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無效合同的5個民間借貸合同

屬於無效合同的5個民間借貸合同

  民間借貸關係是借貸的一部分,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所發生的借貸,是由出借人將一定的金錢轉移給另一方使用,另一方到期返還借款並按約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為。合法的民間借貸關係是受法律保護的,但在實踐中有很多借貸行為屬於非法的民間借貸關係,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5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為無效合同。因此,民間借貸合同如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應為無效的。

  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社會公共利益體現了全體社會民員的'最高利益,《合同法》第52條第4項同樣規定了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為無效合同。所以,借貸合同如果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為無效借貸,法律不予保護。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借貸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合同法》對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的效力作了不同於《民法通則》的規定,即對於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才認定為無效合同。所以借貸合同也是如此,不過一般而言,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借貸合同並且損害國家利益的,在司法實踐中並不常見。對僅有欺詐、脅迫情形而未損害國家利益的,當事人可以透過請求撤銷或者變更合同來維護自己權益。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1條還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民法通則》第134條及民通意見第163條、164條的規定予以制裁。也就是說,此種情況下的借貸關係應當確認為無效借貸合同或者無效借貸行為,這也是借貸糾紛案件的一種特殊情況,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向其借款是用於而仍然向其出借款項等。

  五、因主體不適格導致借貸合同無效。

  在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關係中,如果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參加其中,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於缺乏社會生活經驗或因精神問題,不能認識自己行為的後果,不具有以自己的行為參與民事法律關係並取得權利和設定義務的資格,因而不能成為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的主體,他們所成立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或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實施。因此,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從事民間借貸活動,應當徵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由其代理才能生效。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