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現役文職人員聘用合同的解除機制論文

非現役文職人員聘用合同的解除機制論文

  一、雙方約定解除聘用合同

  二、法定解除聘用合同

  (一)即時解除聘用合同

  1.聘用單位即時解除聘用合同

  2.文職人員即時解除聘用合同

  (二)預告解除聘用合同

  1.聘用單位預告解除聘用合同

  2.文職人員預告解除聘用合同

  文職人員由於自身原因,可以依據《文職人員條例》第49條規定,解除聘用合同。“文職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應當繼續履行聘用合同;6個月後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文職人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從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中聘用的文職人員,合同期限未滿的,不得依照前款規定解除聘用合同。”

  (三)限制解除合同

  1.聘用單位法定解除聘用合同的限制

  2.文職人員解除聘用合同的限制情形

  軍隊是履行政治任務的武裝集團,它承擔著保衛祖國領土完整和祖國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職責。文職人員做為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在參加軍隊作戰、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處置突發事件時,也有著不可推卸的義務。為了防止文職人員在參加軍隊作戰、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處置突發事件時,任意提出解除聘用合同而損害軍隊和國家的利益。《文職人員條例》第50條,規定“文職人員參加作戰、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處置突發事件期問,不得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在此期間,文職人員不但不能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而且即使聘用合同期限已滿,聘用合同的期限也須順延至任務結束。

  (四)建立完善的`文職人員退出機制

  1.建立適合部隊發展的文職人員退出政策,這其中必須包括人才退出的依據、標準和程式,並在招聘時嚮應聘人員事先告知並在聘用合同中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這樣招聘到的都是接受退出政策的文職人員,這一環節的主要目的是為用人單位以後執行人員退出政策疏通渠道,減少實行退出政策時遇到的阻力。

  2.定期的、公平的、公開的績效考核,並根據文職人員的考核結果做好人員退出的緩衝工作。這一環節是文職人員退出機制的核心環節,所謂緩衝是指文職人員績效考核達不到要求並不直接導致解除僱傭合同,用人單位要針對文職人員績效考核的具體結果做出恰當的處理。比如,對於那些本來很有潛力和能力,但是被安置到不適合它發展的崗位上而失去發展空間的文職人員,這時的退出就是指退出目前的崗位到新的崗位上去;而對於那些有學習能力,但由於缺乏必要的專業技術培訓而導致績效低下的文職人員來說,這時的退出就是離崗培訓或在職培訓;只有那些績效低下且已經沒有潛力和那些與崗位需求不相匹配的文職人員才會直接面對解除聘用合同的結果。關鍵是用人單位對績效考核的反饋,如果做得好,就可以從退出機制中獲益,如果做得不好,不但不會起到應有的作用,而且還會影響正常工作的開展。

  3.重視解僱程式的管理。解除聘用合同本身是較為剛性的,但在解除僱傭關係過程中如果過於剛性則會導致矛盾激化,解除成本也必然增加。所以,在操作中不僅要遵守法定的程式和也要注重方式方法,即在法定程式基礎上要以人為本。對用人單位來講,解僱過程中很重要的一項內容就是要降低文職人員的心理失衡,降低解僱成本。而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制定系統的退出機制,把裁員程式化、規範化、制度化,人性化的實施方式保證退出機制的良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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