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如何正確對待幼兒的偷竊行為

談談如何正確對待幼兒的偷竊行為

  曾經,我在廣州一家幼兒教育機構和另一位老師(班主任)一起負責雙語教學(一)班,該班的幼兒大約都是五歲。有一天,班主任處理了一件孩子“偷竊”事件。據班裡的很多小朋友反應,他們的東西被一名小朋友給偷了。當時,班主任把那小朋友狠狠地批評了一頓,嚇唬要把他送到警察叔叔那裡,還告訴班裡的小朋友:“如果他再偷小朋友的東西,小朋友們就別和他玩。”等下節課我去上課的時候,小朋友們都對我說:“金老師,我們都不和××小朋友玩,他是小偷。”

  不管該小朋友是否真正拿了其他小朋友的東西,但這位老師的處理方式是不恰當的。這樣給孩子貼上“小偷”的標籤,並給孩子幼小的心靈帶來了難以承受的壓力,使孩子的自尊心受到嚴重的傷害。

  “偷竊”,就是指未經過他人准許,把他人的東西佔為己有的一種不良行為。偷竊成為習慣後就會造成孩子品行上的問題,甚至發展成為違法犯罪行為。在學齡前兒童中,這種行為性質比較單純,但也是不能忽視的問題。所以,必須認真對待幼兒的“偷竊”行為。

  一、面對幼兒的“偷竊”行為,成人的一些不恰當反應   在現實生活中,由於缺乏幼兒心理和教育的相關知識,一些家長和教師在發現幼兒有“偷竊”行為時,常常會做出一些不適當的反應舉動。這些不適當的反應不僅不會幫助兒童改正“偷竊”行為,反而有可能影響幼兒心理的正常發展。在面對幼兒的“偷竊”行為時,教育者的不適當反應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一)不做調查,急於給孩子貼上“偷竊”的標籤

  有的家長和老師在面對別的孩子對有“偷竊”行為的兒童進行投訴時,便不問青紅皂白地把孩子打罵一頓,他們沒有認真分析調查孩子是否真的拿了其他小朋友的東西,而是和其他小朋友一樣一口咬定是該小孩“偷”了東西,把“偷竊”的標籤牢牢地貼在孩子身上。他們以為這樣打罵可以震懾住孩子,使其不再“偷竊”,但是,他們並不知道這樣卻給孩子帶來了嚴重的心理傷害。其實,有時孩子並沒有“偷”小朋友的東西,只是在大人和小朋友的威脅下被迫承認“偷”了東西。這樣的處理方式可能會使孩子產生自卑心,從而影響今後的發展。

  (二)打罵、斥責孩子,管教過嚴

  有些家長和老師在確定了孩子的“偷竊”行為時,驚慌失色。認為小小年齡就會“偷”別人的東西,那長大了還了得,大動肝火、責罵、羞辱、體罰孩子,甚至威脅孩子送到警察局。有的教師還強令班上其他孩子不要向他學習,不要和他玩,等等一系列過於嚴厲的方式來對待孩子的“偷竊”行為。這種過於嚴厲的態度和反應,給孩子的心理上帶來了難以承受的壓力,使孩子的自尊心受到嚴重的傷害,結果往往產生怨恨、甚至反抗的心理,反而有意透過“偷竊”來宣洩內心的不滿。

  (三)袒護、縱容孩子,放任自流

  有些父母和老師把孩子拿別人的東西看作是小孩子不懂事,沒有必要大驚小怪,等將來長大了自然就會好。或者出於面子的考慮、或者不知道該如何應付,便把孩子的“偷竊”行為不了了之。這樣的處理方式是不對的,孩子就會認為他的這種行為是被允許的。這樣長期以來就會養成“慣偷”的習慣,最終會走上犯罪道路。

  從以上的闡述中,我們知道在面對幼兒的“偷竊”行為時,成人往往會有著這樣或那樣的反應誤區,因此該如何面對幼兒的“偷竊”行為就變得相當重要。首先,我們必須找到孩子產生該行為的原因,然後再對症下藥,正確對待。

  二、幼兒“偷竊”行為的原因分析

  (一)內部原因

  1.幼兒自身心理發展水平是兒童可能出現“偷竊”行為的根本原因

  (1)幼兒思維的自我中心模式。著名兒童心理學家皮亞傑最富代表性的“三座山”實驗向世人表明:幼兒思維的基本特徵是自我中心模式,並把兒童的心理發展分為四個階段。2—7歲的兒童處於前運算階段,此階段主要的特點是:自我中心。這個階段的孩子常認為整個世界是圍繞著他轉的,因此,他們很難理解別人的觀點,也往往分不清“你的”“我的”“他的”。他們沒有“物有權”概念,也不知道什麼東西是自己的,什麼是別人的,只要喜歡的就是自己的。所以,從根本上說,在幼兒心理根本就沒有“偷竊”的概念。

  (2)幼兒道德認知發展的特點。根據皮亞傑及柯爾伯格等人的研究,幼兒的道德認知發展水平正處於他律道德階段,處於這一階段的個體不能夠真正理解規則的意義。在幼兒眼裡,對的就是受到成人稱讚和表揚的行為和事情,錯的就是被成人批評和懲罰的行為和事情。處於他律道德階段的幼兒並沒有內在的評判是非的標準,他們是以成人的標準為標準的。所以當幼兒出現了偶爾的“偷竊”行為,而得不到成人的關注和教育時,他們就會認為這樣的行為是正確的,於是,便增加了該行為發生的機率。

  (3)幼兒想象發展的特點。處於幼兒階段的孩子容易出現想象與現實相混淆的現象,他們還不能把想象的事物和現實的事物清楚地區分開來,常常把想象當成現實。所以,有的孩子看到別的小朋友的東西特別漂亮時,他們就會想象如果那樣東西是他的就好了,想著想著他們就會把東西當成自己的給收起來了。

  2.幼兒的心理需求得不到滿足也是兒童可能出現“偷竊”行為的原因

  根據馬斯洛的層次需要理論說明幼兒也有一定的需要,特別是被愛被關注的需要。所以幼兒“偷竊”行為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是因為他們的一些基本的需要沒有得到滿足。比如,一些小朋友們都有的東西他沒有,而他自己卻非常渴望擁有,這樣可能會導致“偷竊”行為。又或者有的小朋友缺乏成人的關注或關愛,於是他們就會運用一些欺騙性手段和“偷竊”行為來使自己變得引人注目。

  (二)外部原因

  1.家庭教育方式不正確

  (1)家教不嚴,過分寵愛。如前面所說,幼兒的道德水平處於他律階段,自己沒有判斷是非的標準。有的父母把孩子的要求當作聖旨,一切都予以滿足,使得孩子心中沒有是非對錯的標準,想得到什麼東西都毫不顧忌地去拿,而不知道私自拿別人的東西是不正確的,父母也沒有給孩子指出該行為的不對,以為孩子長大了自然就不會了。還有的父母自己往往亂放錢物,當孩子發現不徵得父母同意就可以拿錢去買他所喜歡的東西,而卻可以不受譴責時,他就會以為這是允許的行為,以致逐漸發展到任意拿別人的東西。

  (2)家教過嚴,過分限制。處於幼兒階段的孩子從眾心理特

  彆強,別的小朋友有的東西他們就會非常喜歡,也希望自己能夠擁有別的小朋友所擁有的東西。但是有的家長對孩子過於嚴厲,認為小小年齡就會學會攀比,所以對他們的要求嚴詞拒絕,一概不給以滿足。

  更有甚者把孩子打罵一通,而沒有做出該有的解釋。這樣長此以往使孩子在家庭中感覺不到父母的疼愛而失望,很可能導致孩子偷錢去買自己想要的東西或者從別的地方去拿一個回來,這樣既可以滿足自己對物質的需求也可以對父母進行報復。

  2.不良環境因素的.影響

  (1)大眾傳媒的不良影響。隨著科技的發展,孩子越來越多的接觸到電腦、電視等一些數碼產品,裡面充斥著許多暴力、偷竊等不良的東西。而今社會競爭激烈,使得父母工作壓力大,生活節奏加快而沒有時間和孩子一起收看傳媒資訊。由於幼兒思維發展水平和道德判斷水平的侷限性,加之幼兒的高度的模仿性,在缺乏成人的指導下,幼兒很難區分媒體資訊中的良莠,可能會對幼兒造成誤導。例如在有些影片中,“偷竊”和“打架”等不良行為被塑造成“勇敢”“智慧”和“俠義”等正面的行為。這些資訊就會被幼兒錯誤的接受繼而模仿。

  (2)成人或同伴的不良影響。幼兒出現“偷竊”行為也可能是受到教師、父母或同伴行為的影響。如果父母、教師或者其他小朋友有私自拿別人東西的行為,並且這種行為被幼兒看到,他們就會認為這樣的行為是對的,自己也可以跟著學;或者當幼兒出現“偷竊”行為時,成人不僅不加以批評,反而對此行為表示讚許;還有社會上一些不懷好意的不法分子,他們利用幼兒的幼稚以及缺乏是非判斷的標準,惡意的教唆幼兒進行“偷竊”。

  3.生活環境的影響

  有的孩子住在傳統單位分配的“筒子樓”裡,即每家1—2個屋子,所有的鄰居共享走廊的空間。生活在這個樓裡的鄰居都是與父母一個單位的同事,他們彼此之間相處比較融洽,“家”的界限並不很清楚,有什麼需要的都可以從鄰居家裡拿,再加上這些孩子討人喜愛,鄰居們常常會給他些吃的、玩的。還有的孩子生活在大家族中,家族非常富裕並且只有一個小孩,所以家族中的人都非常寵愛孩子,孩子要什麼就給什麼,看見什麼就拿什麼。這樣的孩子,在他們心目中沒有很好的物權概念,所以來到學校他們也會看到什麼就拿什麼,在他們看來這並沒有什麼不對。

  三、如何正確對待幼兒的“偷竊”行為

  如前所述,幼兒出現“偷竊”行為是有其內部心理層面,也有外部環境層面的原因。因此,幼兒的“偷竊”行為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偷竊行為,成人在發現幼兒有“偷竊”行為時既要重視,又不能大驚小怪,更不能隨意責罰,將“偷竊”的標籤貼在孩子身上。

  (一)仔細調查,切忌冤枉

  面對其他小朋友的投訴時,作為家長或老師應該仔細調查,弄清楚該孩子是否如別的小朋友所說的“偷”了別人的東西,而不是因為別人說偷就偷了而懲罰孩子。在幼兒園通常有這樣的情況,當兩個小朋友一時關係非常的好,而其中的小朋友一時高興,便答應把自己的東西送給另一個小朋友,過後又抱怨那小朋友偷了他的東西;還有的小朋友把自己的東西弄丟了,而被其他小朋友撿到了,他也會去告狀說別人偷了他的東西。所以作為成人,應該分清楚各種狀況,不要隨便冤枉孩子,給孩子貼上“小偷的標籤”,以致給孩子的心靈造成傷害。

  (二)找出幼兒“偷竊”行為背後的原因

  仔細調查確認了該孩子確實出現了“偷竊”行為之後,成人還不能夠不問原因的胡亂處理幼兒的“偷竊”行為,而是應該聽聽孩子的說法,聽聽孩子對事情的解釋,瞭解孩子做出“偷竊”行為的不同原因,也應該反思自己在教育孩子方面存在的缺陷與不足,並根據具體的原因選擇相應的對策。如,孩子是屬於由於“自我中心”導致物權概念不清楚,從而產生“偷竊”行為時,就應該幫助幼兒培養物權意識。

  (三)用合理的方法來處理幼兒的“偷竊”行為

  當孩子出現“偷竊”行為,並分析出該行為的原因以後,最重要的就是選擇合理的處理方法。成人必須講究教育策略,既不能大動肝火、責罵、羞辱、體罰,也不能放任自流,不了了之。而必須根據產生該行為的原因,採取正面教育,既讓孩子感覺到這種行為不對的同時,也要讓孩子感覺到溫暖,有改正錯誤的機會。特別是對於那些經常“偷竊”的孩子,成人更是必須有足夠的耐性,成人必須相信孩子,孩子具有可塑性,要尊重孩子的可教育性。

  對待幼兒的“偷竊”行為,可以根據幼兒的心理發展特點來運用一些有效的教育策略。如根據兒童道德判斷水平的他律性以及幼兒的高度模仿性的特點,可運用強化法和榜樣示範法來教育。

  1.強化法。心理學理論指出,對某種行為直接予以獎勵與懲罰等強化手段是行為矯正的一種方式。對於有偷竊行為的幼兒,學校和家庭可以採取聯合措施,當他們在規定的一段時期內不發生偷竊行為時,就應予以精神上和物質上的獎勵,這就是正面強化法,鼓勵他們繼續保持不發生偷竊行為狀態。另一種情況是,當他們在一定時期內又發生了偷竊行為,則應予以精神上的譴責、物質和活動方面的限制,目的在於抑制偷竊行為本身。要儘量減少懲罰的副作用,例如強烈的懲罰會使他們產生不良的情緒反應。獎勵與懲罰的使用,特別要注意集體氣氛和環境的影響作用。如在家庭中,父母步調要一致,在有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家庭中,要防止老人的格外寵愛,同時也不要粗暴的打罵。獎勵與懲罰要用得適時、用得巧妙,要講究辯證法和藝術。

  2.榜樣示範法。所謂示範法,就是透過榜樣的作用來矯正幼兒偷竊行為。從最廣義的教育來說,它是一個社會的過程。所有的人,所有的事物和現象,都在教育幼兒,但其中最重要的是人。在所有人當中,父母和教師佔首要的地位。榜樣具有形象性和感染性的特點。父母自身的行為是一種示範,父母良好的行為規範會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同樣,教師品行也是學生的良好典範。對幼兒的偷竊行為的矯正,同樣需要父母和教師的品行示範。

  同時,為了搞好榜樣教育,教師和父母可以把其他的幼兒(如同學、鄰居等)的拾金不昧、拒絕財物的誘惑等例項,用來對有偷竊行為的幼兒進行教育。當然也可以讓他們去直接與學習榜樣接觸和交談,在比較中感到偷竊行為的卑劣、醜惡,同時為自己的過錯而感到羞慚。在有條件上的情況下,也可以讓有偷竊行為的幼兒有目的地到良好的學生集體中去生活一段時間,使他們受到同齡人的各種優秀品質的示範影響,促進偷竊行為的矯正。

  (四)歸還孩子所拿的物品

  透過對幼兒進行合理教育後,使他們明白到沒有經過別人的允許而私自拿別人的東西是不對的,所以應該主動把東西還給其他小朋友。要注意的是,在歸還之前成人應該先和失主溝通,使雙方保持一致的態度。當孩子把東西還給失主時,失主必須表現出寬容並原諒孩子的過失,並且告訴他,知錯能改仍然是好孩子。這樣既可以使孩子受到教育,又可以使孩子免受羞辱,使孩子認識到自己錯誤的同時,又有力量積極地去改正錯誤,而不必花太多精力去安撫因羞辱而帶來的心靈創傷。

  對待幼兒的“偷竊”行為,我們必須有足夠的耐心與愛心來引導,使幼兒從“自我為中心”以及缺乏是非判斷的世界良好的過渡到一個成熟的有是非觀念的世界。信任是心理健康的一劑良藥,而毫無根據的懷疑只會傷害幼兒脆弱的心理,切忌不要過早的給兒童貼上“小偷的標籤”。

  參考文獻

  [1]林崇德.發展心理學[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5.

  [2]莫雷.教育心理學[M].廣州: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3]王振宇.學前兒童發展心理學[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

  [4]陳幗眉.學前心理學[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

  [5]劉曉東,盧樂珍.學前教育學[M].南京:江蘇教育出版社,2004.

  [6]韓迎春.如何看待幼兒的“偷竊“行為[J].教育導刊幼兒教育,2004(8).

  [7]袁振國.當代教育學[M].北京:教育科學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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