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資本入股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調查與思考_調查報告

民間資本入股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調查與思考_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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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民間資本入股我市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調查與思考

  內容摘要民間資本對促進銀行股權結構多元化、改進銀行公司治理作用極大,但欠發達地區民間資本入股銀行機構仍存在進入渠道狹窄、合格投資者缺乏、投資人難以發揮作用等問題,需要繼續作好鼓勵引導和監管。本文對xx市民間資本入股銀行機構面臨的困難和問題進行了詳盡分析,最後提出了建議。

  關鍵詞民間資本;問題;建議

  近年來,在支援城市商業銀行增資擴股、推進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權改造以及培育組建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工作中,監管部門重視引進民間資本對促進銀行股權結構多元化、改進銀行公司治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並或得一定成效。但欠發達地區民間資本入股銀行機構仍存在進入渠道狹窄、合格投資者缺乏、投資人難以發揮作用等問題,需要繼續作好鼓勵引導和監管跟進。

  1民間資本入股銀行機構基本情況

  截止xx年9月末,xx轄內共有中小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8家,其中城市商業銀行1家,農村信用聯社4家,村鎮銀行3家。實收資本總額15.18億元,較xx年末增加7.3億元,增幅為92.64%。其中民間資本xx億元,佔實收資本總額的53 %,較20xx年末增加4.39億元,增幅為xx%。具體分佈如下:城市商業銀行的民營企業持股18戶xx億元,自然人持股748戶1.20億元,合計持股額佔總股本的xx%;4家農村信用聯社的民營企業持股89戶xx億元,自然人持股14214戶2.98億元,合計持股額佔總股本的96.71%;3家村鎮銀行民營企業持股9戶0.41億元,自然人持股27戶1.11億元,合計持股額佔總股本的80%。民間資本入股上述三類中小法人銀行機構呈現不同特點:城市商業銀行股本結構中發揮主導作用的仍然是地方財政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股份,民間資本佔比較少且構成分散,最大一戶民間資本持股比例只有3.55%,無代表民間資本的股份進入董事會和監事會。民營企業和自然人股份在農村信用聯社股本結構中佔絕對比重,近年來各家聯社按照監管要求進行股權改造,一是將原有的資格股全部轉化為投資股;二是堅持新增入股資金起點要求,新增自然人股單戶額度在40萬元至60萬元以上,新增法人股單戶額度在100萬元至120萬元以上,其中吸收持股比例達到總股本5%以上的民間資本法人股東有6戶(盤縣聯社※戶、鐘山聯社※戶、水城聯社※戶),股金結構得到一定改善。但由於多種原因,民間資本入股農村信用社至今實質上還只是“股金分紅參與者”和“關聯貸款申請人”的角色,並未真正獲得決策和監督“發言權”,對完善法人治理和解決“內部人控制”作用十分有限。轄內3家村鎮銀行作為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監管部門在組建過程中合理引導股權設定,除主發起銀行20%最大股份以外,其餘80%民間資本股份相對集中,並吸納進入決策、監督和執行機制,投資人有效參與和主導法人治理,資本“話語權”得到較好保障。

  2面臨的困難和問題

  第一,民間資本入股銀行機構渠道還比較狹窄。__年國務院制定了《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今年銀監會又出臺了《實施意見》,對民間資本進入銀行實行政策鼓勵,但實際上欠發達地區民間資本入股銀行的渠道還是比較狹窄的,主要是由於法人銀行機構型別單一,數量較少,有的機構對吸納民間資本並不積極。以__為例,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只有城商行、農信聯社和村鎮銀行。各農信聯社雖然把民營企業和自然人作為主要募股物件,但募股額度少,同時部分聯社管控風險能力不強,個別聯社不良貸款佔比過高,以及普遍存在的投資者缺乏“話語權”問題,民間投資進入比較審慎。民間資本對投資入股村鎮銀行一直高度關注,但因為組建指標有限、資本額度較小、進入門檻偏高等問題,大量民間資金隔著“玻璃門”看得見卻進不來,全市3家村鎮銀行吸納的__億元民間投資中,本地資金只有0.45億元。城商行資本金規模較大,近年來增資擴股也較多,但原有大股東為了保持相對控股地位,把募股物件主要限定為地方財政和國有控股企業,民間資本進入不多。

  第二,符合監管要求的民企法人投資者比較稀缺,最佳化股權結構受到限制。積極引導股權向法人股東集中,逐步形成以法人股為主體的股東結構是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權改造的`目標。根據監管法規要求,合格的法人股東應具備連續兩年盈利、淨資產比例在30%以上、不得以信貸資金入股等條件,受經濟發展水平制約,欠發達地區符合條件又願意入股農信社的民企很難尋找。在實施股權改造工作中,監管部門要求應最大程度吸引法人企業入股,轄內農信聯社也多方努力,但最終新增法人股比例仍然不到一半,股東分散、主要以自然人為主的股權結構沒有根本改變。由於轄內產業構成單一,農業產業化發展尚處於起步階段,入股銀行的民企結構也比較單一,農村信用社增擴的6家入股比例在5%以上的民企股東中,有5家是煤炭企業。沒有戰略投資者性質的資金入股,沒有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幾乎沒有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涉農企業入股。

  第三,民間資本大量投資農村信用社但在經營管理上沒有話語權。在我省農信社現行管理體制下,省聯社發揮了絕對行政管理職能,縣聯社領導班子選配、考核、評價以及員工錄用、分配辦法等其他許多重大決策完全是省聯社說了算,縣聯社社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治理架構難以真正發揮作用,理事長需要向上負責的是省聯社而不是投資者,縣級聯社更像是省聯社的分支機構而不是獨立的企業法人。受管理體制以及權益訴求高度分散的股權結構制約,儘管包括民企在內的民間資本參股農信社比例已經達到了95%以上,但除了能夠獲得相對穩定的投資收益,以及能夠為自身實業擴張提供一定融資便利外,股東的積極性和責任心難調動,對解決農信社內部人控制、轉換經營機制、加強經營管理以及管控化解風險推動作用不大。相反,個別進入聯社理事會的老闆股東可能會透過信貸融資而產生關聯交易風險。

  3思考與建議

  第一,大力促進地方民營經濟發展,培育一大批經營上規模、管理上檔次、行業多元化、具有一定戰略經營意識的民企主體是引導和鼓勵民間資本入股銀行機構的前提。基層監管部門要積極宣傳有關鼓勵性准入政策,各類法人銀行機構在增資擴股時都要對民間資本開放門戶,要深入細緻進行募股推介,大力吸引符合條件的民企包括區域外優質民企參股地方法人銀行機構。

  第二,繼續強力推動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份制改革。前期股權改造初步解決了資格股轉換和增資擴股問題,對集中與最佳化股權有幫助但作用不明顯。當前應繼續強力推動縣聯社組建為農商行,以組建農商行為契機,徹底改造現有股權結構和治理結構,解決民間資本權重巨大而“話語權”薄弱的問題。上級監管部門應繼續採取有力措施,敦促省聯社逐步淡出行政管理職能,規範履職方式,把獨立企業法人應具備的所有管理決策權歸還給縣聯社(農商行)。

  第三,加強監管能力建設。面對民間資本大量進入地方中小銀行機構以及投資人話語權將會逐步增加的實際,基層監管部門應重視自身能力建設,提高識別風險能力,嚴格執行法規,加強監督檢查,督促民間資本規範運作,嚴控關聯控股、關聯交易、過度分紅、甚至圈錢抽逃等風險發生。既要立足於透過股份制改造解決當前農信社內部人控制、經營機制和風險管控機制落後等問題,又要防止大股東為了自身利益而非理性控股情況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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