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協議效力異議法律適用於條件

仲裁協議效力異議法律適用於條件

  什麼是仲裁協議效力異議

  仲裁協議效力異議是指當事人對仲裁庭就案件管轄權的抗辯。當事人透過對仲裁協議效力提出異議可以有效地阻卻仲裁程式的啟動,從而維護自己的訴權。(當然也不能排除當事人有意拖延仲裁程式的惡意。)

  法律適用

  仲裁協議的法律適用是指,支配與仲裁協議有關的實體問題應當適用的法律。此項法律適用於仲裁的解釋、仲裁協議的'有效、無效以及解除等問題.涉外仲裁協議因當事人具有不同國籍,或其營業地處於不同國家,或仲裁地在外國等因素而涉及不同國家的法律,確定該仲裁協議的形式和實質有效性、作用、失效以及解釋仲裁協議時,法律適用至關重要。

  而在涉外仲裁實踐中,各國法律對仲裁協議效力的規定差別較大。在某些國家和地區只要仲裁協議能夠體現當事人透過仲裁解決糾紛的合意則法律肯定此類仲裁協議的效力。例如在英國如果仲裁協議中表明瞭透過仲裁解決爭議的意思表示和仲裁地點,則這樣的仲裁協議是有效的.而在義大利仲裁協議效力異議是指當事人對仲裁庭就案件管轄權的抗辯。當事人透過對仲裁協議效力提出異議可以有效地阻卻仲裁程式的啟動,從而維護自己的訴權,當然也不能排除當事人有意拖延仲裁程式的惡意。

  國際商事仲裁實踐中,確定仲裁協議適用法律所依據的首要標準是當事人意思自治標準, 即涉外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可在協議中對他們之間的仲裁協議應適用的法律作出明確選擇。儘管各國對於仲裁協議效力認定標準尚未能達成一致, 但對於應由當事人選擇仲裁協議所適用法律這點上並無太大分歧。1958 年《紐約公約》也明確規定應首先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法律來審查仲裁協議的效力.《解釋》亦採取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對此問題作出了與《紐約公約》相同的規定:“對涉外仲裁協議效力的審查,適用當事人約定的法律。”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適用法律問題未作約定, 則按照國際商事仲裁的通行作法, 適用與仲裁協議有著最密切聯絡的法律。

  仲裁地點

  仲裁地點被認為與當事人之間的仲裁協議有著更為密切的聯絡。因而《解釋》在當事人未對仲裁協議適用法律作出約定且僅約定了仲裁地點的情況下,根據國際私法上透過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絡的法律的原則確定仲裁協議應“適用仲裁地法律”。.當事人既沒有約定仲裁協議適用的法律也沒有約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約定不明確的,則如何確定仲裁協議應適用的法律?在非執行仲裁裁決的情況下,中國司法實踐中存在適用法院地法的例子: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僅約定在香港仲裁,而未約定具體仲裁機構。當事人一方在糾紛發生後向中國內地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抗辯了法院的管轄權。法院以法院地法(即中國仲裁法) 作為審查仲裁協議效力適用法律,認為雙方當事人在仲裁條款中未選定仲裁委員會、仲裁條款無效,而駁回了該方當事人的管轄異議。

  即根據《解釋》,當事人既沒約定仲裁協議適用的法律,也沒有約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約定不明的,應“適用法院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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