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校車執行實施方案範文(通用5篇)

幼兒園校車執行實施方案範文(通用5篇)

  為了確保工作或事情能有條不紊地開展,通常需要提前準備好一份方案,一份好的方案一定會注重受眾的參與性及互動性。制定方案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幼兒園校車執行實施方案範文(通用5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幼兒園校車執行實施方案1

  為切實加強全市校車安全管理,積極探索符合我市實際、滿足學生乘車需求的校車運營模式,有效預防學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中小學生、幼兒上下學交通安全,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等要求,特制訂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校車安全工作的指導意見》(桂政辦發〔20XX〕56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桂政辦發〔20XX〕219號)的有關規定和通知要求,進一步落實校車運營管理安全主體責任,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公司管理、部門監管”的原則,建立城鄉資源共享、線路設定科學、管理規範、覆蓋全市城鄉的鎮村公交(客運)網路,確保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

  二、校車運營管理模式

  實行“政府主導、部門監管、市場運作、公司管理”的運營管理模式,透過市政務服務大廳公平交易中心或電視臺釋出校車接送服務專案公告,鼓勵在廣西區內依法設立註冊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以及根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提供校車服務,引入競爭機制,公開、公平、公正選擇具有運營實力的校車服務公司提供校車接送學生服務。為規範校車執行安全管理,逐步實現專業化和集約化,校車的標準、配置與運營、資質稽核等相關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協調有關部門嚴格按照國家、自治區、梧州市有關規定統一指導,以“學生舒心、家長省心、政府放心”為宗旨,對新購置及原有校車的管理、使用、週期審驗及入戶申請等工作予以明確:

  1.校車服務公司自行採購國標校車,統一入戶上牌、辦理保險、車輛行駛線路、聘請司機等,給各民辦學校和民辦幼兒園提供校車接送服務,按相關標準收取租賃費或交通費。

  2.各民辦學校和民辦幼兒園可自行採購國標新校車,也可委託校車服務公司代購新國標校車,由校車服務公司與購買新校車的學校或幼兒園簽訂協議明確校車財產權屬,納入校車服務公司名下統一管理、統一監控、統一辦理入戶上牌、辦理保險以及車輛行駛線路等業務,按相關標準每月繳納管理費。

  3.各民辦學校和民辦幼兒園原已購置正常使用的校車須納入校車服務公司名下實行統一管理、統一監控,與校車服務公司簽訂協議明確校車財產權屬,按相關標準每月繳納管理費。

  4.各義務教育學校和公辦幼兒園由校車服務公司直接提供校車接送服務,按相關標準每月繳納交通費。

  三、校車管理適用範圍

  按照“保障學生就近入學、寄宿制學校入學,公共交通滿足入學,提供校車服務”依次優先的原則,當前校車主要用於解決農村路途較遠的幼兒園專用校車及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生的實際困難,離校較近的學生原則上不安排接送,但確需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應使用學生專用校車接送。

  四、建立校車管理工作機制

  市人民政府建立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各負其責、屬地化管理的工作協調機制,成立岑溪市校車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長任組長,成員單位由市政府辦、市委宣傳部、政法委,教育局、交通運輸局、公安局、住建局、民政局、司法局、城市管理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急管理局、交管大隊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教育局。領導小組主要職責是組織實施、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制定具體措施,研究解決問題,每年定期和不定期組織市直有關部門開展校車聯合整治工作。各鎮要相應成立校車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轄區內的校車管理工作,定期研究解決校車運營管理過程中的突出問題。

  各鎮、市直有關部門要將加強和推進校車安全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列入當地教育惠民工程專案,作為重要民生工程來抓。加強領導,強化措施,明確責任,努力使校車管理步入政府主導、管理規範、用車安全、群眾滿意的良性發展軌道,確保中小學生和幼兒上下學坐上安全車、放心車。

  五、職責分工

  市委宣傳部:負責協調組織市融媒體中心、電視臺等媒體開展校車安全管理的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宣傳校車安全管理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效,營造校車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圍。

  市委政法委:負責校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將校車管理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落實各項工作要求。

  市教育局:最佳化學校、幼兒園佈局,提供乘車學生數量分佈和用車需求情況;與各學校、幼兒園簽訂交通安全責任書,指導和督促各校履行安全管理職責;聯合公安、交通運輸部門對各學校、幼兒園進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配合公安、交通運輸部門進行校車交通安全檢查,防止超員、超速、酒駕等違法行為;統籌建立校車管理臺帳與資料庫,上報校車管理資訊。

  市公安交管大隊: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負責校車道路行駛過程中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簽註校車駕駛員準駕證和核發校車標牌,建立健全校車車輛、駕駛員資訊管理臺賬;負責交通秩序的維護和管控,依法嚴查校車超員、超速和非正規校車接送學生等交通違法行為,重點加強學校周邊道路巡查和管理,對道路交通警示牌、減速帶的設定提出具體意見,有序疏導、維護好交通秩序;按照許可權為校車標牌辦理審批手續,負責校車駕駛員準駕資格的審查;及時排查道路和校車的安全隱患,並以書面形式向市安委辦報告相關隱患問題;負責督促校車持有人按照週期進行車輛技術綜合性能檢測,嚴把車輛安全技術關;加強警校共建,配合市教育局、應急局、交通運輸局、學校做好對中小學生交通安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配合公安交管大隊、應急管理局等部門嚴格排查校車通行線路安全狀況,按照《公路法》分級管理的原則,及時整改所屬管養的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為校車創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環境;會同市住建局、城市管理監督局等部門按照道路級別劃分許可權做好校車站點設立、路況維護等工作;積極配合市教育局、應急管理局、公安交管大隊等部門加強校車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的各項制度;配合市政法委、市教育局、應急管理局、公安交管大隊等部門打擊非法接送學生的車輛。

  市財政局:落實市政府安排的校車補貼、獎勵經費,並按時

  足額撥付到位。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將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範疇,加強安全工作協調和對各有關部門落實安全職責情況的督促檢查,並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配合相關部門進行聯合檢查;督促有關部門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切實整改重大安全隱患。

  市司法局:負責依法稽核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出臺的校車管理規範性檔案。

  市民政局、扶貧辦、殘聯:負責做好低保家庭、困難學生、建檔立卡貧困戶、殘疾家庭乘車學生調查摸底、核實報送工作。

  市發改局:會同財政、教育部門適時制定指導性運營價格。

  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校車服務公司按標準收費,嚴厲打擊亂收費亂漲價行為;督促落實涉及校車的價費優惠政策。

  各學校、幼兒園:負責本校(園)校車日常安全管理和學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建立校車制度和校車臺賬,嚴格把關學生乘車條件;提供本校(園)學生乘坐校車的需求情況;製作學生乘車花名冊,與校車公司做好人員清點交接手續,建立校車資訊卡、接送聯絡卡等管理臺賬;做好學生在校門口上下車的安全管理、學生乘車的組織,確保學生按時上車,準點開車;每個校內站點設立若干名執勤教師,負責學生上下車的安全護導,並維持學生的乘車秩序;教育和引導學生不搭乘非法營運車輛,對非法營執行為及時舉報;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學生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和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方法,並定期組織學生開展校車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做好學生家長與校車服務公司的溝通工作,協助校車服務公司與學生家長簽訂乘車服務協議。

  各鎮人民政府:各鎮成立校車管理機構,確定一名分管領導,落實鎮、村(社群)分級管理的責任主體;掌握本轄區內需運送學生數量和接送學生的車輛需求情況,及時上報市校車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轄區內校車履行協調、管理、監督職責,幫助、指導學校落實相關安全措施;督促轄區內相關部門依法對校車進行管理;按照道路級別劃分職責許可權負責做好鎮、村(社群)道路站點設立、路況維護。

  校車服務公司:負責學生乘車的日常管理,對校車運營安全負全責;負責招聘符合條件的專職駕駛員,嚴格把好人員准入關,切實做好駕駛員的培訓和管理工作;要按照規定指派照管人員(乘務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做好學生乘車期間的安全護導,確保無超載超員情況發生;要及時對車輛進行維護保養,確保車況良好,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要按規定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實時監控校車執行和學生安全;要規範校車保險管理,按規定及時投保交強險、車輛險、第三者責任險、承運人和座位險(暫按20XX年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專案計算標準的檔案執行,如計算標準有變化按變化後的執行),進一步化解校車安全事故的經濟賠償風險;負責配備相關的管理人員具體負責車輛執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校車及駕駛人管理檔案、行車日記及每日登記出車情況,具體落實定人、定車、定時、定點、定線的“五定”管理制度;做好駕駛員和隨車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根據乘車人數和線路的變化,每學期對車輛進行科學調整,最大程度地提高車輛利用率。

  市校車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落實,建立健全聯席會議、聯合執法和督促檢查工作機制;加大對學校、校車服務公司及其他負有學生接送車輛安全監督管理職能部門的督促檢查力度;對執行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責任不落實、工作不到位的,責令限期整改;對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或校車安全管理相關規定,導致發生交通事故的,實行責任倒查,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定期組織召開聯席會議,分析存在困難和社會穩定風險,研究部署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問題;深入基層開展調研督導,幫助基層把握工作重點,解決突出問題,建立長效機制,嚴格校車管理;對相關部門進行考核,發現問題,督促整改;研究制定考評細則及獎勵方案。

  六、校車和校車駕駛人申報管理辦法

  (一)校車申報

  1.申報條件

  (1)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並已經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

  (2)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3)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執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須投保交強險、車輛險、第三者責任險、承運人和座位險(暫按20XX年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專案計算標準的檔案執行,如計算標準有變化按變化後的執行)。

  2.申報程式

  由中標的校車服務公司向市教育局提交書面申請和符合上述申報條件的材料,經市交管大隊、交通運輸局、教育局稽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決定批准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並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籤注校車型別和核載人數。

  (二)校車駕駛人申報

  1.申報條件

  (1)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週歲以上、不超過60週歲;

  (2)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3)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4)無飲酒後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5)無犯罪記錄;

  (6)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2.申報程式

  駕駛人向市交管大隊提交書面申請和符合上述申報條件的材料,經市交管大隊稽核合格後再遞交市公安交管支隊稽核,再由市公安交管支隊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籤注准許駕駛校車。

  七、校車行駛規定

  1.校車應統一著黃色的車體外觀顏色,在車輛兩側應統一貼上校車標牌,校車標牌應當載明本車牌號碼、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駛路線、開行時間、停靠站點、跟車照管人及其聯絡電話等。

  2.校車應配備統一的校車標誌燈和停車指示標誌,攜帶逃生錘、乾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裝置。校車應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3.應遵守交通規則,按規定的線路行走,在規定的停靠站點停靠,嚴禁超員、超速、酒駕、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

  八、加快校車管理配套建設

  校車服務公司依據乘車人數和線路狀況,統一指導校車的配備,市直各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確保及時辦好校車相關手續並投入運營。根據科學、合理的原則,建設學生候車亭或候車點標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待校車投入正常使用後,在重要幹道和學生較為集中的地方增設交通安全設施或標誌。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加強校車安全管理的組織領導、綜合協調和督查指導等工作。市政府成立相關組織機構,各相關部門和各鎮要成立組織機構,加強校車服務管理。

  (二)成立校車服務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制定校車安全

  管理措施;對校車服務公司建立違章處罰制度;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各項制度,協調解決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問題等。

  (三)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工作管理責任追究制,制定相應的責任追究辦法。對因未按規定實施校車安全工作,或者因管理不到位、防範措施不落實等問題發生學生接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嚴格工作考核。將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納入相關單位、鎮年終績效考核範圍,對校車安全工作管理成績突出或對工作不達標的,均要給予通報。

  (五)加強宣傳。加強推進校車服務工作宣傳,營造實施校車服務的良好氛圍。有關部門、校車公司和學校要廣泛開展校車安全工作和學生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和校車意外事件應急疏散演練,嚴防安全事故發生。

  幼兒園校車執行實施方案2

  為加強我縣校車安全管理,規範校車運營,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167號)和省、市關於校車管理等相關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服務學生為宗旨,以實現校車安全運營為目的,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運作、部門監管、財政補貼”的原則,組建專業校車公司,購買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條件的校車,合理推廣校車運營,切實改善中小學學生乘車條件,加強校車運營安全管理,確保全縣校車工作穩步推進。

  二、運營服務物件

  因學校規劃設定或撤併原因難以就近入學,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學生。縣城範圍和農村公共交通能夠滿足學生上下學需求的原則上不使用或減少使用校車服務,因特殊原因對確需提供校車服務的,結合實際,採取校車專營等方式,規範提供校車服務。

  三、運營模式

  全縣校車統一實行公司化運營模式。由校車公司分割槽域管理,公司統一購買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條件的校車,專門用於該區域的學生接送,縣政府給予一定的財政補助和政策優惠。

  學校幼兒園按規定取得校車使用許可、在過渡期使用的非專用校車,不允許轉讓,逐步或按上級檔案規定退出校車運營。

  四、校車公司管理

  (一)校車公司運營區域劃分。由校車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和校車辦根據各校車服務公司的經濟實力、購車能力、安全管理等因素確定運營區域。

  (二)校車公司營運職責。校車公司須與縣校車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簽訂安全管理責任狀;公司的服務收費必須取得有關職能部門(物價、教育、財政等)的批准;與駕駛人、照管人簽訂安全責任書,並做好駕駛人、照管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建立每日學生乘車接送臺賬,加強安全管理;履行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各項職責。

  五、營運許可

  (一)校車購買許可

  購買專用校車前須先向縣校車辦提出購車申請,按縣校車規劃確定校車運營線路,經縣交通運輸部門稽核同意,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後方可購買。新購校車必須符合《專用校車安全技術條件(GB24407-20XX)》,且必須從工業和資訊化部發布的《校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名錄》(第241批及以後)公佈的校車產品中進行選購,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使用專段“湘BSXXX”黃色號牌上戶。

  (二)校車使用許可

  校車公司申請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向縣校車辦提出申請,提交《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相關證明資料,填寫《株洲市校車使用許可、校車標牌核發申請表》交縣校車辦,由縣校車辦將申報材料分別送縣公安交警大隊、交通運輸部門稽核,經縣公安交警大隊、交通運輸部門稽核同意後,報縣人民政府審批,決定批准的,發放統一編號的校車使用許可文書,由縣公安交警大隊車管所發放校車標牌。

  (三)校車駕駛許可

  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向縣公安交警大隊提出申請,填報《株洲市校車駕駛資格申請表》,並提交證明其符合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資料。縣公安交警大隊對符合條件的,簽註準駕。校車公司、學校(幼兒園)應將駕駛許可相關資料報縣校車辦備案。

  (四)校車收費許可

  1.收費原則。符合接送範圍的學生,根據自願乘車交費的原則收費,每生每期收取的乘車費由縣物價、教育、財政等部門適時確定。

  2.收費方式。乘車費由校車公司根據每生實交金額開具相關專用票據,組織收取。

  (五)校車行駛許可

  1.統一運營標誌。運營校車接送學生幼兒時須統一在前後兩端放置校車標牌,配備校車標誌燈和停車指示標誌。校車標牌應當載明本車牌號碼、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駛路線、開行時間、停靠站點、有效期限等事項。

  2.統一運營線路。運營校車須按規定的線路行走,在規定的'停靠站點停靠(原則上每一個村民小組最多隻能設立一個停靠點)。停靠站點建設由縣交通運輸部門負責。

  3.統一運營要求。校車須由取得相應準駕資格的司機駕駛,聘請隨車照管人員,按照指定校車、指定人員(含駕駛員、隨車照管人員、乘坐學生或幼兒)、定執行時間、定執行趟次、定執行路線、定學生(幼兒)座位的六定方式接送,校車必須實行3G影片實時監控,嚴禁超載、超速、酒駕、毒駕等違法行為。

  六、補貼政策

  (一)財政補貼

  1.學生交通困難補貼。對客運班車、校車無法通行的農村偏遠地區的家校距離10公里以上、在戶口所在鄉鎮就讀且學校無法提供寄宿條件的小學生給予交通困難補貼,補貼標準每生每月50元,每期5個月。

  2.乘車學生意外傷害保險。由財政統一支付,為每位乘坐校車上下學的學生和幼兒購買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為每生每期10元。

  3.校車購車補貼。每輛取得校車標牌提供接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服務的新購標準校車,可享受購車補貼,補貼標準為購車款的15%。

  4.校車監控平臺運營服務費。建立統一的校車監控平臺,現有校車的車載3G終端裝置費用由財政和車主各負擔一半。20XX年8月以後新購的校車必須安裝車載3G終端裝置且納入全縣統一的校車3G監控平臺管理,費用由車主自理。全縣所有校車3G監控平臺運營服務費用由財政統一支付。

  5.校車運營管理獎補。每年財政安排90萬元資金用於校車安全運營獎勵。此項獎補資金的發放以縣校車辦的考核結果為依據。

  6.以上財政補貼根據實際情況和上級有關要求適當調整。

  (二)工作經費

  縣財政每年安排30萬元校車管理工作經費,供校車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辦公開支和獎勵校車管理相關人員。

  (三)優惠政策

  為降低校車運營成本,減輕學生乘車負擔,相關部門應制定、落實好各項扶持優惠政策:

  1.稅務部門按湖南省地稅局20XX年2號公告中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政策扶持;

  2.公安交警按成本收取校車駕駛人準駕資格辦理、校車標牌辦理費用;

  3.質監部門協調車輛檢測機構按最低收費(複檢不收費)每年為每臺校車進行兩次綜合性能檢測;

  4.交通運管部門免收、減收校車運輸管理、客運建設基金等相關費用;

  5.工商部門在校車公司註冊辦證等方面給予優惠;

  6.保險機構應按規定費率浮動因子給予最大優惠,並建立理賠綠色通道,實行快處快賠;

  7.凡取得校車營運標牌的校車均可以享受上述各項稅費優惠政策。

  七、營運管理

  (一)簽訂安全責任狀。校車辦與各校、校車公司簽訂學生用車安全管理責任狀,學校與校車公司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校車公司與駕駛員、隨車照管員簽訂安全行車責任書,透過層層簽訂責任狀,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有效防範安全事故發生。

  (二)加強安全教育。加強對師生、家長、駕駛員、照管員、工作人員的交通安全教育。學校要把交通安全教育納入中小學教學計劃,嚴格落實每學期兩個課時的教學任務;交警、交通、校車公司等部門定期組織駕駛人和照管員進行安全文明駕駛、應急知識學習。

  (三)進行聯合整治。加大對學生用車綜合治理,教育、交警、運管等部門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專項整治,嚴厲打擊超載、超速、酒駕、毒駕等違法營執行為,堅決取締面的等非法營運車。在教育、交警、交通、安監等部門設立校車運營管理舉報電話、網路舉報平臺,舉全縣之力監督規範校車營運。

  (四)建立管理檔案。縣校車辦對校車公司、校車及駕駛人、照管員進行資訊登記備案;交警、交通部門做好對駕駛員、照管員的教育培訓記錄,及時向縣校車辦報送校車違章行為、交通事故資訊和道路設施巡檢情況;校車公司須建立每日接送臺賬,學校須做好學生上下學安全管理日誌。

  (五)健全考核機制。縣校車管理領導小組制定出臺校車安全管理考核辦法,對校車公司、學校及相關部門進行年度績效考核;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對責任不落實、工作不到位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相應的處罰。

  八、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健全茶陵縣中小學幼兒園校車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定期召開領導小組主要成員單位聯席會議,研究部署相關工作。完善校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由縣教育局、交通運輸局、交警大隊各明確2名相關責任人為辦公室成員,在校車辦的領導下日常辦公,以便綜合協調校車管理。

  (二)提高思想認識。推廣和規範校車營運是國家的一項重要舉措,是事關學生安危的民生工程,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明確各自的責任,並採取有效的措施,確保校車運營工作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三)履行工作責任。校車運營涉及面廣,工作難度大,各鄉鎮(街道)、教育、交警、交通、財政、校車公司等部門要根據《茶陵縣校車管理實施方案》等檔案規定的責任,積極主動公正履職,齊抓共管,共同推進。

  幼兒園校車執行實施方案3

  目前,時值冬季,早晨霧大,路況多變,給我校校車執行造成了極大的安全隱患。為進一步增強校車安全管理措施,提高相關人員的安全意識,確保校車執行安全,制定如下方案。

  一、要兩批接送學生。目前,我校校車每天早上接學生的時間均在7:00左右,此時,可能有大霧天氣,光線不好,能見度差,給車輛執行造成極大的危險。為此,學校要求校車一定減速慢行,第一批送學生可從北門下車,學校安排了值班人員。

  二、增強安全意識。為進一步提高校車管理人員的安全意識,定期對校車駕駛員進行交通安全培訓,要求駕駛員在接送學生時,必須遵守交通規則,不得超載,不得疲勞駕駛,不得超速行駛,更不得沿途搭載,確保學生乘車及上下車安全。如遇到特殊天氣,要及時調整接送時間,特別是下雪或路面結冰時,要停止校車接送,消除自然因素造成的行車隱患。行車前一定對車況作檢查,不能帶隱患上路。

  三、嚴格落實校車安全責任追究制度。校長是校車管理的第一責任人,駕駛員是校車運營的直接責任人,隨車照管人員負責學生在車內安全及交接時安全負管理責任。

  四、加強乘車學生的安全教育。

  透過上好交通安全教育課、黑板報等形式,對學生開展交通安全尤其是安全乘坐校車教育。透過教育活動使學生及時瞭解、遵守相關規定,自覺抵制乘坐超員、無牌、無證、無保險的接送學生車、報廢車、載貨車和拖拉機。

  幼兒園校車執行實施方案4

  為全面貫徹落實《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西省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贛府廳字〔20XX〕20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檔案精神,切實保障廣大幼兒上下學交通安全,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永新縣民辦幼兒園校車運營方案》。

  一、基本情況

  永新縣轄23個鄉(鎮),242個行政村,15居委會,總人口約52萬。

  1.幼兒上下學交通情況

  據20XX年9月統計,全縣在園幼兒1.9萬,共有幼兒園175所,其中公辦幼兒園29所(含28所小學附屬幼兒園),民辦幼兒園146所,公辦幼兒園無校車接送,民辦幼兒園現有46輛校車接送幼兒,乘坐校車上下學幼兒2300人。

  2.校車基本情況

  (1)《校車安全條例》實施後,我縣幼兒園有符合國家標準的專用校車並獲得校車使用許可的校車46輛,均為民辦幼兒園自行購買的幼兒接送校車。

  (2)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員46人。

  二、工作目標

  全面禁止非國家專用校車接送幼兒,對專用幼兒接送校車建立GPS監控系統,確保運營安全。

  三、運營模式

  按照“政府主導、屬地管理、部門監管”的基本原則,由民辦幼兒園購買的標準幼兒校車接送幼兒。

  四、校車運營及線路許可(見附件)

  五、管理機制

  1.建立組織機構。成立永新縣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分管教育的副縣長任組長,縣教體、公安、交通、監察、財政、安監、工商、稅務、運管、物價等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成員。下設立辦公室於縣教體局,由縣教體局主要負責人任辦公室主任。

  2.建立幼兒用車資訊平臺。縣教體局每學期組織幼兒園對幼兒人數、乘車人數、需求車輛數等基本資訊進行登記,建立幼兒上下學通行情況臺賬;縣交警大隊負責對幼兒用車證照、駕駛人資質等情況進行登記;縣交通局、縣運管所負責對幼兒用車車輛檢測、線路、路況、停靠點等方面進行登記,相關資訊報縣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彙總,建立基礎資料庫,並上報上級相關部門備案。縣教體局、縣交警大隊、縣交通局、縣運管所要及時掌握動態資訊,對於幼兒用車變更情況、對異常情況、突發事件及時預防,正確處置。縣政府將根據基本資訊和動態資訊,標本兼治,切實最佳化幼兒用車環境。

  3.建立督查考評制度。為全面推動全縣幼兒用車管理工作,縣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開展督查工作,加強對縣相關部門及各鄉鎮的考核考評。

  六、保障措施

  1.建立農村公路安全設施保障機制。縣交通局、縣公路分局、縣城管局、各鄉鎮根據規定許可權,每年在交通建設經費中安排專項資金,用於完善農村道路特別是幼兒用車透過路段的安全標識、標線、防護隔離墩等設施。縣交通局、縣運管所要建立農村公路安全設施保障機制,按照“建設、養護、管理並重”的原則,做到建設一條、開通一條、養護一條。對於涉校涉生農村公路建設按照“三優先”原則,優先建設幼兒用車通行路段,優先保障幼兒用車通行路段的安全防護設施建設,優先考慮幼兒用車通行路段的路面改善規劃,確保幼兒用車通行路段安全暢通。

  2.營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環境。為有效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縣政府將建立交通安全整治長效機制。一是建立巡邏制度。縣交警大隊、縣城管局、縣交通局、縣運管所安排專門力量,上路巡查,及時排除交通安全隱患,嚴肅查處幼兒用車交通違法行為;二是開展集中整治行動。不定期組織相關鄉鎮和縣交警大隊、縣交通局、縣運管所、縣教體局、縣安監局等部門集中開展學幼兒用車打非治違行動,營造良好的交通環境。

  幼兒園校車執行實施方案5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及省、市、區關於校車管理工作精神,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廣大中小學生幼兒上下學交通安全,切實開展好我鎮校車安全管理實施工作,結合我鎮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為依據,堅持以人為本、服務學生的宗旨。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運作、部門監管、財政補貼”的原則,加強對校車運營的管理,杜絕無證校車行駛。

  二、工作目標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省市區關於疫情期間學生復學的會議精神指示,切實加強我鎮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和防疫工作,進一步增強廣大師生、幼兒家長和校車駕駛人員的交通安全意識、防疫意識,強化對貨車、三輪車和摩托車違法載人的整治力度,使無牌無證車輛上路行駛現象得到有效控制,堅決制止無防護措施的校車上路和校車超載、超速、酒駕等違法行為,杜絕非客運汽車、拖拉機和摩托車違法載客行為,杜絕無證校車行駛、校車不消毒運營,鎮區範圍內道路危險路段得到有效治理,道路交通安全狀況得到明顯改善,杜絕校車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逐步取締非法學生接送車輛,確保學生安全。

  三、組織機構

  為確保我鎮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順利開展和進行,經錢糧湖鎮人民政府研究,決定成立“錢糧湖鎮校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具體負責領導、組織和督促全鎮校車安全管理實施工作。

  組 長:

  副組長:

  成 員:

  領導小組下設三個辦公室,由嚴攀峰、盛先明、胡良海任辦公室主任,分校具體負責校車日常監管工作。

  四、校車管理

  (一)校車申報

  1、申報條件

  (1)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並已經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

  (2)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3)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執行方案;

  (4)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2、申報程式

  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先向中心學校、鎮政府提交書面申請,填寫准入稽核表,並遞交乘車學生姓名及家長簽字合同,中心學校及鎮政府實地考察線路確認需要後,校長、鎮主管教育或安全生產的領導簽名蓋公章,再上報校車公司、交警大隊、校車辦審批,校車辦與交警大隊、校車公司現場實地核準後方可購車准入。

  (二)校車駕駛人申報

  1、申報條件

  (1)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週歲以上、不超過60週歲;

  (2)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3)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4)無飲酒後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5)無犯罪記錄;

  (6)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無新冠肺炎感染症狀。

  2、申報程式

  駕駛人向交警大隊提交書面申請和符合上述申報條件的證明,經交警大隊稽核合格後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籤注准許駕駛校車。

  (三)校車行駛

  1、校車應當統一著黃色的車體外觀顏色,在車輛兩側應當統一貼上校車標牌,校車標牌應當載明本車車牌號碼、車牌所有人、駕駛人、行駛路線、開行時間、停靠站點、隨車照管人員姓名及其聯絡電話等。

  2、校車應當配備統一的校車標誌燈和停車指示標誌,攜帶逃生錘、乾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裝置。安全裝置應當放置在便於取用的位置,並確保效能良好、有效適用。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3、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則和駕駛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按規定的線路行走,在規定的停靠站點停靠,嚴禁超員、超速、酒駕、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校車駕駛人不得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不得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4、載有學生的校車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以及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

  5、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1)督促校車駕駛人在行車前對校車進行安全技術檢查。發現駕駛人不具備校車駕駛資格,飲酒、吸毒、醉酒後駕駛,身體嚴重不適駕駛,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

  (2)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制止學生攜帶易燃、易爆、易碎物品以及管制刀具等上車。發現學生無故缺席,及時與學生監護人和學校有關人員取得聯絡;

  (3)清點校車學生人數,幫助、指導學生安全且間隔落座、繫好安全帶,保障疫情期間學生防護措施到位,確認車門關閉後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4)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途中離開座位、嬉戲打鬧或者將頭、手伸出車窗外等危險行為;

  (5)核實學生上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全部上下車後,本人方可上車或者離車;

  (6)校車的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

  五、工作任務

  所有用校車接送的學校、幼兒園,必須按相關要求辦理校車行駛證,所有駕駛校車的駕駛員也必須按照相關要求辦理校車駕駛證,校車和駕駛人在未取得資格證之前,一律不得上路接送幼兒,一經發現,立即作為非法營運車輛報交警大隊處理。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村(場)、社群、中小學校、幼兒園要以對廣大師生生命財產安全高度負責的精神,切實提高對校車安全管理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迅速成立相應的組織領導機構,負責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開展。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克服麻痺鬆懈思想,制定切合實際的工作方案,細化工作措施和工作計劃,明確工作,狠抓責任落實,全力開展校車安全管理活動。

  (二)明確分工,狠抓落實。各村(場)、社群、中小學校、幼兒園要將目標責任書的簽訂、校車責任考核與日常管理工作相結合,根據學校實際情況,明確責任具體分工,認真貫徹落實目標責任書的相應工作任務和指標,狠抓校園安全。

  (三)強化責任,嚴格督導。各村(場)、社群、中小學校、幼兒園要強化主體責任意識,堅決貫徹“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和“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全面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制。各有關部門加強工作協作、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形成合力,把各項管理整治措施落到實處,力爭整治工作取得明顯成效。要嚴格標準,及時發現及時舉報立即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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