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定位系統管理制度

人員定位系統管理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人員定位系統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管理制度適用於使用kj133(c)人員定位系統的生產單位和相關管理部門。

  第二條 使用kj133(c)人員定位系統的生產單位對本單位區域內的系統裝置、設施維護、升級和正常使用管理負全責。

  第三條 加強人員定位系統管理,明確分管領導和人員,充分保證系統執行使用、維護。 制定相應的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確保系統安全、可靠、正常執行。

  第二章 系統安裝與維護

  第四條 使用單位必須配備專業系統維護人員和硬體設施維修人員,維護定位系統軟體執行正常,確保硬體設施無損壞。

  (一)軟體系統必須建立許可權分級管理,一級為最高許可權,具有一級許可權的人員可對系統升級、更改、資料錄入、授權控制、裝置設施的增減有最終許可權。二級許可權可進行人員資訊的錄入。三級許可權只能進行實時監測,但不能更改任何資訊。

  (二)各單位要建立許可權審批手續,明確授權群體,根據具體要求授予許可權和安裝軟體,嚴禁給予無關人員授權和安裝軟體。

  (三)裝置維護人員要定期維護各種裝置、線路。裝置必須保證穩固、清潔,配件齊全;線路必須保證吊掛規範,裝置檢修或移動位置時,必須經過單位和一級許可權人批准,一級許可權人必須及時完成系統圖紙補充。

  (四)基站、分站和無線訊號接收裝置嚴禁隨意移動、搬遷,如影響巷道施工時,必須經公司企業管理和安全管理部門同意並備案後方可進行調整。杜絕人為損壞情況發生。

  第三章 系統使用管理

  第五條 識別卡為入井人員的唯一標識,因此,攜卡人員和相關管理人員必須執行以下要求:

  (一)所有下井人員必須攜帶識別卡,嚴禁一人攜帶多卡入井。

  (二)攜帶識別卡下井人員透過井口專用檢卡裝置時要檢查識別卡是否正常,如發現電量不足,卡號錯誤,資訊不全時與維護人員聯絡,換識別卡或更換識別卡電池,並能在換卡的同時進行資訊關聯。

  (三)井下工作人員未經本單位同意,嚴禁隨意更換、拆卸識別卡,若有問題,及時與維護人員聯絡更換識別卡。

  (四)井口檢身人員,必須對下井人員是否攜帶檢識別卡進行查驗如發現未驗卡或未佩戴識別卡的人員,有權限制其下井作業。生產安全處根據工作安排隨機抽查員工攜卡情況,如發現有未攜卡人員,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五)攜帶識別卡下井人員必須保護好本人識別卡,禁止隨意啟動呼救功能,如發現屬於虛假呼救資訊,則追究本人責任。

  (六)當識別卡接收到呼叫資訊時,攜卡人員應立即停止作業並立即撤離作業地點,並選擇最近的安全地點集合,待接到單位領導或當班安全管理人員口頭或書面通知並確認安全後再重新返回作業點。

  (七) 接到系統報警後,值班員應立即通知生產排程及值班領導,生產排程及值班領導應立即採取措施.處理結果應記錄備案。

  (八)排程員負責監視系統裝置的'運轉和監測資料變化情況,核實和彙總人員跟蹤監測資訊,對資訊出現異常或裝置報警時,立即通知維護人員,並做好中心站執行日誌,相關人員查明原因後向有關負責人彙報。

  第四章 技術管理

  第六條 使用單位要建立人員定位系統技術資料管理與使用制度,技術資料要定期儲存。

  (一)要按標準化的要求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以下帳卡和報表:

  a)裝置、儀表臺賬;

  b)裝置故障登記表;

  c)檢修記錄;

  d)巡檢記錄;

  e)中心站執行日誌;

  f)監測日(班)報表;

  g)裝置使用情況月報表。

  (二)使用單位應繪製人員定位裝置佈置圖,圖上標明分站、電源、中心站等裝置的位置、接線、傳輸電纜、供電電纜等,根據實際佈置及時修改,並報公司技術負責人審批。

  (三)中心站應每3個月對資料進行備份,各份資料應儲存1年以上。

  (四)圖紙、技術資料應儲存1年以上。

  第五章 罰 則

  第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使用單位依據公司安全管理績效考核辦法有關規定,實行經濟處罰

  (一)下井人員未攜帶本人標示卡或攜帶他人識別卡入井的。每次罰款500-1000元。

  (二)私自拆卸識別卡或故意損壞識別卡的。一經發現,罰款3500-1000元。

  (三)作業期間私自啟動呼救功能的,經確認每次罰款1000-5000元。

  (四)當作業人員接到呼叫資訊後,未及時向安全地點集結的,經確認每次罰款1000-20xx元。

  (五)值班人員值班期間未認真履行職責、翫忽職守的,經確認每次罰款500-1000元。

  (六)井口檢查人員未按規定濫發識別卡,造成監測資料失真或其他影響的。經確認每次罰款500-1000元。

  (七)使用單位未按規定配足人員定位系統操作、維修人員,或系統操作、維修人員未經培訓上崗的。根據公司相關管理辦法考核使用單位3-5分。

  (八)故障排查不及時, 8小時之內未及時處理故障影響安全生產的,或因停電時間過長,伺服器不能執行而及時恢復系統執行的,根據公司相關管理辦法考核使用單位5-10分。

  (九)使用單位不及時更新系統人員巷道定位介面及人員定位系統裝置佈置圖的,根據公司相關管理辦法考核使用單位3-5分。

  第八條 對故意破壞、盜竊人員定位系統裝置及其附屬設施者,嚴格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九條 裝置處、企管處和生產安全出負責人員定位系統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使用單位必須將人員定位系統執行情況納入安全標準化體系,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各級管理人員必須經常透過人員定位系統終端了解礦井生產人員組織等相關情況,分析、研究系統的各類資料,掌握裝置執行情況及入井人員活動規律,以提高安全生產科學管理決策和突發事件應急指揮能力。

  第十條 使用單位必須編制人員定位系統發現問題應急處置預案,每年按應急處置預案進行一次預演。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20xx年8月1日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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