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公司與發展中東道主關係的討價還價分析論文

跨國公司與發展中東道主關係的討價還價分析論文

  摘要:跨國公司與發展中東道主政府之間是一種動態的討價還價關係,雙方在合作的框架體系中博弈。跨國公司和東道主的利益分配能力取決於各自的討價還價能力,而討價還價能力隨著雙方所掌握的資源和全球政治經濟形勢不斷演化。儘管跨國公司與東道主的相互依賴不斷加深,但發展中東道主尚需加強對跨國公司的管理,進一步增強自身的討價還價能力。

  關鍵詞:跨國公司;發展中國家;利益關係;討價還價能力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全球範圍內的外國直接投資(FDI)迅速增長,至20世紀60、70年代,跨國公司(TNCs)已經成為國際政治經濟舞臺上一支不可忽視的力量。最近20多年以來,跨國公司在全球生產中的地位進一步提升。據聯合國貿發會議的統計,至2008年底,全球共有82000家跨國公司,它們擁有超過810000個外國子公司,外國子公司的總資產和總產值分別高達697710億美元和60200億美元,全球僱員人數達到了7700萬人UNCTAD(2009,OverviewXXI.)。隨著經濟版圖的不斷擴張,跨國公司正在對東道主的政治、經濟、文化產生全方位的影響。在當今的國際政治經濟關係中,跨國公司不僅是經濟活動的重要參與者,還是政治領域的重要參與者。不管是有意還是無意,它們總是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母國和東道主的政治經濟決策。毫無疑問,“跨國公司已然成為世界政治經濟體系中影響權利/利益分配關係、重塑體系結構的重要的非國家行為體”(孫溯源,2007)。

  一、文獻綜述

  跨國公司對全球影響力的增強引起了人們對跨國公司與民族國家關係的極大興趣。在早期的研究中,人們認為跨國公司與東道主之間是一種零和博弈關係。20世紀60年代,依附論把跨國公司看成帝國主義的細胞,是帝國主義進行經濟剝削的一種新形式(特奧托尼奧·多斯桑多斯,1999)。哈佛大學的Vernon(1971)教授認為,跨國公司的擴張對民族國家的政治、經濟、意識形態和文化產生了一系列的衝擊,國家的控制能力在下降。蘇珊·斯特蘭奇(2005)也深刻地意識到跨國公司興起對國家權威的衝擊,“在曾經由國家做市場的主人的地方,如今卻是由市場在許多關鍵問題上成了政府的主人。”“儘管跨國公司還沒有完全從政府手中接管權力,但他們肯定已經對國家的權力領域構成了侵害。在經濟管理的事務上,這些跨國公司所行使的權力與國家的相應權力是並駕齊驅的,並且公司的權力在上升。”

  隨著全球化的發展,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對跨國公司的態度發生了巨大的改變,西方學者逐漸由原來的零和博弈思維向正和博弈思維轉變。Stopford(1994)明確提出,跨國公司與政府之間是一種“正和博弈”的關係。Dunning(1998)也認為,跨國公司與東道主政府關係的性質正在發生根本的變化,即從衝突—對抗向合作—互補關係轉變。如今,跨國公司與東道主之間正和博弈關係的觀點已為絕大多數學者所接受。在正和博弈思想的指導下,運用討價還價理論探討跨國公司與東道主之間關係的研究越來越多。Fagre和Wells(1982)以及檢驗了跨國公司和東道主政府在附屬機構的產權結構方面的討價還價行為以及各自討價還價能力的變化。Kobrin(1987)利用美國製造業企業分佈在49個發展中國家的563個附屬機構的資料檢驗了討價還價假說,並總結了製造業部門的跨國公司和東道主政府討價還價能力的源泉以及所受到的約束。Tarzi(2000)則集中分析了影響東道主討價還價能力的因素。

  討價還價假說深刻地揭示了跨國公司與政府之間的現實關係,但許多研究並不是專門針對跨國公司與東道主政府的關係,而是籠統地研究跨國公司與政府關係。在研究跨國公司與東道主關係的文獻中,也鮮有站在發展中東道主立場的研究。而且,跨國公司與東道主的關係是一種動態的博弈關係,雙方力量的消長會迫使各自不斷調整博弈策略和接受不同的結果。因此,在新的國際政治經濟環境中討論跨國公司與東道主的關係很有必要。近年來,跨國公司在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快速擴張,而發展中東道主政府的管理能力卻相對不足(監管不力或者過度干預),由此引發了研究者們對跨國公司與發展中東道主之間關係不對稱發展的擔憂。本文將在分析跨國公司與發展中東道主利益關係的基礎上,討論他們討價還價能力的來源以及變化趨勢。

  二、跨國公司與發展中東道主的利益聯絡

  在討價還價情況下,具有自利動機的理性博弈參與人透過合作實現共同利益,並就利益的分配進行爭奪。從本質上來看,跨國公司和發展中東道主都是理性的經濟人,都有其自身的利益訴求,雙方都力圖透過妥協的方式達成協議。跨國公司與東道主達成討價還價交易的前提是雙方存在共同的利益基礎,但同時雙方的利益訴求又存在相互衝突之處。在國際關係理論中,國家利益是個複雜的集合體。根據美國現實主義代表人物漢斯·摩根索(1990)的觀點,國家利益事實上包含了兩個層面:一是邏輯上的需求,即必不可少的最低要求,二是由環境決定的可變需求。國家利益既有全體人民的共同需求,也包括統治集團的個體需求,即國家利益是特定利益集團和全體國民的利益之和,通常可以分為政治利益、安全利益、經濟利益和文化利益(閻學通,1996)。因此,東道主的利益主要體現在政治安全、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等方面。而且,隨著國際政治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東道主的利益側重點也在不斷轉移。二戰之後的20多年間,東道主的基本利益主要是維持政治獨立和爭奪經濟利益,跨國公司給民族國家帶來的衝擊和負面影響大到足夠抵消其積極作用。因此,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更為注重經濟自主和政治獨立利益。然而,隨著經濟競爭成為國際交往中的主旋律,發展中東道主在確保安全和獨立的基礎上更加重視經濟利益。在此情況下,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紛紛採取優惠措施和自由化政策,便利跨國公司進行直接投資,以期收穫經濟利益。東道主吸引跨國公司前來投資,看重的是跨國公司帶來的資本、技術、管理經驗、國際銷售渠道及其創造的就業機會等利益。總之,政治安全、經濟安全和經濟發展始終是東道主的利益組成,只是在不同的形勢下側重點不同。

  (二)跨國公司的利益目標

  對於跨國公司而言,最重要的利益是進行全球戰略佈局,達到盈利和長期發展的目的。跨國公司是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作為一個經濟單位,其根本的利益就是持續盈利。在特定的情況下,跨國公司有可能成為母國發展對外政治經濟關係的工具和手段,跨國公司自身也可能利用各種資源千方百計地影響母國和東道主的政治經濟決策,但這些都只是跨國公司維護和擴大其經濟利益的手段。跨國公司自身只有唯一的利益目標——更快更多地盈利,這也是跨國公司的經濟性質所規定的。在與東道主的博弈中,跨國公司的利益表現為利用東道主的廉價勞動力和當地資源、尋求新的投資機會和搶佔地方市場,以及獲得更多的優惠條件。換言之,跨國公司最終的利益目標是透過利用其壟斷優勢、內部化優勢和東道主的區位優勢來獲取在全球合理佈局的戰略利益。

  (三)跨國公司與東道主的利益聯絡

  跨國公司和發展中東道主在利益目標上既具有相互一致性,又存在眾多的衝突。東道主的政治、經濟穩定發展能夠為跨國公司提供一個良好的投資環境以實現其全球戰略,而跨國公司的守法經營可以促進東道主的繁榮發展。跨國公司和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相互給對方帶來了利益增長的機會,而且它們的利益一致點也在不斷地增多,這種利益契合是二者合作的基礎。但利益的一致性並不能掩蓋跨國公司和東道主之間的利益衝突。利益衝突的根源主要在於跨國公司與東道主的動機和目的根本不同。正如格萊漢姆(2000)所說的那樣,“國家優先權及目標並不一定與企業的相一致。”在跨國公司和東道主的利益共享和利益衝突相互交織的情況下,雙方都會利用自己的資源、採取可行的策略來爭搶“蛋糕”份額,而“蛋糕”的實際分配依賴於雙方的討價還價能力。

  三、跨國公司和發展中東道主的討價還價能力的來源及其變化

  跨國公司與發展中東道主之間共同利益的分配取決於雙方的博弈能力,雙方都在設法培養和強化自己的博弈能力。在全球化背景下,跨國公司和東道主的討價還價能力受到政治、經濟、文化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跨國公司和東道主的異質性決定了各自在經濟、政治和社會等層面的勢力,利益訴求和討價還價能力差異引致了不同的戰略選擇,進而形成不同的利益分配格局。

  (一)東道主的討價還價能力源泉

  東道主政府的博弈能力包括東道主在吸引跨國公司中的談判能力和對已經在本國(和本地區)進行投資的跨國公司的管理能力。吸引跨國公司時的談判能力主要來自東道主的區位優勢,包括東道主的'政治氣候、基礎設施、市場規模、經濟增長速度、以人均收入衡量的發展水平、東道主控制的自然資源、廉價高效的勞動力、相關配套產業的發展,以及東道主提供的各種激勵措施(便利條件和稅收優惠)等。對已經投資的跨國公司進行管理的能力來自政府的基本職能,東道主是政策和法規的制定者,對在其境內經營的跨國公司進行必要的控制是其正常的職能。

  (二)跨國公司的討價還價能力源泉

  跨國公司的討價還價能力既可以來源其自身,也可能來自外部。就其自身來源而言,跨國公司所掌握技術、管理經驗、資本、專有資產、國際市場銷售渠道、跨國公司創造的就業、在全球調整戰略的靈活性、廣告強度和產品差異等都是跨國公司討價還價的籌碼。從外部來源來看,跨國公司可以利用母國的政治經濟影響、國際投資保護協定等來增強自身的討價還能力。在全球FDI流動自由化的背景下,跨國公司在經濟活動中擁有較強的主動優勢,它們能夠對母國和東道主產生強大的經濟和政治影響力,從而增強與東道主的討價還價能力。當東道主不能完全滿足跨國公司的要求時,它們甚至能夠以撤資相威脅。當然,跨國公司的討價還價能力也會受到很多因素的威脅。例如,東道主的產業競爭程度以及東道主市場的重要性對跨國公司討價還價能力的約束就不可忽視。

  (三)跨國公司與東道主討價還價能力的發展趨勢

  在現實中,發展中東道主和跨國公司的討價還價能力取決於各自對對方的相對依賴程度。東道主吸引FDI可能獲取的利益就是跨國公司談判的籌碼;反之,跨國公司對東道主的依賴程度是東道主討價還價能力的來源。雙方討價還價能力的相對變化依賴於各自所掌握的資源的變化。約翰·斯托普福德和蘇珊·斯特蘭奇(2003)將影響跨國公司與東道主相對談判優勢的因素概括為三大類:要素、產業結構和業務依賴。如果跨國公司依賴當地的資源和市場,或存在其它的競爭者,則政府將擁有較大的談判優勢;如果產業的全球紐帶關係緊密,則跨國公司擁有較大的優勢;如果業務上對資本、技術、工業和資訊的依賴較深,則跨國公司擁有更大的優勢。

  隨著全球政治經濟環境的演變,跨國公司與發展中東道主的相對討價還價能力不斷髮生變化。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的20年期間,跨國公司的力量強大到能夠全面挑戰東道主政府的權威,甚至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東道主的政治經濟局勢。但隨著經濟實力增強和治理能力提高,發展中東道主掌握的關鍵資源逐漸增多,討價還價能力得到了提升。由於全球企業競爭的加劇,跨國公司對東道主的依賴也在不斷加深。跨國公司的長期發展已經離不開在全球範圍內最佳化生產佈局,跨國公司位於全球各地的子公司對於跨國公司形成和保持新的核心競爭力至關重要。此外,東道主仍然是遊戲規則的制定者,掌握著博弈的主動權。因此,沒有理由擔心發展中國家的討價還價能力會急劇下降。

  當然,跨國公司給東道主帶來的負面影響以及東道主討價還價能力的下降也不容忽視。在發展中國家(和地區)透過向世界市場開放其經濟,逐漸獲得了在製造業出口競爭中更多的成功機會的同時,他們不得不接受對於發達國家大公司提供的金融和營銷服務的依賴逐漸增長的事實(蘇珊·斯特蘭奇,2005)。東道主擁有的權力的性質、對外資的依賴和東道主之間吸引FDI競爭的加劇,以及母國政府對跨國公司的保護等因素都會影響東道主的討價還價能力。為了吸引FDI發展經濟,發展中經濟體的政府常常被動地實施大量的優惠政策和自由化改革,大多致力於簡化手續、加強激勵、減少稅收,以及對外國投資者加大開放程度。發展中東道主僅僅是在石油和基礎設施等戰略性部門採取了一些限制性措施,而其它大部分改革是有利於跨國公司的。此外,在全球經濟聯絡日益緊密的情況下,國際經濟協調必不可少,發展中東道主被迫讓渡一些國家職能於多邊機構、區域組織和雙邊條約,進一步削弱了東道主的討價還價能力。

  而且,在與跨國公司的全面交往中,東道主政府擁有的能力(即其佔有的資源)不一定能轉化為有效的權力,而且政府擁有的絕大部分經濟和社會管理權力僅僅侷限於在一定的疆界內行使,有時候還要承擔更多的國際責任和義務而限制自身的權力。而跨國公司擁有的經濟社會權利,卻可以跨越國界。當跨國公司在全球佈局的靈活性不斷增加、東道主吸收FDI的競爭持續加劇時,如果發展中東道主仍然過度依賴外資發展經濟的話,雙方討價還價能力的消長將會加快。

  四、小結

  跨國公司和東道主政府之間的博弈關係是一種動態的討價還價關係,但這種動態的博弈關係不僅像傳統觀點所理解那種投資前後雙方討價還價能力的動態變化,而且表現在雙方的討價還價能力會隨著世界經濟形勢和雙方對彼此的需要的變化而變化。現實情況表明,還沒有哪一方能夠取得全面的壓倒性優勢,因為東道主和跨國公司之間的相互依賴關係已經建立,並在不斷深化。

  從當前形勢來看,不必擔心跨國公司會全面控制發展中國家的政治經濟執行,但對發展中國家(和地區)來說,必須準確定位國家利益,並不斷增強自身實力。儘管跨國公司和東道主之間的關係是“合則雙利,分則俱損”,但利益的分配和成本的承擔仍然取決於雙方的討價還價能力。全球化確實在某種程度上削弱了東道主的討價還價能力,如果對討價還價能力向跨國公司轉移的趨勢仍然視若無睹,則發展中東道主一定會陷入比較被動的地位。

  無論如何,發展中東道主一定要加強對跨國公司的監管,而不能在“全球治理”的幌子下放棄自己的權力。合法的、必要的監管是東道主討價還價能力的重要來源,是東道主在利益分配格局中處於正當地位的保障(Fieldhouse,2000),僅僅為了短期的經濟利益而放棄原則、而自我削弱討價還價能力實不足取。東道主不但要強化對跨國公司的單邊監管,而且要與母國以及其他東道主開展雙邊的以及多邊的監管。在全球多邊投資框架談判進展極其緩慢的背景下,發展中東道主必須需求尋求合理的和必要的國際合作方式,加強對跨國公司的監管。

  對於跨國公司來說,謀求合理的全球生產經營佈局已經成為其獲取競爭優勢和長期發展的重要手段。20世紀80年代以來,科學技術日新月異、全球產業結構不斷調整和新興經濟體迅速崛起,使跨國公司的生存環境發生了劇烈變化。在複雜多變的動態環境和激烈的競爭下,跨國公司必須在全球範圍內搜尋和獲取競爭優勢,跨國經營在本質上成為跨國公司獲取競爭優勢的重要來源(薛求知,2002)。在此背景下,東道主的區位優勢對於跨國公司來說十分重要,跨國公司需要甄別具有發展潛力的投資目的地,透過與東道主的合作充分利用區位優勢增強自身的競爭力。一方面,跨國公司可以也需要利用特有的資源與東道主就股權比例、稅收、審批手續等問題進行討價還價以維護自身合法的利益(在制度不夠完善、市場發育程度不高的發展中國家和地區,跨國公司尤其需要充分利用討價還價能力爭取利益);另一方面,跨國公司必須接受東道主的管制,在遵守當地“遊戲規則”的基礎上儘量協調與東道主政府、當地居民的利益,實現共同發展。

  參考文獻:

  1 愛德華·格萊漢姆. 全球性公司與各國政府[R].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

  2 漢斯·摩根索.政治學的困境[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0.

  3 蘇珊·斯特蘭奇.權力流散:世界經濟中的國家與非國家權威[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

  4 孫溯源. 跨國公司的國際政治經濟學研究:反思與重構[J].國際政治研究,2007(3):56-77.

  5 特奧托尼奧·多斯桑多斯.帝國主義與依附[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

  6 薛求知. 當代跨國公司新理論[M]. 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7.

  7 閻學通.中國國家利益分析[M]. 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

  8 約翰·斯托普福德,蘇珊·斯特蘭奇. 競爭的國家 競爭的公司[M]. 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

  9 Dunning, John. An Overview of Relations with National Governments[J].New Political Economy, 1998 (Volume 3, Issue 2) :280-284.

  10 Fagre, Nathan; Wells, Louis T. Bargaining Power of Multinations and Host Governments[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tudies, 1982(Vol.13,No.2) :9-23.

  11 Fieldhouse, David. “A New Imperial System”?The Role of the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 Reconsidered[C].in Jeffry A. Frieden, David A. Lake.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Economy: Perspective onGlobal Power and Wealth[A]. Bedford/St.Martin’s, a division of ThomsonLearning, 2000.

  12 Kobrin, Stephen J. Testing the Bargaining Hypothesis in the Manufacturing Sector in Developing Countries[J].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1987(Vol.41,No.4).

  13 Stopford, John. The Growing Interdepedence between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and governments[J]. Tronsnational Corporations, 1994(1).

  14 Tarzi, Shah M. Third World Governments and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Dynamics of Host’s Bargaining Power[A]. in Jeffry A. Frieden, DavidA.Lake eds.International Political Economy: Perspective on Global Power andWealth[C]. Bedford/St.Martin’s, a division of Thomson Learning, 2000: 167-179.

  15 UNCTAD.World Investment Report[R].New York and Geneva, 2009.

  16 Vernon, Raymond. Sovereignty at Bay:The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R].New York: Basic Books, 1971.

最近訪問