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城市小區停車難和物業管理問題的調查報告

關於城市小區停車難和物業管理問題的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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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市許多小區業主與物業企業之間的矛盾日趨嚴重,群眾與企業的呼聲越發增多,翠竹北區等小區收繳率從四年前的80%下降到58%,勤業一、二、三村的收繳率只有30%,甚至像金色新城等這樣的新小區的收繳率也不到50%;近幾年來,我市不斷髮生物業企業撤離小區的現象,如荷花池公寓、廣景山莊、蘆墅廣景苑等小區。

  分析物業管理矛盾的根源,主要是以下幾個因素:

  1、法律法規不完善。一方面缺乏與物權法相配套的實施細則,我市又無立法權;另一方面,我市規範性檔案的建設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滯後於小區物業管理和停車新的發展需求,致使實際工作中出現有法難行、無法可依的現象。

  2、管理體制不順暢。一是政府社會管理沒有延伸到終端,一些政策法規在小區中出現梗阻、斷層現象,亂開店、亂停車、盜竊等影響居住環境質量問題未能得到遏制;二是基層黨支部及居委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三者之間相互促進、相互制約,共建和諧小區的機制沒有建立,居委會名義上是自治組織,現實上是從事黨政工作,但在處理業主與物業矛盾中“名不正、言不順”,解決基層矛盾的一線作用未能充分發揮,對其缺乏考核激勵制度,社會管理的積極性不足,特別是社群居委會和物業企業在協調解決

  與上級政府部門相關的具體事務上,顯得無能為力。

  3、市場主體不對稱。業主個體直接面對物業企業或開發商必然處於明顯弱勢,而我市目前業委會尚未普遍建立。業主自治意識不強,據調查,62%的業主對業主委員會不清楚、不參與。對業委會的設立、監督以及主要人員的權利和義務沒有形成統一有效的規範。業主委員會的自治能力、內控能力、團隊精神和依法維權水平不高,業委會成員服務全體業主的動力不足,年紀輕、能力強的現職人員更不願加入業委會。另一方面,物業企業進入市場的門檻很低,實力不強,規模不大,素質不高,管理人員、高學歷層次、技術職稱等方面的比例都低於全國水平,物業管理行業的誠信度和公信力不強。

  4、市場環境不和諧。某些新聞輿論的導向有偏差,部分群眾對物業管理行業存有偏見,“享受免費午餐”的習慣在相當範圍內存在,物業的“傭人”地位和勞動成果得不到應有的尊重,少數離退休幹部、現職領導、司法人員和教師等機關公職人員,帶頭欠繳物業費,產生了一定的負面影響。

  5、市場制度不健全。物業企業進入市場的`門檻過低,市場的進退制度不規範,對業主和物業企業制約有效的社會誠信系統未能建立。追討惡意欠費的司法程式過長,成本過高,企業難以維權。對開發企業的責任追究制度不完善,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房屋質量差,隨意更改規劃設計,公用配套設施數量不到位、技術標準不達標等問題得不到有效解決。一些小區建管不分掩蓋著前期遺留問題,或轉嫁給後進入的物業企業,開發專案前期的物業管理招投標制度有待全面推進。業主與開發商、物業企業的糾紛在基層和司法訴訟層面上得不到高效解決。物業管理選單式的分項消費制度未能建立,業主不能明白消費、透明監督。許多物業企業把出租公共共用設施和停車管理費作為重要的收入渠道,千方百計擴大路面停車,帳目不清,隱瞞收益。

  6、政府管理不完善。在扶持、監管物業管理產業上,一些政府部門存在著職能錯位、缺位和越位現象,扶持物業管理這一勞動密集型產業的政策沒有形成,對小區內違規違章現象執法不力,把某一些義務和負擔轉嫁給企業,對物業管理費和停車費的價格調控水平還不夠高,一些部門的工作協調不到位。特別是基層行政組織事務多、經費少,就搞違章搭建或出租老小區僅有的公共用房公共設施,以補充管理經費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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