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中小學招生須知

長春中小學招生須知

  小學和中學合稱,小學包括初小和高小,中學又包括初中和高中。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長春中小學招生須知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入學條件

  小學:凡年滿6週歲(2014年8月31日前出生,含8月31日),且具有城區、開發區戶籍或具有城區、開發區有效居住證的適齡兒童可入讀城區、開發區小學。

  初中:凡具有城區、開發區戶籍或具有城區、開發區有效居住證,並已經完成小學階段義務教育的畢業生,可入讀城區、開發區初中。

  招生錄取辦法

  全面落實義務教育免試就近入學規定,各城區、開發區要依法保障轄區內所有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公辦學校、民辦學校同步進行招生。

  公辦學校

  公辦學校招生按學區劃分方案組織實施,即實行劃片入學(入:即入校報到;學:即學習期間)。

  劃片入學應當符合“兩個一致”原則。即:適齡兒童少年戶籍應與其父母戶籍一致,戶籍地址應與實際居住地址及父母的房屋權屬證明一致。

  適齡兒童少年父母在城區、開發區無住房,適齡兒童少年及其父母和祖父母(外祖父母)三代人戶籍與家庭住房一致,新生自出生之日起,即落戶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戶籍上並實際居住,且戶籍從未遷移,視為符合“兩個一致”。

  民辦學校

  民辦學校面向城區、開發區招生。各城區、開發區根據各民辦學校實際情況核准招生計劃,並報市教育局備案。民辦學校招生實行網上報名,報名人數未超過招生計劃的,全員註冊錄取;報名人數超過招生計劃的,實行電腦隨機錄取。被民辦學校錄取的,不能參加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空餘學位電腦派位。

  民辦九年一貫制學校小學畢業生選擇到本校初中就讀的,填報本校初中就讀申請表,家長(監護人)簽字確認,城區、開發區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予以錄取。

  公辦、民辦校錄取分三階段

  第一階段:錄取申報公辦學校且符合“兩個一致”的適齡兒童少年和申報民辦學校且透過註冊及電腦隨機錄取獲得學位的適齡兒童少年。

  第二階段:由各城區、開發區按照“兩個一致”優先原則,對申報民辦學校但未被錄取的和第一階段不符合“兩個一致”未被公辦學校錄取的適齡兒童少年進行錄取。不符合“兩個一致”的,由各城區、開發區根據適齡兒童少年實際住址、結合周邊學校佈局、辦學規模、招生實際安排入學。

  第三階段:錄取透過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空餘學位電腦派位獲得學位的適齡兒童少年。

  招生錄取流程

  招生錄取分四步進行,即全員資訊登記審查、全員網上報名、分階段錄取和統籌安排。

  特殊群體入學

  隨遷子女入學

  堅持以流入地政府為主、以公辦學校為主,將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城鎮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範圍,實行以居住證為主要依據的隨遷子女入學政策,切實簡化隨遷子女入學流程和證明要求,做好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

  少數民族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各城區、開發區負責組織轄區內民族學校制定招生方案和招生計劃,本民族適齡兒童少年可自主選擇本民族學校就讀。

  各類殘疾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各城區、開發區要對轄區內適齡殘疾兒童少年情況進行摸底調查,並對其自然情況進行登記,組織專家組進行鑑定評估,根據實際情況提出教育安置建議。建立殘疾兒童少年就近入學優先保障機制,對於能夠適應普通學校學習生活的,應當就近就便安排到普通中小學校隨班就讀。

  入讀長春市希望學校

  各城區、開發區要對轄區內特困特優的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摸底調查,確保其依法接受義務教育。全市範圍內低保或低保邊緣家庭子女、軍烈屬子女、烈士子女、孤兒,以及持市民政局等單位開具相關證明材料的`困難群體子女,可採取自薦或由當地教育部門推薦方式入讀長春市希望學校。

  入讀長春市晨光學校

  初中階段學習有特殊困難、行為有偏差的在校學生,由各地負責進行調查、統計,依據自願原則,經原初中學校同意,安排到晨光學校學習。家長或學生本人主動申請,經晨光學校稽核同意,也可辦理轉學手續。

  特殊優撫物件入學

  依據省教育廳和省軍區《關於轉發教育部、總政治部〈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辦法〉的通知》(吉政聯〔2012〕69號),妥善安排軍人子女入學。

  依據《應急管理部教育部關於做好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應急〔2019〕37號)有關規定妥善安排消防救援人員子女入學。

  依據中共長春市委相關檔案精神妥善安排符合條件的公安民警子女入學。

  依據《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激發人才活力支援人才創新創業的若干意見》(吉發〔2018〕4號)等相關政策,妥善安排引進人才子女入學。

  依據《長春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加強對參加抗擊新冠肺炎疫情一線醫務人員關心關愛若干措施的通知》(長府發〔2020〕3號)規定,妥善安排援助湖北醫療隊和直接參與新冠肺炎患者治療的醫務人員子女入學。

  其他群體入學

  港澳同胞、臺灣省籍同胞和華僑、歸僑子女,外籍適齡兒童少年等入學工作,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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