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環境保護的論文

綠色環境保護的論文

  環保已越來越貼近我們的生活,無論何時何地人們都講究擁有一個“綠色”的生活,因此,現在人們的環保意識也越來越重了。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綠色環境保護的論文,歡迎閱讀參考!

  摘 要:只有不僅有政策目標和政策原則,而且有成本較低、切實可行的政策手段時,才能實現我們的可持續發展的任務。在這方面,不斷地探索新的、更有效的政策手段,將是走向可持續發展新世紀的重要一環。

  關鍵詞:環境;綠色;可持續

  一、可持續發展的環境

  一條河沒有明確的歸屬,可能是由於制度的或觀念的原因,也可能是由於技術上的原因。在我國,前一種原因還是大量存在。因為我們剛剛從計劃經濟中走出來,國有企業的民營化還剛剛開始,人們還不習慣將一條河想象為私人所有。但在更多的情況下,河不是在鄉村中的小河,可以在技術上由某些個人所有,而是很大的河,如長江,有上游、中游、下游,擁有一整條河在技術上是不可能的,分段擁有又不能互相不受影響。很大的湖,如太湖,滇池,等等,更進一步,海洋,以至說到極端,整個大氣層,整個地球,就更不可能由私人擁有了。因此環境的不可分性,是外部性、從而是市場價格體系失靈的重要原因。

  所有的人都真切地知道他們的行為將給環境帶來的損害程度,也仍然無法阻止外部性問題的發生。這主要是因為人與人之間的利益並不一致。這裡講的人既可以是生活在同一時期的,又可以是不同時期的人。在同一時期的人中,任何個人或集團若要考慮環境或資源問題而自覺地約束自己,將環境成本或資源成本加到自己的生產成本中去,他或它將會在與同行的競爭中敗北。因為那些沒有考慮環境和資源的企業將會由於成本較低而具有競爭優勢。人們不得不破壞環境,不得不加快耗竭不可再生資源,不得不毀滅自然物種。即使在一些國家內部制定了保護環境與資源的法律,由於不存在一個世界政府,國與國之間的行為很類似於上述的行為。

  因此,可持續發展問題,即保護環境、生物多樣性、和合理使用生物資源與不可再生資源的問題,就可以歸結為外部性問題。而一旦存在著外部性問題,市場價格體系就會失靈。在這種囚徒困境中,政府管制和政策也許是眾多可能的選擇之一。

  二、可持續發展的政策原則

  既然可持續發展問題涉及到外部性問題,而外部性就意味著市場制度的失靈,政府作為一種天生克服外部性問題的制度安排,就可以作為一種解決方案。

  關於政府的起源,有很多說法。一種說法是,當社會中有關產權的保護和承認的制度不能透過個人之間的談判建立起來時,政府就作為一種有暴力後盾的第三方加入進來,從而克服了在產權制度形成方面的囚徒困境。如果這個社會中只有兩個人,他們可能透過長期的互動形成對對方產權的尊重,但如果這個社會的人很多,如有N個人,要達到他們彼此都互相尊重產權,就相當困難了。一旦有一個人不願就尊重別人的產權作出承諾,甚至任意侵犯別人的利益,這整個社會的產權制度就建立不起來。在這時,政府的強制性的對產權的保護就起了關鍵性的作用。

  只要政府對環境的價值有一個恰當的估價,徵收環境稅的辦法就可以部分地避免資訊在時間上分佈的不均勻問題。無論是砍伐還是捕撈,都不會出現過度問題。這個恰當的估價,就是要透過相應的徵稅,使價格上升到使資源供給或環境水平保持在長期均衡的水平上。所謂長期均衡,是指資源存量不會減少,並且生長的速度與消耗的速度基本一致;也是指環境水平不會降低,對環境的損耗的速度與環境的自我修復的速度基本一致。這需要對生物資源和環境的長期成本,尤其對環境破壞的臨界點有一個有遠見的估計。

  三、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手段

  儘管政府是以強制性為特徵的,但不意味著政府只是強制地改變人們的行為,來達到可持續發展和保護環境的'目的。政府政策的目的,是透過政府的行為改變幾個經濟變數,從而改變經濟當事人的成本收益計算,最後使他們自動地做出有利於可持續發展和保護環境的事情來。強制只是政府的最後手段,而不是全部手段。如果社會的大多數成員都與政府對著幹,鑽政策的空子,政府政策就達不到預期的效果;如果政府隨時隨刻都要提防別人,政府政策的成本就會太高,以至不可能有足夠的財政資源來支援政策。因此,選擇正確的政策手段,使政策“惠而不費”,是實現政策目標的重要環節。

  徵稅的核心思想,也是要透過改變成本和收益,改變人們的行為,使之朝著政策目標的方向努力。例如,對於利用我國很稀缺的自然資源生產的產品,可以調低或者免除進口同類產品的關稅,使進口產品的價格降低,從而壓低國內廠家的收益,迫使它們收縮規模以至停產。當然,進口國應該是該種資源豐裕的國家。這種政策,相當於將過剩的自然資源輸出到資源貧瘠的國家。具體的例子,比如造紙業。當然,徵稅要注意不同物品的價格彈性。當某種資源彈性過小時,徵稅所導致的價格上漲不會引起消費量的顯著下降,同時消耗資源的企業也不會減少收入,因為由於價格彈性很小,稅收負擔幾乎全部轉嫁給了消費者。因此,採用徵稅的方法,要選擇在那些價格彈性較大的產品或資源物品領域使用。

  另一個經常使用的操作手段,就是數量控制。這包括對獲取資源的數量(如砍伐樹木或捕撈魚蝦)直接控制,也包括對進入某一行業的企業數量的限制。如果能夠測算出來保證生物資源持續生長的最佳捕撈量或最佳砍伐量,按照這個數量進行拍賣,可以使價格從短期均衡價格上升為長期均衡價格,從而改變供給者與消費者的行為。如果企業的生產能力是基本不變和穩定的,也可以採取拍賣經營特許權的方式,控制進入的企業數量。這樣可以直接避免具有擁擠性質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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