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新版慈善基金會章程範本

2016最新版慈善基金會章程範本

  基金會是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的非營利的組織,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2016最新版慈善基金會章程範本,供大家閱讀與參考。

  2016最新版慈善基金會章程範本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慈善會的名稱為“xxx慈善基金會”。

  第二條 本慈善會的性質為地方性聯合性社會慈善團體。團結和動員村內外各界善心人士,關心和支援社會慈善與教育事業。是一自願結成、非營利性、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慈善會的宗旨:

  感恩曾經大力支援xxx經濟發展、民族事業發展以及救助xxx學子的各級領導、單位、個人和團體。讓愛的火炬繼續傳遞,前赴後繼,獻出你我所能,幫助身邊需要幫助的個人或群體, 捐助的多少不是我們的目的,我們的目的是讓大家獻出愛心, 在幫助他人的同時自己也獲得快樂。

  讓世界充滿愛,讓愛留存於每個感恩的心中。

  宗旨一:保護民族傳統,發展民族特色。位於雷公山和月亮山之間的我村,有純樸而獨特的民風民俗,比如:水牯葬、古瓢舞、木葉笛、民歌、民族盛裝等。

  宗旨二:創造一個環境,給貧困生一個機會,予優等生一個氛圍,改變一種觀念,共享一個未來。

  本組織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準則。

  第四條 本基金會是xxx所設定機構,接受打魚鄉民政所的業務領導和三都縣民宗局的行政指導。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辦公場所設在xxx排怪小學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慈善會的業務範圍

  (一)捐資助學;

  〔二〕發展民族事業;

  (三)賑災救急;

  第七條 依據國家關於慈善基金會有關管理條例規定,組織和動員村內外四眾同仁及社會仁人志士,募集、管理和使用慈善資金。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慈善會的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慈善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慈善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慈善會的意願;

  (三)具有愛心和助人之心;

  (四)熱心社會慈善、福利和公益事業。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填寫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組織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閱讀組織裡各種資料(會員私密資訊除外);

  (三)參與本會會員常務工作;

  (四)有向本會推薦會員和在組織的公益活動中獲得的合法權益的權利;

  (五)有困難時優先獲得本會的幫助和服務。

  (六)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與本會所進行的各項慈善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被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會研究透過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職能成員(如:財務,日常工作管理等);

  (三)審議組織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選擇決定參與的活動專案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前15天本組織會以電話或E-mail通知會員。定期會議每一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須由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方可召開。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由創始人召集,會員代表主持(會員代表以選舉或自薦)。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採用集中討論的方式進行,對於一些特殊會員,可以在組織網站上設專貼進行討論的方式進行,討論規定一個具體的期限,在期限內的發言視為有效發言,超出期限的發言為無效發言。決議以投票方式進行,須經與會代表半數以上透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出席人數統計以當場統計及電子郵件答覆的方式截至在會員大會召開之日零時為準。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管理會。管理會成員由會員選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 管理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它對會員大會負責。

  管理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有權建議召開臨時全體會員大會,就組織重大事宜討論表決;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管理會的會議需要做好會議記錄。

  第二十三條 管理會至少每月召開一次會議;可採用通訊或網路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組織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推舉產生。任期一年,可連任。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的職能:

  (一)監督管理會的日常工作及財務狀況;

  (二)監督本會的工作情況及財務狀況;

  (三)監督是否有會員違反法律法規及本組織章程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創始人為本組織的法定代表

  第二十七條 創始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管理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管理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 擁有本會的一切最終選擇和決定權;

  (四)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五章 慈善資金來源、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慈善會資金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企事業各單位及社會團體和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贈;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慈善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慈善會的資金在國家銀行設立專用帳戶。所有捐贈、資助、援助及其它收入的慈善金,均存入本會的銀行帳戶內。

  (二)慈善會建立獨立的財務會計和審計制度,每季度管理會彙報慈善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並接受監事會及登記機關的審查監督。

  第三十條 慈善會本著不違背道德、專款專用的原則。慈善資金主要用於,捐資助學,發展xxx民族事業,賑災救急等。

  第三十一條 本慈善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和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每年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五條 本會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縣民政局)和行政指導機關(縣宗教局)等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 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佈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或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管理會審議透過。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在管理會透過十五日內,須經會員大會審查同意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創始人。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會員大會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6最新版慈善基金會章程範本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xx慈善基金會。簡稱為“xx基金會”,英文譯名“”。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關注轉型期的中國社會問題,資助優秀公益專案,推動民間組織的社會創新,促進社會平等和諧;使社會平等和諧,人人懷有希望。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壹億元,來源於上海xx集團有限公司。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朝陽區朝外大街甲6號萬通中心C座1505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資助公益慈善專案;

  (二)扶植優秀非營利組織;

  (三)組織培訓、論壇、國際交流等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0-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業務主管單位代表、捐贈人、發起人;

  (二)公益慈善、法律、文化等方面的專家、學者和重要非營利組織領導人;

  (三)對xx基金會有重要貢獻的企業家;

  (四)具有廣泛社會影響和良好公眾形象的社會人士。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透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相互間有近親屬關係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瞭解基金會的執行狀況;

  (二)推薦理事和監事;

  (三)查閱理事會記錄和基金會財務會計報告;

  (四)按時參加理事會議並積極參與理事會的其他各項活動;

  (五)積極為基金會的發展建言獻策;

  (六)為基金會介紹資源,推薦志願人員;

  (七)承擔力所能及的理事會下屬各專業委員會的工作。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其他專門委員會;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透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透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以及內部規章制度的制定;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免投資管理委員會主任、投資管理委員會委員;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薪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薪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名譽會長、名譽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名譽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透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內設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其他高階管理人員,由理事會決定;

  (七)聘任或解聘各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及其他工作人員;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發起人和特定捐贈人的自願捐贈;

  (二)投資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公益專案資助;

  (二)固定資產購置;

  (三)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

  (四)調研、評估及其他專業服務購買。

  第三十五條 關於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計劃: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計劃,是指超過基金會註冊資金10%以上的投資活動。

  理事會成立專業投資管理委員會,接受理事會的委託,擬訂基金會年度重大投資活動計劃,在理事會審議批准後,對計劃內的投資活動進行決策並承擔相應管理責任。具體投資管理制度,由理事會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專案,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專案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透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佈,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登出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登出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透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捐贈給其他公益組織;

  (二)捐贈給特定的弱勢群體。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xx年2月29日理事會表決透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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