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城市建立中存在問題調研報告

法治城市建立中存在問題調研報告

  我們眼下的社會,越來越多的事務都會使用到報告,其在寫作上具有一定的竅門。相信很多朋友都對寫報告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法治城市建立中存在問題調研報告,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我們黨和國家既定的發展戰略。城市,作為人類文明的結晶和傳承文化的載體,在法治建設中無疑承擔著首要的責任。20xx年4月,全國普及法律常識辦公室印發了《關於開展法治城市法治縣(市區)建立活動的意見》,在國家層面正式提出了建立法治城市的號召。本文擬針對當前法治城市建立中存在的問題,談一下個人淺顯的看法。

  一、當前法治城市建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法的最初產生,即與城市、商品交換有著不解之緣,可以說,法在城市之中孕育產生。經過數千年的發展,法已經滲透到城市生活的方方面面。透過市民社會自發的演變進化,法治社會或許也會自然生成;而透過有意識的開展建立活動,法治城市的形成則會更加快捷。當前,各地建立活動存在的問題主要是:

  (一)建立活動開展不平衡。隨著區域競爭的日趨激烈,各地都非常注重城市形象的塑造和宣傳,注重透過建立活動,獲取國家衛生城市、文明城市、森林城市、環保城市等各種榮譽稱號,以增強城市的核心競爭力。相形之下,法治城市這一頗具含金量的稱號並沒有得到城市執政者的廣泛關注。除了江蘇、廣東、浙江等經濟發達地區之外,在全國其他地方,法治城市建立活動往往悄無聲息,相關職能部門也無所作為。在一個地區內部,由於執政者法律意識的不同,對法治城市建立活動的重視程度也存在差別。建立活動沒能在全國範圍內廣泛展開,也尚沒有形成各地相互競爭加壓的態勢。

  (二)建立活動考評機制不健全。法治建設更多的屬於軟體建設,屬於城市競爭力中的軟實力,本身在考評方面就面臨著量化的難題。加上法治城市建立涉及面廣,涉及部門多,由此很難形成真正系統完善的考評細則。國家文明城市、衛生城市等其他建立活動,相關主管機構都已經出臺了明確的考評標準和細則,各地在建立過程中操作起來比較方便。法治城市建立,目前尚處於探索階段,除江蘇、深圳等地出臺了地方性的法治縣標準、法治政府標準外,尚沒有全國統一的標準出臺,全國普法辦的檔案也只是提供了原則性的指導意見。這種狀況,客觀上亦給建立活動的開展製造了難題。

  (三)建立活動協調聯動力度不夠。法治城市建立是一項長期性、系統性工作,需要強有力的協調機關。政法、司法、公安、檢察、法院、法制,以及政府眾多執法機關在建立活動中都要發揮應有的作用。這些機關隸屬不同、性質不同、業務不同,如何整合資源,形成建立合力,對協調聯動機制提出了很高要求。目前各地協調聯動模式不同,較多的是由縣、市依法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協調職能。這種模式面臨著缺少權威、缺少制約手段等弊端,難以發揮有效作用,造成眾多相關職能部門沒有把建立活動當做一項必需的任務來抓,建立往往流於口號和形式。

  (四)建立活動群眾參與度不夠。法治城市建立應當堅持以人為本,依靠人民群眾,充分發揮人民群眾在建立活動中的主體作用,這是全國普法辦提出的建立工作原則。各地在建立過程中,往往強調行政主導,本也無可厚非。正如馬懷德教授所言,“在中國這樣一個主要依靠行政主導的發展中國家,推行法治與發展經濟一樣,需要來自政府方面的強大動力”。但是,法治建立的主體是人民群眾,只有群眾的法律意識得到提高、法律信仰得以建立、法律權利得以保障、法律訴求得到滿足,才能說城市實現了法治化。在當前的建立活動中,往往忽視了市民社會的培育、忽視了民間組織的參與,建立活動缺少了“源頭活水”。

  二、對建立法治城市的幾點建議

  法治城市建立意義重大。研究發現,法治指數每上升一點,低收入國家平均每人財富總值可以增加100美元以上,中收入國家平均每人財富總值可提高到400美元,高收入國家平均每人財富總值可以提升近3000美元。(見《瞭望東方週刊》20xx年40期)。因此,專家提出論點:法治創造gdp。開展法治城市建立活動,就如同發展城市經濟一樣,應當成為城市管理者的自覺行動。針對存在問題,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方面著手,抓好建立工作:

  (一)確立建立活動的具體目標。城市間的競爭對城市品牌塑造提出了要求,城市執政者自身有透過建立為城市獲得各種“城市名片”的內在動力。比如,國家衛生城市、全國文明城市建立活動等在經過考察認定合格後,國家相關機構往往要授予該城市榮譽稱號和獎牌,一些省級政府對取得榮譽稱號的城市還要給予物質獎勵。作為一種建立活動,法治城市建立因此也需要有明確的看得見的榮譽作為目標。當前,江蘇等地採取了授予“法治縣(市區)建立工作先進單位”稱號的方式。在國家層面,尚沒有關於“國家法治城市”如何申報、由何種機構負責評審等規定,這一定程度上將法治城市建立活動限定在了省級區域之內。法治城市建立活動國家級目標的缺位,導致建立活力未能得到激發。筆者建議,可以在設立“省級法治城市”的基礎上,儘快確立“國家法治城市”這一榮譽稱號和制度,使二者能夠有效銜接。

  (二)制定法治城市的具體標準。法治作為人類共有的政治文明,即便不同法系,也有某種程度的共性。作為一個統一的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國家,擬定法治城市的共同標準,完全可行。作為法治建立活動先行者的江蘇省,20xx年即推出了相關考核內容和評分標準,內容涵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學法守法、依法管理、組織保障六方面。其他地方,更多的是針對建設法治政府提出了指標體系,比如深圳市制定了《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試行)》,內容翔實,共12個大項44個子項225個細項。建立法治城市,當然要求達到法治政府的目標。但是,法治城市建立是個更廣泛的概念,不但涵蓋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司法等機關係統,律師、協會、社群等中介組織和自治組織也應包含在內,作為城市主體的企業、市民更是不可或缺。因此,應以全國普法辦《意見》中列舉的十大任務為指導,構築眾多的子門類標準,對十大方面原則任務進行細化和補缺,構築起完整的系統的法治城市標準。

  (三)建立建立活動的權威機構。建立活動需要多方參與,依法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協調職能的模式難以滿足需要。考慮到中國目前的政治體制,建議設立專門的“建立法治城市領導小組”,由城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司法等系統主要領導擔任組長、副組長,具體涉法部門的領導為成員,定期舉行例會,討論建立活動中的重大問題。在領導小組下,設立“建立法治城市辦公室”,直接隸屬於所在市市委市政府領導,由具有專業法律知識和經驗的專職人員組成,具體負責法治城市建立標準的擬定、日常的督察、年終的考核等職能。當然,機構方面的問題沒必要整齊劃一,可以由各個地方結合自身城市特色創造性的設定,重要的是機構能夠真正發揮作用。在具體建立過程中,為保障機構的權威性,增強其協調聯動能力,可以賦予其相應的權力,比如對日常法治工作的檢查權、對不服從協調的建議處分權等,該機構亦可以透過對建立工作的'考評獎懲確立自己的權威。

  (四)把握建立活動的重點領域。法制城市建立涉及面廣,但城市的主體是人民群眾,在建立活動中應抓住幾個與群眾密切相關的重點領域。法治政府建設最為關鍵。普通市民在生活中不可避免的要經常和政府機關打交道,建設服務、責任、信用、公開政府是市民的普遍訴求,這些訴求歸結於一點就是建設法治政府。公正司法也是建立活動的重點。市民社會中糾紛不可避免,糾紛能否得到公正解決,直接影響市民的法治信仰。正如一句著名的法諺所說:“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決比多次不公正的其他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公正的舉動不過弄髒水流,而不公正的司法判決則把水源弄壞了”。強有力的法治保障和規範的市場秩序也是法治城市的必然要求。市民生活在城市中,首先需要生活的安全感、交易的公平感,法治城市應當是一個犯罪和治安案件低發的地區,一個市場發育成熟,市場資源自由流通合理配置,各種交易誠信公平的地區。

  (五)暢通群眾參與建立的渠道。法治城市建立的成果將由市民共享,法治城市建立的過程離不開市民的廣泛參與。要發揮辦事處、社群等基層單位的作用,開展形式多樣的建立宣傳活動,調動群眾參與法治城市建立的積極性。在立法過程中,可以透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由市民參與其中,做到民主立法。在司法審判活動中,推行人民陪審員制度,讓群眾參與司法活動。可以將一些典型案件的法庭開到群眾中間,使市民近距離的受到法治教育。可以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路、手機簡訊等傳媒,向市民宣傳普及法治知識。特別是對於群眾的訴求,要及時有效地解決反饋。要擴大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的範圍,提高法律服務從業人員的素質,使市民能夠得到及時的法律幫助。在制定法治城市考評標準時,群眾應該廣泛參與;在出臺的考評體系中,市民的法治滿意度、法治參與度,應當成為主要測評指標。

  建立法治城市,推進城市各項事業的法治化管理水平,是城市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作為城市的執政者、管理者,應當清醒的看到法治城市建立的價值所在。法治城市建立的考評標準和機制需進一步探索完善,對建立活動規律的認識和把握也有一個深化的過程,法治城市建立不可能畢其功於一役,需要我們常抓不懈的研究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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