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創業投資企業治理結構的邏輯分析論文

風險創業投資企業治理結構的邏輯分析論文

  【摘要】風險創業投資企業宜採用有限合夥制形態來構建並最佳化自己的治理結構與制度佈局。我國良好的經濟形勢與政策環境,不斷引發社會主體的投資衝動以實現自身的價值。市場競爭是無情的,大量的創業投資企業從一開始就必須從企業治理的高度來考量自身的行為。治理結構決定市場行為與經營績效,本文分析風險創業投資企業應當採取的有效形式及其治理特點,為創業者提借鑑。

  【關鍵詞】風險創業投資;治理結構;普通合夥;有限合夥

  1.有限合夥制的經濟金融價值

  每個國家的法源決定了企業方面法律的特點,不同型別的企業法律對外部投資者的保護程度有所差異,從而使不同國家形成了各異的融資模式和所有權結構,進而產生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而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又對企業行為和業績產生不同影響,最終影響一國的經濟增長。發達國家的經濟實踐充分的證明這一點。有限合夥製作為一種企業法律形式,在美國、歐洲都有,但貫徹的不一樣,導致新經濟的產生和發展速度巨大差異。“法源—企業法律—融資模式和所有權結構—公司治理模式—公司行為和業績—經濟增長”這一基本邏輯也適用於投資創業型企業的治理。

  2.投資創業企業治理中的投資者保護:有限合夥制的優勢

  治理機制的核心是委託代理關係。委託代理關係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即聘選、激勵和監督。根據這種內在關係,治理模式劃分為如下四種類型:英美市場導向模式;日德銀行導向模式;東亞、拉美家族控制模式;內部人控制(轉軌經濟)模式。從治理的基本原理角度,合夥制企業是典型的內部人控制型的企業治理模式,公司制企業是典型的市場導向和銀行導向的企業治理模式。由於銀行導向的企業治理機制不適應風險投資的金融經濟行為,在此不作更多的討論。

  美國屬於普通法系國家,由於普通法系對投資者權利提供了更完善的保護,由此導致了金融市場的高度發達。在美國,銀行的控股公司不得持有任何非金融企業5%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並且法律限制了銀行在在全國範圍的經營。因此,公司控制主要是依靠自由的,充滿生機的資本市場來進行的。所以,英美的模式更適合具有高技術和高風險的特徵的企業。這類企業的經營績效主要取決於對不同投資方向未來前景的正確估計。這恰恰是風險投資的金融經濟使命

  美國的實踐證明,在市場導向治理模式中,外部融資較深的產業中的企業能夠獲得更快的發展。科學的選聘機制是最佳治理結構形成的前提,合理的激勵機制也是實現最佳治理結構的關鍵,有效的監督機制是實現企業最佳治理結構的保證。即企業治理結構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簡言之,就是如何設計企業的最優治理結構,使得有能力的經理人最大程度地為股東(投資人)的利益努力地工作。就這三個方面關係而言,有限合夥制企業幾乎達到了完美境界。

  3 有限合夥制是創業企業治理的必然選擇

  然而,從風險投資的風險特性分析的角度,比較普通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企業治理機制,來說明有限合夥制企業的風險投資的金融經濟學依據是科學而嚴謹的。

  由於創業技術經濟過程中風險的多元動態性、開放組合性、收益的期權性,風險投資機構的體系顯然是不同於傳統投資機構的體系。這樣的機構體系既要保證風險資本的及時到位,又要保證風險資本的有效投入,還要保證風險資本的有效撤出,才能實現真正意義上風險投資的金融經濟價值。即風險投資機構體系的功能,必須有滿足創業技術經濟過程需要的融資、投資、撤出的基本功能。

  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企業制度體系有著承擔風險和利益機制的彈性範圍,在該範圍之內,企業制度是推動企業有效的發展,當風險和利益機制超越了該制度的彈性範圍,該制度就會失去促進該企業有效發展的功能。

  3.1 普通合夥:普通合夥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作為共同所有人,為其共同經營的商業營利事業而實行的組合。其結構形態表現為:當事人有兩個以上;合夥組織無法人資格,即不具有與公司相同的主體資格;合夥中的.全體成員至少有一人對合夥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普通合夥的內部關係,是指合夥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一般是由合夥協議予以確立。普通合夥的外部關係,是普通合夥企業同第三人的關係,這主要受合夥人相互代理原則的制約。每一合夥人在執行普通合夥企業經營活動中的作為和不作為,對普通合夥企業整體和其他合夥人都具有拘束力。其中所有的合夥人都對合夥債務負有連帶責任。

  3.2 有限合夥:有限是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夥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夥人組成的合夥企業。前者享有具有控制權並負無限責任,後者享有有限經營權,僅負以其出資額為限的有限責任。但有限合夥人介入合夥控制,則失去有限責任性。有限合夥的資訊對內、對外的公開,讓當事人自主判斷,並由此達到合夥經營監督約束的目的。有限合夥人可以在許多方面參與合夥事務的管理和投票表決,並不構成實質意義上的管理行為,因而無須對有限合夥的債務負責。有限合夥人除了查閱賬冊文書以外,還享有一定的建議權和決策權。這既有利於保障有限合夥人的合法權益,又可增加對普通合夥人的監督。這種精細和靈活的法律設計,可以均衡權益和責任,產生有效的監控和激勵作用,保持合夥企業經營的獨立性和穩定性,減少各項成本,對於風險創業投資的發展十分有利。

  可以清楚看到,它們各有自己適應範圍。有限合夥制企業的制度設計,適應了規避創業過程高風險特性的需要:即規避風險的動態多元性、風險的開放組合性、風險收益的期權性等需要;適應了風險投資機構低成本組建的經濟需要;適應了風險投資機構資金運用靈活性的需要;適應了風險投資組合投資的需要;適應了投資人資金有效使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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