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品買賣合同成功案例

工業品買賣合同成功案例

  合同未成立供方發貨需方可否要求退貨

  2007年10月,我公司派我去某服裝加工廠訂貨,雙方簽了購銷西服套裝的合同。合同規定:質量按樣品規格,總貨款為8萬元,我公司10月30日前付款,服裝加工廠收款後發貨。我與服裝加工廠業務員在合同上簽字,並口頭約定:服裝加工廠先寄樣品,我公司確認後在合同上蓋公章,並將合同寄回服裝加工廠。此後,服裝加工廠未寄樣品,我公司既沒在合同上蓋章,也沒將合同寄回該服裝加工廠。10月20日,服裝加工廠發出了合同上約定的全部西服。10月25日,我公司致函服裝加工廠,表示服裝加工廠未寄樣品,合同尚未成立,拒收該批西服。11月2日,服裝加工廠覆函,要求我公司銷售該批西服,銷售有困難,該廣將負責退貨。我公司拆包銷售並將銷售部分西服的全部貨款付給某服裝加工廠。12月中旬,某服裝加工廠催要餘款,我公司要求退貨,雙方發生爭議。請問,我公司是否有權將剩餘西服退回服裝加工?

  你所敘情況涉及以下兩個問題:

  1.購銷合同是否成立。

  您與服裝加工廠業務員簽訂的購買西服套裝的合同,雙方簽字後又口頭約定,您公司在確認了服裝如工廠寄出的西服樣品後,再在合同上蓋公章,並將合同寄回服裝加工廠。這表明,雙方在合同上簽字,只是對西服的數量、價格、付款日期達成協議,而西服的規格、質量還需進一步協商,還需要新的要約和承諾過程。而服裝加工廠沒有按你們口頭約定寄出西服樣品,您公司不能對西服質量做出確認,無法在合同上蓋章,表明雙方的購銷合同的要約、承諾過程還沒有最後完成,也就是說雙方對購銷合同的主要條款還沒有達成一致。《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且您公司在某服裝加工廠發貨後已致函明確表示拒收。因此,該購銷合同沒有成立。

  2.委託代銷關係的建立。

  您公司明確拒收西服後,某服裝加工廠要求您公司銷售該批西服,並表示“銷售困難,將負責退貨”,您公司銷售了部分西服並將該部分貨款全部付給了該服裝加工廠,從您公司和服裝加工廠的意思表示和行為看,應認定您公司與某服裝加工廠之間形成了委託代銷關係,西服的所有權仍是某服裝加工廠的。

  綜上所述,您公司有權將未銷出的`西服退回某服裝加工廠。

  工業品買賣合同成功案例

  一、案情介紹:

  原告系湖南某工程機械銷售有限公司(反訴被告,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南京某貨運代理有限公司(反訴原告,以下簡稱被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2011年12月9日,原、被告簽訂工業品買賣合同,由被告向原告購買規格為XX的吊運起重機兩臺,合同總價為340萬元。後原告將涉案起重機交付給被告,被告予以簽收。但被告僅支付了貨款100萬元,餘款至今未付。2012年2月,被告提出涉案起重機存在質量問題,原告經與涉案起重機的生產商對涉案起重機進行檢查,發現被告未檢查空氣濾芯,造成空氣濾芯損壞後不及時更換,髒空氣進入發動機進而導致早期磨損,燒機油,在此情況下,原告建議被告停止使用,並提出更換髮動機或整機,但被告均不予理睬。為維護自身權益,原告訴至本院,請求判令:1、被告支付貨款240萬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40萬元為基數,自2011年12月9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3、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貨運代理有限公司辯稱及反訴訴稱:被告依約履行了付款義務,向原告支付了100萬元,剩餘貨款本來是準備透過融資付給原告的,但由於被告在使用涉案起重機過程中發現質量問題,被告遂停止融資。涉案起重機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主要反映在:涉案起重機上裝載的發動機系舊發動機,在交付前已使用了近600小時;涉案起重機防傾翻固定裝置上防傾翻螺絲容易斷裂,無法修復;涉案起重機起吊裝置油缸嚴重磨損,液壓油漏油,無法修復;涉案起重機的空濾設計不合理,不能起到淨化作用;涉案起重機存在嚴重啃胎現象,無法修復。同時,被告認為涉案起重機設計製作不合理,且涉案起重機的銷售在沒有售後服務。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本訴請求,並提起反訴,請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於2011年12月9日簽訂的工業品買賣合同;2、被告將涉案起重機退還給原告;3、原告退還被告貨款100萬元,並賠償損失39.26萬元(審理中,被告撤回賠償損失的訴請);4、本案反訴訴訟費由原告承擔。 原告針對被告反訴辯稱:涉案起重機並非二手裝置,在交付給被告時,涉案起重機是正常的,被告也使用了,且被告在本案訴訟後仍在使用涉案起重機,如果涉案起重機存在質量問題,被告是不會接收的;發動機燒機油,是被告的管理問題導致的,並不表明涉案起重機存在質量問題;被告支付100萬元後,剩餘款項同意由被告透過融資解決,如因被告原因不能辦理融資手續,則由被告付清全款,後來正是因為被告拒不配合,導致融資未能成功。綜上,原告不同意被告的反訴請求。

  二、案件審理與判決

  結合庭審查明的事實,法院認為,被告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主張應予支援,理由在於:從原、被告的函件往來情況來看,被告在涉案合同簽訂後三個月內即提出質量問題,且至本案起訴前一直就涉案起重機的質量問題與原告交涉,原告雖派人進行了維修,但仍無法全部解決,原告在其發出的函件中亦表示了歉意。涉案起重機的生產商XXX公司亦在函件中表達了更換新車的建議,原告在本案審理中亦表示只要被告付款就可以更換新車。以上事實證明涉案起重機自交付以來一直存在質量問題,且已影響到了被告的正常使用。鑑定公司於2012年5月3日出具的檢測報告結論為渦輪增壓器進氣管破裂,屬膠管材質不符要求導致,破裂造成未經過濾的空氣進入汽缸燃燒,引起早期磨損。且發動機實際使用時間為1359小時,但路碼表上顯示數字為l041小時,兩者相差較大。鑑定報告書結論為防塵蓋板螺絲斷裂與防側翻主軸裝配間隙過大的物證特徵存在因果關係,起吊裝置的伸縮缸存在嚴重拉傷現象的物證特徵不符合相關行業質量標準要求。

  綜合上述理由,法院認為,涉案起重機確實存在重大的質量問題導致被告無法正常使用,而防側翻裝置與起吊裝置均屬於涉案起重機的關鍵裝置,該兩個裝置存在質量問題更影響涉案起重機的作業安全,被告購買涉案起重機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被告要求解除涉案合同並將涉案起重機退還給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應予支援。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餘貨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訴請,則難以支援。涉案合同解除後,原告已收取的貨款100萬元應返還給被告,而對於被告使用涉案起重機產生的諸如使用費等問題,原告同意另行主張,法院在本案中不作處理。另因檢測結果與鑑定結論均與原告主張不符,故檢測費及鑑定費應由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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