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問題研究概述論文

國際法問題研究概述論文

  國際法指適用主權國家之間以及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的法律規則的總體。下面是小編為你帶來的國際法問題研究概述論文 ,歡迎閱讀。

  摘要:國際法,是調整國家間關係的法律原則和規則,涉及國家間政治、經濟、法律各個領域,是國家間進行交往的行為規範和維護國際社會正常秩序的法律標準。只有做好國際法的研究工作才能保證國家交往與合作的正常進行,更好地保護各國的自身權益和維護與發展全人類的共同利益。

  關鍵詞:國際法 國內法 發展

  1. 全球化與國家主權

  國內外的學者們認為,國家主權作為當代國際關係的基石是毋庸置疑的,但不能絕對化,主權的行使也要受到某些限制,這是為了解決世界各國所面臨的共同問題所必需的。但如何限制,限制多少,學者們見解各不相同。有學者指出,國家主權包括經濟主權。對主權的限制是基於國家的認可,是主權權力行使的表現而不是剝奪。儘管主權在經濟全球化中不會消亡,但主權的行使必定受到來自國際社會和國家內部的限制。有學者認為,主權與全球環境保護之間存在矛盾,這也決定了主權行使的限制。還有的學者提出,在全球化的`條件下,應把主權的功能界定為一種對話的實踐,使國際法律體制由強制性模式向管理性模式轉化。多數學者贊同從現實來看,主權不會消亡,將是現代社會的基石,但全球化帶來的許多重大影響值得細化研究。

  2. 國際法與國內法

  法的內在特質的普遍性與形式特徵的共同性以及法治社會對法律體系融合協調的基本要求,決定了國際法與國內法必須且只能在法律規範的統領下和諧共生、協調一致。從規範上看,既可以是單個規範之間的一致,也可以是由個體規範組成的規範群的調適,還可以是規範性法律檔案間的妥協。從方式上講,國際法律規範與國內法律的協調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間接的。不在於國內法與國際法孰先孰後或平行對待,關鍵在於法的本身是否為良法,而正義與秩序才是衡量法律之善的尺度。

  有學者提出,傳統法理以維護民族國家的主權為核心,因而國際法不能以限制締約國的主權來對締約國產生法律效力,而只能在締約國主權限制下對締約國產生一定程度的義務約束。但二戰後及聯合國成立以來,締約國在履行國際法的義務時,其本國的主權不可能完全不受影響,國家主權學說不得不面對國際法領域出現的新問題作適應性的調整。影響國際法與國內法關係的新問題有許多,獨立的國際組織如聯合國、歐盟法院、世界貿易組織等在監督國際法實施中的影響、國際人權公約給傳統法理帶來的影響等。研究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間的關係不能抽象地、無針對性地議論,而要就國際法與國內法發生聯絡的具體情況和條件區別論證。

  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在國內如何適用的問題,由於憲法沒有明文規定,學者眾說紛紜。比較一致的意見是修改憲法或在憲法性法律如立法法、締結條約程式法等中加入有關國際條約與國內法關係的規定,使國際條約具有高於一般國內法的地位,二者並用,在二者發生衝突時,優先適用前者。因為在我國批准參加的國際條約和制定法律的兩種議案要經過同樣的審批程式,並且經同一立法機關審議進行,二者不會發生矛盾。

  有學者認為國際條約和國內立法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領域,國內法院直接適用國際條約不僅將導致國家主權對內職能的削弱,而且也不利於國家履行條約的國際義務。我國應修改原有的國內立法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規,使其符合我國所締結的國際條約的要求,即要以執行國內法的方式適用國際條約。

  國際法和國內法是不同的法律體系,但由於國內法的制定者和國際法的制定者都是國家,這兩個體系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絡,彼此不得互相對立而是互相緊密聯絡的,互相滲透和互相補充的,國家在制定國內法時,應考慮國際法的原則和規則,不應違背所承擔的國際義務,國家在參與制定國際法時應考慮到國內法的立場不能干預國內法,國際法的原則和規則可以從各國的國內法得到補充和具體化,國內法可以從國際法的原則和規則得到充實和發展。兩者互相補充、互相滲透、但不是互相干擾和排斥的:國際法不得干預國內法,國內法不得改變國際法,兩者的關係應該是協調一致的。

  3. 國際法的未來發展與制約因素

  首先,科學技術的進步促進了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不斷為人類活動開闢新領域。世界的範圍相對地縮小了,人類的關係空前地密切了。科學技術對國際關係的深刻影響,也必然會反映在國際法的發展上,從而使國際法伴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而不斷變化。近現代國際法是如此,當代國際法亦然。今天,科學技術的進步對人和社會的深遠影響尤為明顯,它也深刻地影響國際關係的發展,推動了國際法各個分支的演進。

  回顧國際法的演進,我們能夠找到許多反映科學技術對國際法規則的產生和發展有影響的例證。然而,國際法的發展經常滯後於科學技術的進步,不能很好地適應國際社會的需要。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科學技術的進展所帶來的嚴重的利益衝突所導致的。這幾乎體現在國際法的各個領域。例如,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在外層空間的探索和利用、國際海底開發制度、智慧財產權以及如何彌補南北經濟發展的鴻溝等問題上存在很大分歧。科學技術本身當然不能為自己制定規則,人類也同樣不能成為科學技術的奴隸。唯一的選擇是伴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不斷制定新的國際法規範以適應國際社會的需要。

  其次,國際法不可能是一種孤立的存在,它深受國際社會各個方面,特別是國際政治的制約。事實證明,公正、合理的國際關係有助於國際法的發展,而國際強權政治會窒息國際法的生機,因為它為國際法劃定了一個非常狹窄的天地。人們從國際法的歷史演進中可以發現,國際法對國際政治有一種畸形的從屬性。中世紀和近、現代國際法,都是如此。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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