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信的相應法律規定

辭職信的相應法律規定

  作出辭職決定後,辭職者需要先了解企業關於辭職的條文規定,再按照相應的程式進行辭職,這樣才可以不會給企業以理由處罰自己從而使自己的權益受損。

  辭職前要認真研究企業章程中關於辭職的條款,企業章程中一般都對辭職的手續有相應規定。

  和企業已經簽有勞動合同尚未到期,辭職就實質就是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辭職者要認真研究勞動合同中關於解除勞動合同方面的規定,以免因為不熟悉相關的規定而受到損失。

  《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並需要企業批准才行,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根據這一條款,許多辭職者往往會面臨企業要求賠償的情況,尤其是大專院校畢業生在分配工作不久辭職被企業要求賠償是很常見的。提醒辭職者的是,在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要留意其中解除勞動合同方面關於賠償方面的條款,這關係到你的切身利益。

  辭職並一定要提前三十天,也可以按照企業規定的提前時間向企業提出辭職,例如有的企業規定提前一週提出辭職,許多企業都規定提前半個月提出辭職。

  辭職者按照相關規定提出辭職之後,企業一般會按照規定進行辦理的,結算相應工資,為辭職者轉出檔案,交接社保等相關事宜。

  如果企業沒有按規定辦理,辭職者應該在與企業因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損失方面發生爭議後應當在60天內及時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爭議仲裁,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當然,許多企業並沒有關於辭職方面的相應規定,也沒有同就職者簽定勞動合同,辭職者的檔案與人事關係根本不在企業,這樣的辭職辦理起來相對容易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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