (二)不依照預算或者用款計劃核撥財政資金;

  (三)違反規定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四)將應當納入國庫核算的財政收入放在財政專戶核算;

  (五)擅自動用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

  (三)法律責任: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七、財政部門、國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擅自動用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一)處罰種類:通報批評、警告13 14

  (二)法律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五條:財政部門、國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延解、佔壓應當上解的財政收入;

  (二)不依照預算或者用款計劃核撥財政資金;

  (三)違反規定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四)將應當納入國庫核算的財政收入放在財政專戶核算;

  (五)擅自動用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

  (三)法律責任: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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