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誠實信用原則的缺陷及完善論文

我國誠實信用原則的缺陷及完善論文

  1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民法中之缺陷

  1.1誠實信用原則的概念缺乏明確界定

  目前,我國關於誠實信用原則涵義的各種學說觀點大致有四種學說,包括“語義說”、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是對民事活動的參加者進行任何欺詐、烙守信用的要求。“一般條款說”: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是外延不十分確定,但具有強制性效力的一般條款。“立法者意志說”:主張誠實信用原則就是要求在民事活動中維持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平衡,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就是立法者實現上述三方利益平的要求。“雙重功能說”:主張誠實信用原則由於道德規範與法律規範合為一體,兼有法律調節和道德調節的雙重功能,使法律條文具有極大的彈性,法院因而享有較大的裁量權,能據以排除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調整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遺憾的是,我國法律並未對誠實信用原則做出一個較明晰的定義,其他處於下位的民事法律法規也沒有對該原則在其領域內的應有內涵外延做出規定。既然沒有一個對概念的定義,也就談不上對該概念予以準確的運用了。

  1.2 誠實信用原則的序位滯後於其他基本原則

  考察現有有關誠實信用原則的民法立法,關係誠實信用原則的序位,從其排列順序上看,位置相當地滯後,如民法通則第四條的規定,在該條規定了四個民法基本原則中,其順序為自願原則、公平原則、等價有償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往往處於最後的位置。再如其他各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均無一例外的遵循了此種順序,即誠實信用原則被規定於滯後的位置。從其排列地位上看,誠實信用原則常被規定於與應處下位的原則處於同一行列,與其“帝王條款”的高度嚴重不符。

  1.3 缺乏保障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法律制度

  考察我國現行有效的.民事法律法規,明文確立誠實信用原則並將其作為指導性原則的全國性民事法律法規有一百多部,地方性民事法律法規有近四百部,可見其覆蓋面是較廣的。但是讓人感到遺憾的是,誠實信用原則之下位原則顯得寥寥,而且這還是從學者歸納的角度上來說的,從立法者明文確立的角度誠實信用原則則未有下位原則被確立,如我國合同法中草案曾經規定了情事變更原則,但正式文字中卻刪去了此項規定。此外,由於我國當前社會信用市場發育不充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滯後,資訊資源處於分割、封閉狀態,市場經濟秩序混亂的狀況還沒有得到根本改變,使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受到明顯制約,成為制約生產力發展的突出瓶頸。

  2誠實信用原則之完善路徑

  2.1 正確界定誠實信用原則

  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構成要素之一,是指在長期的法學研究和法律實踐基礎上對經常使用的一些專門術語進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具有特定的法律意義的概念。法律最顯著的特徵就是它為社會提供明確的行為規範,在法律規定中,應儘量使用明晰、確定的概念。因此有必要從立法的角度給誠實信用原則下一個定義,而不能繼續讓它成為一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問題。只有明晰了誠實信用原則的涵義,這個兼具有道德性規範和法律強制性規範的抽象的原則,才會對於一切民事主體的一切民事行為發揮著制約作用。

  2.2 在民法典中賦予其應有的法律序位

  2011年3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宣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從1986年的民法通則,到2010年的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中國在民法領域的立法已經完備,正走在邁向首部法典——民法典的路上。民法典是市民生活的百科全書,又是法官裁判民事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據,我們現在民事案件佔了整個1000多萬案件的61%,如果有民法典,這些案件裁判依據的規則主要應當從民法典中尋找。梁慧星教授指出,民法典不僅是一部法律,它還包括很多價值取向、基本社會理念、基本法律精神和基本原則等,對整個民族和國家起到指引和教育的作用。

  2.3 建立健全的社會誠信體系

  建立社會信用體系,也是一項基本的道德建設,是現代社會文明的基礎。黨的十六大提出:“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健全現代市場經濟的社會信用體系。”為了從根本上解決困擾我國經濟發展,特別是當前啟動內需、刺激消費的信用失落和管理問題,建立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社會誠信體系勢在必行。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不但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需要,對於一個地區來說,也是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治本良策。立法先行應是市場經濟穩步發展的根本保障。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