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教師辭職規定流程及範文精選

關於教師辭職規定流程及範文精選

  篇一:

  教師辭職規定流程:

  1、教師個人提出辭職的,必須向所在單位提交書面,經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後送交區教育局人事科待批。

  2、教師個人不向所在單位提交書面辭職報告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作自動離職處理;教師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後,在教育局批准之前必須繼續在崗,如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作自動離職處理。作自動離職處理的教師的檔案、人事、工資關係均不作轉移。出自

  3、教育局人事科將提出辭職的人員名單提交教育局局長辦公會議討論。

  4、經局長辦公會議討論同意辭職的,到所在單位辦理辭職、工作移交等手續,並由所在單位負責人開具辦理完辭職、工作移交等手續的《證明》。

  5、辭職者持所在單位的《證明》到教育局人事科開具《解除聘用合同證明書》,並將辭職教師的個人檔案、人事工資關係轉移至區人才交流中心。

  6、辭職教師須持《解除聘用合同證明書》30日內到區人才交流中心辦理人事代理手續。

  教師辭職信怎麼寫:

  申請人詳細陳述申請辭職的具體原因,使領導能夠透徹瞭解到自己的要求和具體情況,及時就辭職申請給予批覆。在陳述申請的具體理由時,申請人詳細申述自己辭

  職的具體情況,條分縷析使人一看便知,同時也提出自己申請辭職的決心和個人的具體要求,希望得到領導批准。所言合情合理,毫無虛張聲勢誇大之意。愧疚之心隱蘊其中,整篇申請書情真意切,亦有幾多無可奈何與遺憾。

  簡單教師辭職信範文:

  尊敬的校長暨校董事會:

  本人自從××年××月××日開始,有幸與××學校簽約,成為教書育人隊伍的一員,收穫很大,也十分珍惜這段美好時光。最近,由於本人(1.身體;2.家庭;3.個人興趣;4.教學能力;5.發展需要;6.個人志向;7.私人;8.其他。。。)原因,經過長時間的思考,不得不做出這個決定:辭去所擔當的課程教授任務,離開××學校。希望校長以及校董事會能夠批准本人的請求。

  此致

  申請人:×××

  xx年x月x日

  篇二:教師辦理辭職程式

 

  好辦理的:

  1、首先寫辭職報告,經學校開會同意後寫辭職申請,並找大校長簽字同意你辭職;

  2、然後你到教育局把這學校同意辭職的辭職申請交給人事股的人;

  3、然後教育局長簽字同意,然後教育局會讓你去找編制辦,你到編制辦拿著四張表格,單位,學校,自己,編制辦各一份

  4、編制辦弄完後你再去人才交流市場,拿著編制辦下編制的表格去拿檔案就可以了。

  我是一上午就辦好了,找了當地官員,一切關係很順利通了,其實沒有熟人任何一個環節都會卡你!

  1、教師個人提出辭職的`,必須向所在單位提交書面辭職報告,經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後送交區教育局人事科待批。

  2、教師個人不向所在單位提交書面辭職報告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作自動離職處理;教師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後,在教育局批准之前必須繼續在崗,如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作自動離職處理。作自動離職處理的教師的檔案、人事、工資關係均不作轉移。

  3、教育局人事科將提出辭職的人員名單提交教育局局長辦公會議討論。

  4、經局長辦公會議討論同意辭職的,到所在單位辦理辭職、工作移交等手續,並由所在單位負責人開具辦理完辭職、工作移交等手續的

  《證明》。

  5、辭職者持所在單位的《證明》到教育局人事科開具《解除聘用合同證明書》,並將辭職教師的個人檔案、人事工資關係轉移至區人才交流中心。

  6、辭職教師須持《解除聘用合同證明書》30日內到區人才交流中心辦理人事代理手續。

  篇三:教師辭職的相關規定蒐集整理

  

  一、辭職人員首先應向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陳述辭職的理由和去

  向;

  二、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收到辭職申請後,應在3個月內予以辦理辭職手續;

  三、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經稽核批准後,向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轉交《辭職申請

  表》和人事檔案;

  四、中小學教師辭職,審批許可權按調出教育系統的審批規定辦理;

  五、國家統一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在規定的服務期限內,一般不得

  辭職;

  六、辭職人員提出辭職申請超過3個月,所在單位仍不給辦理辭職手續的,辭職

  人員可直接向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提出辭職申請;

  七、行政機關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流動,可參照以上內容。

  公辦教師就參照適用公務員管理規定,如是民辦教師就適用勞動和合同法律規定,保險和辭職均有相關規定

  黃教授告訴記者,儘管教師不同於一般的公司員工,其進入和離職程式相對複雜,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其實體權利義務方面仍然適用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而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辭職是不以用人單位的同意為生效要件的,勞動者只要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提出正式的辭職申請就履行了自己的義務,用人單位無權阻止勞動者辭職,更不能以此為理由扣押勞動者的檔案材料。合同中約定辭職需經用人單位同意的條款,因違反了勞動法的強制性規定而歸於無效。

  “就算辭職違反了合同約定,勞動者也只需向用人單位承擔違約責任,不能因為勞動者辭職不符合同約定,就拒絕解除勞動合同,扣留檔案材料。”黃教授解釋說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所謂的“實習/見習”是針對高校學生到單位去見習的,所以對你來說這就是試用期。試用期間只要你提前3天提出辭職就可以走的。不必要付出任何賠償。

  還有,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也就是說你6個月以後就應該自動轉正了,應該拿正式工資。(從這點上看對方就是法盲……)

  還有,就算正常辭職的話只要提前30天提出就可以了,他們也沒給你培訓。如果有培訓的話要適當賠償培訓費用的,但不能超過工資的。

  勞動仲裁的申請期限是60天。所以如果是討工資的話人家不一定受理。

  至於戶口和檔案,你可以到到單位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直接提出勞動仲裁解決。

  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完善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促進人才合理流動,充分發揮人才的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都可以提出辭職。

  第三條 辭職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有利於人才的分佈與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相適應;

  (二)有利於更好地發揮人才作用;

  (三)鼓勵和支援人才到邊遠地區、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工農業生產第一線及其他國家最需要的地區、行業和部門工作。

  第四條 辭職必須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向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五條 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從收到辭職申請起,除本規定第六條、條七條規定的情況外,應在三個月內,予以辦理辭職手續併發給辭職證明書。

  第六條 與所在單位訂有聘用合同的人員,其辭職按聘用合同的規定辦理。聘用合同沒有明確規定的,可按本規定的第五條或第七條辦理。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其辭職必須經過批准。

  (一)國家和省、市(地區)重點科研專案的主要負責人和業務骨幹,辭職後對工作可能造成損失的;

  (二)在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工作的;

  (三)從事特殊行業、特殊工種的;

  (四)從事國家機密工作,或曾從事國家機密工作,在規定的保密期內的;

  (五)經司法或行政機關決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審查、尚未結案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情況。

  第八條 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與辭職申請人之間發生爭議時,可向當地政府人事部門人才流動爭議促裁機構申請調解或促裁。

  第九條 辭職人員的人事檔案,有關單位應按國家關於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規定,進行移交、接轉和管理。

  第十條 辭職人員被全民所有制單位重新錄用,辭職前和錄用後的工齡合併計算。

  第十一條 辭職人員在未另外獲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內允許繼續居住原單位住房。具體居住時間和住房收費標準,按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辭職人員凡經單位出資培訓的,如個人與單位訂有合同,培訓費問題可按合同規定辦理;如個人與單位沒有簽訂合同,單位可以適當收取培訓費,收取標準按培訓後回單位報務的年限,以每年遞減培訓費20%的比例計算。

  第十三條 辭職應按規定程式辦理手續,不得擅自離職,對擅自離職人員,要進行批評教育,並分別不同情況妥善處理。符合本規定第五條、第七條可以辭職或經批准允許辭職的,要補辦辭職手續。其餘的要動員返回。對拒不返回和拒不補辦手續的,按自動離職處理,以後被其他單位錄用,工齡從重新錄用之日起計算。

  第十四條 辭職人員不得私自帶走屬單位的科研成果、內部和裝置器材等,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責令賠償經濟損失。

  第十五條 有關單位應支援人才合理流動,對有決刁難、打擊申請辭職人員者,應給予嚴肅處理。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人事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或實施辦法,並報人事部備案。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1、教師個人提出辭職的,必須向所在單位提交書面辭職報告,經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後送交區教育局人事科待批。

  2、教師個人不向所在單位提交書面辭職報告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作自動離職處理;教師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後,在教育局批准之前必須繼續在崗,如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作自動離職處理。作自動離職處理的教師的檔案、人事、工資關係均不作轉移。

  3、教育局人事科將提出辭職的人員名單提交教育局局長辦公會議討論。

  4、經局長辦公會議討論同意辭職的,到所在單位辦理辭職、工作移交等手續,並由所在單位負責人開具辦理完辭職、工作移交等手續的《證明》。

  5、辭職者持所在單位的《證明》到教育局人事科開具《解除聘用合同證明書》,並將辭職教師的個人檔案、人事工資關係轉移至區人才交流中心。

  6、辭職教師須持《解除聘用合同證明書》30日內到區人才交流中心辦理人事代理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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