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證明書的格式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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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出資方

  1、本協議中出資方是指承認公司章程、認繳出資額,公司設立後持有經公司登記、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的出資證明書者。

  2、簽訂本協議的股東是:

  A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

  B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

  第二條公司設立方式及法定事項

  1、性質:有限責任公司

  2、擬註冊名稱:

  中文:C有限責任公司

  英文:

  3、註冊地址、營業地址、郵政編碼:

  4、法定代表人、職務:

  5、註冊資本:

  6、公司宗旨:

  7、公司經營範圍:

  8、公司經營方式:

  (上述事項,在工商登記時如有變更,以工商登記為準。)

  第三條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1、 A公司以貨幣現金出資人民幣萬元,以出資人民幣萬元,共計佔C公司註冊資本%。

  2、 B公司以貨幣現金出資人民幣萬元,以出資人民幣萬元,共計佔C公司註冊資本%。

  A、B公司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日內,將各自應繳納的貨幣出資打入C公司籌委會賬戶(賬戶由負責監管),其餘資產的轉移事宜,按本協議第五條辦理。

  第四條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責任

  1、權利

  (1)出資人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佔公司註冊資本額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資產權益。

  (2)出資人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出資人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3)出資人可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轉讓其在C公司的出資。

  (4)出資人共同協商確定公司名稱。

  (5)如公司不能設立時,在承擔發起人義務和責任的前提下,有權收回所認繳的出資。

  (6)出資人有權對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出資義務的出資人和故意或過失損壞公司利益的出資人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7)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2、義務

  (1)出資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2)出資人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3)出資人應遵守《公司章程》。

  (4)本公司發給出資人的出資證明書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僅作為公司內部分紅的依據。

  (5)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3、責任

  (1)出資人違反本協議,不按規定繳納出資,應向已足額繳納出資股東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按其應出資額的%承擔違約責任。出資人不按規定繳納出資導致公司不能成立的,按其應出資額的%向其他出資人承擔違約責任。

  (2)出資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故意或過失侵害公司利益的,應向公司或其他出資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手續辦理

  經股東共同協商,一致同意由A公司具體負責辦理設立公司的有關手續和起草有關檔案,並負責公司設立過程中的其他具體事務。

  第六條協議的退出

  股東退出本協議,放棄股東資格,或者增加新的股東,都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方為有效,因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由股東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加以規定;但退出協議的股東需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七條股東會

  1、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由董事會負責召集。

  2、股東會的職權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

  第八條董事會

  1、董事會是公司日常經營決策機構,由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名。 董事長、副董事長由控股股東推薦,董事會選舉產生。

  2、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3、董事會下設發展戰略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和審計委員會,董事會秘書辦協助以上各委員會和董事會工作。

  4、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其職權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

  第九條總經理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其職權按《公司法》由《公司章程》規定行使。

  公司總經理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提出其薪酬建議。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人員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並決定其薪酬事項。

  第十條監事會

  C公司設名監事,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職權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關規定行使。

  董事、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利潤的分配

  公司交納所得稅後的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

  2、提取利潤的`10%列入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3、提取利潤的10%列入法定公益金;

  4、暫按利潤的5%提取列入任意公積金,可以根據公司年度經營狀況,經股東會同意後予以調整;

  5、支付股東股利;

  6、轉增資本(或股本)。

  第十二條公司未能設立情形

  1、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設立:

  (1)該協議未獲得批准;

  (2)出資人一致決議不設立公司;

  (3)出資人違反出資義務,導致公司不能設立的;

  (4)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不能設立的。

  2、公司不能設立時,出資人已經出資的,應予以返還。對公司不能設立負有責任的出資人,必須承擔完相應法律責任的,才能獲得返還的出資。

  第十三條本協議經發起人、發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並經批准後生效。

  第十四條本協議未盡事宜,以今後補充協議為準。本協議每股東各持一份。

  第十五條本協議簽訂時間為:年月日

  第十六條本協議簽訂地點為:

  A公司:(蓋章)

  代表人:(簽字)

  B公司:(蓋章)

  代表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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