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欠款的答辯狀

買賣合同欠款的答辯狀

  隨著經濟的發展,買賣合同糾紛時有發生,那麼,以下是CN人才公文網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買賣合同欠款的答辯狀,供大家閱讀參考。

  買賣合同欠款的答辯狀1

  尊敬的審判長、書記員:

  XXXXX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XXX的委託,指派我們作為其訴訟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席本案的庭審活動。代理律師的職責是依據事實和法律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在今天的法庭審理中,我們將遵循這一原則全面履行我們代理職權,希望得到法庭及各位訴訟參與人的理解和支援。同時,我也相信由於雙方代理律師的介入將會給法庭提供一個兼聽則明的條件,以利於法庭對該案作出一個公平、合理的裁決。作為本案被告的代理人,庭前我們仔細的研究了起訴書和所謂的買賣合同,查閱了相關卷宗材料,剛才又聽了法庭調查的全過程,我們認為原告的起訴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法律依據也是不充分的,現將我們的具體觀點陳述如下。

  一、 被訴人在本案中無享有訴權,我當事人不是合格的被告,其無訴權應不受法律的保護,原告與被告二之間針對本案沒有法律上直接利害關係。直接的利害關係指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終止對當事人產生法律意義上的權利和義務。本案原告提供的不是買賣合同,而是“結算清單”。

  1、被告二XXX不是漁師殿、大雄寶殿產權所有人

  2、被告二XXX不是漁師殿、大雄寶殿投資商

  3、被告二XXX不是漁師殿、大雄寶殿建築承包商。

  4、被告二XXX無非該建設工程的材料收發人員

  二 、關於原告提供的證據

  1、該瓦片是用在大雄寶殿與漁師殿,被告二對這兩者沒有任何收益權,所以也不應該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義務。

  2、至於結算清單簽字,清點數量是他的責任,簽字屬於他的責職範圍,應該、必須、而且一定要籤。只有他簽字原告才根據他的證明向有關單位結算。

  3、結算清單上面被告二的簽字只能證明收到瓦片的數量、商品檢驗合格後與開發商、承包商或者產權所有人按此結算憑據。被告二結算清單上的簽字、不存在買賣合同關係、只起到證明作用。

  三、針對本案案由認定錯誤

  1、根據被告提供證據是“結算清單”顧名思義只是用來結算之用,對原告所述買賣糾紛合同不存在任何關係。

  2、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買賣,更談不上有欠款糾紛。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完全不符合買賣合同要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 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有效法律行為的全部要件不符合。公平、等價有償在哪裡?為此我方要求解除結算清單內容。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我們懇請依法駁回起訴,以維護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我們的代理發言暫時到此,希法院能充分注意我們的發言觀點,並予以合理採納為盼。同時,我們也堅信法庭一定會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該案作出公正、合理的'裁決。

  謝謝法庭!

  委託代理人;吳xx

  xxxx年8月10日星期二

  買賣合同欠款的答辯狀2

  答辯人:xxxx紙箱包裝有限公司

  地址:xx縣xx鄉小洲村委會xx村

  法定代表人:黃xx, 聯絡電話:xxxxxxxxx

  委託代理人:萬xx,xx市為民法律服務所 法律工作者。

  因東光縣xx紙箱機械廠(以下簡稱東光廠)訴答辯人加工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人依法答辯如下。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糾紛”而是“買賣合同糾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51條、252條之規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能、裝置、和勞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將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為成品,定作人接受該成品並支付報酬的合同。而東光廠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寫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席泉林並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圖紙、驗收標準等事項,東光廠提供的所謂“定作成品”實際上是東光廠自己生產的產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0條之規定,東光廠與席泉林簽訂的是《買賣合同》,他們之間發生糾紛的案由應定為“買賣合同糾紛”。

  二、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只能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縱觀本案東光廠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條,上面沒有答辯人的公章,也沒有答辯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名,所以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但由於東光廠與席泉林買賣的裝置最終是答辯人使用,故答辯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與本案的訴訟。

  三、東光廠提供的產品誇大宣傳,是不合格產品,不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標準。

  首先,東光廠只不過是東光縣的一個個體工商戶,但他在企業介紹時宣傳是河北省東光縣xx紙箱機械製造有限責任公司,號稱“重質量、講信譽”,卻連一個完整的企業產品標準都沒有。

  其次,像東光廠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紙板水性印刷輪轉模切開槽機、圓壓圓模切機、薄刀分紙機、網紋線等產品,根本達不到質量標準要求。產品既沒有出廠合格證,也沒有使用說明書,產品也沒有安裝除錯,人員培訓更沒有。

  最後,答辯人宣告,保留向東光廠追償因產品質量問題而對答辯人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的權利。

  綜上所述,答辯人使用的雖然是東光廠的產品,但是與席泉林簽訂的《買賣協議》,與東光廠無關,答辯人付款也是付給席泉林的,況且款項已基本付清。席泉林所寫的欠條應由其個人承擔,東光廠應承擔其生產的產品售後服務的責任。懇請法院查明事實,駁回東光廠對答辯人的訴請!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x紙箱包裝有限公司

  xxxx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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