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資金支撥管理問題的調研報告

國庫資金支撥管理問題的調研報告

  在經濟發展迅速的今天,報告不再是罕見的東西,我們在寫報告的時候要注意邏輯的合理性。那麼什麼樣的報告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國庫資金支撥管理問題的調研報告,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對財政預算資金的支撥進行監督與管理,是人民銀行經理國家金庫的一項重要職能。近年來,中國人民銀行國庫局先後制定下發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國庫會計核算管理與操作的規定》和《商業銀行、信任社代理國庫業務管理辦法》,這些規定和辦法對各級國庫從機構、人員、職責、獎懲到核算、管理、退付、支撥等方面做了全面的規範和要求,對國庫會計操作實現制度化、規範化,防範資金風險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但由於多種原因,盜用或挪用國庫資金的案件仍時有發生。如何進一步加強國庫資金的支撥風險管理,保障國庫資金的安全,是擺在各級國庫管理人員面前的一個現實問題。

  一、國庫資金支撥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財政撥款憑證本身風險。一是憑證簽章不全。目前的財政撥款憑證一般為制式四聯,第一聯留國庫做記賬憑證,第二聯轉開戶行作收款憑證,第三聯退收款單位,第四聯給財政撥款部門的回單。但只有第一聯加蓋財政部門的預留印鑑,其它三聯均無任何印鑑或公章。二是憑證防偽風險。財政撥款憑證雖也是專用憑證,但既無憑證編碼,也無防偽標識,不是作為重要空白憑證來管理。

  2、支撥憑證傳遞風險。《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國庫會計核算管理與操作的規定》第三章第五十七條規定:“國庫外來會計憑證必須專人傳遞。財政撥款憑證、退庫憑證必須由財政或徵收機關工作人員送達國庫。”但在具體實施中,一些財稅部門不按照《規定》要求辦理,尤其在基層國庫,在多數情況下,指派單位、企業或個人來國庫辦理支撥或退庫,直接干擾和影響了國庫正常的工作秩序和財稅庫的協作關係,潛在的風險也較大。

  3、財政資金流向監管風險。由於地方財政部門不能及時提供預算撥款單位清單和撥款計劃,國庫部門難以掌握財政資金流向,因此在撥款稽核中就難以發現是否是無預算、無計劃或超預算、超計劃的撥款和挪用國庫資金,使預算收支失去計劃依據,國庫部門難以實施監督或監督不到位,就容易造成財政部門支撥失控,形成風險。

  4、財政機關與國庫對賬風險。按規定,每月國庫與財政、稅務部門核對報表賬務一次,但是隻核對餘額,不核對發生額,加之基層有些財、庫部門對賬意識不強,有些單位在次月中旬甚至月底才進行對賬,對資訊反饋不及時,不利於及時發現問題。

  5、代理國庫監管風險。一些代理國庫的商業銀行及信用社,以贏利為目的,監管意識不強,在辦理國庫業務時大多隻能做到賬平表對,對預算支撥憑證的內容、單位、撥款用途等憑證要素不能進行嚴格認真的審查,不能充分發揮代理國庫應有的作用。

  二、加強國庫支撥風險管理的建議

  1、開發應用新式的財政支撥憑證。一是增加財政撥款憑證的“防偽效能”,財政部門應使用特殊紙張,重新設計、製作統一的具有防偽效能的.撥款專用憑證;二是在填制撥款憑證時,儘可能杜絕或減少手工填寫,統一使用微機開票,對一時不能上機,只能透過手工開票的財政部門,其各聯憑證的金額要逐一核對;三是財政部門對憑證的簽章,至少要在撥款憑證的第一、二、三聯上同時加蓋預留印鑑,二、三聯缺少或沒有財政印鑑的,收款單位開戶行不得受理。這樣無論是國庫部門或用款單位開戶行,作為記賬憑證,均有可鑑別的標識,增強了支撥憑證的真實性;四是財政部門對支撥憑證應作為重要空白憑證管理,設立統一標識、

  程式碼、編號等,確定專人保管,領用登記,從源頭加強管理,保證資金安全。

  2、嚴格執行支撥憑證專人傳遞制度。要加大對財稅部門的宣傳協調力度,使財稅部門能夠自覺遵守《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國庫會計核算管理與操作的規定》,將每日的支撥憑證在人行組織的票據交換之前由專人送達國庫。並嚴格落實往來簽收制度,以有效地減少或消除憑證外部傳遞的風險。

  3、加大對財政資金支撥的監管力度。各級國庫要正確處理監管和服務的辯證關係,寓監管於服務之中。一是要嚴把憑證稽核關,對憑證要素不全,財政依據不足或手續不全,超預算、超範圍的財政撥款堅決予以拒辦。二是要求財政部門按時報送撥款單位清單和撥款計劃,掌握財政資金的流向,加強監控。三是建立大額撥款逐級審批制度,對計劃外撥款要求財政部門出具文字說明並加蓋公章。四是加強對撥款憑證交接環節的管理,對憑證堅持做到當面交接,逐筆登記,每月對登記情況進行一次抽查,使國庫支撥工作環環相扣,無隙可乘。

  4、增加與財政部門的對賬次數。在每月對賬一次的基礎上,增加不定期對賬的次數,對於在對賬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查清原因,進行處理。

  5、加強對代理國庫辦理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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