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森浩的道歉信全文

林森浩的道歉信全文

  篇一:經典道歉信

  尊敬的李璇小姐:

  收到了您投訴信,我感到非常抱歉。但是,我非常有必要將客人所投訴的內容做以下說明,請省中旅負責人明察!

  李璇3人所在的團,是一個共有30人的北京純玩無購物散拼團,客源來自湖北,安徽等很多地方。團內所有的客人都是當天分兩個火車站抵達北京,北京站的客人是早上六點抵達,北京西站的客人是早上六點五十抵達,導遊和司機是先去北京站接客人,後轉到北京西站接齊所有的客人開始走行程。為防止漏接,我們在北京西站,也安排了專門接站的師傅。

  客人是10月23號到早上近七點到的北京,當日,我社在北京西站有兩個散拼團同時抵達。其中一個是李璇所在的團,另一個大的散拼團也是接的武漢過來的散拼客人。客人出站後沒有找到接站人,給我來了電話,我告知客人稍等,我通知接站人給他打電話。當時有我社的接另外一個團的導遊看見了他,並把他交給了接站師傅。可是,不知道客人是什麼原因,就是不跟我的師傅走。李璇所在的團是散客拼團,團裡的客人都是來自各個地方的客人,有90%的客人在導遊或師傅聯絡到之後都跟隨其上了大車,可是李璇三人堅持不上車,並且僵持了將近一個小時,客人一定要求我社接站負責人姜雲前去接站,姜云為我社計調部經理,我們所有的客人留的電話都是姜雲的電話,並且這只是一個應急電話,我們所有的散客在北京未找到客人後都打這個電話,姜雲不能每個客人都親自去接,但是對於此次事件我們還是表以深深的歉意。

  我社負責人劉驥,在得知客人投訴後於當天晚上親自去酒店看望和慰問客人,客人所住酒店是北京吳裕隆酒店,劉經理確實看到酒店是3星標準,以下是酒店介紹:

  這個酒店確實是三星級酒店,並且當時為了避免客人回漢後投訴酒店,我們跟香港路門市杜經理提議讓客人務必把所住酒店的大堂和房間都用相機拍下來,這個酒店可以在網上查的到的。關於酒店熱水器問題,北京四星以下甚至大部分四星酒店都是電熱水器需要燒水的,四星酒店有中央空調可能室內溫度相對高些。關於客人的“那種稀爛地方,憑什麼按三星、準三星的標準收費啊?連個火車站路邊的破招待所都不如!人家好歹還有24小時熱水啊!”這種說法我們可以做如下解釋,24小時熱水都可以提供,但是前提是客人需要插電熱水器燒水,就包括武漢的大部分酒店也都是電熱水器需要提前燒水的。北京是祖國的首都,在環境質量和節能節電方面管理較嚴,酒店無法在客人未到店之前就把熱水燒上,這點還希望客人能諒解和接受現實。

  我們行程中沒有景泰藍這個購物店,我們的行程中是琺琅廠,北京琺琅廠因是國家旅遊局評定的國家級工業旅遊示範點,不計入購物店。純玩團行程比較輕鬆,我們行程中所含景點也是所有景點的大門票,關於客人的“你們的導遊說,天壇大門就算天壇,所以帶我們進了大門就算遊了天壇,可是別的團隊,全部買的35元的通票並帶著遊客進去遊覽迴音壁等景觀。而我們放眼所到之處,盡是北京老人晨練健身的場景。這讓人情何以堪?”這種說法還望貴社給予客人解釋,這個屬於在和客人籤合同時需要跟客人說明的,迴音壁屬於天壇的二道門票,屬於客人自願自理專案,如果客人需要進去參觀可以告知我社導遊,另買門票進入。 最後關於客人在此次散拼團旅行中所質疑和感到不滿意的問題,我社深表歉意,但是散拼團有一定的弊處,那就是客人自由性小,選擇範圍小。

  篇二:林森浩投毒案二審辯護詞完整全文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無論如何,辯護人對黃洋,這麼一個青春煥發的年青人,如此痛苦的離世,都抱有深深的遺憾,哀痛,我們也是為人父母,雖然不能完全感同身受,但也能感受到這種白髮人送黑髮人的痛苦,淚盡代之以泣血,悲絕繼之以刻骨,夜夜難眠,日日摧心。我們向黃洋父母表示深深的哀悼,希望他們能早日從噩夢中走出來。辯護人的身份讓我們很尷尬,但相信我們也是生活在這個社會、有七情六慾的人。

  我們律師今天在法庭,目的是透過我們的工作,協助法庭查明本案的事實,維護林森浩的合法權益,以彰顯法律的公平正義。如同硬幣的兩面,我們給林森浩一個公平審判,也是給黃洋一個正義告慰。如果辯護人在後面質疑公安、檢察院的辦案程式,所取得的證據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義時,檢察官也會從相反角度來指控反駁,法庭正是透過對抗,兼聽則明,中間裁判。最終,能否定罪,其金標準是:《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過法定程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我們所有的辯護觀點,都以上面引用的法律規定為旨歸。我想我不用過多解釋,為什麼法律要規定排除所有合理懷疑,因為,人不是神仙,我們事後無法還原現場,很多我們鐵定以為的事物,在以後漫長的歲月裡發現,我們原來錯了,寧可錯放,不可錯殺,所以才會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人的原則。為什麼要防止程式違法,因為只有嚴格依照程式,才會有可靠的結果。

  坦白說,刑事訴訟,雖然說是查明事實,尋找真相,但由於人不是神,所以,只能透過證據來推斷髮生過什麼,因此,所謂的真相,是法律上依據證據推斷可以確定的真相,而非回到過去的真實。本案中,有一個真相目前大概是沒有爭議,就是,林森浩確實投了一種化學試劑,我們簡稱為“毒物”吧。另外需要查明的事實真相,也就是我們所說的疑點,主要是以下,需要根據證據來證實。

  本案客觀事實最大的疑點有三:1,林森浩投的到底是什麼化學試劑?2,是不是投毒導致黃洋死亡,是不是投毒是黃洋致死的唯一因素,還是多因一果?3,本案林森浩的主觀故意是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甚至是其他罪名?這些疑點的答案在證據裡,證據無法完全解決的,答案在法律裡。

  【第一部分】本案林投的到底是什麼“毒物”?

  一、檢方為何隱匿鑑定所依據的質譜圖

  從所有的案卷來看,似乎都指向N-二甲基亞硝胺,但是,當我們向法院、檢察院申請提取這些毒物鑑定報告所依據的質譜圖時,發現一個非常奇怪的現象,檢察院極可能已經向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鑑定中心(下稱“司鑑所”)、上海市公安局提取了這些質譜圖,但沒有向法庭提交。退一步講,這些質譜圖,在公安局的鑑定機構,和司鑑所都存在,為什麼不去提取?最高法院關於《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定程式,全面、客觀地收集、審查,核實和認定證據。

  司鑑所的向博士,最初同意向律師提交質譜圖,認為只要律師出示調查取證權的依據即可,但在律師要去的上午,向博士說,檢察官下午將去她那裡調查取證,在庭前會議時,檢察官拒絕說出到底是否取到質譜圖,但辯護人認為檢察院已經取得了質譜圖,無論是質譜圖對林森浩有利,或者是對林森浩不利,檢察官都應該將其交給法院。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明文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

  毒物質譜圖的重要性就和骨折的X光片一樣重要,是證明到底是否是二甲基亞硝胺的最重要的證據,現在檢方拿到了質譜圖,但不肯出示,唯一的理由,只能是,這個證據會破壞他們原本的證據體系,辯護人的推斷是,本案的毒物,未必一定是二甲基亞硝胺。

  二、本案中的化學試劑是,比正品廉價1200倍、且系非法生產的二甲基亞硝胺,儲存時間過長,保管不當,有可能變質分解,且根據實驗也無法達到致死量。

  辯護人的觀點有以下證據和理由可以佐證:

  1、【研究所非法生產、非法銷售】

  本案製造所謂二甲基亞硝胺的'人,天津化學試劑研究所的孫國建,(被以非法銷售有毒物品罪被刑事拘留),銷售該品的,系同一研究

  所的張淑珍,也因非法買賣劇毒物品罪被刑事拘留。本案所涉及的所謂二甲基亞硝胺的生產和銷售都是非法的。這些試劑也不是林森浩買來的。

  2、【孫國建照本製藥,無從驗證】

  本案所涉所謂二甲基亞硝胺是照本製作,而非正規工程生產。按照孫國建的證言說,“我是按照《現代化學試劑手冊》第一分冊中製作N.N.二甲肼第一部分的相關資料製作了二甲基亞硝胺。”他之前並沒有生產製造過類似的毒物。辯護人從上海圖書館借到了這本書,根據孫國建提到的這本書第723頁的內容,這個合成的第一個程式有不同之處,該書的方式是,鹽酸二甲胺再加鹽酸,而孫的方法是二甲胺加鹽酸合成。

  他的製作方法,是用二甲胺、亞硝酸鈉、鹽酸、碳酸鉀四種化學物質合成二甲基亞硝胺。這個過程中,有大量的容量配比,無法保證孫一定按這個比例配成,因為沒有外部機構來對此檢測過,如果比例不當,化學物品的合成物會有其他化學反應,從化學上來說,有很大的可能。

  本案司鑑所和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鑑定中心用的比對樣品N-二甲基亞硝胺,是從上海惠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購買,我們經過調查,瞭解到該產品系日本和光純藥工業株式會社生產,WAKO品牌。我們經過和該日本公司聯絡,發現,該公司的生產非常正規,和天津化學試劑研究所的個人操作,不可同日而語。因此,天津化學試劑研究所土法生產出來的,是不是N-二甲基亞硝胺,確實值得懷疑,需要質譜圖來驗證。

  3、【保管不當,時間過長,可能變質】

  孫國建證言中說過,這種化學試劑,如果長時間放會氧化。本案的試劑已經在實驗室躺了2年,在購買之前,天津的銷售者張淑珍的證言說,該瓶試劑已經放了十幾年,雖然後來被刑拘後改口,但也沒有客觀證據來證明本案涉及的試劑的生產日期。

  本案的保管方式也是違背了正規的二甲基亞硝胺的保管規定,西格瑪奧德里奇(上海)貿易有限公司(SIGMA-ALDRICH)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規定,保管條件為,避光2-8°,而且,該公司的說明書中也說明該產品是無味道的,但林森浩說他聞到一股刺鼻的味道。而且,顏色上也有變化。正品是淡黃色的,但林的說法是油黃油黃的。

  本案用以對比的日本生產的二甲基亞硝胺的公司,郵件回答辯護人的問題時,也說明,該品開瓶之後如果過一年,可能會變質。

  4、【非法品廉價1200倍】

  黃洋的同學從上海惠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購買到的正品二甲基亞硝胺的價格是1200元每克,而本案林森浩所投的試劑,即其師姐呂巍巍博士從天津購買來的非法生產的所謂二甲基亞硝胺的價格是100元100克,即每克1元,價格相差1200倍,便宜這麼多的,是否能是真品?當你用比真黃金便宜一千倍的價錢買來的金子,會是什麼?

  5、【司鑑所和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鑑定中心的檢驗結果互相矛盾】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