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對市上半年勞動爭議情況社會調查報告

大學生對市上半年勞動爭議情況社會調查報告

  在當下這個社會中,我們使用報告的情況越來越多,寫報告的時候要注意內容的完整。其實寫報告並沒有想象中那麼難,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大學生對市上半年勞動爭議情況社會調查報告,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調查提綱

  一、調查時間:20××年10月14日――11月3日

  二、調查內容:20××年上半年××市勞動爭議的型別、發生原因、突出特點及仲裁結果

  三、被調查單位: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四、被調查人:甘大發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勞動仲裁處副處長

  五、時間安排:

  1、10月14日至10月19日,收集有關資料,作好調查準備;

  2、10月20日至10月25日,到被調查單位向被調查人進行調查;

  3、10月26日至10月31日,整理調查記錄,起草調查報告初稿,經指導教師輔導修改後定稿;

  4、11月1日至11月3日,按市電大要求進行列印裝訂。

  調查過程記錄

  一、時間:20××年10月21日下午14時至17時

  二、地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三、調查人:張登序(以下簡稱張)

  四、被調查人:甘大發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勞動仲裁處副處長(以下簡稱甘)

  五、調查內容:20××年上半年市勞動爭議的有關情況

  六、調查記錄:

  張:甘主任,看了××市《現代工人報》9月25日的報道,得知今年上半年××市勞動爭議案件有近8000件。為此,我想了解一下這方面的情況。

  甘:行,你主要想了解哪些方面的問題。

  張:我首先想了解今年上半年勞動爭議主要集中在哪幾個方面。

  甘:今年上半年我市勞動爭議的案子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勞動報酬方面,主要是拖欠工資等,約佔30;二是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方面,主要是違法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約佔20;三是勞動保險方面,主要是不如實申報繳費工資基數,拖欠醫療費等,約佔20;四是工傷糾紛。主要是工傷待遇方面,約佔15—20;其他如侵犯商業秘密等。

  張:與往年相比,今年上半年的勞動爭議有什麼特點。

  甘:有兩個特點:一是勞動爭議案件增多,上升勢頭迅猛。與去年同期相比,增加了40,這是上半年的資料。三委度與前兩個季度的平均數相比,申請勞動仲裁的人數和案件數又分別上升了10和6。勞動爭議案子的上升,應該說是一種正常現象,說明勞動者懂得運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二是勞動仲裁的難度加大。這一方面是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案子難以調解,一般都要求仲裁;另一方面是一些勞動爭議的主體難以確認,突出表現在建築行業。

  張:據《現代工人報》報道,上半年勞動爭議企業敗訴多,這主要是什麼原因?甘:主要是企業在制定內部規章制度時不規範,違反《勞動法》的規定,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所致。

  張:我還想問一個問題,就是勞動者敗訴的原因是否與申請仲裁的時效過期有關。

  甘:大多數情況是這樣的,主要是這些勞動者不瞭解“六十天”的仲裁時效,甚至有的律師也告訴勞動者仲裁時效是一年。過了仲裁時效,我們就不會受理,這些勞動者因而喪失了尋求法律救濟的權力。

  張:對這個問題,我有一點看法,認為不太合理(具體敘述理由,略)。

  甘:你的看法有一定的道理,但要修改申請仲裁的時效,需要全國人大或人大常委會研究決定。

  張:希望有一天法律能進行修改,以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今天佔用甘主任這麼多時間,非常感謝,再見。

  甘:再見,還有什麼問題要問,隨時歡迎。

  內容提要

  本文對市20××年上半年大量發生的勞動爭議型別、特點進行了調查,找出了引起市20××年上半年勞動爭議發生的主要原因和突出特點,並對企業敗訴原因作了簡要分析。同時,從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出發,對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問題提出了膚淺的看法。

  據××市《現代工人報》報道,今年1—6月,全市各級勞動仲裁委員會共受理了8586名勞動者提出的勞動爭議案子7764件,涉及金額5400.68萬元,而企業敗訴率達70。今年我市上半年如此多的勞動爭議案子,主要集中哪些方面?與往年相比,有什麼突出的特點?企業敗訴的原因何在?應從中吸取什麼教訓等,帶著這些問題,我於20××年10月21日下午,走訪了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處)甘大發副主任(副處長)。

  從與甘副主任的談話中得知,今年上半年××市勞動爭議案子,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勞動報酬方面。主要是企業不按《勞動法》的規定,支付職工的工資、獎金、加班工資以及拖欠職工工資等,約佔勞動爭議案子的30;

  2、勞動合同終止、解除方面。主要是企業在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不執行《勞動法》的規定,或隨意終止、解除,或不履行提前通知義務,或不願支付或少支付經濟補償等,約佔勞動爭議案子的20;

  3、工傷糾紛方面。主要是企業發生工傷事故後,受傷職工因工傷待遇與企業發生的糾紛,約佔勞動爭議案子的15—20;

  4、勞動保險方面。主要是企業不如實申報投保基數,拖欠醫療費等,約佔勞動爭議案子的20;

  5、其他方面。主要是因職工跳槽引起的侵犯商業秘密方面的案子等。

  與去年同期相比,今年上半年我市勞動爭議的案子呈現出以下特點:

  1、勞動爭議案件的數量大,上升趨勢迅猛。與去年同期相比,全市勞動爭議案件增幅達40。除開由於企業市場化問題引起勞動爭議增多外,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勞動者法律意識增強,懂得了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而導致尋求勞動仲裁委員會支援的增多。其中涉外勞動爭議和非全日制就業勞動爭議也從無到有,出現新苗頭;

  2、仲裁的難度加大。一方面,處理勞動爭議案子的難度加大,不可調和性增加。以往的勞動爭議案子大多可以透過調解、和解,而現在則大多要求仲裁委裁決。這主要是在企業改制、轉制期間,相當多的員工下崗進中心,或提前離崗休息,其生活來源十分困難。一旦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尤其是工資待遇方面的糾紛,一般都難以與用人單位達成和解,而要求仲裁;另一方面,勞動爭議的主體難以認定,突出表現在建築行業。由於一個建築工程幾經轉包分包,許多工程專案交給個人承包,一旦發生勞動糾紛,其主體資格難以認定;

  透過對20××年上半年市勞動爭議案件調查,有兩個方面的問題值得我們深思:

  一是勞動爭議為何企業敗訴多。20××年上半年市的勞動爭議案子,70以上是企業敗訴。究其原因,主要是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用人單位注重的是企業外部的經濟關糸,竭力避免與外部發生經濟糾紛;考慮的是如何維護本企業的利益,最大限度地減少經濟損失;但卻不重視、不關心企業內部的勞動合同關係。相當一部份用人單位的領導和管理者在制定本企業的規章制度時,或不清楚、不瞭解《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或不願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在諸多問題上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從而使得勞動爭議居高不下。在職工依據《勞動法》提請勞動仲裁時,企業往往敗訴,特別是非國有企業表現尤為突出。許多敗訴企業在勞動仲裁敗訴後,才意識到執行《勞動法》的重要性。為此,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負責人希望用人單位在用工過程中能按相關規定執行,避免浪費人力物力透過仲裁後才執行本該執行的政策。

  二是勞動者敗訴的原因,大多數都是因為超過了勞動仲裁的期限。這一方面要求勞動者知法、懂法,在自己的權益受到侵犯時,主動採取各種救濟手段,及時申請勞動調解或仲裁;另一方面,從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出發,有必要對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進行反思。

  由於勞動爭議仲裁是處理勞動爭議糾紛的必經途徑,是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前提條件。當事人能否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起仲裁,不僅關係到當事人能否透過行政救濟手段維護自已的.合法權益,而且關係到當事人在最終尋求司法救濟時其權利能否勝訴。因此,申請仲裁時效就成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定其權利可勝訴的重要問題。關於申請仲裁時效和訴訟時效,1995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82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2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這一司法解釋既規定了當事人提請仲裁“六十日”的申訴時效,也明確了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超過申請仲裁時效的處理方式。這些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勞動者是不公平的,這是因為,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地位是不對等的。勞動合同簽訂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就存在著管理與被管理、組織與被組織、領導和被領導的關係,勞動者一方處於明顯的弱勢。在當前就業形勢十分嚴峻的情況下,勞動者為了保住飯碗更是不願輕易與僱主對簿公堂。當侵權行為發生時,勞動者往往忍氣吞聲或採取相對溫和的方式去爭取自己的權益,勞動爭議也就在用人單位今天推明天,在不斷承諾與不斷推拖的過程中慢慢積累而成,等到局面無法收拾、不得不撕破臉皮的時候,勞動者很可能由於超過申請仲裁時效而導致自身權益無法實現。基於勞動爭議案件的這種特殊性,現行的六十天申請仲裁的時效過短。為了給勞動者爭取自己的權益提供更多的機會,建議有關部門在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時,學習和借鑑民事訴訟法中關於訴訟時效中斷、中止、延長的規定,結合勞動爭議仲裁實際,對申請仲裁時效中斷和中止作出明確規定,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磋商、銜接的時間不計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申訴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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