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平臺建設論文

關於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平臺建設論文

  一、引言

  在資訊經濟高速發展的今天,科技型中小企業已成為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和開發高科技產品及服務的主力軍。大力發展科技型中小企業不僅能夠帶來科學技術的進步,更能促進我國經濟增長方式的轉型。據統計,中國科技型中小企業貢獻了66%的專利、74%的技術創新及82%的新產品開發,國家高新區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佔比達80%以上。然而在現實中,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發展卻受到多種因素的制約,其中融資約束問題最為突出。[1]為了方便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降低融資成本,我國政府制定了眾多融資和資金補貼政策,部分政策的效果明顯。但是,由於資訊不對稱,許多企業未能及時獲得相關資訊,導致很多好的政策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另外,在政策實施過程中,往往存在稽核流程繁複、幫扶部門間缺乏資訊溝通、非市場化機制嚴重等問題。這些導致了幫扶政策效果不佳,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融資約束仍然比較嚴重。以上各種問題產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於資訊的不對稱,導致了現實中的“玻璃門”“彈簧門”等現象,[2]也導致了政府部門很難實現資金的精確“滴灌”。①針對該問題,以往學者們從多方面進行了探討。朱鴻鳴等[3]提出透過建立“科技銀行”的方法推動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陳作章等[4]也對商業銀行的“科技支行”進行了研究,透過案例分析得出了相似的結論。徐力行等[5]透過對南京22家銀行的調查,認為匹配程度、關注物件和抵押擔保是銀行為科技型中小企業設計的產品最薄弱的環節,並提出了改進措施。來明敏[6]將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生命週期與銀行貸款融資進行了匹配,認為應改變我國舊有的金融模式,提高資金供需雙方的匹配程度。本文認為,這些研究的物件主要是金融機構及其主要業務產品,而且並沒有從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角度分析資訊的供需,未能真正緩解各主體間的資訊不對稱問題。劉俊棋[7]透過建立基於資訊不對稱的博弈模型,發現網際網路金融的眾籌模式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劉飛等[8]認為,完善金融服務、培養金融服務主體、平臺建設、開發市場和推動創新是解決目前政府對科技型中小企業幫扶不力問題的重要手段。李全等[9]建議以政府公益性平臺作為支點,利用網際網路金融推進多層次、多角度的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體系。本文認為,這些研究雖然都提到應以網際網路金融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而且也提到應透過設計融資平臺來緩解資訊不對稱,但是都沒有給出具體的、可操作性強的基於網際網路金融的解決方案。本文在已有文獻的基礎上,設計了以網際網路金融為基礎的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平臺,透過將政府部門、網際網路金融企業、銀行、行業龍頭企業、擔保和保險公司以及諮詢師等獨立第三方引進平臺,增強資訊的可信度和透明度,推動網際網路金融企業的發展、產業叢集的形成和產學研的結合。

  二、網際網路金融在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中的作用

  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經常不能被完全滿足,重要原因在於銀行一般要求其提供一定形式的抵押或擔保,[10]而科技型中小企業多數難以提供這樣的抵押物或擔保。另外,科技型中小企業由於業務和產品的專業性較強,也很難迅速找到能夠完全理解其特點的資金提供方。本文認為,網際網路金融自身的優勢恰恰能夠幫助破解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困局。網際網路金融是既不同於商業銀行間接融資、也不同於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的第三種金融融資模式,被稱為“網際網路直接融資市場”或“網際網路金融模式”。[11]其常見模式是個人對個人(P2P),即不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為中介、借貸雙方直接透過網際網路完成交易的無擔保借貸。[12]透過集中處理支付資訊和移動式風險評估的大資料分析手段,網際網路金融可以用極低的成本對資金供需雙方在極短的時間內進行配對並控制相應的風險,將金融中介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從而緩解資訊不對稱,降低交易成本。[13]具體來說,網際網路金融在幫助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的過程中能夠發揮以下作用:1.用專業的資訊科技降低融資成本米什金(Mishkin)[14]認為,金融中介的兩大能力表現為:一是透過專門技術降低成本;二是利用資訊處理能力緩解資訊不對稱。網際網路金融利用強大的資訊科技和大資料、雲計算,可以對供需雙方的個人資訊和信用等級、[15]還款情況、[16-17]文化背景、地理位置、[18]外貌特徵、[19]社會活動參與[20]以及需求緊迫性[21]等進行綜合分析,從而進行高效匹配,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資金供需雙方尤其是政府信貸資金與科技型中小企業間[22]的搜尋和簽約成本,從而也緩解了因缺乏擔保而形成的融資約束。2.增加了資訊的透明度,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非市場化機制和權力尋租網際網路金融的一大特點就是資訊透明。[23]在實際執行中,無論是政府、銀行,還是其他主體,都必須透過網際網路向外披露其提供資金的物件、金額和還款要求,從而剷除了非市場化機制和權力尋租生存的土壤,降低由於資訊不對稱引起的融資成本。[24]3.日趨規範的業務流程為借貸雙方的利益提供保障無論是電子銀行等傳統金融服務,還是第三方支付、網路借貸、網路租賃等新型金融服務,目前均已逐步納入政府部門的業務指導與監管之下。例如,2010年6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並出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以規範非金融機構的支付業務,使得第三方支付機構業務範疇、監管等有章可循。網際網路金融也存在自身的問題,如風險控制手段亟待開發、監管力度不夠和網際網路金融六要素缺乏等。因此,本文一方面將網際網路金融引入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融資過程之中,緩解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融資約束;另一方面也透過基於網際網路金融融資平臺的構建,更好地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在我國的發展。

  三、基於網際網路金融的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平臺建設

  為消除資訊不對稱和非市場化機制,突破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融資困境,推動網際網路+的發展,進而為企業創造一種新業態,[25]本文提出建立基於網際網路金融的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平臺。該平臺的基本模式為:由國有企業牽頭,與網際網路金融企業成立合資公司,負責以網際網路金融為基礎構建和維護中小企業融資平臺,將相關政府部門、資金提供方、行業龍頭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代表以及行業資深專家與諮詢師等獨立第三方納入同一平臺之中。1.融資平臺設計原則(1)簡化審批程式並共享資訊企業融資實踐中,各政府部門在進行幫扶前都要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資料進行稽核,所需資料紛繁複雜,給企業造成很多不便。另外,各部門之間缺乏溝通和協調,造成資訊的重複收集。因此,本文在構建平臺時著重考慮了政府各個部門對科技型中小企業資訊的需求,透過在平臺上收集、整合、提取相應的資訊並提供給資訊需求方,提高各政府部門資訊獲取的效率,簡化了申請程式,也在一定程度上推進了“專案核准網上並聯辦理”的實現。(2)構建以網際網路金融為基礎的公私合作關係(PPP)平臺本文所提出的平臺建立在“網際網路+”的基礎之上,力求基於網際網路金融業的強大互動功能,實現政府主導下的政企合作,共同建立平臺。在國退民進的大背景下,這一方面能夠高效推動專案運轉;另一方面也對政府進行監督。(3)避免非市場化機制和權力尋租非市場化機制和權力尋租是企業發展的重要障礙,公平、公正的環境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吸引力是巨大的。因此,本文在平臺設計時也重點考慮了這一點,努力實現其公正和公平。(4)透過嚴格稽核建立誠信機制本文所建立的平臺,透過對科技型中小企業基本資訊、智慧財產權狀況、專案研發情況、獲取政府資助情況、銀行貸款、還本付息、融資偏好等資料進行嚴格的審查形成高質量的資料庫,推動企業誠信機制的建立。2.平臺參與方及其職能(1)平臺建設主體本平臺應包括以下參與方:政府及各相關部門(如中小企業局、科學技術委員會或科技廳(局)等單位)、網際網路金融企業、行業龍頭企業、中小企業代表和資深諮詢師(尤其是高校教授)等。①政府部門及國家參股企業。政府作為構建主體建立一個國家參股的平臺公司,並透過招標等形式吸引網際網路金融企業共同參股。在該平臺公司中,政府佔股應不高於35%,這樣既不會影響該平臺的市場化運作,又可以保持國家在平臺中的話語權。各相關政府部門應充分參與,如中小企業局、智慧財產權局、科學技術委員會(科技廳局)、金融工作(服務)辦公室、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等。平臺公司協調各部門的工作,敦促各部門提出資訊需求並據以整合資料,輔助各部門執行和完善幫扶政策。②網際網路金融等科技型民營企業參股。在平臺公司中,網際網路金融企業應充分發揮其作用。首先,吸引民間資本,利用優質的網路資源、便利的宣傳手段和快速的融資手段,為平臺中的企業提供各種融資選擇。其次,在原始資料彙集、資料分類、資料探勘、資料豐富和排程、資料及分析結果輸出、資金使用跟蹤、融資效果評價、融資偏好分析等方面為平臺提供資料支援。政府可以向這些參股的網際網路金融企業免費提供“天河一號”等大型計算機的計算功能,並賦予其一定的優先使用權。③其他參與方。在平臺公司中,政府還應更多地引入獨立第三方為平臺的執行提供諮詢和參考。首先是行業龍頭企業。平臺應分行業進行資料的收集、分析和挖掘,並由行業龍頭企業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無形資產價值進行評估。另外,平臺可以為龍頭企業提供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具體資訊,幫助其進行篩選,加速產業叢集的形成。其次是諮詢師。本文建議政府為平臺公司提供免費的諮詢服務,並邀請諮詢師作為獨立董事參與到平臺的決策之中。同時,平臺還可以對這些諮詢師的意見採納情況、諮詢效果以及後續服務進行跟蹤,形成諮詢師資料庫。再次是科技型中小企業代表。建議在平臺建設和執行中引入科技型中小企業代表,使之與行業龍頭企業擁有同樣的話語權,並形成長期穩定的合作關係。(2)各相關政府部門鑑於政府部門對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稽核材料繁雜、各部門需求資訊不一致、融資效率低下的實際情況,在構建平臺時,應首先收集各部門所需要的資訊,由平臺公司進行分類和彙總,統一其所需資訊的表格,真正實現“並聯審批”,使得科技型中小企業“一次申請,終身受益”。(3)資金提供方本文提出的平臺允許商業銀行、機構投資者、大眾投資者等參與其中,這些主體可以從平臺獲取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歷史還款情況、研發、智慧財產權價值等方面的資訊。同時,資金提供方也向平臺公司提供其對資訊的偏好,從而幫助平臺提供更多、更全的資料資訊。(4)資金需求方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是本平臺服務的最終物件。在平臺中,科技型中小企業只需向平臺公司一次性提供完整的資訊,並及時更新這些資訊,就可以透過平臺向各政府部門或金融機構申請扶持政策或者優惠貸款。重要的是,平臺公司會對各企業進行公允評估,再加上行業龍頭企業的評判,實現資訊的高質量傳遞。(5)保險和擔保企業在本平臺中,科技型中小企業在獲取融資時很可能需要使用無形資產作為質押。平臺可以在為放貸企業提供信用資訊的同時,也向保險和擔保公司提供相應的資訊,從而為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創造更加穩定的金融環境。3.融資平臺構建思路首先,由政府牽頭透過招標的形式,建立政府與網際網路金融企業共同參股的“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平臺公司”(以下簡稱“平臺公司”)。在平臺公司中,政府佔股不超過35%,其餘由多家網際網路金融企業經招標後參股。同時,平臺公司的業務應按照行業特點進行模組劃分,在每個模組下都形成行業龍頭企業和專業諮詢師組成的專業團隊。其次,平臺公司在政府的牽頭下與各政府部門進行對接,瞭解各部門的資訊要求。透過對這些資訊的收集、儲存、資料探勘、分類和分析形成基礎資料庫,並定期對這些資料進行動態更新。再次,平臺公司對政府部門所需資料進行整合處理,形成統一的電子申請表格,從而規範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時所需填寫的內容,整合、最佳化各政府部門的資料索取內容和過程。之後,平臺公司將承接來自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融資和幫扶請求,利用網際網路金融的資料分析,與政府部門和金融機構的要求進行匹配。完成匹配後,資金需求和供給方自行接洽、自主簽約。同時,對於需要擔保的企業,可由平臺公司幫助其選擇擔保或保險公司,擔保和保險公司也可以利用平臺公司的資料進行分析,以決定是否擔保。另外,外界資訊是動態變化的`,因此平臺公司應當根據外部動態資料的變化不斷調整。平臺公司應定期更新各政府部門的資料需求,定期向資金提供方、保險和擔保公司瞭解科技型中小企業的還款情況,每半年或一年調整一次資料需求。整體的平臺設計方案和各方職能如圖1所示。4.平臺的優勢(1)簡化融資程式平臺公司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實現資訊共享,從而簡化融資和幫扶政策的程式,使得資金需求、資金供給以及保險、擔保方都能以較低的交易成本尋找到合適物件。(2)消除非市場化機制和權力尋租平臺公司不僅能夠促進政府支援政策的公開和透明,而且公開被幫扶企業的資訊,從而避免產生非市場化機制和權力尋租現象。(3)促進產業叢集的形成目前科技型中小企業數量眾多,但是缺乏產業叢集的聚集效應。根據產業叢集理論,在產業叢集中必須首先發揮行業龍頭企業的作用,平臺公司可以幫助龍頭企業快速蒐集資訊,促進產業叢集的形成。(4)推動產學研相結合自從國家制訂“2011計劃”以來,國家和地方政府鼓勵組建產學研協同創新中心,促進高校與企業開展深度合作,探索建立適應產業、區域特色的產學研協同創新模式,本文所提出的平臺引入高校教授作為參與方之一,也是出於此方面的考慮。(5)促進網際網路金融的發展平臺公司不僅能夠推動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而且對網際網路金融業的發展也將產生重要的作用。①豐富風險控制手段。目前,網際網路金融業主要的風險控制手段是引入第三方(第三方律師事務所、銀行和政府等)監控,但是由於這些主體與網際網路金融企業本身缺乏利益關係,風險監控能力有限。將國有企業引入平臺公司之中,可減少可能出現的代理問題和內外部資訊不對稱,提高了對網際網路金融的風險控制水平。②促進網際網路金融行業協會的形成。在平臺構建過程中,政府可以透過對網際網路金融企業的遴選,挑選出具有良好資質、歷史記錄和發展前景的企業,幫助其逐漸成長、形成規模,提高在行業中的地位。機會成熟時,政府可以引導這些企業形成行業協會,透過設立行業公約、行為規範等促進整個行業良性發展。

  四、基於網際網路金融的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平臺發展策略

  在平臺公司的構建和執行過程中,可能出現大量的問題,因此,本文提出以下應對策略。1.破除阻力,加大對網際網路金融企業的扶持力度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金融業形成的固有經營模式已經不適應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的需要,網際網路金融確實給傳統銀行業帶來巨大沖擊,因此在推進其發展的過程中,居統治地位的傳統金融機構很可能透過多種方法限制網際網路金融的發展。為了應對這種可能出現的“隱性壁壘”,政府應首先轉變傳統的思維方式,把網際網路金融看作是金融業未來發展的必然趨勢,努力為網際網路金融業發展鋪平道路,當其與傳統金融業發生衝突時,應在兼顧雙方利益的同時推出有利於網際網路金融業發展的政策。2.對網際網路金融企業適度放手,避免“過度監管”另一類可能出現的“隱性壁壘”是政府對於網際網路金融企業的過度監管。在本文提出的平臺公司中,政府和國有企業很可能出於風險規避目的而限制其業務的開展;而作為監管方的代理人,政府官員和國企負責人也很可能為了確保貸款的回收而限制貸款的發放。為了打破這種“隱性壁壘”,應在平臺公司成立之初就建立完整的、科學的風險控制機制。首先,應設立專門的職能部門進行風險評估,評估部門有充分的權力決定每項貸款的風險級別;其次,要建立風險監控委員會,對評估部門的評估結果進行監督;再次,要提高全員的風險監控意識和能力,定期接受最新的風險控制技術培訓。3.防範“新型”非市場化機制的形成與發展第三種可能出現的“隱性壁壘”是某些參與方對話語權的壟斷。在平臺公司中,除了政府部門和國有企業的參與外,行業龍頭企業、網際網路金融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代表也都參與其中。這些參與方尤其是行業龍頭企業,都有可能在長期活動中形成一定的話語權優勢,並很可能由於自身利益優先幫扶某些企業,而放棄一些有潛質但不符合其偏好的企業。為此,應加強參與主體之間的相互監督和共同決策。在平臺公司中,除了國有企業的股份不超過35%以外,其他參與方應有公平的話語權,這樣在做出最終決策時,各方都能夠對其他主體所做的決策進行監督和制衡,從而防止“新型”非市場化機制的產生。五、結論與展望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中最大的瓶頸是融資難,申請程式煩瑣、資訊不對稱是主要原因。各級政府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融資幫扶效果有待提高。本文所提出的基於網際網路金融的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平臺,透過將網際網路金融引入其中,消除企業與政府和資金提供方的資訊不對稱,簡化資金申請程式,實現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精確“滴灌”式的資金幫扶。但是,目前各地對處於成熟期尤其是二次創業期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幫扶政策存在一定的缺口,沒有找到這些企業融資需求的真正痛點。同時,又由於這些企業已經擁有了一定的市場地位,因此經常被認為不再需要政府的幫扶。在未來的研究中,作者將對處於二次創業期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特點和需求進行深入挖掘和分析,探索其融資的可行之路。*本文系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智慧財產權保護、政治資源獲取與高科技企業融資行為研究”(專案編號:71272180)、決策諮詢重點課題“大資料背景下天津市智慧化社群養老服務模式應用研究:基於資源整合的路徑”(專案編號:ZFZX2015-26)、決策諮詢重點課題“天津市中小科技型企業發展與現代金融服務業互動機理研究——基於‘玻璃門’‘彈簧門’問題的對策探討”(專案編號:ZFZX2013-32)的部分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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