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合同的風險分類與風險規避方法有哪些

銷售合同的風險分類與風險規避方法有哪些

  一、合同風險的分類:

  1、合同名稱風險

  只要是雙方經過簽字蓋章形成的約定就可以成為合同,名稱與內容不一致時合同的分類是看內容而不是看名稱。

  《情況說明》、《會議紀要》、意向書、認購協議、合同書、協議書、補充協議都可以成為合同。

  單方面出具的承諾書、樣本、委託書、單據或保證書等可以成為合同的附件。

  2、合同主體風險

  簽訂合同的主體不具備資格,公司沒有工商註冊登記手續,公司名稱與營業執照不一致,非法定代表人沒有經過授權,簽約人與落款人不一致。

  查閱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年檢章),保留影印件,工商局網站查詢。

  3、合同形式風險

  傳真件、影印件沒有經過對方追認(簽字蓋章的原件); 貨物簽收沒有專人簽收(簽名樣本)。

  4、合同效力風險

  簽字蓋章生效,交付定金生效,登記生效,公證生效。 主合同與從合同效力(補充協議與原合同不一致以什麼為準)。

  5、合同用語風險

  套話空話模稜兩可 ——“否則,承擔一切法律責任”“按法律的規定處理”

  違約責任按合同法規定(沒有具體約定就等於沒有約定)。

  6、合同簽章風險

  公章不真實、不清晰,沒有簽字,沒有簽約時間或時間不準確,前頁沒有簽字蓋章(或騎縫章)。

  7、合同解除風險

  合同解除的程式、法律後果(結算條款、違約責任); 不可抗力與意外事件;

  不安抗辯與預期違約的實踐。

  8、合同的責任風險

  責任範圍:賠償金、定金(存在雙倍返還)、違約金的適用; 連帶責任、保證責任、對第三人的責任。

  9、合同爭議(訴訟)風險

  時效的控制——催討與送達(異議時間和方式);

  合同責任的選擇管轄之爭(訴訟地選擇);

  合同糾紛的調解技巧;

  代理人的選擇風險(書面授權)。

  二、合同風險規避方法

  (一)合同的簽訂過程中的風險防範

  1、簽訂前對合作物件的審查(調查)

  瞭解合作物件的基本情況,有助於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在供貨及付款條件上採取相應的對策,避免風險的發生。

  (1)瞭解合作方的基本情況,保留其營業執照影印件,如果合作方是個人,應詳細記錄其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電話。瞭解這些資訊有利於我方更好地履行合同,同時,當出現糾紛的時候,有利於我方的訴訟和法院的執行。

  (2)應特別注意營業執照上的公司名稱,保證合同上對方名稱和企業營業執照上的名稱保持一致,還應注意公司的樣章的名稱和營業執照上的一致。

  (3)簽約對方的主體資格審查。簽約對方為企業時,則應注意企業下屬部門,如企業各部、科、室等是不具備主體資格,不能簽約的,如果簽訂了這樣的合同可能會因為主體不適格而被認定無效;而企業的分支機構,如分廠、分公司、辦事處等,則應看其是否具有對外開展業務資格(是否有授權)?是否有非法人營業執照?如果有授權或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才有簽訂合同的資格,對分公司、分廠、辦事處的審查,除審查分支機構的履約能力外,還應審查公司的履約能力的情況,因為在分支機構無力承擔責任的情況下,公司還應承擔補充責任。看註冊資本,是否與擬籤合同標的額相稱,如差別較大,則可能風險也較大,應加以注意;看企業經營範圍,看擬籤合同業務是否在經營範圍內,不是,風險也較大;看企業的工商年檢是否通過了工商部門年度檢驗,如果沒有,則簽訂合同時風險也會較大。除以上的方式以外,還應依據營業執照中記載的情況,對公司的辦公地點、人員、固定資產等進行實地考察和確認。

  (4)要核實對方資信情況考察。在稽核了對方的主體資格,沒有問題後,則應核實簽約對方的資信。核實資信的方式與簽約

  物件是新客戶還是老客戶,有很大的區別,如果是老客戶,則可以考慮與其籤合同,但要核對其之前的履約的情況,如履約情況差,一般不能再與其籤合同,既使籤,也只能同時履行合同,既交貨的同時付款的合同。如果交貨期較長,則應要求對方先支付一定的履行保證金,並要求在交貨的同時付清全部貨款;對核對履約記錄情況後,如履約情況一般或履行情況良好,則應考察其資信證明檔案,除了交貨的同時付款以外的合同,一般應要求對方提供資信證明檔案,資信證明檔案一般包括企業簡介,營業執照,效益情況,稅務證明,銀行信用等級證明以及單位的基本情況等資信證明資料;同時可以通過了解對方客戶的評價,調取工商資料等其它手段核實對方所提供的資信證明情況,同時還可以對公司的註冊資本情況、會計資料、股東等進行核實,最後依據對方的'資信情況確定是否應籤合同或籤什麼樣的合同。

  對於新客戶除了交貨的同時付清款項的合同外,一般應要求對方提供資信證明材料,並實地進行考查,在確認有良好資信及履約能力後再與之簽訂合同,如果在此過程中能讓對方提供履約擔保則會極大的減少風險。

  (5)一般而言,合同上會要求有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在此應確認在此處簽字的人的身份,如果不是法定代表有人,則應特別注意該人員是否有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書,並且應把授權委託書、合同書及個人的身份證明放在一起保管,以保證簽訂合同的有效性。

  2、合同各主要條款的審查

  一切合同都應當採取書面的形式訂立。訂立合同時,要力爭

  做到用詞準確,表達清楚,約定明確,避免產生歧義。對於重要的合同條款,要仔細斟酌,最好是參考一些標準文字並結合交易的實際情況進行增刪,對於重要的合同應請專業律師審查防患於未然。對合同條款的審查,不僅要審查文字的表述,還要審查條款的實質內容。

  (1)規格條款:對於多規格產品尤其要注意。我們在與客戶協商的時候,要對各型號產品的具體規格做出說明,同時詳細瞭解客戶的需要。避免供需之間出現差錯。

  (2)質量標準條款:根據我方的產品質量情況明確約定質量標準,並約定質量異議提出的期限。同時應認真審查合同中約定的標準和客戶的需求是否一致。《合同法》第 12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3)包裝條款。對於購貨方提出的特殊包裝方法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

  (4) 交付方式條款(送貨條款):如果貨物送往本地,當明確約定送貨地點,這關係到糾紛處理時法院的管轄;如果貨物送往外地,則儘量不要寫明,而應爭取約定由本地法院管轄。此外,合同中應列明收貨方的經辦人的姓名(簽名樣本、加蓋公章的授權委託書或工作證明材料)。這樣做的目的是防止經辦人離開後,對方不承認收貨的事實,給訴訟中的舉證帶來困難。企業人員的變動較為頻繁,當對方更換新的經辦人時,應當要求對方提供授權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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