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食品業A公司特許合同樣本

日本食品業A公司特許合同樣本

  a公司(以下稱“本部”)與______(以下稱“加盟店”)本著互相協作和信任的原則,就使用由總部開發和完善成型的a公司系統和形象,開發食品零售店事業,以穩定和擴大雙方的經營事業,獲得利益,特簽訂本合同。

  為使a公司食品零售店事業的成功,總部開發了以a公司為標誌的統一裝置、部品、裝置、店鋪運作形式等統一的特定經營技術系統,透過不斷改善和實踐,a公司商標和服務標誌,表示a公司的標籤、招牌、著作權等一系列的營業象徵的統一性已被消費社會廣泛認識,並由此確立了信譽。

  加盟店同意總部規定的a公司系統的形象設計和企業理念,願意按照以下各條規定,經營由a公司商標表示的食品零售店。總部以此為條件同意給予加盟店這種營業資格。為此,雙方同意下列條款。

  第一條 定義

  本合同中使用的有關文字的定義

  “a公司經營技術資產”:由總部開發、完善成型,用於食品零售店經營的具有統一性的獨自的經營技術系統,是a公司的註冊商號、商標、標誌和與服務標誌、模式、樣式、店鋪管理方式、商品陳列方式、會計系統、專業教育研修程式及營運有關的不可分的統一系統。

  “a公司店鋪”:a公司店鋪指使用屬於總部所有的經營技術資產及商標的食品零售店。

  “a公司商標”:指稱為a公司的商標和服務標誌及表示a公司的標記、記號、招牌、標籤、樣式及其它一切營業象徵。

  “a公司形象”:加盟店因使用a公司經營技術資產和商標,而使其統一性被公眾廣泛認識,獲得了信譽,並在定型的統一形象下營運。

  第二條 獨立的當事者

  1.本合同當事雙方為各自獨立的事業者。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資、代理、僱傭、承包關係。加盟店不具有代行總部或總部而發生任何行為的權力。加盟店職工不是總部的'員工,也不是總部代理人。總部對其勞動關係及員工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2.a公司店鋪的經營由加盟店自立,獨立承擔責任,經營決策是加盟店自行判斷,自主運作的行為。

  第三條 加盟店的資格

  1.只有具備下列條件者才有資格成為a公司連鎖加盟店:

  (1)沒有受過刑事處罰者。

  (2)受過總部規定的訓練,並按要求完成訓練內容,被總部認可的合格者。

  (3)經與總部協商,被認定可以經營a公司店鋪的特定店鋪(經營)者。

  2.如加盟店是法人組織,則前項資格條件中,第一項的物件是法人代表,第二項的物件是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指定的職工。

  第四條 特許的給予

  在本合同執行期間,總部給予加盟店使用本部開發、完善的經營技術——a公司經營技術資產,在第七條規定的場所開設、經營a公司店鋪的權力。

  第五條 商標的使用承諾

  1.總部承諾在本合同執行期間,加盟店可以在加盟店的a公司店鋪中使用a公司商標、服務標誌及表示這些的標誌、記號、樣式、標籤和招牌。

  2.加盟店不得在a公司店鋪以外使用本合同中總部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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