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欽差大臣侯官林公序》閱讀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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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欽差大臣兵部尚書都察院右都御史林公既陛辭,禮部主事仁和龔自珍則獻三種決定義,三種旁義,三種答難義,一種歸墟義。

  中國自禹、箕子以來,食貨並重。自明初開礦,四百餘載,未嘗增銀一釐,今銀盡明初銀也。地中實,地上虛。假使不漏於海,人事火患,歲歲約耗銀三四千兩,況漏於海如此乎!此決定義,更無疑義。

  漢世五行家,以食妖、服妖佔天下之變。呀片煙則食妖也,其人病魂魄、逆晝夜,其食者宜繯首誅!販者、造者宜刎脰誅!兵丁食宜刎脰誅!此決定義,更無疑義。

  誅之不可勝誅,不可不絕其源;絕其源,則夷不逞,奸民不逞;有二不逞,無武力何以勝也?公駐澳門,距廣州城遠,夷蓽也。公以文臣孤入夷蓽,其可乎?此行宜以重兵自隨,此正皇上頒關防使節制水師意也。此決定義,更無疑義。

  食妖宜絕矣,宜並杜絕呢羽毛之至。杜之則蠶桑之利重,木棉之利重;蠶桑、木棉之利重,則中國實。又凡鐘錶、玻璃、燕窩之屬,悅上都之少年,而奪其所重者,皆至不急之物也,宜皆杜之。此一旁義。

  宜勒限使夷人徒澳門,不許留一夷。留夷館一所,為互市之棲止。此又一旁義。

  火器宜講求,京師火器營,乾隆中攻金川用之,不知施於海便否?廣州有巧工能造火器否?胡宗憲《圖編》,有可約略仿用者否?宜下群吏議。如帶廣州兵赴澳門,多帶巧匠,以便修整軍器。此又一旁義。

  於是有儒生送難者曰:“中國食急於貨。”襲漢臣劉陶舊議論以相抵。固也,似也,抑我豈護惜貨,而置食於不理也哉?此議施之於開礦之朝,謂之切病;施之於禁銀出海之朝,謂之不切病。食固第一,貨即第二,禹、箕子言如此矣。此一答難。

  於是有關吏送難者曰:“不用呢羽、鐘錶、玻璃,稅將絀。”夫中國與夷人互市,大利在利其米,此外皆末也。宜正告之曰,行將關稅定額,陸續請減,未必不蒙恩允,國家斷斷不恃榷關所入,矧所損細所益大?此又一答難。

  乃有迂誕書生送難者,則不過曰“為寬大”而已,曰“必毋用兵”而已。告之曰:刑亂邦用重典,周公公訓也。  至於用兵,不比陸路之用兵,此驅之,非剿之也,此守海口,防我境,不許其入,非與彼戰於海,戰於艅艟也。伏波將軍則近水,非樓船將軍、非橫海將軍也。況陸  路可追,此無可追,取不逞夷人及奸民,就地正典刑,非有大兵陣之原野之事,豈古人開陸路開邊釁之比也哉?此又一答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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