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路鐸字宣叔伯達子也原文及譯文解析

關於路鐸字宣叔伯達子也原文及譯文解析

  路鐸,字宣叔,伯達子也。明昌三年,為左三部司正。上書言事,召見便殿,遷右拾遺。明年,盧溝河決,鐸請自玄同口以下、丁村以上無修舊堤,縱使分流,以殺減水勢。詔工部尚書胥持國與鐸同檢視。

  參知政事楊伯通引用鄉人李浩,鐸劾奏:“伯通以公器結私恩,左司郎中賈益承望風旨,不詳檢起復條例。”涉妄冒,大夫張瑋抑之不行。上命賈鉉詰問。張瑋、伯通待罪於家。賈鉉奏:“近詔書詰問御史大夫張瑋。瑋言路鐸嘗稟會楊伯通私用鄉人李浩。瑋以為彈絀大臣,須有阿曲實跡,恐所劾不當,臺綱愈壞,令再體察。賈益言除授皆宰執公議,奏稟,不見伯通私任形跡。”於是,詔責鐸言事輕率,慰諭伯通治事如故。

  頃之,遷侍御史,主奏事。監察御史姬端修以言事下吏,使御史臺令史郭公仲達意於大夫張瑋及鐸。張瑋與鐸奏事殿上,上問:“姬端修彈事嘗申臺官否?”對曰:“嘗來面議。”端修款伏乃雲:“只曾與侍御私議,大夫不知也。”既而端修杖七十收贖,公仲杖七十替罷。瑋、鐸坐奏事不實,皆解職。頃之,起為泰定軍節度副使。上謂宰臣曰:“凡言事者議及朕亦無妨,語涉宰相,間有憎嫌,何以得進?”詔左司計鐸資考至正五品,即除東平府治中。未幾景州闕刺史尚書省已奏郭歧為之詔特改鐸為景州刺史鐸述十二訓以教民詔曰路鐸十二訓皆勸人為善遍諭州郡使知之遷陝西路按察副使。坐以糾彈之官與京兆府宴飲,解職。泰和六年,召為翰林待制兼知登聞鼓院,累除孟州防禦使。貞祐初,城破,投沁水死。

  鐸剛正,歷官臺諫,有直臣之風。為文尚奇,詩篇溫潤精緻,號《虛舟居士集》雲。

  (節選自《金史》列傳卷三十八,有刪改)

  4.下列對文中畫波浪線部分的斷句,正確的一項是(3分)

  A.未幾景州闕/刺史尚書省已奏郭歧為之/詔特改鐸為景州刺史/鐸述十二訓以教民/詔曰/路鐸十二訓皆勸人為善/遍諭州郡使知之/

  B.未幾/景州闕刺史/尚書省已奏郭歧/為之詔特改鐸為景州刺史/鐸述十二訓以教民/詔曰/路鐸十二訓皆勸人為善/遍諭州郡使知之/

  C.未幾/景州闕刺史/尚書省已奏郭歧為之/詔特改鐸為景州刺史/鐸述十二訓以教民/詔曰/路鐸十二訓皆勸人為善/遍諭州郡使知之/

  D.未幾/景州闕刺史/尚書省已奏郭歧為之/詔特改鐸為景州刺史/鐸述十二訓/以教民詔曰/路鐸十二訓皆勸人為善/遍諭州郡使知之/

  5.下列對文中加點詞語的相關內容的解說,不正確的一項是(3分)

  A.“明昌三年”“和六年”是年號紀年,年號是封建王朝用來紀年的一種名號。

  B.“尚書”是六部的長官,“六部”指吏、戶、禮、兵、刑、工六個中央行政機構。

  C.“正五品”是封建時代官員的品級,多數朝代官分九品,每品有正、從之分,共十八級。

  D.文中“除”指授予官職,“累除”指多次升遷官職;“遷”指官職由高到低變動。

  6.下列對原文有關內容的概括和分析,不正確的一項是(3分)

  A.路鐸治理水患,方法得當。盧溝河水決堤,路鐸提議從玄同口以下、丁村以上不修復原堤.放任讓它分開流走,來減退洪水勢頭,水患得以解決。

  B.路鐸劾奏不當,被責輕率。楊伯通引進任用同鄉遭路鐸彈劾,但後經過調查,不見楊伯通私自任用官吏的形跡,於是下詔責備路鐸議論事情輕率。

  C.路鐸仕途坎坷,兩被解職。一次因為姬端修被查辦的交代與路鐸的上奏不統一,路鐸被解職:後擔任陝西路按察副使又因和督察物件飲酒被解職。

  D.路鐸正直不阿,為文尚奇。路鐸一生為官,大多出任臺諫官,有正直臣子的風範,後來以身殉國,做文章崇尚奇異,詩篇溫潤精緻,有詩集傳世。

  7.把文中畫橫線的句子翻譯成現代漢語。(10分)

  (1)瑋以為彈絀大臣,須有阿曲實跡,恐所劾不當。

  (2)凡言事者議及朕亦無妨,語涉宰相,間有憎嫌,何以得進?

  參考答案

  4.C(原文標點:未幾,景州闕刺史,尚書省已奏郭歧為之,詔特改鐸為景州刺史,仍勿送審官院。鐸述十二訓以教民。詔曰:“路鐸十二訓皆勸人為善,遍諭州郡使知之。”)

  5.D(“‘遷’指官職由高到低變動”錯,“遷”指官職的委任或變動)

  6.D(“水患得以解決”於文無據)

  7.(1)張瑋認為檢舉貶退大臣,必須拿出曲意奉承的事實,否則怕所彈劾的.不恰當。

  (2)凡是議事的,評論到我頭上也不要緊,如果言語涉及宰相,之間有了隔閡,用什麼得以提拔

  參考譯文

  路鐸,字宣叔,是伯達的兒子。明昌三年(1192),任左三部司正。上書說事,皇帝在便殿召見他,任右拾遺。第二年,盧溝河水決堤,鐸提議從玄同口以下、丁村以上不修復原堤,放任讓它分開流走,來減退洪水勢頭。詔令工部尚書胥持國與鐸同去察看。

  知政事楊伯通引進任用同鄉人李浩,鐸彈劾說:“伯通拿國家的東西謀取個人恩惠,左司郎中賈益、知除武鬱料到神色意旨,沒有詳細地查驗因故不能留任的官員起用條例。”涉及妄言冒犯,大夫張張瑋抑制不辦。皇上命同知大興府事賈鉉責問。張張瑋、伯通在家等待懲處。賈弦上報:“最近詔令責問御史大夫張張瑋。張瑋說路鐸曾報告過楊伯通私用鄉人李浩。不過張瑋認為檢舉貶退大臣,必須拿出曲意奉承的事實,否則怕所彈劾的不恰當,臺省的管理更壞,叫他再察訪。賈益說,授職都由主管官員共同商定,奏上報告,不見伯通私自任用官吏的形跡。”於是下詔責備鐸議論事情輕率,安慰告訴伯通像原來一樣管理事務。

  不久,鐸任侍御史,主管上奏事。監察御史姬端..因對屬吏議論事情,讓御史臺令史郭公仲把意圖轉告給大夫張張瑋和鐸。張瑋與鐸在殿上說了這事。皇上問“:姬端..檢舉的事申報臺官沒有?”回答說:“曾來面議。”端..招承伏罪,於是說“:只曾經和侍御私下商議,大夫是不知道的。”不久端..杖責七十收捕贖罪,公仲杖責七十停職。張瑋、鐸因犯議事不實罪,張瑋奪走一級官職,鐸追回兩級,都解除職務。不久,起用為泰定軍節度副使。上對宰臣說:“凡是議事的,評論到我頭上也不要緊,如果言語涉及宰相,之間有了隔閡,用什麼得以提拔?”詔令左司統計鐸的資歷認定為正五品,立即授職東平府治中。沒多久,景州缺刺史,尚書省已上奏讓郭歧擔任,命令特別改任鐸為景州刺史,因而不送審官院審查。鐸講了十二條準則用來教導百姓。詔書說“:路鐸十二條準則都勸人為善,遍告各州郡讓他們知道它。”升陝西路按察副使。因犯了督察檢舉的官員和京兆府治中蒲察張鐵、總管判官辛孝儉、推官愛剌設宴飲酒的罪名,奪取官位一級,解除職務。泰和六年(1206),召為翰林待制兼知登聞鼓院,遞升孟州防禦使。貞..初,城破,投沁水自殺。

  鐸剛正,大多出任臺諫官,有正直臣子的風範。做文章崇尚奇異,詩篇溫潤精緻,稱《虛舟居士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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