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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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關於該公司性質、宗旨、任務、成員、機構、活動規則等的基本規定,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xxx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歡迎大家閱讀與參考。

  xxx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____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註冊登記名稱

  中文:_______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略)

  第三條 法定住所:(略)

  第四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公司董事局主席。

  第五條 公司經____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批准,由原___市 單位改組後,採取募集方式設立。

  公司在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 萬元,股本總額為 萬股,每股面值人民幣一元。

  第七條 公司發起人___市________局持有公司股份 萬股;北京 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萬股。

  第八條 公司是依據中國法律設立的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公司股東以其所持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九條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公司職業道德,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十條 公司遵循人股自願、股權平等、收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

  第十一條 公司公告刊載於至少一種國家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全國性中文日報上。

  第二章 經營範圍和方式

  第十二條 公司經營範圍

  主營:(略)

  第十三條 公司經營方式:零售、批發、代銷。

  第三章 股東、股份和股票

  第十四條 依法有效持有公司股票者為公司股東,股東按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數額享有本章程載明的各項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

  第十五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公司生產經營所需的建築物、廠房、機器裝置等有形資產、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折價人股。

  對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並摺合成股份。

  第十六條 公司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公司股份採取股票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持有股份的憑證。

  第十七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為記名式普通股票。以人民幣計值,以人民幣購買。

  第十八條 公司股票可以依法轉讓、繼承、贈與、抵押。

  第十九條 任何自然人或社會法人持有公司股票,超過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額時,公司有權依照法定程式收購或提起仲裁、訴訟。

  第二十條 公司董事、監事、總裁應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並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第二十一條 公司根據經營情況,經董事局提議,股東大會透過並報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後可以增減註冊資本。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 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並行使表決權;

  (二) 依照有關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股份;

  (三) 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紀要、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的經營,下提出建議或質詢;

  (四) 對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大會或者I事局的決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五) 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六) 公司終止後依法取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三條 公司股東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依其所認購股份的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 依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 在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後,不得退股;

  (五) 服從和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六) 維護公司利益,反對和抵制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

  (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股東大會

  第二十四條 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權利機構。

  第二十五條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 審議批准董事局的報告;

  (五) 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六)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 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 決定擴大或改變股份認購範圍及交易方式;

  (十) 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十一) 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 股東大會決定需要由其做出決議的其他事項。

  股東大會的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

  第二十六條 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股東大會年會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舉行。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董事局應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 董事人數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 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 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四) 董事局認為必要時;

  (五) 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七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局召集。公司在召開會議的三十日之前、六十日之內,將會議日期、地點和議題採取公告的方式,至少刊登兩次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二十八條 股東大會由董事局主席主持。董事局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局主席書面委託的執行董事主持。

  第二十九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決議。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透過。股東大會對公司合併、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透過。

  第三十條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透過。

  第三十一條 股東大會對審議事項進行表決,可以舉手表決,也可以投票表決,具體採用方式由董事局決定。

  第三十二條 股東參加股東大會享有發言權。股東發言可以採用口頭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形式。股東發言應提前登記。

  股東口頭髮言,每次大會期間以不超過十人為限,發言時間應有限制。要求發言者超過十人時,以持有股份較多者為先。

  股東書面發言,由董事局印發全體到會股東。

  董事局應對股東發言中提出的質詢、批評或者建議,作出明確答覆。

  第三十三條 股東可以委託代表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和本人身份證明,所持股份有效證明,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四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併儲存。

  第六章 董事局、總裁

  第三十五條 公司董事局是股東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向股東大會負責。

  第三十六條 公司董事局由十三名董事組成。

  第三十七條 董事局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向;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決定公司重要資產的抵押、出租、發包和轉讓;

  (八) 擬定公司合併、分立、解散的方案;

  (九)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裁,根據總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裁、總會計師、總經濟師等高階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二) 批准並授予名譽董事、名譽監事、名譽員工等榮譽稱號,以表彰對公司發展做出突出貢獻者;

  (十三) 擬訂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十四) 股東大會授權董事局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高階管理職務。

  第三十九條 換屆董事候選人,由上屆董事局提名;增補或者改選董事候選人由本屆董事局提名。

  第四十條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由上屆董事局提名;增補或者改選董事候選人由本屆董事局提名。

  第四十一條 董事局設董事局主席一人,執行董事五人。

  董事局主席、執行董事由董事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透過產生。

  第四十二條 董事局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每次應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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