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糾紛調解機制的調研報告

婚姻家庭糾紛調解機制的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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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建設小康社會步伐的加快,人們的精神物質水平不斷地提高,傳統的婚姻模式和家庭結構也發生了變化。隨之而來的家庭的矛盾增多、離婚率上升已成為一個不可忽視的社會問題。現對近年來本地一些婚姻家庭矛盾糾紛的問題的案件進行了分析比較,得出以下一些粗淺的看法和建議。

  一是雙方相處的時間較短即步入婚姻的,離婚率比較高;

  二是雙方結婚時年齡較小的,離婚率較高;

  三是同等年齡但是獨生子女的,離婚率較高;

  四是提出離婚訴訟的女性高於男性。男方提出離婚的主要原因有:性格不和及無感情基礎、經濟糾紛及對當前生活不滿;而女性提出的離婚理由主要是:丈夫虐待妻子、性格不合、丈夫有外遇及經濟糾紛。

  農村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工作在群眾中的被認知率還是較高的,他們普遍認為:

  1、調解可以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的自由裁量權,發揮當事人的主導地位作用;

  2、調解可以減少訴訟過程中的衝突。由於此類案件的雙方當事人要麼是夫妻,要麼是父子,要麼是兄弟姐妹,親情一旦變成法庭上的針鋒相對,對任何一方都是極大地傷害,而調解則可以避免此種情形,有利於在解決此類糾紛時維護雙方當事人的長遠利益和友好關係;

  3、調解可以使這類糾紛的解決程式更快速、更簡便、更經濟,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4、調解達成的協議是以合意為基礎的,更易為當事人實際履行,可避免以後執行的困難,實現了調解與執行的有機統一。

  五是提高認識。婚姻家庭案件特別是離婚案件涉及個人隱私,在調解家庭矛盾糾紛時,往往採取不作褒貶,息事寧人的中立態度,因此只要當事人提出離婚訴訟,對方同意離婚,不管是否符合判決離婚的條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調解離婚的除外),一律判決離婚。但婚姻家庭糾紛往往是種種情感糾葛,調解在此時顯得尤為重要。如果雙方得不到及時的調解,一朝發洩,做出非理智的'選擇,影響社會的穩定。

  六是注重方法。調解人員在調解婚姻家庭糾紛時,對每一案件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產生矛盾的原因及家庭生活的現狀都要進行深入細緻的調查,同時要注重調解方法,提高調解質量。如因雙方當事人自主意識過強引起的糾紛,採取分析過錯法,指明各自的過錯,讓當事人對糾紛的處理進行自我估量;對曾有深厚感情基礎的夫妻,採取喚起舊情法,尋找矛盾調和點,選準感化點,用他們之間尚存的真情,喚醒雙方的良知和理智,化解矛盾;對因一方具有明顯的違法性,同時在道德上也具有強烈的可譴責性引起的糾紛,採取批評教育法,促進當事人反省以達到調解的目的;對因家庭小事日積月累引起的糾紛,採取耐心傾聽法,讓當事人先把心中的怨氣發洩出來,當事人在充分發表意見後,氣就消了大半,這時候,再引導他們對自己的行為進行剖析,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都會反省自身,另一方見對方認識到不對,也會順著臺階往下走,調解工作自然會有一個好的結果。

  七是健全機制。婚姻家庭糾紛具有廣泛性、複雜性、群體性等特點,有時僅靠一個部門,往往是心有餘而力不足,如家庭暴力、婚外情等現象。要建立相關部門聯動、相互配合的“大調解”工作機制,對疑難和重點糾紛進行聯合調解,不斷提高調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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