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合同【推薦】

反擔保合同【推薦】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越來越多的人透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係,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那麼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反擔保合同,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反擔保合同1

  委託人(甲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擔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

  應乙方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的申請,經審查,甲方同意為乙方貸款(含展期,下同)向銀行(以下稱貸款方)提供擔保;為明確甲,乙雙方權利和義務,依照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擔保範圍和擔保期間:

  一,乙方擬貸款的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萬元(大寫_______________),借款期限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甲方願就上述借款本息(含逾期利息,罰息,違約金等)實際損失的100%,為乙方向貸款方提供擔保。

  三,甲方的保證期間為乙方與貸款方簽訂的《借款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中約定的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第二條保證方式:

  1、甲方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乙方在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不能履行債務,貸款方可以要求乙方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甲方在本合同約定的保證範圍,保證期間內代為清償。

  2、超出甲方的擔保範圍,擔保期間的任何款項,甲方不承擔擔保責任。

  3、甲方的擔保責任隨乙方履行主合同還款義務或甲方代為償還貸款或貸款方因乙方違約收回貸款等情況相應減少或解除。

  第三條甲方的保後監督管理權:

  擔保貸款發放後,甲方有權根據需要,對乙方的生產經營情況,債權債務情況,擔保貸款的使用情況,專案進展情況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調查瞭解,並要求乙方提供相關檔案資料。

  第四條甲方的代位求償權:

  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條的約定履行擔保義務代乙方清償債務後,即取代債權人的地位,有權要求乙方歸還甲方墊付的全部款項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甲方的其他費用和損失等。若乙方不能及時償還甲方欠款,甲方有權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乙方的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對外債權等一切可執行財產。申請強制執行的金額為:甲方承擔擔保責任代乙方向貸款方償付的全部債務金額,即甲方為實現債權而支出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執行費,鑑定費,估價費,登記費,過戶費,保管費)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逾期擔保費)。

  第五條甲方的抗辯權:

  甲方依法享有乙方的抗辯權,乙方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甲方仍有權抗辯。

  第六條乙方的義務:

  1、乙方應按擔保貸款的%向甲方支付擔保費,並在甲方與債權人簽訂擔保合同之前一次繳清;

  2、必須承擔主合同規定的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以後的逾期息,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及其他費用等。

  3、借款用途必須符合主合同的規定,不得挪作它用。

  4、按照主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資金來源,時間,數額等嚴格執行還款計劃並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利息。

  5、因不能按期還本付息造成甲方代償,在接到甲方書面催款通知後15天內清償甲方代償的全部款項。超出15日的,甲方有權委託相關銀行從乙方的賬戶上代為扣還相關款項。

  第七條甲方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通知主合同債權人停止產生新的債權或提前收回已產生的債權,並有權以乙方名義直接對甲方提起訴訟:

  1、改變資金用途;

  2、未徵得乙方書面同意,擅自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擔保;

  3、反擔保財產未投保險、或反擔保財產價值可能嚴重貶損、或反擔保財產可能滅失、或擅自處理(轉讓)反擔保財產,足以危及乙方利益的;

  4、財務狀況惡化,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5、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被行政處罰、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或涉及刑事訴訟等,足以嚴重影響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

  6、破產、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

  7、乙方被債權人透過口頭、信件或訴訟方式要求承擔保證責任,在債權人口頭、信件或人民法院傳票到達乙方之日起,乙方可直接透過訴訟方式向甲方進行追償,而不需在乙方承擔保證責任後再向甲方提起訴訟。

  8、出現其它嚴重危及乙方利益的情形。

  第八條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反擔保,並簽訂相關《反擔保合同》。甲方有義務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效的反擔保,並簽訂相關《反擔保合同》。甲方同時應向乙方提供本次貸款總額5%的保證金,即(大寫)萬元人民幣,甲方在乙方與債權人簽訂《保證合同》之前將保證金存入乙方指定賬戶。

  第九條甲方應對《反擔保合同》設定的抵(質)押資產按慣常投保的險種和保險金額向保險公司投保,並承擔相關保險費用,確保反擔保財產的安全。

  第十條甲方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擔保,應提前15天書面通知乙方,並徵得乙方書面同意。

  第十一條特別約定:

  1、甲方認可乙方向主合同債權人出具的《保函》和與主合同債權人簽訂的《保證合同》,並承擔相關的全部法律責任。

  2、《反擔保合同》另行簽訂,包括甲方直接與乙方簽訂《反擔保合同》,甲方委託第三方與乙方簽訂《反擔保合同》。

  3、甲方與債權人產生本合同第七條第五款第(5)項所約定的主合同展期情形,甲方應向乙方依照本合同第六條重新協商並支付擔保費用。甲方與債權人主合同被解除、撤銷、變更等,乙方不再為甲方承擔保證責任,甲方所支付的擔保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1、甲方不按照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保費,每拖延一天,按未支付保費金額每日萬分之五計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從甲方未按主合同約定償還債務之日起,按照主合同約定的逾期貸款利率計算甲方應承擔的違約金。

  3、甲方未按照與主合同債權人的約定償還債務,累及乙方承擔擔保責任和其他民事責任的,則甲方應當向乙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已經向主合同債權人代償的本金、利息、復息、罰息、違約金、賠償金、主合同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乙方向主合同債權人承擔的其他民事責任,以及乙方為實現追償權而支出的全部費用(包括差旅費、訴訟費、仲裁費和律師費等)。

  4、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七條承諾,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全額賠償乙方損失。

反擔保合同2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甲方) 營業執照號/身份證號: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抵押權人: (以下簡稱乙方) 營業執照號: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據 (以下簡稱借款人/委託人)與乙方簽署的編號為_ 的《委託擔保協(以下簡稱債權人/受益人)的 貸款 (貸款/履約/其他)提供擔保,現甲方自願將其擁有的財產抵押給乙方作為反擔保,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訂立以下抵押條款。

  第一條、本協議項下反擔保的主債權:為借款人/受託人於 年 月 日向債權人/受益人所申請的期限為 金額為 人民幣 (幣種)議書》(以下簡稱協議)中的規定,因乙方為 (以下簡稱借款人/委託人)向元的 貸款 (貸款/履約/其他)。

  第二條、抵押物:詳見抵押物清單(附後)

  名稱: 。 產權證書編號/車輛登記證書編號: 車駕號: 。 面積/數量: 。 抵押物評估值: 。 所有權人: 。 所在地: 。

  第三條、本協議下的抵押反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中的(幣種)人民幣(金額)${projectHtDVO. signSum }萬元和其產生的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債權人以及乙方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或仲裁費、財產保全或證據保全費、強制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鑑定費、律師費、差旅費、調查取證費等)。如本協議下抵押物的最終變現價值大於前述反擔保的金額時, 甲方承諾在抵押物實際變現價值的範圍內對反擔保的主債權承擔責任。

  第四條、抵押反擔保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代委託人/借款人向債權人/受益人償還擔保債務之日後兩年止。

  第五條、甲方保證對抵押物清單中所列之抵押物依國家法律規定擁有所有權(或處分權),該抵押物在本協議達成之前未設定抵押,在抵押給乙方的期間內亦不再設定抵押,並在抵押期內,將所有抵押物的所有權證書原件交由乙方保管。該抵押物所有權證書原件甲方保證於本協議簽訂之時交於乙方。

  第六條、甲方保證對抵押物擁有完全的所有權或處分權,甲方保證抵押物不存在共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爭議、被監管、被查封或被扣押的任何足以限制乙方實現抵押權的情況。同時,甲方保證抵押物上也未設立任何抵押權或質押權,並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第七條、抵押物總值為(幣種)人民幣(金額) 萬元,按抵押率100%(百分之百)折算,可暫作抵押反擔保價值人民幣(幣種) 萬元。抵押物的最終價值以抵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理抵押物的淨收入為準。

  第八條、在抵押期內,甲方應對抵押物辦理財產保險。抵押期內,該筆保險的唯一受益人為乙方,投保期限至少應長於乙方開具的保證合同或保函的有效期六個月,並將保險單正本交由乙方保管。

  第九條、如果委託人/借款人未能按約定履行其與債權人簽訂的主合同中約定的義務,致使乙方承擔代償責任的,乙方有權依據本協議二十一條規定之方式折價、變賣、拍賣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並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第十條、在抵押物發生滅失、毀損、被徵用或者其他損害的情況下,乙方(即抵押權人)有權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者其他款項優先受償。如果上述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其他款項不足以擔保乙方債權的,甲方應當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提供與不足部分價值相當的擔保物。

  第十一條、本抵押協議書及有關資料,乙方認為有必要的,應經公證機關對其真實性與合法性進行公證。本協議書項下的抵押物依法需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甲方應協助乙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兩日內到相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抵押登記證明檔案正本交由乙方保管。

  第十二條、抵押物的諮詢、公證、見證、保險、鑑定、登記、運輸及保管等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十三條、凡屬正在使用之中的抵押物,由甲方負責保管。在抵押期內甲方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將抵押物拆遷、出租、出售、互易、轉讓、贈與、清償、出資、重複抵押或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如經乙方書面同意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甲方應將其取得的全部價款提前清償擔保債權或轉入乙方賬戶。處分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的,甲方必須提供相應的反擔保,否則無效。

  第十四條、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的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和損耗,由甲方承擔。

  第十五條、在抵押期間,抵押物如有損壞、損失或變質或其他影響抵押物價值變化的情況,由甲方負責處理,並限在5日內通知乙方,並向乙方提供其他經乙方認可的等值的財產(淨現值相等)作為抵押物。甲方違反本約定的,乙方有權提前實現抵押權。

  第十六條、在抵押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權依據本協議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立即行使抵押權:

  1、委託人/借款人未能按約定履行其與債權人簽訂的主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2、委託人/借款人未按照與乙方簽訂的《委託擔保協議書》履行義務的; 3、甲方違反本協議書的約定或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4、甲方或委託人/借款人停業、歇業、申請破產、被宣告破產、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的;

  5、委託人/借款人捲入或即將捲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式,以及其他足以影響抵押權人債權登記的情形;

  6、委託人/借款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將無法償還主合同債務; 7、委託人/借款人下落不明或變更住所致使乙方無法向其主張權利的; 8、甲方無力保持抵押物的完整和良好狀態的;

  9、甲方或委託人/借款人發生危及、損害或可能危及、損害乙方權益的其他事件。

  第十七條、處理抵押物所需的費用(包括律師費在內)由甲方承擔,乙方有權從處理抵押物所得多於擔保債權的價款中抵扣,不足部分,乙方有權向甲方繼續追償。

  第十八條、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均應賠償守約一方因此造成的損失,該損失包括守約方因處理該違約行為所支付的律師費損失在內的一切損失。

  第十九條、甲方發生合併、分立時,由變更後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履行本協議所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條、本抵押協議不因主合同和《委託擔保協議書》的任何修改、補充、刪除而受到影響或失效,本抵押協議不受主合同效力影響,本抵押協議始終有效。若有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協議,應提前十天書面通知雙方,在達成新的協議之前,本協議仍然有效。

  第二十一條、甲方同意乙方選擇以下任何一種方式實現抵押權:

  1、以抵押物折價方式實現抵押權。乙方可與甲方協議,按協議價格受償,也可按照乙方委託的具有相應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的價格受償。甲方對乙方委託的評估機構和該機構作出的評估價格不提出反對或異議。

  2、以變賣抵押物方式實現抵押權。乙方可自行或委託甲方或中介機構找買主,也可標售抵押物。變賣價格的確定,適用本條前款的約定。

  3、以拍賣方式實現抵押權。乙方有權委託在中國境內註冊的、具備相應資格的拍賣企業拍賣抵押物,甲方對乙方選定的拍賣企業不提出反對或異議。乙方可按屆時未清償的主合同的債務總額或不低於該數額 %的比率提出拍賣保留價,也可不提出拍賣保留價。凡依此進行和成交的拍賣,甲方同意接受。如拍賣未成交 ,乙方有權委託該拍賣企業或其他拍賣企業再行拍賣。

  第二十二條、甲方保證乙方為上述抵押反擔保措施的唯一受益人,並享有排他的權利。若甲方對提供的上述反擔保抵押物在本協議書籤訂前或簽訂之後有重複抵押、再抵押、轉讓、轉移、出租或其他任何影響乙方利益的行為,則甲方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協議履行中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按以下第1 項規定的方式解決爭議:

  1、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四條、本抵押協議按以下約定的方式生效:

  1、甲方(抵押人)是自然人的,自甲方簽字,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蓋公章後生效。

  2、甲方(抵押人)是法人的,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蓋公章後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協議一式份,甲方執份,乙方執本按需製備。

  第二十六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特別提示:乙方已將本協議書的全部條款向甲方做了提示,並應甲方的要

  求在本協議中作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甲方對本協議的每一條款均進行了研究和分析,甲方對本協議各條款已做了全面準確的理解,簽約各方對本協議各條款含義認識一致。

  甲方(蓋章): 乙方(單位蓋章): (個人指模)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地址: 地址:

  聯絡人/電話: 聯絡人/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反擔保合同3

  接受方(以下簡稱甲方):

  抵押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確保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甲方經審查,同意接受乙方的財產抵押。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1、抵押物價值(人民幣)元整(小寫元整)

  2、抵押物:型汽車輛,車輛牌號為抵押的車輛為所有。

  3、在本合同簽訂後,乙方應將汽車行駛證、車輛登記證等原始憑證、單據交給甲方。

  4、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如發生分立、合併,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項下義務,乙方被宣佈解散、破產,甲方有權提前處理其抵押財產。

  5、乙方如出現未按約定還款期還款,甲方有權處理抵押財產。

  6、乙方對抵押物提供切實證明,抵押物完全為乙方合法所有,並與任何第三人的權利無關。如日後發生糾葛致使甲方遭受損失時,可歸責於乙方及擔保物提供人,或借款合同中的連帶擔保人,亦願負連帶賠償責任。

  7、所得款項不足以彌補本協議項下甲方的全部債權的,甲方繼續對乙方行使追索權。

  8、抵押期限:年月

  接 受 方(簽字蓋章): 電話:抵 押 方(簽字蓋章): 電話: 連帶擔保人(簽字蓋章): 電話:

  年月日

反擔保合同4

  甲方(質權人):xx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絡電話:

  乙方(出質人):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電話:

  鑑於甲方為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借款人)向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貸款人)申請的人民幣伍佰萬元(¥500萬元)貸款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為保障甲方擔保權利的實現,乙方自願以自己所持有的xx有限公司92.32 %(¥846.3944萬元)的股權向甲方提供質押反擔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質物

  1.1質物是:乙方在xx有限公司所擁有的 92.32%(¥846.3944萬元)股權及其派生的所有權益。

  1.2質物項下派生權益,係指質押股權項下應得的紅利及其他所收益。

  第二條 主債權和反擔保範圍

  2.1甲方所擔保的主債權為xx有限公司和貸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所約定的主債權,擔保金額為主合同項下規定的貸款本金即:人民幣(下同)伍佰萬元整(¥500萬元整,以借款借據為準),借款人債務履行期限為12個月,從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日(以借款借據記載的日期準)。

  2.2質物反擔保範圍:甲方代償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甲方墊付的費用以及甲方實現債權和質權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所需支付的訴訟費用、找律師網費用、通知費用、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公告費、通知費、催告費、評估費、拍賣費、提存費及應納稅金等)。

  第三條 質權的存續期間

  3.1質權的存續期:自借款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

  第四條 出質人宣告及保證

  4.1乙方的質押行為已經過XX市文彩藝術品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一致同意。

  4.2乙方保證在簽署本質押合同之前,從未曾將本質押股權質押給任何第三方或被查封,並保證在本質押合同有效期內不將本質押股權質押或轉讓給任何第三方。乙方保證對質物享有合法的、充分的、無爭議的處分權,簽約時抵押物上不存在任何未告知甲方的他項權利、租賃、託管或共有等情況。

  4.3乙方保證將不會因償還債務或其它任何原因與任何第三方簽訂有損甲方質押權益的任何合同或協議書。

  4.4本質押合同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須作刪節、修改或補充時,乙方保證任何改變將不會免除或減少乙方在本質押合同中所承擔的任何責任,不影響或侵犯甲方在本質押合同項下所有的權益。

  4.5乙方保證XX市文彩藝術品有限公司的所有股東在本質押合同有效期內不對公司章程做任何修改,若因特殊原因必須修改,則乙方必須事先書面通知甲方並得到甲方認可後方可修改。

  4.6乙方有義務在本合同簽署後,配合甲方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本質押合同的股權質押登記手續。

  第五條 質物的處理

  5.1乙方同意在借款人未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的還本付息義務而造成甲方代償時,甲方可依法透過協商、拍賣或變賣的方式處置質物及其派生的權益,直至清償本金、利息、複利(含孳息)、展期保費及所需支付的訴訟費用、找律師網費用、通知費用、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公告費、通知費、催告費、評估費、拍賣費、提存費等相關費用。

  第六條 合同有效期限

  6.1本合同自各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七條 其 他

  7.1乙方已認真閱讀了借款合同、保證合同,並確認了所有條款。本合同未盡事宜,各方另行協商補充,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一份,質押登記部門一份,各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7.3如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各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需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質權人)(公章): 乙方 (出質人)(簽字和指模):

  法定(或授權)代表(簽字):

  簽約時間:20xx年 月 日 簽約時間:20xx年 月 日

反擔保合同5

  合同編號:

  借款人:

  (以下簡稱甲方)

  擔保人:

  (以下簡稱乙方)

  反擔保人:

  (以下簡稱丙方)

  甲方因融資需要,申請乙方為其向銀行,貸款金額為元,期限為月的借款提供擔保,擔保金額為人民幣元,為了確保安全,丙方應甲方要求擔任甲方的反擔保人,向乙方承擔連帶責任的反擔保,現丙方自願以自有的財產向乙方提供反擔保。為明確相互的權利、義務,甲、乙、丙三方經協商,特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一、丙方提供反擔保的形式

  丙方以自有的,坐落於的,產權證編號為,土地使用權證編號為的房產作為乙方為甲方擔保的反擔保,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二、反擔保的擔保範圍

  1、乙方代甲方向銀行歸還的貸款本金、利息、逾期息、罰息、違約金、賠償款及實現債權的全部相關費用。

  2、甲方應支付給乙方代償資金利息及違約金(月利息按代償金額的2%計算,違約金每天按擔保總額的1‰計算,計算期間:乙方代償之日至甲方履行清償義務之日)。

  3、乙方為實現對甲方的追償權和抵押物優先受償權而支出的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三、本合同設定的抵押權、質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擔保責任、抵押權、質押權也消滅。如甲方未按時履行償還貸款本息和相應費用的義務,乙方可直接向丙方追索。

  四、在保證、抵押、質押期限內,如任何第三人對丙方出質或用於抵押的財產主張任何權利,由丙方負責處理,與乙方無關,如果由此引起乙方被追索,乙方所支出的有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及其他相關費用)以及產生的損失,全部由丙方負責承擔。

  五、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後另立補充條款。若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同中發生爭議、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按下述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乙方已提示甲、丙雙方本合同各項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甲、丙雙方要求對條款作了相應的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認識一致。

  七、本合同由合同三方簽字後生效,簽約各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丙方:

  年月日

反擔保合同6

  ____銀行:

  甲方(名稱)與乙方(名稱)於____年__月__日就____專案簽訂之____號合同(下稱“合同”)。應甲方要求,貴行與甲方於____年__月__日簽訂了第____號擔保契約,並於____年__月__日開立了以乙方為受益人,金額為____萬____的第____號保函(上述擔保契約和保函以下稱“擔保”)。應甲方要求,對上述擔保,我們____公司(下稱“擔保人”)同意出具反擔保,特在此不可撤銷地和無條件地向貴行作出下述保證事項:

  一、我方同意上述擔保契約和保函的全部條款;我方保證甲方按期履行“合同”和擔保契約的全部義務;對甲方在擔保契約項下的一切應付款項,包括貴行按保函規定向保函受益人支付的任何或全部款項及由此產生的墊付利息和費用(下稱“應付款項”),我們保證承擔連帶償付責任或/和連帶賠償責任。

  二、如乙方未能按契約規定履行支付義務,貴行即有權直接向本保證人索償,而無須先向甲方追償或/和處理抵押品,本擔保人保證在收到你行第一次書面索付通知後10天內,即無條件按通知要求將上述甲方所欠款項,以擔保契約規定的幣種主動支付給貴行,其中墊付利息額計算本擔保人實際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書作為付款憑據,對本擔保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三、如果本擔保人未能按前條規定期限履行上述連帶保證責任,由此造成對你行的延付利息及其他經濟損失概由本擔保人承擔;同時,你行有權從本保證人存款賬戶中扣收上述所欠款項及延付利息,本擔保人保證不提出任何異議和抗辯。

  四、如果甲方未能按期履行合同項下義務,而貴行以貸款方式間接履行擔保責任,我們保證無條件對該貸款按貴行規定格式另行出具擔保書。

  五、如果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或數種情況時,無論是否事先通知本擔保人,本保證書第1、2、3條規定的連帶償付責任或/和連帶賠償責任絲毫不受影響,本保證書繼續有效。

  1.本保證項下所有當事人變更各自的名稱、地址、合資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企業性質,或乙方合併、分立、停止、撤銷、解散、破產等;

  2.貴行延緩行使擔保契約項下的任何權利,或對“應付款項”的償付給予任何寬限;

  3.保函項下權利被讓與或轉讓;

  4.保函有效期應甲乙雙方要求予以延展;

  5.擔保契約的任何修改和補充。

  六、如果保函金額髮生更改,本擔保書的擔保責任不變,仍按最高不超過原保函金額承擔本擔保責任。

  七、在上述“應付款項”全部得到清償之前,本擔保人不能行使由於履行本擔保書項下義務而獲得的任何索償權。如果甲方向本擔保人提供抵押品,非經貴行書面同意,本擔保人也不應行使抵押項下的權利;如果經貴行同意處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款項保證首先用於向你行償付上述“應付款項”。

  八、本擔保人將按你行要求定期提供有關的財務報表,並將第4條第1款中本擔保人的變更情況及時通知貴行。

  九、本擔保書自開立之日起生效,直至貴行在上述保函項下的擔保責任完全解除或擔保契約項下應付款項全部得到清償之日失效。

  十、在履行本擔保書的過程中如有爭議,應儘量透過協商解決,經協商未能圓滿解決時,將向貴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本擔保書正本一式4份,貴行執2份,甲方及本擔保人各執一份。

  擔保人名稱:

  (法人公章)

  簽發人:

  職務:

  簽發日期:

  擔保人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開戶銀行及賬號:

反擔保合同7

  抵押人: (以下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電話: 住所地: 抵押權人: (以下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電話: 住所地:

  年 月 日 (以下稱主合同借款人)向 (以下稱主合同貸款人)申請辦理了人民幣 萬元的 貸款業務,期限為 個月。《借款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編號為 。 乙方為主合同借款人的該項借款向主合同貸款人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合同》編號為 。為了確保乙方權益不受侵害,甲方願意以自有財產向乙方提供抵押反擔保。依據《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甲方抵押反擔保的主合同債權種類、數額、貸款期限:

  二、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狀況等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 ,位於 。基名稱、數量、價值詳見抵押物清單。(該抵押物清單為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抵押物價值的確認及抵押率

  甲方所提供的抵押物經甲、乙雙方一致確認,或經乙方所認可的中介機構評估,在本合同簽字之日的評估價值為 。抵押率為 %,雙方暫確認的權利價值為 ,但最終的'權利價值以抵押實現時抵押物的實際價值為準。若抵押物價值減少,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恢復抵押特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若甲方拒絕,乙方有權通知主合同貸款人提前收回貸款。若因此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在抵押反擔保的範圍內向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四、抵押反擔保的範圍

  本合同抵押反擔保的範圍包括:

  1、乙方為主合同借款人向貸款人清償的全部款項,包括但不限於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滯納金、賠償金等;

  2、乙方與主合同借款人簽訂的《協議書》中約定的借款人應向乙方支付的擔保費、評審費、違約金、賠償金等;

  3、乙方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律師費、執行費、公證費、鑑定費、評估費、登記費、過戶費、保管費、諮詢費、差旅費等;

  4、從乙方代償之日起至甲方履行完全部抵押反擔保義務之日止甲方應付的違約金及其他應付費用。

  五、抵押反擔保期間

  本合同所確定的抵押權與其所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其抵押權也一併消滅。

  六、甲方的保證與承諾

  1、甲方完全瞭解主合同借款人借款的情況,瞭解本合同中抵押人的責任,向乙方提供抵押反擔保完全出於自願,本合同項上意思表示真實。

  2、甲方對本合同項下抵押特擁有完全、有效與合法的財產權利。在本合同簽訂前未對抵押物做出過任何嫠及事實上的處分。特別是未在抵押物上設立任何抵押、質押或讓與第三人。

  本合同簽訂前未對抵押特做出任何法律及事實上的處分。特別是未在抵押特上設立任何抵押、質押或讓與第三人。

  本合同簽訂前抵押物不存在權屬爭議、被查封、被扣押等不利於乙方抵押權實現的任何情況。

  3、本合同簽訂前,如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特已出租,甲方應將租賃合同交乙方驗證並將設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將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特出租、出借或轉讓給第三人的,其出租、出借或轉讓行為不得對抗乙方的抵押權。

  七、抵押相關事宜的約定

  1、甲方應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本合同項下抵押特的全部有效法律證明檔案及有關資料的原件及影印件。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將抵押特的權利憑證或權屬證明檔案的原件交付乙方。

  2、甲方應嚴格按法律的規定和本合同中的約定,在本合同簽訂後三日

  內到抵押權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權登記手續,並將抵押特的他項權證書或抵押權登記憑證交由抵押權人執管。如甲方違反本約定造成抵押特登記記載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並由此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在抵押反擔保的範圍內向乙方承擔賠償責任。同時,若甲方示按照前述約定在三日內到抵押權登記部門辦理登記的。乙方可請求甲方賠償損失或者請求其繼續履行辦理抵押登記的義務。

  3、抵押期間,甲方有義務妥善保管抵押特,負責抵押特的維修、保養,保持抵押特完好無損。乙方有權檢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況,有權要求甲方避免抵押特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抵押期間,因抵押特產生的相關費用(如倉儲、維修、保養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4、在抵押期間,若抵押特發生滅失,毀損或者被徵用的情況,甲方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應在事發後兩日內將此情況書面通知乙方,並協助乙方辦理該抵押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的申領手續。若甲方違反此規定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在抵押反擔保的範圍內向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5、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另外重新廟宇或增加抵押物,以確實保障乙方的權益不受損害。

  1)因國家建設需要徵用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

  2)因抵押特的價值減少、匯率變化或其他原因導致抵押率高於本合同約定。

  3)抵押特遭受損失。

  若甲方拒絕,乙方有權通知主合同貸款人提前收回貸款,若因此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在抵押反擔保的範圍內向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6、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代位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等。

  7、抵押權存續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饋贈、轉讓、出售、出租、再抵押等其他方式處分抵押物。經乙方書面同意,處分抵押特所得價款,應優先用於償還主合同項下債務,或向雙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八、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在承擔保證責任,為主合同借款人代償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後,有權處分抵押物,並從處分抵押特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1、主合同貸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提前收回貸款。

  2、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已到,主合同借款人未依約歸還主合同項下債務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

  九、抵押權的實現

  主合同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甲方雙方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在乙方代償後,甲、乙雙方應在乙方代償的10日內協商將抵押物折價處理或在前述約定的10日內雙方協商不成的,甲方授權乙方對抵押物予以拍賣、變賣處理,甲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設臵任何障礙。對抵押財產折價價款或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價款乙方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乙方處分抵押物所得,不足以補償乙方承擔保證責任所代償的全部金額的,乙方有權依法另行追償,在補償後還有剩餘的,乙方應將剩餘部分退還給甲方。

  十、抵押物的保險

  如乙方需要,甲方應到乙方指定或認可的保險機構辦理抵押物的全額保險手續,保險費由甲方承擔。保險期限至少且必須長於乙方與主合同貸款人簽訂的《保證合同》中的保證期限。在保險有效期內,乙方為該抵押物財產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甲方應將保險單據交由乙方保管。抵押財產如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乙方有權從保險賠償中優先受償。

  十一、清償順序

  雙方一致同意,乙方依法處分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下列順序依次分配:

  1、甲方尚未支付的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律師費、執行費、公證費、鑑定費、評估費、登記費、過戶費、保管費、諮詢費、差旅費、拍賣費、變賣費用、運輸費、勞務費等:

  2、乙方為主合同借款人代償的貸款本自及乙方代償的其他款項;

  3、甲方及主合同借款人應向乙方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及除本條前兩款規定外甲方在其抵押反擔保範圍內應付的其他費用;

  4、清償上述款項後,剩餘部分返還甲方。

  十二、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均應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2、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六條的約定,因所作保證與承諾不實而影響乙方抵押權的實現,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在抵押反擔保的範圍內向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3、若主合同借款人至期未能償還主合同下的借款或發生甲乙雙方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乙方承擔保證責任為主合同借款人代償後,乙方依法成為甲方的債權人,並有權依法向甲方追償。甲方應在乙方代償後兩日內按照約定履行抵押反擔保義務。若甲方在約定時間內未履行抵押反擔保義務,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從乙方承擔保證責任後第二日起,每天按乙方向銀行代償的全部債務金額的餘額的萬分之五計收。

  4、甲方沒有按照本合同第十條的約定辦理抵押物的保險,影響乙方抵押權的實現,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在抵押反擔保的範圍內向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5、甲方違反本合同的其他約定,影響乙方抵押權的實現,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在抵押反擔保的範圍內向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6、甲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對未履行完畢的本合同義務仍須繼續履行。

  十三、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必須作一定修改補充的,甲方保證任何改變將不會免除或減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不影響或侵犯乙方在本合項下的所有權益。

  十四、無論主合同及擔保合同的效力如何,甲方仍在抵押反擔保範圍內對乙方因履行前述《保證合同》而產生的全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十五、生效條款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本合同所指向的抵押權是否生效與本合同的效力無關。若因本合同中約定的抵押物存在權利瑕疵而未能辦理抵押登記的,在其事由消除後,乙方依然得向甲方主張辦理抵押權登記之權利。同時,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亦不因抵押物未能辦理抵押權利登記而歸於無效。對以上約定,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

  十六、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可由雙方協商解決;若透過訴訟解決的由乙方住所地法院管轄。

  十七、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八、補充說明條款

  本合同中所指的《借款合同》包括所有與銀行貸款業務相關的,能夠確定借貸法律關係的合同;本合同中的《保證合同》則指所有與前述借款合同配套使用,能夠確定保證法律關係的合同或合同條款。

  十九、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各方簽字蓋章:

  抵押人(蓋章): 抵押權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或委託代理人: 或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反擔保合同8

  編號為:匯融(20xx)002-3號

  致:廣東恆融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根據貴公司與佛山市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借款人)於 20xx年4月 日簽署的編

  號為 號的《擔保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貴公司為借款人向廣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簡稱“貸款人”)所借金額為叄佰萬元的借款提供擔保。

  在此,本人應借款人的請求,願意以擔保人的身份向貴公司上述擔保提供反擔保,現出具以貴公

  司為唯一受益人的、無條件的、不可撤消的、連帶責任的保證書。本擔保人願作如下保證:

  一、擔保範圍包括:貴公司所擔保的借款本金、利息、罰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其它有關費用,

  以及貴公司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二、本擔保人保證對借款人的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有關費用負有法律上和經濟上代為清償的義務和

  責任。若借款人未能按其與貸款人簽署的編號為 的《綜合授信額度合同》(以下

  簡稱“借款合同”)規定如期歸還借款本金、利息,在貴公司代借款人清償債務後十個工作日內本

  人無條件地代為清償本金、利息、罰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等欠款,不得有

  任何異議。

  三、只要不增加擔保金額,本擔保書不因上述協議書和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補充、刪除,而受到影

  響或失效。

  四、本擔保人在此確認並保證:

  1、本擔保人的財務狀況足以保證本擔保人有能力履行此項擔保;

  2、本擔保人願以擁有的全部資產(包括全部家庭財產)承擔保證責任;

  3、本擔保人同意向貴公司提供全部資產清單,如貴公司認為有必要,可對清單中所列財產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本擔保人承擔;

  4、本擔保人保證對清單中所列財產擁有完全的所有權。從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本擔保人非徵得貴公司同意,不再自行處分以上財產(包括設定抵押、質押、轉讓等)。如貴公司認為有必要,可對其中部份財產進行保險、設定抵押、質押,本擔保人保證協助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如設定抵押、質押,本擔保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如以上全部資產尚不足以承擔貴公司的擔保的費用,則本擔保人對不足部份繼續承擔清償責任,直到本保證書第一條所述費用全部還清為止。本反擔保保證期間為貴公司代借款人清償貸款之日起兩年。

  五、本保證書項下的擔保是本保證人的連續性義務和責任,其連續性不受任何爭議、索賠和法律程式的影響,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產、無力清償、喪失企業資格、更改組織章程,以及發生任何本質上的變更而有任何改變。

  六、本保證書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廣東地方有關法規,若因本保證書引起糾紛,應向貴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本保證書自本擔保人簽字之日生效,至上述的借款本金、利息、有關費用全部還清之日起失效。

  擔保人(蓋章及右手食指模): 地址:

  電話:

  年 月 日

  擔保人配偶宣告:

  作為(擔保人)的配偶,本人同意 (擔保人)以我們夫妻共有財產為上

  述反擔保提供財產保證。

  簽字: 年 月 日

反擔保合同9

  甲方:

  乙方:

  雙方茲因借款事宜,訂立本件契約,條款如下:

  甲方願貸與乙方人民幣__元整,於訂立本約之同時,由甲方給付乙方,不另立據。

  借貸期限為_____年,自年____月____日起至年____月____日止。

  利息每萬元月息元,乙應於每月____日給付甲方,不得拖欠。

  屆期未能返還,乙方除照付利息外,並按利率一倍加計的違約金給付甲方。

  本契約書的債權,甲方可自由讓與他人,乙方不得異議。

  乙方應覓保證人一名,確保本契約的履行。而願與乙方負連帶返還本利的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甲方:__

  乙方:__

  連帶保證人:__

  年____月____日

反擔保合同10

  甲方(借款人、抵押人) 身份證號: 住址:

  乙方(借款人、抵押權人) 身份證號: 住址:

  丙方:(擔保人) 身份證號: 住址:

  一、甲方與乙方於年月款小寫: 元,(大寫: 圓整。)

  二、應乙方要求,丙方自願為以上借款合同共計小寫: 元(大寫: 圓整)同意出具反擔保,特此不可撤銷地和無條件地向乙方作出上述保證事項:

  (1)、丙方同意上述借款抵押合同的全部條款,丙方保證甲方按期履行“合同”和借款抵押合同的全部義務;

  (2)、對甲方在借款抵押合同項上的一切應付款項,包括甲方按借款抵押合同中的任何或全部款項及由此產生的借款利息(按銀行同期借款利率9%的四倍計算利息)以及違約滯納金(注:未還款部分按每天千分之五計算收取違約滯納金)丙方保證承擔連帶償付責任或/和連帶賠償責任。

  三、如甲方未按借款抵押合同規定支付義務,乙方即有權直接向本擔保人索償,而無須先向甲方追償或/和處理抵押品,本擔保人保證在收到乙方第一次書面索付通知後十天內,即無條件按通知要求將上述乙方所欠款項,以借款抵押合同規定的幣種主動支付給乙方,其中墊付利息額計算至本擔保人實際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書作為付款憑據,對本擔保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四、如果本擔保人未能按前條規定期限履行上述連帶保證責任,由此造成對乙方的延付利息及其他經濟損失概由本擔保人承擔;同時,乙方有權扣押保證人名下資產(包括房產、汽車、公司股份、廠內所有機械裝置、貨物等全部財產)作為償還借款抵押合同甲方所欠全部款項擔保,本擔保人保證不提出任何異議和抗辯。

  五、如果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或數種情況時,無論是否事先通知本擔保人,本擔保書規定的連帶責任絲毫不受影響,本擔保書繼續有效。本擔保書項下所有當事人變更各自名稱、地址、合資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經驗範圍、企業性質,或乙方合併、分立、被撤銷或破產等;本擔保書自開之日起生效,直至乙方在上述保函項下的擔保責任完全解除或借款抵押合同下應付款全部得到清償之日終止。

  本擔保書在履行過程中如有爭議時,應儘量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將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本擔保書正本一式四份,乙方執二份,甲及本擔保人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

  年月日:

反擔保合同11

  編號:

  擔保保證人(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反擔保保證人(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

  借款人(以下簡稱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據丙方與甲方簽訂的 號《委託保證合同》以及甲方與 銀行 分(支行)(以下簡稱貸款人)簽訂的《保證合同》的約定,甲方為丙方與貸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證擔保,現乙方以其共同所有的或個別所有的、現在所有的及將來所有的全部財產為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擔保。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協議,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保證反擔保範圍

  乙方願意根據《保證合同》和《委託保證合同》的有關條款約定向甲方進行反擔保,並履行反擔保責任:

  根據《保證合同》以及《委託保證合同》的有關條款約定,在丙方未能按期履行還款義務,甲方承擔了保證責任後,乙方必須立即足額向甲方償付:丙方未清償貸款人的全部款項;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逾期擔保費;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甲方墊付的以及甲方為實現債權支出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拍賣費、保險費及審計評估費等)。

  第二條:反擔保保證方式

  1、如乙方為多人,則乙方中多人各為獨立的保證人。

  2、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具有獨立性及完整性,不受其他擔保合同效力的影響。

  3、本合同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乙方對反擔保範圍內債務的清償與借款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如對甲方的反擔保既有本保證又有物的擔保,則乙方和物的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在實現擔保權時,甲方可以請求乙方先行承擔全部擔保責任;甲方也可以請求乙方先對物的擔保範圍外的餘額承擔保證責任,然後再在物的擔保變現後尚不能清償的債權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條:反擔保保證期間

  反擔保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丙方還清全部款項時止。

  第四條:反擔保保證的有效性

  1、本合同為《保證合同》的從合同,但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保證合同》有效與否的影響。即使在《保證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定無效的情況下,反擔保保證行為仍然有效。

  2、本合同項下的反擔保義務具有連續性,不因乙方發生人身或財產重大事故(如死亡、宣告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自然災害等)而受影響。

  第五條:宣告

  乙方在此向甲方宣告:

  1、乙方清楚地知道丙方的經營範圍、資信情況、財務和財產狀況及本次借款的實際使用用途等情況。

  2、乙方對本合同及所擔保的《保證合同》的所有條款已全部通曉、理解並接受。

  3、乙方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有權簽署並履行本合同。

  4、反擔保保證期間,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擔保。

  第六條:乙方的權利與義務及對甲方的授權

  一、乙方在反擔保債務未全部清償之前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資料均真實、完整、合法、有效。

  二、接受甲方對其有關經濟狀況的監督和檢查,並給予協助和配合。

  三、在保證期間出現下列任一事項時,乙方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甲方:

  1、乙方在與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單位簽訂的借款合同、擔保合同或與其他任何債權人所簽訂的授信合同項下發生任何違約事項;

  2、與乙方或乙方的主要負責人有牽連的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

  3、乙方出現嚴重困難和財務狀況發生惡化;

  4、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未履行完畢之前,乙方將承擔債務、或有債務或向第三人提供抵押、質押擔保;

  5、乙方出現或即將出現訴訟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糾紛;

  6、其他可能影響乙方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情況。

  四、乙方在發生下列任一情況之前,必須書面通知甲方,並如實提交有關資料。經甲方審查並書面同意之後,乙方才能付諸實施:

  1、乙方進行對外投資或資產轉讓等重大事項;

  2、乙方轉讓本合同項下權利、義務;

  3、其他需要乙方書面同意的事項。

  五、在保證期間,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擔保能力的擔保或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其擔保能力的方式處置資產。

  六、乙方在此授權甲方在甲方認為必要的時候,代表乙方全權處理其到期債權的追償和追索事宜,由此得到的款項優先清償乙方的反擔保債務。

  第七條:違約及違約處理

  乙方發生下列任一事件時,即構成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

  1、乙方不按約定履行保證責任;

  2、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或第五條的規定;

  3、乙方違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條款。

  二、違約處理

  違約發生後,甲方有權對乙方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限期糾正違約;

  2、有權從乙方的任何帳戶中扣收其所擔保的全部債務;如果帳戶中款項的貨幣幣種與借款貨幣幣種不同,則甲方有權按當日外匯牌價折算成借款幣種清償反擔保債務;

  3、甲方有權採取的任何其他措施。

  三、丙方出現擔保合同所列任一違約情形時,甲方也有權對乙方採取上述一項或者多項措施。

  第八條:權利的保留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延緩履行合同中的義務,或甲方對乙方任何違約或者延誤行為施以的任何寬容、寬限,均不能損害、影響、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有關法律規定享有的一切權利,也不能視為甲方對任何違反本合同行為的許可或者默許,也不能視為甲方放棄對乙方現在或者將來的違約行為採取行動的權利。

  第九條:通知

  如乙方變更地址、電話和傳真號碼,須事先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則,甲方按上述地址對其發出通知,即視為已履行通知義務。

  通知必須使用中文。

  第十條:合同的修改、補充和解釋

  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補充均應以書面形式作出並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本合同的解釋應當按照本合同的目的、所使用的詞句、有關條款、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合同條款的真實意思。

  第十一條:適用法律及合同爭議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在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如發生爭議或糾紛,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透過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方式解決。

  第十二條:合同生效

  乙方為多人而只有部分人簽章,該合同仍即時對其生效。

  第十三條:合同文字

  本合同一式三份,當事人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補充條款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 (簽字)

  乙方:

  (簽字);

  (簽字);

  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 (簽字)

  簽字日期:

反擔保合同12

  甲方(借款人、抵押人):

  身份證號:

  住址:

  乙方(借款人、抵押權人):

  身份證號:

  住址:

  丙方:(擔保人):

  身份證號:

  住址:

  一、甲方與乙方於年月款小寫: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圓整。)

  二、應乙方要求,丙方自願為以上借款合同共計小寫: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圓整)同意出具反擔保,特此不可撤銷地和無條件地向乙方作出上述保證事項:

  (1)、丙方同意上述借款抵押合同的全部條款,丙方保證甲方按期履行“合同”和借款抵押合同的全部義務;

  (2)、對甲方在借款抵押合同項上的一切應付款項,包括甲方按借款抵押合同中的任何或全部款項及由此產生的借款利息(按銀行同期借款利率9%的四倍計算利息)以及違約滯納金(注:未還款部分按每天千分之五計算收取違約滯納金)丙方保證承擔連帶償付責任或/和連帶賠償責任。

  三、如甲方未按借款抵押合同規定支付義務,乙方即有權直接向本擔保人索償,而無須先向甲方追償或/和處理抵押品,本擔保人保證在收到乙方第一次書面索付通知後十天內,即無條件按通知要求將上述乙方所欠款項,以借款抵押合同規定的幣種主動支付給乙方,其中墊付利息額計算至本擔保人實際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書作為付款憑據,對本擔保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四、如果本擔保人未能按前條規定期限履行上述連帶保證責任,由此造成對乙方的延付利息及其他經濟損失概由本擔保人承擔;同時,乙方有權扣押保證人名下資產(包括房產、汽車、公司股份、廠內所有機械裝置、貨物等全部財產)作為償還借款抵押合同甲方所欠全部款項擔保,本擔保人保證不提出任何異議和抗辯。

  五、如果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或數種情況時,無論是否事先通知本擔保人,本擔保書規定的連帶責任絲毫不受影響,本擔保書繼續有效。本擔保書項下所有當事人變更各自名稱、地址、合資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經驗範圍、企業性質,或乙方合併、分立、被撤銷或破產等;本擔保書自開之日起生效,直至乙方在上述保函項下的擔保責任完全解除或借款抵押合同下應付款全部得到清償之日終止。

  本擔保書在履行過程中如有爭議時,應儘量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將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本擔保書正本一式四份,乙方執二份,甲及本擔保人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

  ____年___月___日

反擔保合同13

  甲方(擔保人)

  姓名: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反擔保人)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營業地: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____

  擔保人為反擔保人與債權人簽訂的______________合同提供擔保,為了保證擔保人的承擔擔保責任後的追償權,擔保人與反擔保人經友好協商,就反擔保相關事宜達成一致意見,並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擔保債權

  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系擔保人就_____________合同約定,向債權人履行擔保義務後所產生的對反擔保人的債權。

  第二條 擔保形式

  反擔保人根據本合同以_________(抵押/保證)方式向擔保人提供擔保。

  第三條 反擔保的擔保範圍

  1、擔保人向債權人支付的債務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及實現債權的全部相關費用。

  2、擔保人為實現債權人的追償權和優先受償權而支出的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四條 債務履行期限

  反擔保人應於擔保人根據_____________合同約定向債權人履行保證責任後________日內向擔保人償還擔保人為履行上述保證義務所付出之全部款項。

  第五條 擔保財產

  反擔保人以“擔保財產清單”所列財產設立擔保,“擔保財產清單”是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

  附件一:擔保財產清單

  第六條 保證

  反擔保人就以下事項向擔保人作出保證:

  1、反擔保人對上述擔保財產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合法、有效;

  2、反擔保人未在上述擔保財產上為除本合同項下債務以外的任何債務設定任何形式的擔保;

  3、反擔保人就上述擔保財產所提供的一切檔案、報表、陳述均是真實、完整的。

  第七條 違約責任

  反擔保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構成違約:

  1、反擔保人在本合同項下債務到期時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

  2、反擔保人向擔保人提交的與其擔保財產有關的任何檔案、報表及陳述在擔保人認為是重要的方面被證明為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誤解;

  3、反擔保人終止償還其到期債務、不能或表示不能償還其到期債務;

  4、由於反擔保人的過失使本擔保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被取消、終止執行或無法予以強制執行。

  上述違約事件發生後,擔保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要求反擔保人立即履行本合同義務;反擔保人除應依照合同約定履行該項債務外,自擔保人依上述_________合同履行保證義務之日起每日向擔保人支付相當於上述債務標的金額____%的違約金;因此給擔保人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擔保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的,除應依本合同約定繼續履行該項義務外,還應向對方支付相當於本合同項下債務標的金額____%的違約金;由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甲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慶陽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九條 其他事項

  1、上述_______________合同無效或失效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本合同項下的擔保延及反擔保人在上述_____________合同無效或失效後的法律責任;

  2、反擔保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一切義務具有連續性,對其接管人、受讓人及其合併、改組、變更名稱後的主體均具有完全的約束力;

  3、本合同部分條款無效不影響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由自然人簽字後按手印;當事人為法人的,應加蓋單位公章,並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委託代理人簽字。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反擔保合同14

  抵押人[1]:__________ 抵押人[2]: __________ 抵押權人:__________

  (以下簡稱被保證人)與慶元縣 (以下簡稱受益人)簽訂編號為 的 (以下簡稱主合同),與債權人簽訂編號為 的《委託保證合同》,約定由債權人為被保證人提供保證期限為自主債務履行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屆滿之日起 ,保證金額為人民幣 (大寫)的保證擔保。為確保主合同項下被保證人義務得到切實履行,抵押人願意向抵押權人提供抵押反擔保。為明確當事權利、義務,依據我國《合同法》、《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當事人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抵押人陳述與宣告

  1.1 抵押人是本合同項下抵押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國家授權的經營管理者;該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方面的爭議。

  1.2 完全瞭解主合同被保證人的權利、義務,為其提供抵押反擔保完全出於自願,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1.3 已對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瑕疵作出充分合理說明。

  1.4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依法可以設定抵押。

  1.5 設立本合同的抵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1.6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監管。

  1.7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如已部分出租或全部出租,保證將設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並將有關出租內容書面告知抵押權人。

  第二條 抵押物

  2.1 抵押物詳見抵押物清單(附後)。

  第三條 抵押反擔保範圍

  3.1 抵押人抵押反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合同項下全部主債權、利息(包括複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被保證人應當向債權人交納的擔保費及債權人實現上述債權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財產保全費、執行費、評估費等)。

  3.2 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債務時,無論被保證人或第三人是否向債權人提供其他反擔保,抵押權人均有權直接要求抵押人在其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3.3 抵押人確認,受益人與被保證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條款的,視為已徵得抵押人事先同意,抵押人的保證責任不因此減免,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

  3.4.1 延長主債務履行期;

  3.4.2 增加主債權金額。

  第四條 抵押權的存續期間

  4.1 抵押權的存續期間至本合同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屆滿之日後兩年止。

  第五條 抵押登記

  5.1 依法應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人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辦妥押物登記手續。抵押物有關登記檔案的副本由抵押權人儲存。

  第六條 抵押物的佔管

  6.1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佔有和保管,抵押人同意隨時接受抵押權人對抵押物的檢查。

  6.2 抵押人應妥善保管、保養和維護好抵押物,採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如抵押物需要維修,抵押人應及時進行,並承擔相應費用。

  6.3 抵押人應將有關抵押物所有權證書或使用權證明檔案交抵押權人保管。

  第七條 保險

  7.1 押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應根據有關法律及抵押權人指定的險種、投保期限、投保金額辦理抵押

  保險期至少應長於借款合同履行期間三個月;如保險期限屆滿,借款人未償清借款本金、利息和費用的,抵押人應對保險期作相應延長。

  7.2 在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和費用償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抵押人中斷或撤銷保險,抵押權人有權續保或代為投保,其費用由抵押人承擔。抵押人對抵押權人因保險中斷或被撤銷而蒙受的一切損失負全部責任。

  7.3 保險單正本及保險權益轉讓書應由抵押權人保管。

  7.4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物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賠償金應當全額作為抵押財產。對保險賠償金,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有權選擇下列方式進行處理,並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7.1.1 清償或提前清償主債務及相關費用;

  7.1.2 轉為定期存單,存單用於質押;

  7.1.3 經抵押權人同意,用於修復抵押物,以恢復抵押物價值;

  7.1.4 抵押人提供符合抵押權人要求的新的反擔保後,抵押人自由處分。

  第八條 抵押權的實現

  8.1 抵押權人在行使抵押權時,有權依據法律規定,經與抵押人協商對抵押物進行折價以抵償被保證人所欠債務或對抵押物進行拍賣、變賣以取得價款優先受償。

  8.2 抵押權人依據本合同第8.1條處分抵押物時,抵押人應給予配合,不得設定任何障礙。

  第九條 抵押人權利和義務

  9.1 抵押人出售、出租、轉移、轉讓、承包、贈予、再抵押、託管、以實物形式聯營、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置抵押物,應事先徵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否則,抵押人的上述行為無效。對抵押物處置所得價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有權按本合同第7.1.1、7.1.2、7.1.3、7.1.4條選擇進行處理,並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9.2 本合同生效後,抵押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抵押人在原抵押擔保範圍內繼續承擔擔保責任。

  9.3 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應停止其行為;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有義務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9.4 抵押權存續期間,如果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人應重新提供抵押權人認可的反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損害賠償金應存入抵押權人指定的帳戶。對該損害賠償金,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有權按本合同第7.1.1、7.1.2、7.1.3、7.1.4條選擇進行處理,並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9.5 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財產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執行費、財產保險費、登記、保管、過戶、公證等費用。

  9.6 法人抵押人在抵押權存續期間內註冊資本減少、股東變更、抵押物權屬發生爭議、發生重大經濟糾紛、出現停產、歇業、登出登記、被吊銷執照、經營虧損及住所、電話、法定代表人變更等,應提前30日通知抵押權人。

  9.7 自然人抵押人在抵押權存續期間內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抵押物權屬發生爭議及住所、電話發生變更等,應提前30日通知抵押權人。

  第十條 債權人權利和義務

  10.1 主合同履行期間,被保證人未依主合同約定歸還全部或部分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有權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

  10.2 處分本合同項下抵押物所得,在償還本合同抵押擔保範圍內的全部債務後還有剩餘的,將剩餘部分退還給抵押人。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1.1 抵押人在本合同中第一條中作虛假陳述與宣告,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11.2 本合同生效後,當事人應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11.3 因抵押人過錯造成本合同無效,抵押人應在原抵押反擔保範圍內賠償抵押權人的全部損失。 11.4 如抵押人未按9.6、9.7條規定將住所、法定代表人變更情況通知抵押權人的,抵押權人按原址傳送的函件視為送達。

  11.5 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違反本合同第一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的約定,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限期糾正違約、提供相應擔保、賠償損失,並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對抵押物處分所得價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有權按本合同第7.1.1、7.1.2、7.1.4條選擇進行處理,並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

  12.1 本合同經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自然人抵押人簽字生效)。 12.2 主合同、《委託保證合同》無效,本合同仍有效,抵押人以抵押物對於被保證人因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也承擔擔保責任。

  12.3 本合同經雙方書面同意,可以修改、補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補充均構成本合同不可

  12.5 本合同任何條款的無效均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第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

  13.1 當事人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而引起糾紛的,由抵押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

  14.1 抵押期間抵押物發生權屬爭議,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14.2 抵押期間抵押物滅失的,抵押人須另行向抵押權人提供反擔保物。

  14.3 抵押人在2人以上(含2人)的,任何一個抵押人履行12.1條手續後,本合同即在該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間生效。且每一抵押人均以其提供抵押物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14.4

  第十五條 附件

  15.1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附件《資產抵押清單》

  第十一條 附則

  11.1 本合同一式 份,當事人、被保證人及登記機關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人[1](公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

  抵押人[2]簽字:__________

  抵押權人(公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

反擔保合同15

  甲方(抵押權人):

  乙方(債 務 人):

  丙方(抵 押 人):

  根據乙方與 銀行簽訂的 (編號)《 》,以及甲方與 銀行簽訂的 (編號)《保證合同》的約定,甲方為乙方 萬元借款提供擔保。丙方願意以其所有的房地產(以下簡稱抵押物)就 (編號)《保證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擔保。甲、乙、丙三方現就該反擔保事宜,經平等、友好協商,自願達成如下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抵押物事項

  1.1 丙方提供抵押的房屋之所有權證號 ,該房屋的詳細情況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單為準(以下簡稱房屋)。

  1.2 丙方將房屋抵押給甲方時,該房屋所分攤或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給甲方。

  第二條、抵押物的價值確定及抵押反擔保價值確定

  2.1經xx評估公司評估, 房屋的評估值分別為xx,合計評估價值為xxx萬元,甲、乙、丙三方商定房屋的抵押價值總額為xx萬元。

  2.2乙方借款金額xx萬元,甲方為乙方擔保金額xx萬元,履債期限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丙方就保證合同金額中的(合計數)萬元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擔保。

  第三條、抵押物的清點、登記

  3.1 本合同簽署前,甲、丙雙方共同清點核查抵押物。抵押期間,該抵押物的產權證書等相關資料交由甲方保管。

  3.2 本合同簽訂後三日內,乙、丙雙方負責到有關房屋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甲方對此予以協助,由此產生的費用全部由乙、丙雙方承擔,在辦妥抵押登記手續之前,甲方有權拒絕為乙方提供擔保手續。

  第四條、抵押反擔保的範圍

  4.1 上述 中約定的甲方履行保證義務代乙方償還的全部貸款(或支付的票款)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因此支付的其他費用和損失等;

  4.2 上述 中約定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4.3 甲方為實現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權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公告費、評估費、拍賣費、執行費、律師代理費、調查取證費、財產保全擔保費等。

  第五條、丙方的義務

  5.1丙方應辦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的財產保險。財產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為甲方,保險單證由甲方代為保管。

  5.2抵押期間,抵押物若發生滅失、毀損或被徵用等情況時,丙方應自該情況發生之日起五日內通知甲方(抵押物發生被徵用的情況時應自收到政府部門的相關檔案通知之日起五日內通知甲方),且因此產生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仍應作為抵押財產,由丙方存入甲方指定的賬戶,抵押期間丙方不得動用。

  5.3抵押物價值減少時,丙方應在三十日內向甲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5.4抵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丙方不得擅自出借、贈與、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抵押物,並不得實施降低抵押物價值的任何行為。

  5.5抵押期間,丙方負責抵押物的妥善佔有、保管、並負責維修、保養,保證抵押物完好無損,並隨時接受甲方的檢查。

  5.6抵押期間,經甲方書面同意,丙方可以轉讓抵押物,轉讓所得的價款優先向甲方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5.7丙方保證對抵押物享有合法、完全、有效的所有權,並且抵押物不存在共有、爭議、抵押、擔保、被查封、被扣押、被監管等任何可能影響本合同項下抵押權的情況。

  第六條、違約責任

  6.1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四款約定的,其行為無效,應按房屋之抵押價值總額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且應賠償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損失。

  6.2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五款約定,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物毀損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復原狀或重新提供甲方認可的新的抵押物,並可要求其按抵押物之抵押價值總額的10 %支付違約金,且可以向其主張因此受到的全部損失。

  6.3除本條前兩款外,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任何一項義務與責任的,應按房屋之抵押價值總額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可累計計算),並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6.4丙方違約時,乙方就該違約責任向甲方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條、抵押權的實現

  乙方違約的,或者丙方發生破產、清算、涉及重大仲裁、訴訟等情形的,甲方可提前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後所得的價款仍不足以清償的,甲方有權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繼續追償。

  第八條、義務和責任的連續性

  本合同項下乙、丙雙方所有義務和責任不因其財力、地位等狀況的改變,或與其他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檔案、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或丙方發生合併、分立等情形或變更法定代表人、承辦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項下各方當事人發生合併、分立、變更等情形的,由變更後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所列義務和責任。

  第九條、通知

  9.1甲方對丙方的任何通知應當按照下列丙方地址或傳真傳送,傳送日即視為送達丙方日期。

  地址:

  郵編: 傳真:

  9.2丙方上述地址或傳真變更時,應提前兩天書面通知甲方。

  9.3若丙方提供地址、傳真不準確或其變更後未依約通知甲方,致使甲方無法傳送傳真或傳送信件被退回的,則甲方傳送通知之日仍視為送達丙方日期。

  第十條、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丙三方在執行本合同中產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第十一條、其他約定。

  第十二條、其他事項

  12.1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章並加蓋公章後生效。若丙方或乙方為自然人時,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章並加蓋公章、丙方或乙方簽字後生效。

  12.2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執兩份,乙、丙兩方各執一份,登記主管部門留存一份。

  12.3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4不論甲方因主合同與他人(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及丙方)簽訂的其他反擔保合同有效與否,本合同仍然有效。

  重要提示:甲方已提請乙、丙方對本合同各項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乙、丙方的要求作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含義認識一致。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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