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供一業分離方案

三供一業分離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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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總體要求

  (一)工作目標。2016年開始,在全國全面推進國有企業(含中央企業和地方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對相關裝置設施進行必要的維修改造,達到城市基礎設施的平均水平,分戶設表、按戶收費,交由專業化企業或機構實行社會化管理,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2019年起國有企業不再以任何方式為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承擔相關費用。

  (二)工作要求。堅持政策引導與企業自主相結合,推進公共服務專業化運營,提高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國有企業不再承擔與主業發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務職能。國有企業不得在工資福利外對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進行補貼,切實減輕企業負擔,保障國有企業輕裝上陣、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原則上先完成移交,再維修改造,按照技術合理、經濟合算、執行可靠的要求,以維修為主、改造為輔,促進城市基礎設施最佳化整合。分離移交工作執行地市級以上地方政府出臺的相關標準和政策,保證分離移交後設備設施符合基本標準、正常執行。

  二、主要任務

  (三)明確責任主體。分離移交工作的責任主體是企業,移交企業和接收單位要根據“三供一業”裝置設施的現狀,共同協商維修改造標準及組織實施方案等事項,簽訂分離移交協議,明確雙方責任,確保工作有效銜接。

  (四)規範稽核程式。接收單位為國有企業或政府機構的,依據《財政部關於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有關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5〕62號)的規定,對分離移交涉及的資產實行無償劃轉,由企業集團公司稽核批准,報主管財政部門、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五)嚴格移交程式。移交企業要做好移交資產清查、財務清理、審計評估、產權變更及登記等工作,並按照財企〔2005〕62號檔案規定進行財務處理。多元股東的企業應當經該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後,按照持有股權的比例核減國有權益。

  (六)明確財務規則。企業應按照《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等財務會計有關規定進行財務處理和會計核算,並將賬務處理依據和方式作為重大財務事項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分離移交事項對企業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造成的影響,應由中介機構出具專項鑑證意見,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七)妥善安置人員。移交“三供一業”涉及的從業人員,原則上按照地市級以上地方政府制定的政策標準接收安置,按照有關政策無法接收的人員由移交企業妥善安置。企業集團公司及移交企業要做好相關工作銜接,深入細緻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確保企業正常運轉和職工隊伍穩定。

  (八)探索移交途徑。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的物業管理可由國有物業管理公司接收,也可由當地政府指定有關單位接收,支援實力強、信譽好的國有物業管理公司跨地區接收移交企業的物業管理職能。已經進行過房改的職工家屬區,也可在當地政府指導下,由業主大會市場化選聘物業管理機構,或者實行業主自我管理。

  三、保障措施

  (九)分離移交費用由企業和政府共同分擔。分離移交“三供一業”的費用包括相關設施維修維護費用,基建和改造工程專案的可研費用、設計費用、舊裝置設施拆除費用、施工費用、監理費等。

  中央企業的分離移交費用由中央財政(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補助50%,中央企業集團公司及移交企業的主管企業承擔比例不低於30%,其餘部分由移交企業自身承擔。原政策性破產中央企業的分離移交費用由中央財政(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全額承擔。中央企業的分離移交費用要按照有關要求進行申請、預撥和清算,具體辦法由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地方國有企業分離移交費用由地方政府明確解決辦法。其中1998年1月1日以後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屬、軍工等企業(含政策性破產企業)分離移交費用由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因“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對企業經營業績考核指標產生較大影響的,進行經營業績考核時可予以適當考慮。

  四、組織領導

  (十)發揮地方作用。地方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結合實際細化工作措施,分解目標任務,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建立綠色通道,簡化程式、提高效率,創造便利工作環境。省級政府要明確責任分工,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協調推動本地區中央企業、地方國有企業開展工作。地市級政府要制定完善工作辦法,協調落實接收單位,研究解決具體問題,對分離移交工作實行全過程管理。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財政部門要及時掌握工作進展情況,督促指導有關企業做好分離移交工作。

  (十一)落實企業責任。國有企業集團公司要加強組織協調,積極推進所屬企業做好“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從事“三供一業”專業化運營的國有企業要樹立大局意識、主動承擔社會責任,積極參與分離移交工作。移交企業和接收單位要認真組織實施,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規範使用分離移交資金,對擅自挪用、違規使用的,要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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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供一業”分離移交是指國企(含企業和科研院所)將家屬區水、電、氣(暖)和物業管理職能從國企剝離,轉由社會專業單位實施管理的一項政策性和專業性較強、涉及面廣、操作異常複雜的一項工作,習慣上我們將供水、供電、供氣(暖)與物業分離移交工作,簡稱“三供一業”移交工作。45號檔案還在“三供一業”原來的含義上加了“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的內容。

  “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是黨中央、國務院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一項重大決策部署,是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舉措,既是一項政治任務,更是一項重要的經濟任務。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是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的重要內容,有利於央企、省企減輕負擔、集中精力發展主營業務,公平地參與市場競爭,成為市場競爭的真正主體,也有利於整合資源改造提升基礎設施,提升核心競爭力,進一步改善職工居住環境,是實現公共服務專業化必然要求。

  國務院先後下發了《關於印發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19號)、《關於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6]45號)檔案,我市根據中央檔案精神,結合實際,先後制定了《關於做好駐嶽央企、省企分離移交“三供一業”工作的通知》(嶽政辦發[2015]29號)和《岳陽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加速推進“三供一業”及其他辦社會職能分離移交工作的通知》。以上幾個檔案是我們做好“三供一業”移交工作的基本遵循。

  1、由試點變為全面鋪開。2014年4月2日,國務院國資委印發《關於推進駐河南省、湖南省、重慶市中央企業分離移交“三供一業”工作指導意見》(國資改組[2014]161號)檔案, 2014年6月24日,國務院國資委與湖南政府在長沙聯合召開駐湘中央企業分離移交“三供一業”啟動工作會議,標誌著“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在湖南正式試點開展。2016年7月13日,國資委和財政部共同召開全國國有企業“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視訊會議,國務院下發了19號檔案,標誌著“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由試點變為在全國全面鋪開。

  2、工作目標任務。對企業職工家屬區供水、供電、供氣(暖)和物業管理的裝置設施進行必要的維修改造,達到城市基礎設施的平均水平,分戶設表、按戶收費,交由專業化企業或機構實行社會化管理,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2019年起國有企業不再以任何方式為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承擔相關費用。

  3、工作責任主體。19號檔案指出,分離移交工作的責任主體是企業。移交企業和接收單位要根據“三供一業”裝置設施的現狀,共同協商維修改造標準及組織實施方案等事項,簽訂分離移交協議,明確雙方責任,確保工作有效銜接。45號檔案明確,各級國有企業要成立專項工作小組,按時出臺落實措施,積極籌措資金,防止逃廢金融債務和國有資產流失。

  19號檔案指出,工作中要充分發揮地方作用。各縣市區政府要高度重視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要加強對剝離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工作的組織領導,結合實際細化工作措施,分解目標任務,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建立綠色通道,簡化程式、提高效率,創造便利工作環境。

  要明確“推動、協調工作開展的主體是各縣市區和市直相關部門”,國資委、財政局要及時掌握工作進展情況,各有關市直部門要發揮主觀能動性,督促指導企業做好分離移交工作。對分離移交涉及的資產實行無償劃轉,要報主管財政局和國資委備案。

  4、工作時間節點。除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可在2020年底前完成外,其他分離移交工作要在我市制定的總體方案框架內,按照“總體規劃,分步實施”原則,加快推進,於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特別是針對巴陵石化和長嶺煉化,今年8月底前要簽訂電、氣移交協議,今年年底前要簽訂供水移交協議,2017年底要完成水、電、氣的分離移交工作。

  5、相關工作要求。堅持政策引導與企業自主相結合,原則上先完成移交,再維修改造,按照技術合理、經濟合算、執行可靠的要求,以維修為主、改造為輔,促進城市基礎設施最佳化整合。該工作由國資委牽頭協調,市直部門配合,充分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移交企業要做好移交資產清查、財物清理、審計評估、產權變更及登記工作,並按相關檔案規定進項財務處理,地方政府要積極協調推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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