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監管工作調研報告

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監管工作調研報告

  在現在社會,報告使用的次數愈發增長,不同的報告內容同樣也是不同的。那麼你真正懂得怎麼寫好報告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監管工作調研報告,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食品質量安全,事關百姓生命和健康。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監管工作,是質監部門的重要職責;做好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監管工作是構築食品安全放心工程的關鍵。在質監部門來說,承擔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監管工作責任主體是縣級質監部門。為了做好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監管工作,筆者對xx縣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監管工作進行了調查,在調查中感到自明確規定由質檢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職責以來,xx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做了大量紮實有效工作,但他們對目前小企業小作坊監管工作是否有效感到擔憂。這些問題長此下去,必將形成縣級質監部門靠自身努力不可愈越的監管障礙,應引起各個方面的重視。

  xx縣有食品生產小企業和作坊720家,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10家,有工商、衛生“兩證”的335家,無證375家。其中:茶場類加工46家,糧油加工461家,調味品6家、酒坊酒廠98家、豆製品加工86家、純淨水4家、其它19家。

  從調查中得知,xx縣食品生產企業現狀令人擔憂。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一是現有生產企業,除10家的生產裝置、工藝流程、產品標準、檢驗裝置與能力、環境條件、儲運、包裝等條件符合市場準入外,其它均未能達到市場準入條件。二是有工商、衛生“兩證”的335家,無證375家小企業和作坊仍在無證生產和銷售產品,其產品出廠未經檢驗仍在流入市場。三是這些小企業和作坊中僅有154家進行了標準註冊登記,尚有566家屬無標生產。

  目前食品生產加工監管工作,實行的是“統一管理、分類監管、重心下移、層級負責”的監管機制,並出臺了一系列制度和規定。縱觀這些制度,對國家和省發證的企業起到了強有力的監管作用,而對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的監管確顯得無力,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已成為質監部門監管軟肋。

  就xx情況來看,目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企業是農村農、牧、漁、特產品加工的主要去處,儘管它們遠達不到市場準入要求,由於它有方便群眾、消化當地農副產品、增加農民收入的優勢,決定了它們存在的基礎,其具有工藝簡單、經營靈活、成本低,使作坊遍地開花。這一特點決定了關閉取締它的難度與不可行。同時由於大多數作坊收入不穩定、裝置投入小,它們大多數並不具備辦證資格而且也難以承擔辦證費用。同時,95以上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嚴格按市場準入要求均應取締。

  按照目前的監管要求,一是對有證有照但生產條件差、達不到准入要求,而當地人民群眾日常生活離不開,且正規企業產品不能正常供應,地處偏遠地區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在地方政府允許的前提下,可以允許其有條件地存在,採用專項監管措施,進行嚴密監管。二是強化引導幫扶,促進小企業小作坊發展壯大。三是強化實行食品安全承諾制和食品安全責任制。對地處偏遠地區允許其有條件地存在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要簽訂《食品質量安全承諾書》,承擔食品質量安全責任,要承諾其產品的銷售地域範圍。原則上,其產品只能在本鄉鎮、本村及周邊地區銷售。四是強化開業歇業申報制。對季節性、臨時性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實施開業歇業申報制度。在其開業或歇業時,應向協管員或監管員報告,協管員和監管員要及時向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鄉鎮政府報告。在小企業小作坊開業前,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會同技術人員、協管員和監管員對小企業小作坊衛生狀況、生產條件和質量安全控制措施進行核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准許開業。

  按照上述要求監管,就出現以下倍感困惑的問題;一是如果可以允許無證小企業小作坊存在並允許其生產,就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一章第五條、第二章第九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尤其是《條例》第六十九條明確規定:個體工商戶生產或者銷售列入目錄產品的,依照條例的規定執行。由此可見這種允許是違法的,也就是說縣級監管部門監管工作起步之日起就應負《條例》第六章第六十二條所規定的法律責任。這種允許導致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在違法情況下執行,一旦出現任何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唯一指向的是縣級監管部門,同時承擔無限責任。二是關於強化開業歇業申報制的問題。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小企業小作坊開業前沒有任何前置審批,小企業小作坊開業歇業申報與不申報均不違法,對不申報開業歇業事項無法規依據去處罰。可以說目前對小企業小作坊的監管主要問題,是缺乏硬措施和有效的約束方法,更多地把小企業小作坊質量安全寄望於業主的道德的自覺;把監管行為是否到位寄望於監管人員的道德責任感,導致了監管工作無奈和責任模糊,使基層監管部門對誰負責出現錯亂。

  由於監管處於違法狀態,上級監管部門又沒出臺有法律依據的小企業小作坊監管辦法,讓基層局處於“管違法,不管的失職”的兩難地位,基層局作為、不作為都要承擔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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