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出生證明

辦出生證明

  無論是在學校還是在社會中,大家對證明都不陌生吧,證明是核驗一個人的身份、經歷或一件事的真實情況時所寫的一類文書。那麼你真正懂得怎麼寫好證明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辦出生證明,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辦出生證明1

  寶寶的出生證明其實在很長一段時間裡都不需要再使用,所以我們一定要將它收藏好,以免到後面要辦理戶籍等事項的時候又找不到了,那如果我們不小心把寶寶的出生證明給弄丟了怎麼辦呢?這時候我們就趕緊補辦回來吧,以後可是還會用到的哦。

  《出生醫學證明》因遺失、被盜等喪失原始憑證的情況要求補發的,取得原簽發單位有關出生醫學記錄證明材料後,向所在地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後,經核實,情況屬實的給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並加蓋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

  具體辦法:未報戶口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已辦理戶籍手續後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須提供由兒童父母或監護人出具的親子關係宣告”;該兒童與其父母(監護人)親子關係的旁證;接生人員出具的接生情況證明,兒童父母或監護人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或單位出具的證明;父母或監護人的身份證影印件。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於1996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嬰兒。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如出國等需要出生醫學證明,以公證部門出具的出生公證書”作為合法有效證件。

  出生證遺失時,若要補辦,家長需攜帶以下材料向有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1)原出生證簽發單位提供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及原出生證編號的證明。

  (2)父母雙方戶口簿及身份證。經核實情況屬實給予補發,同時登記備案。未辦理戶籍手續前遺失出生證的,補發出生證的正、副頁;辦理戶籍手續後遺失的,只補發出生證正頁。

辦出生證明2

  回答:

  辦出生證明需要證件:嬰兒母親身份證原件、影印件。來辦證人的身份證原件、影印件。母子保健卡、出生證明首發(如是剖腹產的要註明原因、如是臍帶繞頸註明原因)

  影印病歷需要證件:病人身份證原件、影印件、委託人身份證原件、影印件,外加病人的委託書(簽字 有指紋的)

  相關知識:

  出生證,又稱為《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嬰兒出生狀態、血親關係以及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醫學證明。

  出生證是每個嬰兒(公民)出生都應該頒發的證件,證明其出生時間、地點、姓名、性別、體重、身高、血型、嬰兒號、胎次、出生證號、健康狀況、接生醫生等出生證情況。出生證是嬰兒申報戶口的有效證件之一。

  出生證明怎麼開

  1、《出生醫學證明》辦理時間:每週一到週五全天。

  2、備齊父母身份證原件和接生醫院出具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進行辦理。

  (1)憑夫婦雙方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在分娩醫院領取《出生醫學記錄》。

  (2)持夫婦雙方身份證明和《出生醫學記錄》到產婦戶口所在辦理程式地的婦幼保健院(所)領取《出生醫學證明》。

  (3)辦理程式:

  a、持接生醫院出具的《出生醫學記錄》在掛號處交費。

  b、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c、自填單一般有以下內容:父母姓名,身份證號,民族,嬰兒姓名,嬰兒申報戶口地址,母親居住地址,床位號等。如果剛住院時還沒想好寶寶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給寶寶取好大名,不然有些醫院是不會發放《出生證》的。

  出生證明有什麼用

  1、證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出生人口出生時的健康及自然狀況;

  2、證明出生人口的血親關係;

  3、作為新生兒獲得國籍的醫學依據;

  4、作為戶籍登記機關進行出生人口登記的醫學依據;

  5、作為新生兒依法獲得保健服務的憑證;

  6、為其他必須以《出生醫學證明》為有效期限的事項提供依據。

  辦理出生證明注意事項

  1、填寫《出生醫學證明自填單》一定要認真仔細,因為一經填寫、列印,就不得更改。

  2、當收到《出生醫學證明》後要認真核對。如發現有填寫錯誤時,應及時向醫院申請換髮。《出生證》嚴禁塗改,一旦塗改,視為無效。

  3、《出生醫學證明》是嬰兒的有效法律憑證。要妥善保管。

  4、在辦理出生醫學證明”之前,先要起好寶寶的名字。

  出生證明丟了怎麼辦

  《出生醫學證明》因遺失、被盜等喪失原始憑證的情況要求補發的,取得原簽發單位有關出生醫學記錄證明材料後,向所在地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後,經核實,情況屬實的給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並加蓋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

  具體辦法:未報戶口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已辦理戶籍手續後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須提供由兒童父母或監護人出具的親子關係宣告”;該兒童與其父母(監護人)親子關係的旁證;接生人員出具的接生情況證明,兒童父母或監護人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或單位出具的證明;父母或監護人的身份證影印件。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於1996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嬰兒。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如出國等需要出生醫學證明,以公證部門出具的出生公證書”作為合法有效證件。

辦出生證明3

  小孩出生以後,告訴醫院自己是未婚生子的情況,只要孩子出生,醫院都會開出生證明。

  關於新生兒出生證明的用途:

  1、證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出生人口出生時的健康及自然狀況;

  2、證明出生人口的血親關係;

  3、作為新生兒獲得國籍的醫學依據;

  4、作為戶籍登記機關進行出生人口登記的醫學依據;

  5、作為新生兒依法獲得保健服務的憑證;

  6、為其他必須以《出生醫學證明》為有效期限的事項提供依據

  怎麼樣管理使用出生證明

  1、《出生醫學證明》由衛生部統一制發,各級衛生行政執法部門或委託省(市)級婦幼保健機構監督管理,並負責發放有關使用單位。

  2、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戶口登記機關憑《出生醫學證明》辦理戶口登記手續,並保留《出生醫學證明》副頁作為戶口登記的原始憑證。《出生醫學證明》副頁必須由戶口登記機關拆切,私自拆切視證明無效。

  3、《出生醫學證明》由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妥善保管,不得出賣、轉讓、出售或私自塗改的出生證明無效。

  4、《出生醫學證明》以多種防偽技術印製,版圖線獨特,版圖中央印有“中國婦幼衛生”圖徽暗記標徽,該標徽及“衛生部”印章在特殊燈光下顯示熒光變色(僅供監督管理人員掌握)。

  5、《出生醫學證明》盛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統一地區編號。出生證明驗證版代號等辯真假。

  一、非醫療機構出生的(包括20xx年9月以前醫院出生的)首次辦理出生證明需提供以下材料:

  1、首次簽發表(市轄區內各醫院均有)

  2、凡是辦理出生證明的必須提供父母雙方戶口簿、結婚證及領證人身份證原件,不能提供母親有效證件的需提供親子鑑定

  3、凡是代辦的需提供加蓋村上(社群)公章的委託書

  4、以上所有手續需加蓋公章才有效

  二、已辦理出生證明但遺失了且未上戶的:

  1、父母書面申請(註明原因所需出生證明用處)

  2、原簽發單位提供的出生證明原始資料

辦出生證明4

  出生證明怎麼開

  1、《出生醫學證明》辦理時間:每週一到週五全天。

  2、備齊父母身份證原件和接生醫院出具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進行辦理。

  (1)憑夫婦雙方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在分娩醫院領取《出生醫學記錄》。

  (2)持夫婦雙方身份證明和《出生醫學記錄》到產婦戶口所在辦理程式地的婦幼保健院(所)領取《出生醫學證明》。

  (3)辦理程式:

  a、持接生醫院出具的《出生醫學記錄》在掛號處交費。

  b、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c、自填單一般有以下內容:父母姓名,身份證號,民族,嬰兒姓名,嬰兒申報戶口地址,母親居住地址,床位號等。如果剛住院時還沒想好寶寶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給寶寶取好大名,不然有些醫院是不會發放《出生證》的。

  出生證明有什麼用

  1、證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出生人口出生時的健康及自然狀況;

  2、證明出生人口的血親關係;

  3、作為新生兒獲得國籍的醫學依據;

  4、作為戶籍登記機關進行出生人口登記的醫學依據;

  5、作為新生兒依法獲得保健服務的憑證;

  6、為其他必須以《出生醫學證明》為有效期限的事項提供依據。

  辦理出生證明注意事項

  1、填寫《出生醫學證明自填單》一定要認真仔細,因為一經填寫、列印,就不得更改。

  2、當收到《出生醫學證明》後要認真核對。如發現有填寫錯誤時,應及時向醫院申請換髮。《出生證》嚴禁塗改,一旦塗改,視為無效。

  3、《出生醫學證明》是嬰兒的有效法律憑證。要妥善保管。

  4、在辦理出生醫學證明”之前,先要起好寶寶的名字。

  出生證明丟了怎麼辦

  《出生醫學證明》因遺失、被盜等喪失原始憑證的情況要求補發的,取得原簽發單位有關出生醫學記錄證明材料後,向所在地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後,經核實,情況屬實的給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並加蓋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

  具體辦法:未報戶口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已辦理戶籍手續後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須提供由兒童父母或監護人出具的親子關係宣告”;該兒童與其父母(監護人)親子關係的旁證;接生人員出具的接生情況證明,兒童父母或監護人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或單位出具的證明;父母或監護人的身份證影印件。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於1996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嬰兒。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如出國等需要出生醫學證明,以公證部門出具的出生公證書”作為合法有效證件。

  生孩子需要辦那些證件

  第一步:建“小卡”

  懷孕12周以內,持身份證、戶口本和結婚證,到女方戶口所在地居委辦理一張寫有預產期的生育證明,並蓋章;攜此證明至女方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醫院登記資訊並做常規檢查(一般包括血常規、尿常規、白帶等,有些醫院會做B超檢查);領取體檢報告後,街道醫院會發放《某市孕產婦健康手冊》(即俗稱的“小卡”)。

  第二步:建“大卡”

  選擇一家將來準備生產的醫院,懷孕12周左右,帶好“小卡”去這家醫院登記,並做初次檢查。

  溫馨提示:如果打算早上掛號建卡,不妨空腹去,這樣還可以完成驗血,省得再跑一趟。各家醫院建大卡程式略有不同,很多醫院需要現金支付建卡費用,建議準父母事先了解清楚情況後再去。

  第三步:領取寶寶出生證

  準媽媽在入院的時候,醫院會要求填寫《出生醫學證明自填單》,寶寶出生後,醫院會據此發放《出生醫學證明》。

  溫馨提示:建議準父母在寶寶出生前幫他(她)想好名字,以便登記。《出生醫學證明》上的名字一經登記,再改動將很麻煩。

  第四步:給寶寶報戶口

  父母雙方均為本市居民的新生嬰兒,在出生後一個月內,由嬰兒父母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副頁》、嬰兒父母的《結婚證》和《戶口簿》,向嬰兒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隨父報出生的,必須攜帶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外省市婦女與本市的常住戶口居民結婚,20xx年8月7日後出生的嬰兒可在父親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常住戶口。此類戶口由公安機關稽核後辦理出生登記。需稽核的證明材料包括嬰兒父母結婚證、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第五步:領取寶寶的社保卡

  具有本市戶籍的學齡前嬰幼兒可申領社會保障卡,寶寶將來的.學籍管理、就醫結算、0-6歲嬰幼兒保健都用得上它。

  街道(鎮)居(村)委會工作人員將《某市社會保障卡申領登記表》發給轄區內嬰幼兒家長,由嬰幼兒家長填寫或核對登記表上嬰幼兒姓名、性別、民族、公民身份證號碼與戶口簿上是否一致。資訊核對一致的,在登記表後貼上載有嬰幼兒戶籍資訊的戶口簿影印件,然後將登記表和社會保障卡工本費25元交到就近的街道(鎮)社會保障卡服務站。資訊核對不一致的,先前往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更正資訊,然後攜帶更正後的嬰幼兒戶口簿首頁和載有嬰幼兒戶籍資訊頁的影印件前往就近的服務站現場重新填表、繳費。

  未領到登記表的,家長也可以攜帶嬰幼兒戶口簿首頁和載有嬰幼兒戶籍資訊頁的影印件前往就近的服務站現場填表、繳費。

  第六步: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去街道社保服務站辦理。要帶上戶口簿、結婚證、寶寶的出生證、夫妻雙方的身份證和1英寸照片各一張。有些街道會要求出示已採取節育措施證明,可事先致電詢問清楚。

辦出生證明5

  網友問:我遺失了出生證明,怎樣補回證明?

  律師解答: :《出生醫學證明》因遺失、被盜等喪失原始憑證的情況要求補發的,取得原簽發單位有關出生醫學記錄證明材料後,向所在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後,經核實,情況屬實的給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並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補發辦法如下:

  (一)未報戶口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

  (二)已辦理戶籍手續後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於1996年1月1日(邊遠貧困地區自1996年3月1日)以後出生的嬰兒。

  具體的補發程式由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婚前個人財產包括哪些,怎麼證明婚前個人財產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

  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三類:一是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是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三是婚前財產的利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利息。四是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後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

  這樣規定的目的在於簡化財產關係,便於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這種因人身權受到侵害所獲得的損害賠償費用,因其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是用於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費用,只能作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得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遺囑或贈與合同均體現了遺囑人或贈與人強烈的個人意願,均具有很強的人身性。

  因此,世界各國立法通常都將婚後一方繼承或受贈與的財產劃歸為夫妻一方所有,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妝品以及其他專用物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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