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交通運輸局,行政執法年度工作報告制度(精選5篇)

縣交通運輸局,行政執法年度工作報告制度(精選5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縣交通運輸局,行政執法年度工作報告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縣交通運輸局,行政執法年度工作報告制度 篇1

  第一條為全面掌握交通運輸局年度行政執法工作情況,加強對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根據《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宣漢縣交通運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各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單位應在每年年初制定本轄區或本單位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安排和計劃,並將執行結果於次年兩個月內向上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條各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單位的法制工作機構具體負責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年度工作的報告和受理工作。

  第四條年底執法工作情況的報告內容包括下述幾方面:

  (一)本年度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的基本情況(行政處罰的實施情況、行政許可的開展情況、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情況、處罰決定的執行情況、行政複議工作開展情況、行政應訴工作開展情況等);

  (二)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隊伍建設的情況;

  (三)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的主要作法和經驗;

  (四)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整改建議;

  (五)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中其它需要報告的內容。

  第五條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縣局所屬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單位負責向縣交通運輸局行政審批股報告並具體規定其所屬地區和單位的報告程式。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向市交通運輸局上報年度工作報告。

  第六條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單位對不執行本制度的,可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於逾期不報告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補報;

  (二)對拒不改正的,建議其主管單位或直接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予以行政處分;

  (三)對於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上級交通運輸主管單位應採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第七條本制度由宣漢縣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縣交通運輸局,行政執法年度工作報告制度 篇2

  第一條為了加強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監督,規範執法行為,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交通運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投訴舉報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全縣各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和人員作出的行政行為違法、不當或不作為,向所屬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的投訴或舉報。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行為,包括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針對特定的當事人就特定事項作出的具體處理或對特定的爭議進行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以及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以不特定的相對人或一般管理事項為物件制定普遍性行為規範的抽象行政行為。

  第三條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具體負責受理轄區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投訴舉報案件。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透過來信、來訪、來電等方式向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法制工作機構投訴舉報:

  (一)認為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制訂的規範性檔案侵犯或者損害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的;

  (二)對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處理決定不服的;

  (三)對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四)認為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侵犯其法定經營自主權的;

  (五)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頒發許可證照,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拒絕頒發、不予答覆或拖延超過法定期限的;

  (六)認為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七)認為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八)發現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未持有有效證件或不出示證件、不遵守法定程式、野蠻執法、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的。

  第五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已經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並被受理的,不再受理投訴舉報。

  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舉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投訴舉報部門或行政執法人員;

  (二)有具體請求事項和事實依據;

  (三)屬於可以投訴舉報的範圍;

  (四)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由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執法機構、人員作出的行政行為。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來訪投訴舉報時,應當填寫《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投訴舉報登記表》;對以來電、來信方式投訴舉報的,由所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法制工作人員填寫《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投訴舉報登記表》。

  第八條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法制工作機構應當自接到投訴舉報申請之日起5日內,分別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一)投訴舉報符合規定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受理,並告之理由;

  (二)投訴舉報屬於其他部門處理的,告知投訴舉報人向其他部門反映或者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

  (三)投訴舉報內容可以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的,告知投訴舉報人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堅持投訴的,予以受理。

  第九條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投訴舉報後,應立即組織調查。被調查的單位或個人應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情況。

  第十條在調查處理投訴舉報案件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制發《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投訴舉報案件整改通知書》。

  (一)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機關規範性檔案相牴觸的;

  (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授權,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或人員擅自行使行政執法權或者法律、法規、規章沒有明確規定,縣、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擅自委託有關組織行使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權的;

  (三)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作出的具體行為違法或者不適當的;

  (四)應當履行法定職責而不履行的;

  (五)不文明執法或徇私舞弊的。

  第十一條接到《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投訴舉報案件整改通知書》的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改正,並將改正情況自接到《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投訴舉報案件整改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送所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逾期不改正的,由所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法制工作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報經本局領導批准後作出《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

  第十二條各交通部門法制工作機構發現有關執法單位或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中有其他違法行為,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三條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投訴舉報案件調查處理後,應當製作《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投訴舉報案件結案通知書》,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視具體情況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不執行投訴舉報處理決定的;

  (二)拒絕、阻撓投訴舉報調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三)應當履行法定職責而拒絕或故意拖延履行的;

  (四)對投訴舉報人員或調查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第十五條投訴舉報案件被確認錯案或執法過錯的,根據《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宣漢縣交通運輸局行政執法錯案追究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本制度由宣漢縣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縣交通運輸局,行政執法年度工作報告制度 篇3

  一、成立局行政執法崗位責任領導小組,人員由局長、副局長、各執法單位負責人、行政審批股科長組成,對行政執法工作的推進和執法責任制的落實實施全面領導。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局行政審批股,具體負責行政執法崗位責任的實施工作,並對本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局長是行政執法第一責任人,對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負全面責任。分管副局長為本單位行政執法第二責任人,就分管的行政執法工作向局長負主管責任,負責協助局長組織、指導、協調分局的行政執法、法制建設工作。

  三、各承擔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職責的單位的正職是本單位的直接執法責任人,就承擔的執法工作向分管局領導負責。各崗位的機關工作人員或行政執法人員是具體執法責任人,就承擔的執法工作向科長(所長、站長)負責。

  四、直接承辦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執法人員,是該行政行為的具體責任人;共同承辦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執法人員,是該行政行為的共同責任人;承擔具體行政行為稽核任務的是稽核責任人;承擔具體行政行為批准任務的是批准責任人。

  五、各執法責任人對各自崗位的執法工作及承辦的執法任務承擔相應的行政執法責任。屬於領導集體討論決定的,由領導集體負執法責任。

  六、本制度以執法責任與崗位工作職責相結合,執法責任人應自覺以執法依據規範行政行為,履行執法職責。

  七、各單位應依照本規定建立和實施本單位的執法責任制,將各項執法責任分解落實到各個崗位,明確其執法依據、執法職責、執法範圍和執法許可權、執法程式。具有許可審批的,出具審批、初審稽核意見,辦理各種手續等職責的股室,應當制定各項審批、監督檢查以及辦理手續(案件)的工作制度和程式,以規範執法行為,使各項行政執法行為公開、公正、合法、廉潔。

  八、對國家和省所頒佈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主辦單位應在其頒佈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局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提交書面貫徹實施方案,並在領導小組審批後負責組織實施。

  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必須正確有效;

  (二)有充分的事實根據或確鑿的證據;

  (三)具體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定的構成要件;

  (四)執法程式必須合法;

  (五)符合管轄和職權範圍;

  (六)處理結論合法、適當。

  十、受委託執法的各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以交通運輸局的名義進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可從其規定。

  十一、行政執法人員履行執法任務時,必須出示國家交通運輸部和省政府、交通運輸廳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進行案件調查或現場執法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十二、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如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自覺要求迴避。

  縣交通運輸局,行政執法年度工作報告制度 篇4

  第一條為加強對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保證各項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促進依法行政,根據《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宣漢交通運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上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負責對下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各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的法制、監察機構在本級交通行政管理機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實施、協調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工作。

  各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的其他工作機構和受交通行政部門委託的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規定,負責組織實施相關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條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內容:

  (一)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實施情況;

  (二)規範性檔案是否合法;

  (三)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四)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

  (五)行政執法程式是否合法;

  (六)行政執法文書是否規範;

  (七)行政執法中認定的事實是否準確;

  (八)行政執法中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是否正確;

  (九)行政複議工作的開展情況;

  (十)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情況;

  (十一)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第四條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監督透過下列方式進行:

  (一)調查瞭解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實施情況。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實施一年後,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應當按規定向上一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報告實施情況,包括配套檔案的制定、實施效果、存在問題及建議;

  (二)審查下一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按規定備案的規範性檔案;

  (三)對下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情況進行檢查;

  (四)依據《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職責,受理行政複議案件,糾正下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

  (五)審查下一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作出吊銷證照、責令停業整頓、5000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按規定報上一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備案;

  (六)審查下一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行政賠償案件。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作出行政賠償的案件和人民法院判決其作出行政賠償的案件,應當按規定報上一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備案;

  (七)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在職權範圍內需要採取的其他方式。

  第五條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對在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照下列要求進行處理:

  (一)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的,責令釋出單位予以撤銷;

  (二)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內容超出制定部門職權範圍的,責令釋出單位限期修改;

  (三)對現場執法活動中存在明顯違法行為的,監督部門和監督檢查人員應予以制止;

  (四)對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責令其限期改正;

  (五)對不履行或不嚴格履行法定職責的,責令其履行;

  (六)執法文書不規範的,責令其限期改正;

  (七)行政賠償決定中不屬於國家賠償法確定的行政賠償範圍,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不合理、賠償費用支出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

  (八)認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賠償判決有申訴必要的,督促其提起申訴;

  (九)作出行政賠償後未及時追究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經濟和行政責任的,督促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六條在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中,發現下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執法人員有行政執法過錯的,應當依照《宣漢縣交通運輸局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的有關規定,對過錯責任人追究責任。

  第七條被監督檢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並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

  (一)不按規定將規範性檔案備案的;

  (二)不按期報告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實施情況的;

  (三)不按規定將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的';

  (四)不按規定將行政賠償案件備案的;

  (五)不按規定進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

  (六)拒不執行或無故拖延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規定的;

  (七)妨礙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的其他行為。

  第八條監督檢查人員對現場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當場予以記錄,由監督人員和被檢查人員分別簽字。管理相對人舉報現場執法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的,監督人員應當及時收集證據。

  第九條要求被檢查單位和執法人員限期糾正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部門應當下達《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監督整改通知書》;依法變更或者撤銷違法或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的,應當下達《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

  第十條被檢查單位和執法人員對監督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監督檢查單位提交申述報告,但不得拒絕執行監督決定。

  第十一條在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活動中,監督檢查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索賄受賄的,追究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本制度由宣漢縣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縣交通運輸局,行政執法年度工作報告制度 篇5

  為規範我局各執法單位依法開展“隨機抽查事中事後監管”工作,保障我縣交通運輸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兩隨機、一公開”的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

  (一)基本原則

  1 、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進行;

  2 、公開內容真實可信,抽查結果公平公正;

  3 、結合實際,講求實效,不搞形式主義;

  4 、便於經營者知情,有利於人民群眾行使監督權。

  (二)工作目標

  嚴格落實執法程式,堅持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提高執法水平,強化執法監督制約,遏制違規執法,執法腐敗現象;規範行政執法內容,方便交通企業,提升效率,依法有序規範交通市場。

  二、隨機抽查的法律依據

  按照《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和《公路法》、《公路安保條例》、《道路運輸條例》、《水路運輸條例》、《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檢查事項開展隨機檢查。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規定和權力清單沒有界定的,一律不得擅自開展檢查。

  三、隨機抽查的物件和主體

  (一)抽查物件

  滎經縣交通運輸經營者,即從事道路、水路運輸經營等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經營者。

  (二)抽查主體

  局辦公室負責局屬交通運輸事中事後監管領域隨機抽查工作。

  四、隨機抽查的內容和方式

  (一)抽查內容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行政權力清單界定,局屬各執法單位隨機抽查的主要事項為公路、道路運輸和水路運輸等方面內容。

  (二)抽查方式

  1、按照我局《納入隨機抽查範圍主體名錄》和《隨機抽查任務執法檢查人員名單》,隨機抽取物件,隨機選派執法人員的“雙隨機 ”抽查機制,嚴格限制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和監管機構自由裁量權。對同一抽查物件實施檢查,選派執法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執法檢查人員與抽查物件有利害關係的,應依法迴避。不斷推廣運用電子化手段,對“雙隨機”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實現責任可追溯。

  2、對全縣道路運輸檢查和監督檢查等綜合性市場監管抽查工作,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檢查比例按照局要求和部署確定;對單項市場監管抽查工作,原則上每半年進行一次,每次抽查比例25%以上;對投訴舉報多的交通運輸市場主體,要加大隨機抽查力度,抽查頻次每年至少3次。

  五、公開的內容和形式

  (一)公開的內容

  1、向抽查主體單位公開抽選過程與結果、抽查事項、抽查程式、抽查結果。保障抽查市場主體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

  2、向抽查主體單位公開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程式、條件、辦法等。

  3、行政權力事項全部公開。

  4、上級主管部門明確要求必須公開的其他事項或其他依法應公開的事項。

  (二)公開的形式

  1、隨機抽查公開的形式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按照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看得見、聽得到、弄得懂和便於市場主體與群眾周知、辦事、監督的總體要求,注重實效,防止和克服形式主義。除保密事項,要透過媒體、網路、公示、告知等形式,做到經常性工作定期公開,階段性工作逐漸公開,隨機抽查工作隨時公開。

  2、落實群眾評議制度。加大社會監督、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的力度,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民主評議活動,廣泛聽取監管主體的意見和建議,切實保障監管主體的知情權、監督權。對公開內容的真實性、全面性、有效性進行評議,對監管主體和群眾反映的問題,要及時調查處理。

  (三)監督檢查

  1、完善監督舉報制度。把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結合起來,認真受理對違反執法公開各項規定和辦法的人和事的投訴,並及時處理。設立執法公開監督舉報電話:。

  2、加大督查和責任追究力度,強化考核工作。要充分發揮督促檢查的職能作用,由局辦公室負責對隨機抽查工作的督促和檢查。要強化考核工作,對隨機抽查公開的情況、公開的效果等方面進行考核,對隨機抽查公開工作敷衍應付、弄虛作假,或對隨機抽查公開工作責任不落實,導致嚴重後果的,要追究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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