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調研報告

反家庭暴力調研報告

  在生活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報告的重要性,報告具有雙向溝通性的特點。你還在對寫報告感到一籌莫展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反家庭暴力調研報告,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反家庭暴力調研報告1

  一、家庭暴力的現狀

  家庭暴力現象依然是造成家庭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近年來,從我們接待的婦女信訪案件來看,家庭暴力一直是造成家庭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從20xx年以來,縣婦聯每年都要接待3-5件的家庭暴力引起的信訪案件,約佔上訪案件總量的20%左右。由於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隱蔽性,當事人往往存在“家醜不可外揚”的思想,所以即便是出現家庭暴力也往往選擇掩蓋,不到萬不得已不去求助,導致很多家暴案件反饋不上來。從婦聯掌握的情況看,受害方都是女性。

  二、家庭暴力發生的原因

  1、不良的社會觀念。儘管憲法、法律都有男女平等的規定,但是法律上的“平等”並不等於事實上的平等。“重男輕女”的觀念以及“男尊女卑”的傳統觀念還是存在的,就依仗男性身強體壯的優勢,強迫女方服從自己。他們並不認為“家庭暴力”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只把它當作是“家務事”。這種觀念在農村或是文化層次較低的群體中尤其有市場,而有些婦女在封建思想影響下,也將自己完全依附於丈夫,失去了獨立人格,一旦被丈夫毆打,認為家庭醜事,不便聲張,委曲求全,這樣更縱容了丈夫的施暴行為。

  2、以男性為主導的家庭經濟模式。很多家庭中男方仍是經濟收入的主要來源,婦女經濟收入相對較少甚至有的根本沒有,尤其是女性在家庭中承擔的家庭內事務較多,沒有更多創收的精力和途徑,導致很多女性在家庭經濟中依附於男性,處於弱勢地位。在這種經濟模式下,理想的婚姻家庭中,表現為男強女弱。女方希望找一個各方面都比自己強的男性,而自己甘願默默奉獻於家庭。一些男性由於有了妻子的支援,抓住某些機遇而迅速致富,社會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謂的“優越感”得到充分體現,於是要求妻子絕對服從其意志,否則就惡語傷人,大打出手。

  3、夫妻關係惡化是造成家暴的外部原因。透過我們在接訪案件中發現,大多數家庭暴力發生之前都存在夫妻關係的惡化現象。一些家庭因夫妻性格不合、一方婚外情、家庭矛盾糾紛導致夫妻關係惡化,繼而出現了家庭暴力現象。這裡要重點說一下,女性自身問題造成的夫妻關係惡化。一些女性因為自身修養不夠或者性格缺陷,在處理夫妻關係和家庭矛盾時不注意方式方法,促使夫妻關係惡化,比如有的女性對一些小事就過分嘮叨、喋喋不休,極易激怒男方,引發家暴;有一些女性處理婆媳關係、親友關係及其他關係不當,極大挫傷男性自尊心;還有的女性性格過度懦弱、事事忍讓,自己的合理要求長期得不到滿足,長期處於被動、從屬的地位,致使一些男性在家庭中滋生出霸道、自私、獨斷專行的心理等等,這些都是造成夫妻關係惡化,引發家庭暴力的誘因。

  4、男方品行惡劣、性格偏執或心理扭曲導致家庭暴力。一些家庭中因男方在道德品質、性格、心理等方面存在缺陷,無緣無故的對女方實施家庭暴力。

  以上只是造成家庭暴力的幾個方面,而且很多家庭暴力現象的出現通常都不是一種原因造成的,往往包含了幾種情況。

  三、家庭暴力的對策

  1、加強男女平等的宣傳,提高廣大婦女維權意識和能力。透過廣泛宣傳,一方面在社會上去營造促進男女平等,提升婦女社會地位的氛圍;另一方面鼓勵婦女樹立自立、自強的觀念,提高自身素質,勇於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女性要自立、自強、自信,透過自身努力實現精神的獨立和經濟的獨立。一方面要提倡婦女勇於走出家庭創業就業,全面提升自己在家庭經濟中的地位,改變在經濟上依附於男性的心理和狀態;另一方面要鼓勵婦女在人格上獨立自主,爭取在家庭重大決策上的話語權、決策權,擺脫依賴、逆來順受等不良心理狀態,培養獨立自主、有主見的品格。

  3、女性要加強自身修養,協調好家庭中的各種關係。家庭中,女性在養育子女、贍養老人等方面承擔的任務通常比男性要重很多,家庭關係的和諧與否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女性自身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著家庭生活質量的好壞,只有不斷提升自身的素質,克服自身缺陷,才能協調好夫妻關係、親子關係、婆媳關係等婚姻家庭中重要關係,促進家庭和諧,杜絕家暴現象。

  3、各部門協調聯動,提高對家庭暴力的打擊力度。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必須各部門協調聯動,僅僅依靠婦聯組織是不夠的,必須各部門齊抓共管,對家庭暴力現象進行嚴厲打擊;對因家庭暴力起訴離婚的婦女要在財產分割等方面給予更多的傾斜。

反家庭暴力調研報告2

  隨著經濟和社會的不斷髮展,近年來桃江縣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地位有了明顯的提高。但是由於生活壓力增大、婚姻質量不高、人口素質低下等原因,針對女性的家庭暴力仍然時有發生。它嚴重危害廣大婦女兒童的身心健康,又破壞了社會穩定和諧。切實消除家庭暴力是一項巨大的社會綜合治理工程,需要全社會長期共同不懈的努力。

  一、我縣家庭暴力的現狀

  從縣婦聯近年來接待的來信來訪來看,家庭暴力在婚姻家庭類信訪件中佔有相當大的比重。20xx年,縣婦聯共接待來信來訪119起,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有47件,佔來信來訪總數的39.5 %。從20xx年婦聯接訪的47件家庭暴力案件中來看,有23件透過調解處理,佔總數的48.94%,透過訴訟程式處理的僅有7件。其中,有22%的家庭矛盾無法調和,面臨離婚的結局,有5%的家庭婦女受到嚴重傷害。

  二、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分析

  1、女性在經濟上的不獨立及自我保護能力差

  中國傳統的婚姻觀是“女主內,男主外”的思想。女方一般希望找一個各方面比自己強的男性,而女性在婚後,要承擔家務和生兒育女的主要責任,很多女性為了家庭一般會選擇犧牲個人成長髮展,默默奉獻於家庭,往往沒有太多經濟上的來源,家庭收入大部分是靠男性。在我縣因家庭暴力的案件中,有90%是男性掌握著經濟大權,75%的女性在經濟上嚴重依附於男性。沒有收入的女性對丈夫的依賴心較強,最初遭受丈夫家暴時、往往因為害怕離婚後沒有房子,被迫離開孩子等原因,會選擇忍氣吞聲,久而久之,就大大助長了男性的氣焰,導致家庭暴力的持續存在且日益嚴重。

  2、社會環境對家庭暴力的姑息容忍

  中國自古以來的傳統觀念使大多數人認為,夫妻之間打打罵罵是正常的事情,很多家庭暴力發生以後被周圍群眾視為家庭私事,認為不便過多幹預。司法公安機關對家庭暴力重視不夠,認為是一般的家務事,不予過問或一味調和,即使有投訴也是以批評教育了事。甚至一些婦女本身在遭受丈夫暴力侵害後,往往是能忍則忍。有的為了孩子忍辱負重,有的不願放棄家庭,認為丈夫能自己覺悟,有的怕離了婚也難逃對方暴力威脅。有部分婦女求助於社會,也是希望有關部門透過教育來制止丈夫的施暴行為,不願丈夫受法律制裁而導致家庭破裂。這種委屈求全的態度,助長了施暴者的囂張氣焰。

  3、法律層面的保護還存在欠缺。

  3月1日,我國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對提高全社會反家庭暴力意識,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反家庭暴力法》的宣傳工作還不夠深入。廣大人民群眾尤其是農村弱勢女性因教育水平、文化程度所限,對反家暴的法律法規知曉率並不高,即便有所瞭解也不清楚具體怎樣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二是存在家庭暴力舉證困難的問題。家庭暴力絕大多數發生在自己家庭這個私密的空間裡,外人難以知道。多數受害女性沒有意識主動收集、保留好相關證據。而且一般在暴力正在進行時無法及時向公安機關報警求助,當警察趕到現場時暴力行為往往已經結束,在沒有證人證明、施暴者極力否認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也很難對事情作出一個準確、真實的認定,僅作為家務糾紛對待,勸說幾句作罷,致使受暴婦女無法真正得到及時有效的幫助。

  三、對策與建議

  1.強化男女平等觀念,培養婦女自立自強精神

  一方面要結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努力提高全民法律意識和道德修養,把反對家庭暴力納入精神文明建設的軌道上來,特別要提高家庭中男性的思想文化素質,消除“大男子主義 ”的陳舊思想,強化男女平等的意識。另一方面,要注重提高女性在家庭中的經濟地位。讓廣大婦女樹立自立自強的精神,從丈夫的光環下走出來、拋棄幻想,積極參加婦聯組織和其他部門舉辦的各類技術培訓活動,掌握一至兩門實用技術,提高謀生能力,增加自身資源儲備量。從經濟上獨立,與丈夫平起平坐,實現自身的個人價值和社會價值。在經濟上有了實力,就為實現真正的“男女平等”、擺脫家庭暴力奠定了物質基礎。

  2. 廣泛深入宣傳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規

  加強農村反家庭暴力的宣傳力度,由各級婦聯組織牽頭,聯合有關部門透過開展法律進社群(村)、進學校、進家庭活動,以舉辦培訓、知識競賽、演講比賽等形式為載體,向廣大群眾宣傳法律法規和家庭暴力有關知識,同時,發放簡明易懂的宣傳畫冊,在村(社群)公示牆設立《反家庭暴力法》解讀專區,使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規家喻戶曉,不斷提高婦女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提高她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轉變婦女的觀念,運用法律的途徑解決家庭暴力問題,維護社會穩定。各類媒體要對一些家庭暴力事件給予曝光,點評典型家庭暴力的案例,譴責家庭暴力行為,加強輿論監督。對欲施暴者起到警戒作用,提高全社會對家庭暴力行為危害性的認識,達到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為的目的。

  3. 進一步明確執法機關介入家庭暴力的法律義務與責任

  公安司法部門要重視家庭暴力的處理,利用現有法律為受暴婦女伸張正義。只有強化執法工作,才能使婦女權益的保護真正落到實處。公安機關對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報警求助應迅速出警制止和查處,問明情況,製作筆錄,不得以“家庭糾紛”為由拒絕、推諉,使家暴案件查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辦理因家庭暴力引發的刑事案件,應及時批捕和提起公訴;法院應依法及時受理因家庭暴力引起的各類民事訴訟和刑事自訴案件,對其中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有關證據的,不應不予以立案,而應在必要時依職權調取證據。考慮到家庭暴力案件具有隱蔽性及受害婦女取證難等特點,建議應合理分配舉證責任,舉證傾向於弱勢群體即家庭暴力受害者僅提供證據證明受侵害事實及傷害後果並指認系施暴者所為,舉證責任便轉移至施暴方,由施暴方承擔證明其並非侵權行為人的舉證責任,如果無法證明的,推定其為侵權行為人。受害者舉證受侵害事實,只需提供施暴方的悔過書、保證書、未成年子女的證言、目擊證人的證言、報警回執,醫院就診病歷本、照片、錄音錄影等視聽資料及社群、婦聯等社會團體和組織的相關記錄等證據之一即可認定侵權事實存在。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